2023年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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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篇1

史上最严的《广告法》9月起实施。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有人预测,此次将会有30%的现有电视广告、90%的电台广播和报纸广告受到新广告法的影响。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

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

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

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陶瓷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

变化四:禁止变相使用国旗国歌、领导人形象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解读这一条需要注意几个新增的字眼:“或者变相使用”。就是说,你就是用卡通版的国家领导人物形象也是违法的。

变化新广告法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解读这对陶瓷行业的推广来说也是一个影响,如果想打什么小萌神、小公主的广告计划就请搁置吧。另外,有些推广活动都会到一些幼儿园、学校等场所去针对学生家长做推广,新法出台以后,估计这一推广渠道就会受到影响。

变化这次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互联网广告有了一系列新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因此,现在很多经销商喜欢在互联网上做推广。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更加明确规定了一些品牌广告的发布条件,同时这也限制了部分不具备资质实力的品牌做虚假广告。

变化七:保证性承诺需谨慎

变化新广告法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数据往往就是最直观的表达,但对数据的使用必须小心谨慎,一要注意准确性、二要标明出处。譬如瓷砖行业用得最多的就是:远销多少个国家、每年销量达到多少平米、曾用于什么著名工程等等,引用的数据和案例要小心,招商评估的也要谨慎。

变化八:公益广告要真实

变化新广告法中,除了对商业广告的规定,针对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的选题质量、制作水平不高等现状,也出台了对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

解读以往,陶瓷行业也经常做一些公益活动、公益广告,既可以献爱心又能提升品牌知名度,一举两得。但以后做公益广告的推广就需要更加精细的审查发布内容了,这不仅是一种推广,更加是一种责任。

变化九:广告费做假会遭重罚

变化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解读以前有些人故意把广告费写得很低,就能避免广告违法时的高额罚款,但现在这招不灵了,甚至还会招来工商部门上百万元的重罚。所以,要避免受罚,还是先从广告发布的内容审查上着手吧。

小结

所谓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品牌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推广传播,让更多的消费者关注、了解、认可、选择一个品牌的过程。这是网友对广告的理解,也应该是一个品牌做推广传播的根本目的。新广告法的出台,对于真正意义的品牌推广来说,不应该说是更多的限制,而是有了更明晰的规范和条文,清理杂乱的广告市场,让正规经营推广的品牌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文章来源:中国工商报、红盾论坛)

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篇2

新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之前版本有什么区别?网友整理了(*),欢迎阅读!

如:原《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使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反映不全面。新《制度》则要求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且在计提折旧时冲减相关净资产,而非计入当期支出。这种处理方法能兼顾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信息需求。

如:把“双分录”核算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除固定资产外,增加了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科目的“双分录”核算。

新《制度》统一体现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9]2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9号)等,更有利于促进深化财政改革。

如: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

如: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

如: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篇3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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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篇4

记者6月2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2015年高考招生政策有十大主要变化。

一是推进高考命题科目改革。2015年起夏季高考外语科目使用全国试卷,恢复了听力考试的内容。

二是完善春季高考技能考试形式和内容。2015年技能考试由去年的38个专业类目改为20个专业类别。

三是改进春季高考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春季高考实行在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录取模式,提高志愿录取满足率。

四是调整艺术类提前批次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在艺术类提前批取得两个以上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顺序志愿,增加考生的录取机会。

五是完善高职院校注册入学招生办法。注册入学试点院校范围扩大到所有招生录取有缺额的高职院校,并设定考生注册入学最低分数线。

六是省属高等学校不再招收专科层次优秀运动员。

七是调整了我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夏季高考取消5类高考加分项目,至此我省已经没有自定的加分政策,只保留了5类加分项目,并且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降为5分,2017年全部取消。

八是根据教育部要求,2015年自主招生考试安排在高考后进行。

九是我省新增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全省62个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该项计划。

十是调整军事、公安院校体检及面试办法。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需要调整军事、公安院校体检及面试办法。2015年报考军校和国防生的考生先在省招考院规定的网址填报军校和国防生志愿,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与志愿,按比例分男女生分招生院校提供名单,相关部门据此组织体检、面试工作(公安院校参照此办法)。

新广告法的十大变化篇5

注会的考试科目有两个特点,一是考试科目多,二是科目的侧重点和难点较为明显。很多考生花费了很长的时间在《会计》和《审计》这两科上,对《经济法》和《税法》这种的科目就是临阵突击,60分飘过为好。所以如何把专业知识和实务更多的结合起来进行优化,是注会考试需要花时间去改进的事。

时间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专业阶段的时间年限是5年,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考生单纯是为了考证而考试,也许5年时间拿下了注会证书,但前两年考的科目已经全部忘的一干二净了,这和考证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行业的发展。

当下的机考其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每年的考试结束后,在对考试的吐槽中,吐槽考场和机考的,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和笔考相比,机考确实是一次进步,但在进步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应的措施和维护,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很多问题,否则对备考了一年的考生来说,因为计算机失误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现阶段,注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会计行业经历了一系列的证书改革,以及人工智能冲击以后,注会成为了很多财会人最后的安全感。

2018年,注会的报名人数也许还将继续上升,为了提升竞争力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无论是考生,还是这场考试的规则制定者,都要认识到,考试的最终目的是为行业选拔人才,脱离了这个初衷,分数再高,通过率再高也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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