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安全生产约谈记录【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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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第一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14年1月1 日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第二篇】
年2月 日
公司 会议室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各车间主任、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2月份安全生产工作月例会
一、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1、突出抓好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检查整治
2、突出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整治
3、突出抓好春运安全检查整治
4、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整治
5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导
二、布置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1、加大对企业职工关于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排查企业内部相关情况。
2、加强对生产车间、食堂、宿舍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留隐患
3、加强对企业员工生产生活安全教育
4、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对公司开工情况进行检查,安排各车间在开工前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排查。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第三篇】
会议地点:会议室
参加会议人员: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会议内容:安全生产例会
1、现场安全警示牌较多,但未及时进行修补,特别是车间。
2、原料运输时,运输车辆装载过多,造成部分原料在车厢外,造成通行车辆安全隐患。
3、运输车辆装载和卸载时,现场无施工人员指挥。
上述安全问题请各部门限期整改,并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施工意识。
锐通木业
20xx年5月7日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第四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
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
第四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
第六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 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后,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被交通运输部约谈。
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六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被约谈单位需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被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将按照这个办法,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