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控技术与仪器工资待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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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控技术与仪器工资待遇篇1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分类

1.过失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辞退

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相关问题

1.依据“企业规章”处理违纪职工是否可以辞退?

根据国务院1992年《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第103号令)第1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企业规章是指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法定程序通过和备案的合法的规章。否则,应视为无效规章。无效规章不得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辞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7]5号)的规定,企业要根据《辞退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条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贯彻实施。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工会组织备案。

2.合同制职工是否可以被辞退?

辞退既可适用于转制前的固定职工,也可适用于合同制职工。只不过对合同制职工往往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施辞退而已。

3.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辞退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规定,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4.企业能否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予以辞退?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5.对取保候审职工能否辞退?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23号),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可否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辞退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7.怎样才算“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辞退规定第2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劳办力字[1991]32号)精神,《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是指职工违反规定中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企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又继续犯有规定所列七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可视为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企业可以辞退。

8.职工被辞退时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国务院《辞退规定》,职工被辞退时,可以向企业索取“辞退证明书”,并以此向失业保险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9.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辞退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意见,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职代会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10.小企业是否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辞退规定若干问题解答》(劳人劳[1987]31号)的意见,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各省政府确定。河北省冀劳人计[1988]11号在转发部《问题解答》时明确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不需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11.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规定,按照《辞退规定》第4条辞退违纪职工,一般情况下,做出“辞退决定”在前,制作和送达“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

12.职工被辞退后档案如何处理?

根据河北省贯彻执行辞退规定《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第7条规定,被辞退职工户口在城镇的,企业可将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户口在农村的,应回农村原户口所在地,档案随转到县劳动服务公司。

13.合同制职工违纪应予辞退的,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劳人劳[1988]9号)精神,对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但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

14.职工对用人单位行政处分不服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15.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指出:根据《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补偿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一)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辞退赔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特殊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均需支付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即可辞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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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控技术与仪器工资待遇篇2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

事业人员主要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另外,还有一种行政事业单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其工作人员事业行政事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将来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将纳入公务员序列。

人社部公务员工资调整

方案

中新网1月19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及公务员工资改革

方案

时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些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谈及公务员工资调整问题,胡晓义表示,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胡晓义强调:“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此外,有观点认为,用财政的钱缴纳职业年金会造成制度上新的不公平。对此,胡晓义回应称,在这次的《国务院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几个重要的政策,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模式、改变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方面也作出了重要的改革举措——建立职业年金。这是从两个角度考虑的,一方面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决定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就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方向。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胡晓义指出,在实践中,企业补充的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正在发展,企业年金现在有2200多万职工参加,积累了7400多亿资金,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就制度而言这是起步。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果只是改基本的制度还是不完整的,所以这次统筹考虑了基本制度改革和多层次体系建设,这样就把职业年金的设计引入到改革内容中。

测控技术与仪器工资待遇篇3

1月19日电国务院日前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胡晓义表示,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记者:有香港媒体报道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已经下发,请问这个消息是否属实?工资改革方案是否会向社会公布?

胡晓义:刚才讲到工资方案的问题。我也注意到这个信息,网上在讲国务院办公厅发了文件。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我也看到了网上的文件,但我没有进行对照,无从评价网上传的是否真实。但我想说的是,各单位应按照国办印发的文件执行,不能以网上传的文件为准。

最新消息:2020年职工工资调整 28地区上调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翻倍目标能顺利完成

数据:人社部2020年5月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去年我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市的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17元。不出意外,我国

计划

在2020年争取实现最低工资翻倍能顺利完成。

展望:中国就业促进会认为,只要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这种增长就是可以持续的。

此前2020年9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显示,截至9月28日,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中,深圳以每月 2030元跃居首位;上海以2020元位列次席;广东以1895元排名第三。而月最低工资标准垫底的黑龙江,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仅为1160元,而这一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之后便未做调整。在工资增长指导线方面,18个省份调整了2020年工资指导线。

上调地区数量远超去年 28地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进入12月以来,吉林、宁夏、重庆等地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吉林第一档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月调整为1480元/月;宁夏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月调整为1480元/月;重庆第一档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

据中新网称,随着上述三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进入2020年以来,全国已有上海、深圳、北京等28个地区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仅剩下辽宁、河北、青海、江苏4地未进行调整。

调整之后,深圳、上海两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2020元,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大关。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到元。

虽然今年以来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却大幅增加,其数量已经远超去年全年。人社部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19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这表明各地更加注重居民收入等民生指标。“收入是民生之源,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一定程度上促进内需和消费。”

测控技术与仪器工资待遇篇4

我局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突出宣传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增强农民工法律素养中的重要基础和推进作用。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128件,受援农民工1297人。

1.将农民工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3月10日,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联合下发《xx年全市法制宣传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传好权益维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管理、农民工劳动就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法律法规。

2.深入宣传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

xx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区、洪泽县34个村担任平安与法治建设指导员,对广大农民工及家属开展法制宣传7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1万余人次。我们开展了20余次法律服务进社区、走进直播室等活动,大力宣传涉农法律知识,增加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我们通过制作法制宣传栏、发调查表等形式提醒农民工在平时工作中和外出务工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注意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关权益受侵害的证据。

3.将农民工法制宣传贯穿四级干部学法竞赛全过程

今年我们组织了全市四级干部学法竞赛,我们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森林法、水法等与农民、农村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村居干部、乡镇干部复习和考试范围,通过考试促进学习,通过考试促进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务工作职责、“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要求。保证“12348”法律服务热线24小时为农民工开通。

5.举办法援工作人员涉农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们专门抽调农民工案件较为典型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参加省司法厅农民工涉法事务的专项培训,组织编写发放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书刊和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办案手册。

6.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协调力度

我们联合共青团淮安市委调整了淮安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组成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的维权服务,尽量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解除后顾之忧。

7.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以来,我是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290名农民工被拖欠28万元的劳动报酬仲裁案,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110名农民工被拖欠32万元的工资款等案件,均取得了圆满的结果。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消除了社会负面影响,解了政府之忧,解了广大农民工兄弟之急,取得很好效果。

1.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相关文件,健全农民工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市农民工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2.

创新

举措,完善网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

创新

工作举措,进一步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宣传与法律援助机构与农民工联系紧密的优势,强化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网络建设,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加强培训,狠抓落实。对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举办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讲座,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门槛,做好全面覆盖、应援尽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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