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学生转专业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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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转专业规定篇1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8日15:20(阅读:1060次)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及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或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以内,转专业更符合本人个性发展和兴趣特长者;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批准而调整专业者;
(六)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本科三年级(第三条
(四)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应当转学者;
(四)其他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转学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须由本人提出,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的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须提交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的《西南政法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经教务处、学生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因第三条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三)转入其他学校者,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除经两校同意外,重庆市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将有关文件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因第三条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第九条 学生因转专业、转学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并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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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转专业规定篇2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修读两学年内、专科学生在校修读一学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兴趣、志向转移至其他专业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完成学业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认定为应退学者;
(二)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者;
(三)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者。第四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高考为文科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四)第二、三、四学期跨专业类转专业的,原则上应留级或降级,学生应转入的年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学业状况确定;
(五)各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人数;
(六)学生转专业应达到转入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
(七)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含获准转专业放弃者)。
第五条 各专业转入条件
各专业的转入条件由各学院拟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第15周,第14周前,学校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各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计划,制定专业转入基本要求(包括转入条件、考试或考核办法、内容和安排等),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各专业转入条件。
(二)学生申请。第16周,第15周,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将相关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拟转入学院。
(三)考核与审查。第17周,第16周前,完成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各学院根据专业转入条件基本要求对拟转入本单位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第16周,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并在《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写意见,第17周星期五之前连同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复审审查。
(四)教务处复审。第18周,教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复审学生转专业申请。
(五)校领导审批。第19周,教务处提交复审结果给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第17周,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育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名单,提交学校审核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六)学籍异动。第20周,第19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学籍异动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转入学院安排辅导员负责学生编班、寝室调整、党团关系等学生管理事宜。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严格执行转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转入专业相关课程。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必修课达到转入专业相应课程教学要求的,可承认为转入专业相应必修课的成绩和学分;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可认定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课程的转化认定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大学转专业课程学分认定表》,交转入学院审核认定后报送教务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学院管理,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东坡学院、会计acca班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转专业规定篇3
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200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适应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二条 学生高考分数高于学生所在省(市)当年重点录取分数线40分(含40分)以上者,可在新生报到时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或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确诊后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一学年的下学期申请转专业:
1、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2、所有必修课程的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已被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未办理过转专业者。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基本原则
第六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跨录取批次申请者(但被一本批次录取的考生可申请转入二本或三本批次录取的专业学习)。
3、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者。
4、被联办班录取的学生。
5、通过体育单招录取的学生。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7、应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的组织领导和操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纪委、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务员、有关专业教师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考核方式由各接收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综合考察学生的专业爱好、特长及其是否具备拟转入专业基本素质要求等;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
第九条 原则上各学院转出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人数的5%;接收学院可根据本单位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拟接收的转入学生计划数,原则上按本年级5%左右的比例制定。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还可以适当调整转入转出比例。
第十条 3月中旬各学院报送接收计划,3月底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接收学生转专业计划数额,并统一在学校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4月中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转出学院按不超出本年级学生人数5%的比例,确定拟同意转出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年4月20日前审核汇总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下发至各接收学院,接收学院负责组织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于4月底将考核成绩报送教务处。若申请转入的学生数超出计划接收数,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确定。
第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核成绩和接收计划,最终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5月初将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学生在院内转专业,向本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确定并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院内转专业手续(但不能跨录取批次)。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移动手续。同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标准收费并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同课号的公共必修、选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所缺的专业课程必须补修,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相关选修课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生转专业规定篇4
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科生专业选择工作,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选择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专业选择
第一条从2006级开始,符合条件的学生有资格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求,在学校同年的招生专业中一次性选择一个专业申请转入。
第二条可以选择专业的范围。
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大文类、大理类和其他类的范围内选择专业,也可以跨类别选择专业。
大文类专业有电子商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政学、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险、金融学、统计学、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学、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行政管理、政治
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等18个。
大理类专业有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车辆工程、工业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安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28个。
其他类专业有工业设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英语和日语等8个。
第三条有下列之一情况的不能选择其他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艺术设计、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这些专业。
(二)生源属于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联合招收的华侨港澳台湾学生。
(三)国防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学生。
(四)外国留学生。
(五)外校转入的学生。
(六)因学籍处理、休学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因患有疾病,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可与该年级学生一同选择专业。
第五条在第一学年选择专业未获得通过的个别学生,因为特殊要求申请选择其他专业的,只能在本学院所属专业范围内进行,在第二学年春夏学期申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实施程序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办法》,在第一学年春夏学期第3周上报每个专业的转出、转入计划人数和转出、转入的规则,经学校审批后,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公布。
拟接收跨类别选择专业学生的学院,必须同时公布针对拟转入学生的学业特点制定的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以确保转入学生有可能顺利完成后续学业。
第七条各专业原则上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数的20%。
对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作为学科支撑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工程力学、化学和统计学等基础学科专业,第一年允许转出的计划数为招生计划数的8%,每年按3%递增,四年后与其他专业相同。
第八条学生在第5周内向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提出选择专业申请,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专业选择操作,一经确定,不能更改。
第九条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在第6周内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在教务系统内进行确定转出操作。
第十条学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后,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第7-8周内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跨类别选择专业的学生由接收学院和教务处共同组织),确定接收名单,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确定接
收操作。
第十一条接收学院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后,经公示三天后,在第9周周四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系统中公示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学校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在第12周内根据选择专业后的学生数在教务系统中重新编排班级。教务处在第13周将重新编班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和后勤处。
第十三条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按照批准后的专业进行下学期选课,教务处根据重新编班情况完成下学期排课。
第十四条第二学年开学前,选择专业获得通过的学生正式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按照新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办理注册手续,并按照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五条因专业调整需要重新办理学生证的,在每个小学期补办学生证时集中更换,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章选择专业后学分和课程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在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一)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通识教育阶段平台课程仍然有效。
(二)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考虑作为专业教育阶段的选修课学分记载。转出专业已修读,并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进行记载,所收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三)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
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但修读课程总学分不超过6学分。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生转专业规定篇5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学分制,促进学生特长与个性的发展,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让学生在大学初期学习阶段,有机会根据自己的学习潜能和专长,重新选择专业,根据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1、原则上应在高考录取同批次、同类型专业内选择专业,七年制、基地班不实施转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按《成都中医药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确有某项学科特长并在全国或国际高水平学科竞赛中成绩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2、各学院转出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8%,各学院接收其他学院转入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5%,学院内转专业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3%;
3、转专业在第一学年末进行,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且转入同一年级;
4、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开原专业到其他专业学习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优良,遵纪守法、未受警告以上处分;
2、学习成绩良好,且无重考或重修记录的;
3、身体健康,符合转入专业要求;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患或特殊生理条件,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5、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
2、应作退学处理的;
3、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第四条 转专业的申办程序
1、各学院在第二学期第十周报送各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及各专业接受学生转专业计划数。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教务处在学校教学管理网站公布。逾期未报计划的学院,原则上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3、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资格审查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审核;
4、转入学院组织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院转专业计划数审核、签署意见,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6、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三学期第二周到学院和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成绩认定
1、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管理,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为准;
2、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学习成绩及课程学分可互认;
3、转入前后课程教学要求差异较大者,未修读的必修课必须进行相应补修。
4、其他在原专业已修读,但不属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可作为任意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六条 学费管理
1、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2、对补修课程,按补修学分标准收费。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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