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机构级别划分 行政机构层级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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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级别划分 行政机构层级篇1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二)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2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4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三)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新闻媒体上公布清理办办公地点及群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渠道。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各乡镇(办、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清理办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4审查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咸宁市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继续有效)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

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负责,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负责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

六、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组建清理工作机构,下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并将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市清理办。

(二)各乡镇(办、场)各部门清理阶段

1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办。

2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

(三)审核论证阶段

市清理办分组对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草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定上报阶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咸宁市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公布、汇编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清理办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一律宣布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乡镇(办、场)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办。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市清理办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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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级别划分 行政机构层级篇2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任、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市辖区和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配备或者增加编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七条 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在国家、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结合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规范高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含特设机构,下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责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

第九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条 设立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责、规格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行政机构职责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共同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或确认;协商不一致的,有异议的一方或双方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必要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第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该行政机构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设立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

(二)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责的划分;

(四)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责的消失、转移和调整情况;

(三)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六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责相称。

(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办公厅(室)、局;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称局、办;

(三)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称局、办,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第十七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规格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正科级。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二级机构,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的,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二级机构。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在上级机关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根据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行政编制总额按市、县(市)区、镇(乡)分级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剂使用行政编制的,除市与区的行政编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外,应当报省和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数额;

(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其领导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

第二十四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定行政编制,所需工作人员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机关和劳教管理机关)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配下达。

第四章 管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变更规格或者名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增挂牌子(包括撤销增挂的牌子,下同);

(二)市人民政府副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四)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变更名称;

(五)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事项,由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方案或者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分配;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工作职责、人员数额、中层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增挂牌子;

(四)市辖区人民政府副处级以上、县人民政府副科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所属科级机构的设置;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镇(乡)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总体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一)市辖区、县、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编制、专项编制总额的具体分配;

(二)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工作职责、人员数额、中层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三)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职责调整及行政编制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市辖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二)镇(乡)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的更名和增挂牌子;

(三)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专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前款第(三)项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前,应当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越权审批或者擅自设立、调整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协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行政机构级别划分 行政机构层级篇3

其实所谓的正厅级也就是地厅级,也叫司局级,又名地师级。指的就是部级的下一级。从法律的角度讲,严格的说,厅级就是司局级,没有别的解释。但是所谓厅级就是局级是从中央机关的角度来说的,在地方上,有很多人“衍生”出了很多新的局级的解释:比如一个县,普普通通的县,它里面会有各种“局”,公安局啊,财政局啊,这个局一般就是正科级单位,但是也有人会管它们叫“局级”,严格的说都是不对的。同理,一个地级市的一般的“局”是正处级单位(县处级),而一个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局就有可能是正厅级或者副厅级单位了。而真正的省级城市——直辖市,局就是绝对的正厅级也就是正司局级单位了。

以一个单位的领导的职衔来判定单位的级别并不准确,举一个例子,一个普通县的公安局是正科级单位,但是它的局长有可能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所以局长大人会是副处级

正规解释:

省,部是一级

厅,局,司是一级

县,处是一级

科,镇是一级

这些都是行政职级

至于岗位上的名称,那就与级别无关了:

比如镇上的保卫处处长,其实最多是副科级;

县公安局局长,其实是正科级;

而国务院办公厅主任,其实是正部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正厅级,即所谓的正厅级单位

深圳等副省级市的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是副厅级,在副省级城市叫正局级

副省级市职务设置情况:

市委书记、市长:副省级

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正厅级

各局局长、各区区长(书记):正局级(相当于副厅级)

各局副局长、副区长(副书记):副局级(相当于正处级,职务工资高套一挡)

各局内设处室处长、区属各局长局长、各县县长(书记):正处级

各局内设处室副处长、区属各局长副局长、各县副县长(副书记):副处级

区属各局长内设科室科长、各县局局长:(正科级)

副省级市非领导职务设置情况:

巡视员(副厅级):市直机关设置

副巡视员(正处级):市直机关设置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国家级正职:

(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头号人物)

2.国家级副职:

(包括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等)

3.省部级正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部长等)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4.省部级副职:

(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行、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布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5.厅局级正职:

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6.厅局级副职:

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7.县处级正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8.县处级副职:

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张家港市副市长)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9.乡科级正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

10.乡科级副职: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

乡科级在往下,就是所谓股级,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其实没有“局级”这个称位,局长的级别因为城市的级别千差万别。

比如,北京市(省级)公安局局长,深圳市(副省级)公安局局长,东莞市(地级)公安局局长,昆山市(县级)公安局局长,四个局长的级别可不是一个“局级”可以统称的。

行政机构级别划分 行政机构层级篇4

一、军官的军衔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和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现役军官军衔共设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冠以“专业技术字样”。

军官佩带的肩、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二、士兵的军衔

士兵军衔是区分士兵等级表明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士兵的荣誉。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和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小松博客——汇集精品文章

列兵:一个斜杠,软肩章 上等兵为两个

一级士官:一个细斜杠(金属)加两把枪样的图(在这里我们简称为两枪),硬底肩章 二级士官为一个粗斜杠,三级士官为一粗一细,依次类推,最高六级。

军官:一杠一星为排级,一杠二星为副边连级,一杠三星为正连副营级,二杠一级为营级,二杠二星为副团级,二杠三星为正团副师级,二杠四星为正师

将军:一个金星为少将,二个为中将,三个为上将。现在没有大将,以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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