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报审计【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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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审计【第一篇】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119-02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自2006年正式运行至今已近两年,在简化企业年检程序、科学监测外汇收支整体状况、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年检实际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一、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上联合年检操作系统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不尽合理,容易给后续主管部门造成年检工作隐患

系统开通以来,参检企业在线注册一直由商务部门主管登记,而不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进行注册,由此给其他年检审核部门工作造成不便和被动。如商务部门在为企业在线注册时,在“企业主管部门”选择中,往往将外汇、财政、工商等八个部门全部一同选择,从而使一些两年以上未参检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外汇局注销了外汇登记的参检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会出现年检审核界面,能够反映出参检企业所上报的外汇登记证年检材料,却无法提供出参检企外汇登记证编码信息。

(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企业数据上报操作程序设置不够科学,缺乏相应的删除或注销功能

例如在外汇年检中,外汇局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长期不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之后由于外资长期不到位,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不需进行年检。而在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因初始申报了相应的年检材料,无论企业版或是审核部门版均无对企业上报材料具有删除或注销功能,从而使这些企业数据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进而给外汇管理等各审核部门年检工作带来不便。

(三)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尚未完全实现年检部门年检的联合性和统一性,各部门缺乏不具备参检企业的“黑名单”曝光平台或资源共享系统

现行工商部门与商务、外汇等八部门分为两个年检操作系统,各个年检审核部门各自为政、联而未合,相互间对年检工作的配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外汇局缺乏便捷的信息传递渠道获取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的信息和商务部门对联合年检情况的分类、汇总信息,没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在审核程序设计上,缺乏各部门审核前对不具备参检企业的把关审核信息和及时曝光平台,因而可能使部分企业违规参检,加大对年检的难度与工作量。

(四)网上联合年检各类报表之间缺乏制约平衡机制,企业填制随意性较大

一方面,各部门的年检要求与网上审核不配套,无法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获得完整的年检材料,系统中联合年检报告书报表未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外汇局难以通过网上采集、汇总外汇收支情况。另一方面,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数据分析功能、联合年检报告书、财政报表与外汇收支情况表之间缺乏验算数据平衡的程序,企业各种报表分别是由企业财务、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出具,因而也无法保证各类报表之间数据是否相符。

(五)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界面模式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查询系统没有记录企业历次年检的情况,各审核部门无法对参检企业进一步深入了解,进而无法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形成系统的、统一的认识结论和意见;二是审核系统没有实现对参检企业在各年检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年检报告书的把关,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有关部门缺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三是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审核完成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对各审核部门年检完成情况仅设置了“参检企业通过率”一项指标,审核结果模块中只设置“通过”、“不予通过”、“部门错误”、“返回修改”等几种模块,没有对参检企业年检审核情况分类细化进行统计,所反映的审核完成情况不能详尽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科学地反映各部门年检审核通过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同时也未将参检企业违规等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如何处理。

二、对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一)利用行政和科技手段,强化联合年检各部门协作机制,真正实现联合年检信息共享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联合年检操作规程,并对现行网上联合年检系统进行资源共享功能模块补充,明确各审核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联合年检各部门公布信息共享内容,以加强对“三无企业”的过滤和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二)完善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操作模块,提高操作便利性

一是在企业注册登记程序中增加企业“补登记”或“修改”功能,赋予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注册信息并上报审核部门的功能。二是企业上报年检材料后,应赋予企业自主删除的功能。如一些成立后资本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在网上提交年检材料后又自行申请注销,不需进行年检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删除年检申报信息。三是增加企业年检历史记录的查询模块。

(三)增加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审核监督和制约功能,引入“年检关注企业名单”和“黑名单”模块

系统应增加对企业的分级管理应用程序,增加关注类和无参检资格的“黑名单”类企业名录,实现外汇年检与外汇监管一体化。

(四)改进系统数据运算功能,实现年检种类报表数据分析多维化和平衡化

在现有网上联合年检数据统计系统的基础上,增强对企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以及审核部门所掌握数据之间的加工、分析、汇总以及平衡功能,根据部门需要确立年检审核指标,对企业综合数据提供多维分析、趋势分析、数据挖掘等灵活多种的综合分析手段,从而促进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年检审核部门的有效制衡互动,提高年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一步丰富网上年检系统功能,将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与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等资料一并纳入网上平台。

工商年报审计【第二篇】

××市审计局:

根据(××××)审代字第10号“审计任务书”,我们于××××年××月××日至××月××日对国有××百货商场××××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此次审计活动审查了该商场××××年度资金表、经营情况表、有关财务收支的账薄,抽查了年度内的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盘点了库存现金,按照审计计划如期完成了审计任务。

经审计查明:该商场××××年度尽管经营业务有所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商业任务,但由于财经法纪观念不强,财会工作薄弱,仍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会计处理不及时,财务收支不真实等错弊行为。发现并落实的有如下问题:隐匿各项收入16152元,扩大各项开支40321元,人为加大销售成本25625元,造成偷漏营业税元,偷漏所得税36265元。现将审计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

(二)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除内部控制制度不严存在漏洞,以及账务处理不及时、长期挂账,致使会计材料不实等问题已分别指出纠正外,查实的属于财务收支的其他错弊问题和处理意见如下。

1.加大销售成本,压低销售利润。审计报告范文

(1)经查,该商场经营的两种电扇,××××年××月份进货的价格每台已调低30元,而月末计算销售成本时仍按当月初成本计算,而未按先进先出法计算,使当月售出的780台电扇,每台多计成本30元,共计加大成本23400元,压低了销售利润,造成偷漏所得税12870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有弄虚作假的错误行为并做了书面检查。

(2)该商场的小百货、文化用品和粮果烟酒3个商品柜组的库存商品分别实行售价金额核算,分柜组计算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经审核计算发现,这3个商品柜组12月份的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并未实际计算,而是按11月份的进销差价率计算的,致使12月份实际实现的进销差价少计2225元,造成少计利润,漏交所得税元。商场财计股长××承认错误,并称这是由于当时因年终财会业务繁忙图省事而造成的,并非故意作弊,经查证,××所述属实。以上两项人为地扩大销售成本、压低利润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元。虽责任人已作出检查,但情节较为严重,除应立即调整账项、补缴所得税外,对××××年××月所售电扇780台有意多计成本偷漏所得税12870元,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一倍的罚金。

2.审计报告范文-隐匿收入,偷漏所得税。

(1)该商场自××××年××月起将6个临街门面橱窗租借给本市6家工厂作为商品宣传广告栏用。商场每月收取租金1200元(每个橱窗200元),全年合计14400元,记入“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的有关明细账户下,长期悬挂,不作清结。商场承认此项收入准备用做“意外”支出,但尚未动用,以致偷漏营业税744元和所得税7510元。

(2)该商场××××年10月为“家用电器厂代销”33台滞销收录机,每台代销手续费50元,共得手续费1650元,采用以上手段,计偷营业税元和所得税元。以上两项均属营业外收入,应计入企业“其他收入”账户,并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计算经营成果。长期悬挂,备作“意外”开支,属隐匿收入行为,虽均未动用,但已造成严重后果,应立即补交所漏营业税元,余额转入××××年××月份“其他收入”账户计算损益。

3.审计报告范文-扩大商品流通费开支。

(1)××××年××月××日支付“购蒸笼9只”费用一笔,单价35元,计315元,支付炊事用具款307元,两项合计622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该项开支均属商场集体食堂,按商业财务制度规定应由企业福利基金列支,此项违反规定制度的行为造成漏缴所得税元。

(2)××××年××月××日支付“购消防运动会奖品”费用一笔,计493元,列入“费用—其他费用”。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职工运动会奖品属于福利基金开支范围,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漏交所得税元。

(3)××××年××月××日支付“修仓库围墙”款20503元,以“费用—修理费”列支;××月××日支付“打水井”款6052元,以“费用—保管费”列支。经查两项工程的有关文件,证实该两项工程均系批准的自筹资金更新改造项目,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列支,此项乱计费用的行为造成偷漏所得税14605元。以上几项合计扩大费用开支27670元应立即进行账项调整,应由专项存款支出,偷漏的所得税15218元应补缴入库。

4.审计报告范文-乱列其他支出。

(1)××××年财税大检查中,该商场因乱计费用偷漏所得税受到罚款11000元的处理。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罚款应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但该商场将此项罚款于××月××日支付时,以“待转罚款”为名先在“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列账,后于××月××日和××月××日分别由“其他支出”列支,造成财务成果不实,又偷漏所得税6050元。

(2)××××年××月××日在商场经理××的同意下,该商场将截至××月份的医药费超支费用1642元由“其他支出”列账,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并漏缴所得税元。以上两笔乱列其他支出12642元,均属有意违反制度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将罚款列支“其他支出”更是错上加错,情节更为严重,理应受到严肃处理。对上述乱列其他支出的行为应立即纠正,由企业留利基金承担,转由企业专项存款支付。为维护财经纪律,除将偷漏所得税元补缴入库外,对其罚款乱列支出偷漏所得税6050元的行为,已征得税务局同意处以偷漏所得税数额1倍罚金的处罚。

(三)评价和建议从这次审计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国有××百货商场财会工作质量较低,主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且并未从历次财务检查所发现的错弊行为中吸取教训,以致仍发生有意、无意隐匿收入,扩大开支,财务收支严重不实。偷漏国家税收等一系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国家利润,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其改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如下。

1.除对上列问题分别按各项处理意见进行纠正、调整、补缴营业税元及所得税36265元并缴纳罚款18920元外,还应为转作企业留利基金的部分补缴相应的能源交通建设费。

2.责成市百货公司对该商场的财会工作进行整顿,从此次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工商年报审计【第三篇】

关键词反洗钱 商业银行 内部控制 审计

据相关媒体报道,2011年以来,香港汇丰、渣打等百年老字号大银行相继因“反洗钱”工作不力遭受监管机构巨额处罚。之后,德意志银行又步其后尘,被美国当局指控为“洗黑钱”的对象,指其涉嫌为伊朗和苏丹企业洗钱,成为被美国监管当局以“洗钱”名义而提出指控的近10家金融机构中的一家。2012年10月,中国银行也因反洗钱工作涉嫌不尽职,被某校园恐怖袭击中的死难者家属提讼索赔10亿美元。银行业的反洗钱形势越来越严峻。

伴随着国际、国内洗钱形势的日趋多样化,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着较大的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恐怖融资、贩卖、地下钱庄、非法传销、信用卡诈骗以及虚构交易走私货款等形形的洗钱花样不断翻新。面临洗钱的严峻形势,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及更大挑战,意味着将承载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已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及时了解洗钱的新方法、新手段以及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了哪些义务、采取了哪些控制措施、效果如何,应成为审计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洗钱形式复杂多样、地域跨度大

根据中国反洗钱现状调查,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洗钱活动并不全在贩毒领域,贪污、侵吞国有资产并转移至海外约占60%,主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完成,洗钱的形式主要包括:

1.通过贷款业务、外汇业务洗钱,以及利用客户端发起的银行产品转移资金洗钱。

2.利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洗钱。表现为将企业资金经多次转移至个人账户;利用出租、出借的企业账户洗钱。有的账户表现为企业注册资金小,结算账户交易金额异常;个人账户交易额巨大,涉嫌洗钱交易。

3.水客携带与偷渡现金过境,以及利用银行放松对非居民存款审核资金来源的漏洞,转移资金。

4.银行员工为吸收存款,提供个人账户为犯罪分子匿名存储提供洗钱便利。

5.犯罪分子除了通过商业银行洗钱,还利用股权集资、地下钱庄、外币兑换,以及投资办企业,购买房地产、证券、保险、拍买品、珠宝等多种方式完成洗钱过程;洗钱方式复杂多样,地域跨度大,交易链条错综复杂。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

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报,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报送机构至今未报送外汇交易数据;二是报送数据中涉及交易金额、结算方式、账户类型等关键要素存有明显错误;三是漏报现象比较严重;四是报告机构对报送的数据缺少自查过程。直接影响了反洗钱统一监测与分析工作。

反洗钱工作受到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重视,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银行合规工作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大额、可疑交易检测系统,培养反洗钱员工队伍。

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反洗钱工作组织结构中存在部分报告路径不够清晰,银行交易存在控制盲点;计算机系统识别可疑交易信息还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要求,部分需要依靠银行员工手工识别;反洗钱信息员业务知识与经验相对不足,有的不熟悉本岗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关键点”,放松对VIP客户交易监控;反洗钱岗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识别能力存在差异;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亟需完善,部分机构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战略目标体系,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与激励不对称;商业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和证券的反洗钱工作信息未实现共享,涉嫌洗钱交易的判断能力不足。

三、反洗钱审计方法与技巧

(一)审计监督的目标

反洗钱工作审计监督目标,包括对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的客观评价,揭示问题和提出反洗钱工作建议。有效的审计监督有利于商业银行落实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遏制贩毒、走私,侵吞国有资产、商业贿赂等反洗钱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反洗钱计算机审计方法探讨

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审计方法包括现场审计和计算机审计两部分。利用计算机审计手段,有利于加强审计的深度与广度。

计算机审计依据审计工作方案,通过抽取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审计样本的范围和比重。首先通过研究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规定及本外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洗钱可能产生的方式,用量化的语言描述抽样思路。应用审计软件,编制模型,从分组中抽取样本,并判断抽样的精确度,控制抽样风险。审计抽样分为随机抽样和判断抽样。随机抽样,是应用数理统计模型与方法确定样本量大小,并选择样本的抽样技术。随机抽样有利于确定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风险,对被审计机构进行总体评价,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判断抽样,更多依靠审计师的经验做出判断,运用判断抽样,可以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

抽样案例。以查找公司类负债业务中资金收付与企业经营规模不符问题为例,依据人民银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属于可疑支付交易类型。建立审计模型的目标,是查找注册资金小于等于5万元人民币,审计期间交易金额累计大于5 000万元的账户。建立模型的思路,首先从单位客户信息主档中,筛选出注册资金小于等于5万元人民币客户资料,然后关联单位活期存款主档,取得客户账号信息,再关联单位活期存款明细档,筛选出审计期间的交易明细情况,按机构号和账号分组汇总,再筛选出交易金额累计5 000万元以上的记录,作为审计样本。

对筛选出的审计样本要进行分析整理判断,查找可疑线索。整理筛选审计样本,注意剔除财政零余额账户,客户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等非可疑交易,确定审计样本,实施现场审计测试,并根据测试情况评估抽样结果。依据确定的审计样本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取证阶段重点判断是否存在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判断是否存在漏报可疑交易?通过调查客户识别情况,做出审计专业判断。该审计模型效果显著,经现场审计核实可疑交易类型准确。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与技巧

工商年报审计【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组织规章的起草、审查、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工商总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章制定工作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十一条工商总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工商总局领导同意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五条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内设机构的,工商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特别重要的综合性规章,由工商总局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工商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法制机构。

对于立规技术难度大、时间要求紧迫的立规项目,经起草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与起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任务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总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起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对外征求意见,或者需要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或者需要对外立法协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办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起草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职责或者与工商总局关系密切,需要征求工商总局意见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及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应一并列明。

第二十二条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依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适用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报送起草部门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并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五章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法制机构报请工商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起草部门根据工商总局局务会要求,会同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和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经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法制机构提交工商总局局务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四条工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并由工商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的部门会签。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工商总局联合的规章应当在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查后,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由工商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工商总局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六条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以及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

第三十七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规章签署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按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法制机构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六章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九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商总局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逐级提出规章解释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工商总局提出规章解释建议。

规章解释一般由规章的原起草部门起草,也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由原起草部门起草的,起草完毕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报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修正或者废止,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国家政策或者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件以上规章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五)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章的修改、废止,一般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提出,也可以由法制机构提出。起草部门与法制机构协商并将协商意见上报后,参照规章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章修改后,应当及时新的规章文本。

第七章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四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按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完成上一年度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编辑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等;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等;

(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

(五)司法部门公布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司法解释等;

(六)其他确有必要收入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法制机构编辑出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汇编,是国家工商总局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

第四十五条规章需要翻译正式英文译本的,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或者由法制机构在审查报告中向工商总局局务会提出建议,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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