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市貌 市容市貌优秀4篇
【导言】此例“市容市貌 市容市貌优秀4篇”的范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市容市貌【第一篇】
1、建筑工地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要设置相应的标志,采取交通疏导措施。计2分,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工地扣1分。
责任部门:市政建设管理处 责任单位:所有施工单位
2、车容车貌
城市中所有运行车辆,车容整洁,车体无损,计5分,发现1辆不洁车辆扣分。(随机检查)。
责任部门:综合处
责任单位:xx总公司
3、市政设施(提供资料文件)
对各类市政、交通设施,进行油漆、补修、整治,达到规范整洁标准,计3分,发现1处不达标,扣分。
责任部门:xxx处
责任单位:xxx处
4、公交车辆(随机,xx路:(起始)火车站-xx路-环城西路-xx路-xx北路-xx路-xxx(终点站)
101路:(起始)xx路-xx路-环城北路-xx路-xx北路-xx路(终点站xx路口))
对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的车容车貌,车内卫生进行整治,计1分,发现1辆车容差或车内卫生差,扣分。
责任部门:综合处
责任单位:xxx公司
5、城市出入口(xx路口、xx路口、xx路北外环口、xx路口)
视野开阔,卫生整洁,绿化整齐美观,建筑物协调,无积存垃圾,行道树、路灯、广告牌与环境协调,计4分,抽查4个,环境差,每个扣1分。
责任部门:综合处
责任单位:xx处
6、出入口设施管理(任务:提供受检单位)
设备齐全,标志明显,道路平整,无乱放、无占道经营,计4分。抽查4个出入口,发现1处有问题,扣1分。
责任部门:xxx处
责任单位:xxxx处
7、城市亮化工程(提供环城北路、xx路、x路)
7-1灯光布局
各类灯饰丰富多采,色泽搭配合理、总体效果好,计4分,效果不好,适当扣分。
责任部门:综合处
责任单位:xxxxx处
7-2城市路灯
装灯率符合要求,计1分,亮灯率达98%以上,计1分,路面明亮,计1分。(推荐两条路)
责任部门:xxxx处
责任单位:xxxxx处
7-3灯箱广告
a户外广告灯箱整齐美观,画面清晰,内容健康文明,计1分。b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大型商贸娱乐设施等公共建筑的灯光明亮,丰富城市夜景,计2分,发现1处残缺,扣分。
责任部门:综合处
责任单位:xxxx处
8、污水处理(xxx污水处理厂、xxx污水处理厂)
大中城市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的工程要正常运转,小城市应开展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计2分,达不到要求不计分。
责任部门:xxxx处
责任单位:污水处理厂
9、燃气工程建设(提供资料文件)
加快燃气工程建设,提高气化率,气化率达85%以上,计1分。(提供资料,统计局认可)
责任部门:xxx处
责任单位:xxx总公司
10、城市供水(提供资料文件)
加快了供水工程建设,供水普及率较上年有较大增长,计2分。(提供资料,统计局认可)
责任部门:xxx处
责任单位:xxx总公司
11、综合印象分(“69116”城建便民服务热线)
a开通了“69116”便民服务热线,计5分。否则计0分。
b设立了热线指挥中心,组建了二级网络,计2分,否则计0分。
c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计2分,否则主0分。
市容市貌【第二篇】
市容市貌就是一个城市的容貌,市容市貌这一说主要是因为一个城市也会给置身其中的人一个总体的、概括的或者是片面的、模糊的“印象”,而这个印象就被笼统地称为“市容市貌”,由于每个的印象都是不同的,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的成份,因此需要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容市貌包含的内容、评价标准等等,至于涉及的职能部门每个地方可能就不太一样了,基本上一般会有市容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或者以市容局为主组成联合执法实体也有可能。
(来源:文章屋网
市容市貌【第三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现我县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城市居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县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力和维护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义务,都应当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建设规划局是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有关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佩带有效标志,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容貌包括:城市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
第七条城区内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残垣断壁要及时维修,垃圾要及时清除。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牌匾、画廊、读报栏、霓虹灯、灯箱、橱窗和悬挂宣传标语、彩旗(以下简称广告、霓虹灯)等,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设置。
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禁止在街道随意堆放有碍城市交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十二条在街道两侧摆摊设点的,必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经营,并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占道费。
第十三条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在城区内设置出租车停车位,出租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上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要围场作业,设置标志牌,工地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规定的场地,施工工地不得随意排水。工程停工时,要及时整理场地,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状况,经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的环境卫生由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公共厕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除公共厕所外,其它厕所实行有偿清掏、外运。厕所墙壁不准乱写乱画,保持沟池、管道畅通,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城区内家禽、家畜不得散养。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必须圈养,并做好检疫、除害保障,不得污染、扰民。
第二十三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覆盖,不得泄漏、飘洒。经许可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草料,车主必须清扫干净。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等。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害烟气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震措施,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城区内沿街各单位(包括商店等)实行“门前三包”,具体内容和标准是: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无瓜果皮核、无垃圾杂物、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残冰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挂乱画;
(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门前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做到绿地不被破坏、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绿化树木上乱拴乱挂;沿街经营单位的橱窗、牌匾应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达到美化、亮化要求;
(三)包公共秩序。达到门前无摆摊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车辆、广告、牌匾及各类修理和加工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每只(头)并处20-5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处罚款500-2500元;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罚款5-10元;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每平方米罚款50-100元;
(四)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每处罚款10-50元;
(五)施工单位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施工排水外溢的,每吨罚款100-200元;临街施工工地不围场作业的,不设置施工标志牌的,竣工后不按照标准平整场地的,每处罚款200-500元;
(六)擅自占用、破坏城市绿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0-200元;擅自砍伐、损坏、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每棵罚款1000-2000元;
(七)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八)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者不达标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代管,并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5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的,罚款5-10元;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及张贴广告的,每处罚款20-50元;
(三)不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每处罚款50-200元;
(四)进入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货物散装不覆盖造成漏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五)损坏城市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进行赔偿外,按造价-%进行处罚;盗窃、损坏公共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杂草、废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50-2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和其它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
市容市貌【第四篇】
一、整治范围
迎宾大街、中兴大街、红星街、顺德路、新华路、新西街、府前南步行街、邢州路、百泉大街、郭守敬路、冶金路、钢铁路、新兴大街、建设东大街、八一大街、团结大街、中华大街、大通街、泉北大街19条主要街道和新世纪广场、火车站广场。
二、整治时间
**年4月17日一**年10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占路市场专项整治
取缔占路市场,现有摊点就近进入农贸市场及疏导街道经营。
(二)户外广告专项整治
拆除未经审批,随意设置或样式陈旧、材质低劣、文字不全、长期闲置的户外广告;拆除沿街建筑物及门店悬挂的条幅、布幅广告,严禁悬挂过街条幅及私拉乱挂的广告设施;规范沿街喷绘墙体广告;对钢结构框架广告、过街彩虹桥广告等设施进行擦洗粉刷;对设置灯光的广告设施进行灯光系统检修。拆除破损严重、画面陈旧、规格不规范的门店牌匾;拆除门店牌匾以外的广告牌匾(灯箱)。
(三)违章棚亭专项整治
除公安交警治安岗亭保留外,其他各类经营性棚亭一律拆除。
(四)交通秩序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市区交通环境,治理出租车随意调头、随意停放,取缔经营性三轮车,规范自行车停放和机动车运行秩序。
(五)乱贴乱画小广告、临街建筑美化包装专项整治
清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画和橱窗上的各类广告字体;市区严禁沿街散发各种宣传品。临街立面包装,是对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围墙、标志性建筑进行清洗、粉刷、外立面包装。
四、整治标准
(一)占路市场整治达到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店外加工、无店外修理、无乱堆乱放物品、无店外洗车的“六无”标准。
(二)户外广告牌匾治理达到广告整洁规范,联体建筑物牌匾尺寸统一、立面整洁,与建筑风格和谐匹配的效果。
(三)违章棚亭拆除后主要街道整齐规范有序。
(四)交通秩序整治达到运行畅通、停靠规范、存放有序。
(五)门店(门窗)、沿街建筑物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小广告;建筑物立面粉刷达到整体划一,整洁大方。
五、依法行政
(一)各摊点、门店、有关单位自接到本《通告》之日起,自行纠正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