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哲学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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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与科学的关系1

一、逻辑哲学不是逻辑学

大多数学者认为,逻辑哲学从学科性质来分是逻辑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是两者相互渗透的产物,是哲学的新分支之一,因此,逻辑哲学不是逻辑学,而是哲学。一般认为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真理,是认知思维,是人的思想。根据英国著名哲学家哈克的理解,从研究的范围来看,逻辑是关于形式逻辑系统的形式特性的学科。它通常包括形式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完全性或可判定性的证明或证伪)。逻辑哲学也同形式逻辑系统的问题有关,然而是同哲学问题有关,而不是同纯形式问题有关。逻辑哲学并非完全从事于形式逻辑的问题;非形式推论,形式系统与非形式推论二者间的关系也包括在逻辑哲学所研究的范围之内。形式系统的发展确实极大地增加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与精确度;但是,非形式推论的研究对形式系统的发展往往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同时,系统化的非形式推论的成就也是检验形式系统有用性的试金石。

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学者们对逻辑的涵义仍有不同的理解。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项演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也就是所谓的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尽管关于逻辑的涵义和研究对表述不一,存在争议,但基本上可以从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类概念去理解。广义的逻辑是指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而狭义的逻辑是指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其中心问题是区别有效论证和无效论证,“逻辑的形式系统则为论证的有效性提供严格的工具和纯形式的标准”。狭义逻辑的形式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逻辑学家总在逻辑论著中直接提出他的公理系统,而决不告诉你他是怎么得出这套公理系统的。然而,逻辑哲学则要研究形式体系如何创立的问题,创建、调整过程的一般特征,直觉在这一过程中的定向、引导作用等。”

二、逻辑哲学不是哲学逻辑

从概念产生时间看,哲学逻辑要远远早于逻辑哲学,而且两者在研究的内容上多有重叠之处。因此,经常有人将两者等同,认为哲学逻辑就是逻辑哲学。但从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区分开来,逻辑哲学并不是哲学逻辑。二者不能同等对。哲学逻辑主要是由逻辑学发展中相关的哲学探讨而引起的现代逻辑的一些分支,这方面的研究实质上预示着一个新的逻辑学科群体的产生,其特征是以某些传统的哲学理论、概念、范畴和方法为对象所进行的现代逻辑的研究,它是关于某些传统哲学范畴的形式理论,因而,它本质上属于逻辑学。最早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

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但罗素并没有给哲逻辑学以明确的定义,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学者所争论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逻辑哲学就是哲学逻辑,英国牛津大学讲师格雷林(Grayling)在其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的研究是围绕语言问题展开的,它的基本概念为命题、分析性、必然性、存在性、真理性、意义和指称等,而其目的则在于通过语言的分析更好地理解思维和世界。虽然逻辑哲学有时候在一定的场合也被理解或者说涉及到哲学逻辑,但是它实际上是指与解决哲学范畴和方法相关的现代逻辑的一个学科群,大概可以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概率逻辑、自由逻辑、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存在逻辑、问句逻辑、问题逻辑、对话逻辑、认识论逻辑、命令逻辑、优先逻辑、行动逻辑、部分与整体逻辑、本体论逻辑、信息与信息过程逻辑、量子逻辑、归纳逻辑等。

北京大学哲学系陈波教授在其相关论著中,也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他认为哲学逻辑是20世纪20-4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然而,哲学逻辑作为逻辑的形式系统,本身也提出了许多哲学问题,成为逻辑哲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哲学科学论文2

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

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

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

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明清时代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

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

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

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

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

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

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

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

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

?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

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

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

注释:

[1] , and ,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

[2] ,Byzantine Empire:Bureaucracy. ,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哲学科学论文范文3

拉图尔和他的合作伙伴伍尔加于1979年完成的著作——《实验室生活——科学事实的建构过程》。当时,拉图尔和伍尔加深入该实验室对科学运行的过程进行实地考察。该实验室由于发现了促甲状腺释放因子的化学结构而获得这一年度的诺贝尔生理和医学奖。这意味着,拉图尔对实验室的微观研究实际上是融入了该诺贝尔奖的“生产”过程。拉图尔在某种程度上把科学和技术的社会研究看作是一项“描述”的工作:他“跟踪”科学家、“进入”他们的实验室、“观察”他们的工作、“理解”科学的本质。这一独特的路径为我们打开了新的视域,科学不再是专属于科学家的“神秘活动”,它从神龛上走下来,普通大众也有参与的可能。通过如此之观察,发现科学其实掺杂着许多外部因素,纯科学时代的理想破灭,知识和利益、争议、权力等社会因素混合在一起,人类因素与非人类因素混合在一起,更多的“社会”容在科学之中。然后他们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运用人类学的经验方法得出结论:科学事实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这种微观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以“事实”作为落脚点,让哲学家们真正“进入”科学实验中,成为在场的一员,从科学和技术的内部开始剖析发现,科学活动和技术发展渗透了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的各种产物,它其实并不存在一种所谓的内在逻辑,科学活动和技术发展只不过是一种特定的社会选取的成果。拉图尔运用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严格遵循了现象学“面向事实本身”的精髓,解开了科学技术的神秘面纱。试图通过分析科学实践的日常行为来表达普遍的形而上学命题,这种做法是把蒙昧主义提高到了普遍的方法论原则高度。个人认为拉图尔实验室研究的结论确实有些大胆,因为他仅仅依靠“门外汉”的观察和经验,来考察科学技术的全部本质。过分强调描述性的过程,而忽略了科学的实在性。尽管如此,他所做的工作成功阐释了“科学事实”是什么,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底科学家在做什么,将科学技术完整的还原给予我们。

二、“排除二元对立”:行动者网络理论

胡塞尔经历了一战与二战的苦难,深深感受到技术给战争带来了负面影响以及社会矛盾的激化,对此类问题胡塞尔称之为“欧洲科学的危机”。在胡塞尔看来,欧洲科学危机的根源不在于科学自身的发展,而是欧洲人对科学的片面理解。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长期受自然主义的影响,导致对科学的理解是唯自然科学是从,将人文科学彻底驱逐,科学的范围被人为地缩小,特别是与古希腊相比,科学的丰富性大大降低。胡塞尔对自然主义、相对主义进行了一系列的批判,认为这些主义企图用某种学科或理论来取代哲学的地位,片面地鼓吹所谓的科学理性和普适性。胡塞尔呼吁恢复古希腊以来的理性主义,批判近代作为目的的工具理性主义,特别是排除二元对立的认知模式。现象学的任务就是通过悬搁括号的现象学还原手法,使得哲学真正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恢复真正的理性精神。拉图尔所做的工作正是要排除近代传统二元论的认知模式,行动者网络理论把制作和创造科学知识的实验室与社会背景结合起来,这便是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实质所在。打破原有的自然—社会、主体—客体传统二元论的认知模式,将自然—科学—社会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试图把科学知识的微观研究和科学文化的宏观社会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科学知识生产的自然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相结合,试图说明:在行动者网络中科学知识以及科学活动的产生不仅仅取决于自然性因素的影响,也取决于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而且取决于社会实体和自然实体的相互联系和制约。拉图尔完善行动者网络理论从三个方面入手,意图排除传统二元论的桎梏:

一是提出广义对称性原则。拉图尔认为,布鲁尔提出的强纲领对称性原则并不是所说的那样“对称”,而是绝对的相对主义,自然与社会完全处于认识的两极,只能形成一种“单向度”的认识,缺乏联系和互动的作用。“而拉图尔所认为是相对的相对主义,因为在行动者网络中真正克服了强纲领对称性原则的‘不对称’,对称性地看待网络中的所有行动者和转义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以经验的方法描述科学活动中自然和社会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拉图尔试图超越相对主义与实在论的绝对对立,将各个要素都纳入到行动者网络之中。这种排除二元对立的模式,是一种‘社会与自然之间的本体论混合状态’。”

二是对行动者网路理论中涉及的三个核心概念一一进行深化分析。行动者(agency)包含一切人与非人的存在和力量。指人类行动者时用(actor),指非人类行动者时用(actant),agency=actor+object+actant行动者必须是有行动的,因而要到行动的过程中去寻找。转义者(mediator)是一个具有原创性的事件,它创造了它所转译的东西,同时也创造了实体并在实体之上实现了其转义者的角色。转义者会改变、转送、修正它们本应该表达的意思或因素。网络(network)是一种行为工作场,它强调过程、互动、流变。使用“网络”这个概念的主要目的是将人类行动者、非人类行动者、转义者等相关要素以同等的地位和身份纳入科学知识的实践这个大环境中,就好比如同网络一般的工作network而不是工作的网worknet。

三是行动者网络理论应用的实际案例:《法国的巴斯德化》。该书成功展示行动者网络理论是如何建立成功的,是行动者网络理论得以实践的最好例证,书中揭示了的巴斯德微生物实验室的发展与法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之间的共变关系。个人更愿意把行动者网络理论理解为一个DNA生物模型,在基因遗传复制和转录的过程中,携带生命信息的DNA主链打开,RNA则扮演着一个邮递员的身份,在蔓延的过程当中不断地从模板链上游离出来,直至模板DNA又恢复到双螺旋结构,完成基因复制和转录。那么行动者的角色相当于DNA,转义者的角色相当于RNA,发生复制和转录的空间则是网络。这种具象的比喻是为了更好地理解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内涵,行动者自身没有所谓的“个性”,位于同样位置的行动者将会采取同样的行动,承载特定的使命履行既定的功能。转义者则与行动者有着区别它发挥着邮递员的功能作用,自身携带的信息也是根据行动者的流变而变化的。网络事实上是让自然—社会、主—客对立得以消解,达到广义的对称性,相互嵌入,共同建构。

三、“意向性分析”:实践建构论

“意向性”是现象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现象学里,意向(in-tending)是指我们所拥有的与对象的意识关系。意向性是关注于意识行为所指向的某种对象,意向性分析是关注于过程在意识内部,即内在地是什么?这种分析不仅关注所意向的对象,而且关注对象内部之间的关系和外在的相互作用。胡塞尔试图用意向性分析将传统认识论中主客二分的割裂局面相统一,在他看来,我们的意识不仅是对外界事物的记录和复制,而且是能主动认识和改造外界事物的,让意向性来还原所接受到的外界事物的性质,从而把这些性质组成统一的意识对象。行动者网络理论充分体现了拉图尔的实践建构论即寻找新的途经把哲学理念与社会学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解决了传统科学知识活动研究中理论与实践“二元对立”的状况,真正认清社会现实存在的问题,建构真正行之有效的科学技术。行动者网络理论是以科学实践的考察来理解和解释科学,代替了传统的预设概念理论来理解和解释科学;用人类学方法代替逻辑实证方法;用描述性语言代替分析性语言。科学是科学的动态的实践过程。这实质上就是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实践论转向,即以考察科学活动的动态过程取代对分析科学的静态概念,用自然—科学—社会之间的相互建构取代单向度的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走出了其的理论上“二元对立”的困境,排除了传统社会建构论主张中不恰当的部分。

四、小结

哲学理论论文4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的历史开始于柏拉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柏拉图就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哲学家,而是说他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个影响了几千年的大哲学家,他个人的思想几乎奠定了西方人作为一个文化整体的思维模式。英国著名哲学家怀特海曾经说过:“全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为柏拉图的思想做注脚。”在柏拉图的哲学理论中,影响最大的理论应该是观念论。根据这个理论,除了我们肉眼可见的现实世界以外,我们生存的世界上还有另外一个不可见的世界,那是一个充满了真、善、美的完美世界,即理念世界。比如,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称做“圆”的事物中就没有一个是完美的,但是在一个类似于天国的理念世界中“圆”却无疑是完美的。这样一种观念直接影响了后人对“什么东西是真正的存在”、“什么事物是完美的存在”等此类问题的思考。这些问题,不仅中世纪的哲学家们进行了认真讨论,而且后来的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等也把这些问题作为关键性议题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柏拉图哲学的另一大影响来自于“洞喻说”。在柏拉图所设置的“洞穴情景”中,被缚了双手的坐在椅子上的人看见的是什么?是墙壁上的影子还是真实的人呢?也许我们会说,他看见的当然是影子,并且影子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真实人的存在。但是,柏拉图引导我们做进一步的设想:如果走进来的人只是一个小孩,假装成年人手里举着一个“面具”走过,那么坐在前面的人能否发现他所看见的原来并不是“人”的影子,而只是“面具”形成的影子?很明显,那些坐着的人永远也不会知道,他所看见的影子到底是否是“真实人的影子”;相反,他们只能凭着被给予的“回忆”,通过查看记忆中的影像来作出判断,但是这个可见的影像到底代表了什么却是未知的。换句话说,实在本身是否就是观察主体所看见的样子,人本身是无法决定的,他只能尽力按照他所看见的来说话。在这里,柏拉图的隐喻展现出的主体本质上是一个“孤独个人”的形象。一个人类的成员孤独地面对自己的问题,没有同伴可以交流,只能依靠自己的可见物和回忆来判断。即使可以交流,每个同伴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每个人都不可能比其他的人说出更多。所以,在那些远离这个场景之外的人们看来,他们之间任何激烈的争论都只能是一些意见。从这个地方开始,柏拉图设置的“孤独个人”的理性形象,就塑造了西方人面对自然的一切沉思者的经典形象。合乎这种要求和规范的沉思者,在思维方式上都像离开了人群的鲁滨逊一样,面对问题只能独立思考并凭借自己个体的理性来解决,没有任何向陌生他人求助的可能性。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家的著作,比如笛卡儿的《第一哲学沉思集》、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较近的哲学家们的著作,比如罗素的《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梅洛-庞蒂的《可见的与不可见的》等,我们都可以从中看见一个孤独个体在沉思世界的形象。从思维方式上说,柏拉图的观念论对人们生存的世界进行了区分,使人们形成了可见世界与理念世界,实际上也是现象界与实在界相区分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接受了这样一种对世界的判断,我们就会很合理地认为,任何我们可以讨论的问题都必然对应一个本真的存在,因此人应该追求真理。柏拉图的“洞喻说”则进一步表明,人们在追求真理的时候,只能以一个“孤独者”的身份进行,而孤独者的形象,也就是西方理性主义的经典形象,这种形象的设置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历史与现实。

二、从神学到科学:抽象理性的普遍影响

尽管在西方哲学的开始之处,曾经出现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样伟大的哲学家,但是历史还是不可避免地进入了一个沉寂的时期,这就是“神学”统治的中世纪。据我们今天可见的资料,亚里士多德时代的古希腊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高度,为什么会倏忽之间跌落入一个神学的境地,以致在我们看来西方世界竟然不过是被假设的“上帝”统治了千年时间?科学史的研究表明,到中世纪结束的时候,西方的科学和逻辑也没有发展到超过亚里士多德的水平。事实上,如果认真地比较基督教的“上帝”和柏拉图的“理念”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基督教神学的发生和柏拉图所展现的思维方式是紧密相关的。在柏拉图看来,现实的世界没有真实的东西,只有在理念的王国中才有“绝对的”的真相。显然,如果我们继续追问这种理念世界的景象和原因,则理念所要求的至善和完美就必然会引导自身进入神学的领域。就此而言,西方神学的出现本质上也是西方人的理性主义倾向的产物。其实,在柏拉图之前,古希腊更早的一些哲学家已经表现出了理性主义的偏向,比如巴门尼德提出的“存在”概念就表明了这一点。“存在”一词不仅仅作为对可见物的谓词而提出,而且作为万事万物存在的终极因而提出,这样的“存在”作为“终极因”的代名词,其实也就是上帝的代名词。这些概念表明,抽象理性主义追求的“对象”往往都是抽象物,是人们在现实的世界中难以找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西方人对存在的终极因的那种不顾一切的寻求,以及对可见物的不信赖,就很容易导致对作为“至善”的神的信仰。总之,一旦“上帝”在人们的心中被制造出来,他就可以从精神上控制和引导人们的生活。对于上帝,如果我们读过奥古斯丁的《忏悔录》,我们也许将会被中世纪基督徒的真诚所感动。关于“上帝”的本性,奥古斯丁这样说,“你是永远地生活着,在你身上没有丝毫死亡,在世纪之前,在一切能称为以往之前,你存在着,你是主,你所创造的万物的主宰、在你身上存在着种种过往的本原,一切变和不变的权舆,一切暂时的无灵之物的永恒原因”。从哲学的角度看,这里的上帝其实就是永恒的存在,是一切东西存在之为存在的终极原因。如果联系亚里士多德对形而上学的规定,我们也许会发现,除了语言形式上的“上帝”名词之外,中世纪的奥古斯丁和他们的先辈之间有着令人惊讶的相似性!对西方人来说,上帝的存在不仅充当着解释世界的方便方法,而且赋予了生命存在所必不可少的心理上的寄托和依赖。赖欣巴哈在解释传统哲学不断犯下错误却总达不到科学的程度的时候说,哲学家“过于喜欢牺牲真理去迎合作出答案的欲望,牺牲明确性而屈服于用图像来说话的诱惑;他的语言缺乏精密性,而这正是科学家避免犯错误的罗盘”。为什么这样?因为人们的生活需要确定性和安全感,而一个不真实的转瞬即逝的世界却不能够给予人们所需的永恒的依赖。所以,赖欣巴哈得出结论说,“当科学解释由于当时的知识不足以获致正确概括而失败时,想象就代替了它,提出一类朴素类比法的解释来满足要求普遍性的冲动”。可见,正是为了这种确定性和普遍性,人们在匆忙中犯下了一连串的错误。根据他的说法,只有等到现代逻辑出现之后,哲学通过逻辑经验主义的语言学转向才真正进化为科学。当然,这是他个人的一个判断。对于不少普通的人类个体来说,宗教神学的积极功能可能就在于,能够通过解释世界给予人们的心灵以安宁;而对于现实生活中物质上贫困的人们来说,通过上帝也可以获得一种在现实中无法获得的平等和满足。因为,借着对上帝的信仰,一切自然事物和社会事件都可以给予合理性的解释,尽管现在看来,这可能仅仅是一种虚假的东西。

对于“上帝”在存在问题上的解释性作用,我们还可以例举笛卡儿来说明。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开启了近代哲学思维的新方向,自此以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对世界进行解释。在笛卡儿看来,没有经过理性论证的一切事物都不能被确认为“真”,因此他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础。笛卡儿通过沉思,得到的第一个确认无疑的事实就是“我思”,就是说思想本身这件事情不能再怀疑。因为,即使我怀疑“我”在思想,我也无法怀疑“怀疑本身”是一个思想上的事实,所以思想本身是不可怀疑的。接下来,笛卡儿说,在他的思想中清楚明白地看到了上帝的存在,而上帝则可以作为担保人保证其他万物的存在。这样,笛卡儿就由“我思”推导出“我在”,并把曾经被他怀疑过的东西又通过理性还原回来。在笛卡儿的哲学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上帝的权威性实际上已经大打折扣了,因为他并没有以上帝存在作为论证的出发点而是以“我思”作为出发点,但是显然,笛卡儿还得借助于上帝的存在才能完成他的论证。这说明,在从中世纪到近代转换的时代背景下,笛卡儿的思想中还保留着对上帝的某种隐蔽的依赖。理性主义思维除了对神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外,在现代科学的产生中也扮演了非常关键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像笛卡儿、伽利略、牛顿,以及莱布尼兹、爱因斯坦等这些大科学家,在深入研究自然现象的同时,他们的心中依然保留着对上帝存在的信仰。比如,培根在《新工具》中曾经写道:“按照上帝的话说,自然哲学实在既是医治迷信的最有把握的好药,同时又是对于信仰的最堪称许的养品,因为宗教是表现上帝的意志的,后者却是表现上帝的权力的”。伽利略也认为,尽管我们可以通过研究自然界的存在方式去理解上帝,但是我们却不敢擅自去揣测上帝的圣意。爱因斯坦在和玻尔争论量子力学问题的时候,曾经以“上帝决不会掷骰子”这样的理由来为他的观点辩护。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第一,上帝信仰作为一种文化已经植根于西方人的血液中;第二,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心中的上帝实际上就是“存在”本身,或者说就是“大自然”本身。因为大自然的奇妙所显示出来的“先定的和谐”通过人类的理性能力很难给出完整的解释,所以保持对大自然和未知世界的敬畏,是所有这些理性人的一个很深的情结。在这里,我们不妨再一次引用康德的名言:“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上分析表明,从漫长的中世纪开始至近代社会,无论是基督教神学对上帝与理性关系的反思,还是后来启蒙理性之后现代科学的萌芽,抽象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三、生存的现实性:重建人类理性的基石

19世纪后半叶,尼采在他的著作《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明确宣布“上帝死了”,要求“要重估一切价值”。自此之后,“重估一切价值”这一令人振聋发聩的语言就经常被人们提起,并深刻影响了现代哲学的发展。这是因为,西方哲学一直把上帝等同于无所不包的“存在”来理解,那么,当作为存在根基的“上帝”如同偶像一般坍塌的时候,“存在”也就失去了它所宣称的必真的意义。“存在”既然已经不在,那么人们的“生存”当然也就失去了其必然的目标和行动指南。我们知道,西方的中世纪甚至包括近代社会,长期笼罩在基督教统治之下,西方人对基督上帝的信仰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生活的变换,以及科学技术发展对人类精神信仰的影响。根据马克思关于宗教起源的说法,大部分宗教的产生都是源于人们在现实中产生的需要,生活中苦难的人们需要精神上的慰藉来缓解肉体的痛苦。因此,如果现实中的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替代品可以缓解人们的痛苦,那么上帝信仰的衰微就是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是必然的。现实的情况是,当人们一步步走过漫长的中世纪,伴随着科学的诞生、技术的大规模使用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人的本质力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人们就可能希望和上帝平起平坐,甚至取代上帝而给自己加冕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实际上,从笛卡儿时代到康德时代,虽然人们依然还保留着对上帝信仰的依赖,但是“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后来,尼采明确宣布了“上帝已经死了”这一思想史上的事实,“上帝”一千多年的精神统治终于在理性的强攻下倒塌。当然,尼采哲学并不仅仅是作出了这样一个宣告,而是希望人们能够充分发现并强化自己的意志,摆脱对那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的渴望,能够从现实的生存出发把自己的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这说明近代西方形而上学转向现代生存论哲学已经成为一种明显趋势,由形而上学实体观所打造的抽象理性已经逐渐被现代哲学所开创的生存理性所取代,而无论这种转向是通过关注现实还是通过为个人的生命体验辩护来实现。近代以来,形而上学与反形而上学的理论相互交锋,最终在20世纪现代哲学精神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尽管黑格尔一般被称为是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近代的哲学精神在他的体系中体现得最为完美与精致,但是对近代哲学精神进行最后一次挽救尝试的人是胡塞尔。胡塞尔试图通过对科学认识的基础进行重新审视而达到对确定性的寻求,使得人们相信理性还是可以信赖的,理性依然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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