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论文热选(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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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第一篇】

财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构成。

1.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由11章50条构成。基本准则处于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与1992年的基本准则比较,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1)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内容与我国的基本准则有相似之处,但该框架不作为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是用于指导准则制定机构的制定工作。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准则,十多年来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受。所以,这次修订基本准则,没有将原来的基本准则改为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仍沿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形式,只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在国外,也称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根据会计的本质和国内外会计实践,修订后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对信息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基本准则根据这些新情况对会计目标有关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3)对会计一般原则进行完善。原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国外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本次修改将原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这样更能体现本章的内容实质。此外,在原来12项一般原则基础上,增补了会计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要求,这也是近年来国际上通行的要求,另外,本次修订同时对原12项原则的内容也作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这次重大调整的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取代了原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除了修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例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5)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删除了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提法,将第九章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在语言表述上做到中国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操作和执行。

2.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16项。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

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1)一般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等具体准则项目。

(2)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它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与计量要求。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等准则项目。

(3)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等准则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鉴于这次会计准则体系改革的幅度很大,如果由企业自行设计科目报表可能会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一,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要使中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必须国际化。会计国际化的关键点之一就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有相当的差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减少或消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协调,可以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在全球经济中的可比性,降低我国企业信息报告成本和融资成本,有利于推进我国当前实施的企业“走出去”战略。因此,制定一套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充分协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

第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需要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没有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贯彻了先进科学的会计理念,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政策和程序,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了制度保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三,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从整体看,与我国迅速发展的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的会计水平相比,差距更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的职业水平,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成为我国会计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一靠培训,二靠在实践中锻炼。以新会计准则体系培训为契机,将国际上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先进的会计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将有利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将使会计人员有机会在会计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新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更快地实现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目标,促进全球会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影响力,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

新会计准则体系较好地处理了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继承与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与便于理解和操作执行的关系。所以,与以前颁布类似的会计规范相比,新会计准则体系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科学性。首先,科学性体现在其会计理念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质量,更加强调对企业资产负债日的财务状况进行真实、公允地反映,更加强调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资产的营运效率,而不仅仅是营运效果。其次,科学性体现在其体系结构和表述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有机整体中,既有一般的原则指导,又有实务的操作指南,既体现了国际协调性,又密切结合中国实际。新会计准则体系体例合理、表述清晰、定义科学,是一套质量较高的会计准则体系。最后,科学性还体现在其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科学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保留了在我国行之有效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剔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旧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等),引进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新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如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引入实体理论等)。

第二,全面性。纵向上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是一个有机整体;横向上看,38项具体准则和1个应用指南基本上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这些业务不仅包括以前的一些常规业务,而且包括了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如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了一般的原则指导,而且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提供了操作指南。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应用指南以会计人员喜闻乐见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形式对如何运用会计准则作出了规范,避免了会计人员在具体运用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了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时可能出现的混乱局面。

第四,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充分协调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适合中国实情的内容,绝大部分会计政策与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保持了高度的协调性(或趋同性),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公允价值的应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关联方的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第五,层次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则。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各类企业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操作指南。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系、各有分工。

第六,动态性。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当实务中出现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时,可以对应用指南进行修订,使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体现实务出现的新的、更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准则论文【第二篇】

我公司属生产型外资企业,明确点说应是台资企业。公司于成立,现使用财务软件为金蝶k/版本,当时账套建立是以企业会计制度在建账并持续到至今。前不久大约11月初接财政局会议通知,必须于全部转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经咨询金蝶客服,他们建议在现有的账套上做科目更改,特殊没法改的做账务凭证调整。帮忙审计的会计师则建议以201月的期初余额重新建账套,开立新账。现请教各位高手合理的解决此问题,应该用哪一种方法较好?帮忙给个建议,谢谢!

会计准则论文【第三篇】

(20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20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会计准则论文【第四篇】

[摘要]20,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会计准则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会计准则论文【第五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也在随之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法律政策确认、计量方面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差异,新形势下,本文重点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两者的收入、成本、资产、功能、特征等进行详细的对比,进一步提出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调的对策,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提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随着国家《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实施,两者之间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产生了巨大的差异,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在进行税费预算和处理的时候,会计准则的相关操作流程规定让众多企业利益主体产生疑惑,存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下的众多会计从业者也面临着来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压力。基于此,本文将结合的现有情况通过对比分析两者的具体差异,并进一步提出两者统筹协调的策略。

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收入类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企业所得收入为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投资销售行为的总和,是企业经济价值的整体核算,是对企业最大资本产生利益的流水。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则是市场经营主体的一切合法性财富总值,这些财富的核算是以实际产品的产出和收益率为基础的。

(二)成本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费用成本的解释和规定为:“企业为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有效生产供给而进行的劳务、运输、服务等成本支出,是企业经营下经济利益的流出总和”,相反的,在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企业费用支出即为企业为实现经济利益而支出的固定成本,是对企业的月度和年度的缴纳支出行为的整体核算,而对于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不重新计算核对。

(三)资产类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准确定义为“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可以对其产生的各种经济资产进行控制、调配、处理并为其带来实质利益的价值资源”,而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定义和解释却偏重于多种维度,是对企业在税务资产分类计算核对和资产扣除后的企业剩余资的总称产。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务资产处理覆盖的角度范围更大更广。

(四)特征方面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具有固定和确定的特征,而会计准则更讲究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互结合与统一。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根据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收入进行一定收取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和纳税人资产变为国家所有,税收是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等特征。税法下的税收是国家利益与人民意志统一的体现,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一种调控措施,其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而会计准则是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企业内部核算的一些方法,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的特征,会计准则的实施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让其能够自主的进行财务资产的核对估算。

(五)功能方面的差异。

会计准则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对自身财务和资产规范性统计,可极大的提高会计信息统一核定的质量,让企业对内部资产的统计更加的可靠。而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功能是规范国家的税收行为和方式,其首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具有合理性的财政收入,并有效的指导税收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对国家经济发展进行调控,是制定国民经济税收调节和社会资源再分配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对策构想。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修订应该加强融合协调。

加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统筹协调必须进一步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适应条件和应用规律,并充分考量和权衡两方的利益,在制度设计上进行综合比较。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对两者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修改,通过专业的协调委员会和评定机构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并充分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广泛征集企业和群众的建议意见,从而保证对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修订更加的科学、民主,更符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二)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加强政府决策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沟通,进一步保障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政策衔接,具体来说,可通过一些常设的协调机构来确保会计人员和税法人员相互配合,全面通力合作,防控两部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冲突。

(三)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完整信息对接机制。

财政部们和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完善定期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会计准则要求下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应该符合所得税法下企业的实际需要,而税法下的税收处理运作模式也应给予会计核算必要的信息保障。此外,建立长期信息披露机制应该全面提升征管力度,确保完整信息的有效对接,通过促使会计专业人员与税务工作人员的相互学习和互相宣传方式的创新来进一步增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力度。信息互相披露制度的确立,将确保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更能科学有效的协调。

三、结束语。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立足于对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两者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异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协调应当策略,相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税法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会进一步缩小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将更加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确保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推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性实施,能全面增强国家市场经济活力,服务于现代化建设发展大局,为实现国家新的发展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庆龙,李世杰.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宏观与微观视角探析[j].会计之友(下旬刊),(05).

[2]任建国.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比较研究探讨[j].会计之友(下旬刊),(10).

[4].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与协调策略[j].会计日报.-2-12.

会计准则论文【第六篇】

我国《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进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逐一无形资产》(apb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表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998年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对相关的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希看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进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用度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及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贸易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用度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用度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ias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实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

(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

(4)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用度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用度均列进当期用度。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公道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上有差异。ias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答应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假如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进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很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实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no.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条件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预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进步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ias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种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

(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内部信息来源:

(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期或实体损坏;

(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纵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往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用度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题目,而且我国企业治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未几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题目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题目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进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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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第七篇】

信息时代的核心技术正以它的神奇力量改变着企业的生存模式,电子商务、远程办公、虚拟企业和虚拟组织的产生引起企业生产经营运作方式的变革,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模式、信息交流方式、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变化。引起全新的企业经营革命。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经济单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推进企业信息化,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对会计信息化模式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建立适合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二、企业信息化的内涵及意义。

(1)企业信息化的概念。

企业信息化涉及许多相关学科,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业信息化的概念进行过各种各样的概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定义。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现实情况,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

(2)企业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信息化水平又较低。信息化建设就具有更重要的意义。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对信息的需求量是大量的、多方面的。造就形成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原动力。其次,加入wto,与国际市场对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也迫切要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再次,有利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伟大战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

(3)企业信息化的特征。

企业信息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信息技术为基础。

信息化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过程。企业信息化也是如此。而且正是企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引起了企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信息化也将不断发展与完善,信息技术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

信息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开发信息资源既是企业信息他的出发点,又是企业信息化的归宿,在企业信息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在传统的三大资源土地、资本、劳动力的基础上,信息将成为企业的第四大战略资源,并且作为生产要素。其重要程度将日益增大,并引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企业文化等方面一系列的变革。

3)信息化覆盖企业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

很多人认为,信息化就是使用计算机连接因特网。其实,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的确,企业信息化是要使用计算机和因特网,但是,信息化作为一种时代进步的推动力,早已经突破了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范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以制造企业为例,企业信息化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信息化、流通过程信息化、管理决策信息化和组织结构信息化。

4)信息化的目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信息技术方面投入巨资,还必须忍受组织结构转变的阵痛,而且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但是一旦成功就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信息化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企业实施信息他的目的就在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信息技术对企业生产、管理和组织结构等具有很强的渗透力,通过形成差异产品或服务、改变竞争方式、扩大竞争领域、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七个方面,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信息化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改变经营观念、激发人员积极性,从而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会计准则论文【第八篇】

摘要: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构建,伊始,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本文根据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浅谈此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联系与变化,分析新准则中增加的内容的作用,并阐述新准则中职工薪酬对我国的影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会计处理;职工福利。

一、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会计体系的构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20伊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8号。

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2014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发布与实施,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在原概念的基础上,新概念增加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报酬或补偿,并将之前的“其他相关支出”更改为“补偿”,这使职工薪酬的定义更加贴切,减少各项定义的模糊性,各项福利的界限清晰,表述更为精准。

职工薪酬基本概念的变更,进一步扩大了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原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职工福利的范围,除了企业为职工们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离职后职工福利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而新准则的颁布,增设了离职后福利,将职工薪酬的范围延伸,包含了给受益人的福利,并且将全职、兼职、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职工薪酬中,这促使监督管理职工们依法纳税的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准则。

三、职工薪酬的新增内容。

在新准则中,除了职工薪酬相关概念的变动外,另外新增加了许多内容。

新增内容包括: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

1.带薪缺勤。

新准则中增加的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可以将带薪缺勤的权利结转至下期,本期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在未来期间可以使用。

顾名思义,非累积带薪缺勤则是不能将此权利结转至下期,并且无法得到现金支付。

这一项新增内容明确地将未来应付的义务在会计期间进行处理。

这一项在实际运用时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及时性,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时的会计期间确认相关的职工薪酬。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得到了现金的支付,即说明他有带薪缺勤的权利,则企业就必须将全部累计的此权利的补偿金额支付给该职工。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这一计划的基本思想是将企业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给雇员,以促使雇员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这种方式可以将企业与员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此方法与符合企业的理财目标,即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是双方共赢。

但是,如果利润分享计划占直接薪酬的比例较大时,职工很难预测自己的经济收入,这会造成职工的经济保障不稳定,可能会引起人才流失的后果。

3.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劳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与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各项薪酬的界定范围更加明确与规范,并且在不同的薪酬上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也使会计工作人员能更好地确认与计量各项薪酬,使会计体系进一步的完善,完整的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离职后福利的计划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这两者之间的主页区别是:前者指独立地向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支付义务,也不承担风险;而后者是除设定提存计划外的离职后福利,且企业承担风险。

原准则中的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便属于此项计划的设定提存计划的范围内。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外的所有职工薪酬,都应归纳在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中。

具体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新准则新增了这一概念,实际是将除特殊薪酬外的福利都纳入此范围中。

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在实际情况中可能遇到的'长期职工薪酬,都囊括于此,以便完整规范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

四、新准则职工薪酬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发布预示着我国的企业会计体制正在逐步走进国际轨道,这不仅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深化,这更标志着我国企业会计体制的日益完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这次新准则共有十项准则的大幅度改动,其中职工薪酬相关事项的变更督促着我国薪酬制度更加完善。

通过新会计准则的发行,可以更好地引导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概念与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福利的进一步明确,促使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实事求是的稳步前进,更好地规避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张宁飞.浅谈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的会计核算[j].现代经济信息.2014(14).

[3]闫妙琳.论新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j].时代金融.2013(21).

会计准则论文【第九篇】

2月,财政部颁布了38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实施,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的趋同。但二者在一些具体项目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比较分析其中的差异,充分了解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性,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会计准则及其实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二十国集团(g20)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加快了会计准则改革的步伐和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财政部于9月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4月2日以财会[]10号文正式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趋同路线图》)提出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时间安排等。明确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同时开展必要的宣传培训,确保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掌握相关会计准则的变化,并得到有效应用”。本文主要依据iasb最近提出的修改意向,和《趋同路线图》的意见和建议,就公允价值计量,金融下具和财务报表列报等三个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并提出趋同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差异比较与趋同建议。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运用差异比较。

新《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应用范围,分别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t具列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多个科目引人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整体的应用依然表现出了谨慎的态度,没有完全与国际准则相同。

1、公允价值定义。iasb征求意见稿中颁布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界定则如下: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比而言,两个定义的含意基本一致,只是1asb的公允价值定义更加强调了市场环境,更接近实务,更容易操作一些。同时,由于iasb的定义更加强调在市场中取得信息,使得其在成熟完善的市场中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报告主体有能力在计量曰获得的、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为第一层次之外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人值。第三层次为不是基于可观察市场数据的资产或负债的其他输人值。我国新会计准则按照市场活跃程度规定了公允价值取得的三个步骤。首先,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其次,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最后,如果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资产,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可以看出,市场数据是公允价值取得数据的基础,但是iasb对市场数据依存度更高些。而我闰尽量避免使用市场的主题数据,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币场经济不健全,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不能完全有效地为公司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等提供有效的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同时,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完善的信息系统’可能为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会计利润提供了空间,故我国采用相对谨慎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采用的市场数据。

3、公允价值具体适用范围。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限制较多,比如在金融资产计量方面,我国还要求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4、一些具体准则的区别。资产减值转回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明显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可以转回,这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更加接近市场的现实状况,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由于曾出现过利用资产减值调整会计利润的现象,所以规定资产减值一经确认便不能转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准则中差异也较大,国际会计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则是按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人账。

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会计人员从业水平和市场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距,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实现趋同。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趋同建议。

实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完全趋同,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和定价机制。有效的市场监督系统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润操作等现象,同时也可以给进一步完善该项会计准则提供更扎实的经济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不够成熟,适合我国的合理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因此还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

2、增加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对于一些具体的实务操作方面,比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行为,可以按照iasb提出的适用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确定公允价值的可行方法执行。或者要求iasb承认我国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iasb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添加了实务性操作的范例,规范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3、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实施细则。如果公允价值计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的减少公允价值确定过程中的主观判断,防止操纵利润的发生。因此,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应用指南是必须的。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强化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应当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出发,强化公司在公允价值计量下的信息披露。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比较与趋同建议。

(一)金融工具准则的差异比较。

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经过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体的多种证券形式并存,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初步健全的全国性资本市场体系,有关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也正在日益完善。十多年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效率不断提高,成交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也将会不断的完善,这就为我国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计量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金融资产被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人损益的金融资产;(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和应收款;(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7月14日iasb发布了《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综合项目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将金融工具计量划分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同时规定:(1)如果是衍生工具,则不允许重分类;(2)如果某些金融工具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适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规定),则不允许重分类;(3)在不再活跃的市场上,对其他金融工具的重分类规定适当放宽,即允许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对一些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同时,准则的修改也对两种情形进行了限制,即不允许将衍生金融工具和持有目的明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我国针对iasb提出的修改表示支持,认为将金融工具计量划分为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大类的方案基本可行。但是对扩大公允价值计量范围表示担忧,认为“对于具有基本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能够提供更具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这是由于在我国企业的金融资产中,贷款及应收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在处置或出售时,实现的收益不能转人当期损益,这将影响企业报告的经营成果,我们也同意这种看法。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趋同建议。

针对这次iasb提出的修改意见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丁具确认和计量》(cas22)虽然在金融工具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我们认为应当暂不执行金融工具重分类限制放松的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1、适当保持稳定性。我国的金融证券业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市场而言,我国起步较晚,很多市场行为不够规范,整体监管不足。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数量、水平均有较大差距,企业对金融工具的认识和运用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并且由于我国金融丁具管理较为严格,且引人时间不长,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并未直接受到影响。同时企业对其接受程度不高情况下,适当保持其稳定性是需要的。

2、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用要有所限制。现阶段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由于市场发展不够完善,资本市场不够活跃,没有完全能够提供有效的公允价值定价信息,加之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影响金融工具计量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所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应用要有所限制,只有当具备基本的公允价值定价机制后,才能扩大公允价值使用范围。

3、使用金融工具应谨慎。目前我国的金融工具使用较为有限,主要集中在应收款项、股票、债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现阶段如果盲目的改变金融工具重分类可能会引起其他相关政策跟不上,主管部门不能有效监管等现象,所以适当保持谨慎原则,防范次贷危机等类似事件发生,逐步放开金融工具的使用。

总之,由于国际会计准则能够使上市公司在金融工具上的确认和计量更加灵活,更能反映有效、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时随着我国对外投资逐渐增多,经济与国际逐步接轨,会计准则的全面趋同十分必要。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到iasb修改准则的进程中,力争充分反映我国企业的诉求和呼声,扩大我国在国际会计准则事务中的影响力,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突出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行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比如有些会计制度还存在的政出多门等问题;会计政策的制定机构要积极颁布统一会计指南,根据不同行业编制实施会计准则的具体范例,以指导实际会计工作。

三、财务报表列报差异的比较和趋同建议。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业务的'结构性财务表述。财务报表主要是为了满足成熟市场中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要。但是在国内,由于市场成熟度不高,投资者理性程度不够,投资者还不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投资,依赖财务报表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还没有形成主流。因此,我国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作用主要是用于企业的考核和评估。由于财务报表的作用定位以及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我国的财务报表规范与国际财务报表规范还有一定差距。

关于财务报表的列报,我国会计准则的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已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但两者相比,对报表列报总体要求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详尽具体,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更加原则化;相反,对各报表结构和内容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更概括、更灵活,而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更明确。这主要是由于国际会计准则面向全世界多元化的制度和文化背景,详细的总体要求、灵活的报表格式以及更大的专业判断空间有利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而我国会计准则面向我国单一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对报表格式和内容的规定详尽明确,能减少报表的编制和使用成本,提高报表的编制效率和使用效用。

1asb巳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要求,将企业价值创造方式(业务活动)方面的信息与募集和筹措资金(筹资活动)方面的信息分开列报。主要包括:(1)一个主体应当进一步分解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将经营活动的信息与投资活动的信息分开列报;(2)—个企业应该根据筹资来源,将筹资活动的信息分解列报。特别是来自非所有者筹资的信息(及其变动)应当与来自所有者筹资的信息分开列报;(3)?个主体应当将终止经营的信息与持续性业务和筹资活动的信息分开列报;(4)一个主体应当将所得税信息与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其他所有信息分开列报。在综合收益表中,主体应当列报与如下方面有关的所得税费用(收益):

(1)来自持续经营活动的信息(来a业务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收益或损失的总计数);(2)终止经昔的信息;(3)其他综合收益项[1。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萣列报的项目不丙以要素来分类,而是将其按照活动的性质分为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这种分类方式有一定的好处就是能够使财务报表更合理的反映企业的活动,可以避免企业对于信息的粉饰。其次,这样的分类有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由于各种列报都是按照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區别开来,这样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可以比较容易去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分析,会计指标的运算也更加的方便快捷。然而,我国财务会计报告尚未实现这种分类方式,因此不利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企业的真实价值。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趋同建议。

1、促进会计理念的转变。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财务报表列报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是会计理念的转变,即由原来的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和综合收益观,淡化收人和费用。在利润表观中,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盈利能力。这种财务报表主要是通过收人与费用的比较,直接表现出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在资产负债表观中,只要除所有者投资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净资产的变动都应汁入当期损益,财务报表主要反映的是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持续获利能力。我国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也应积极提高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地位,使其成为核心报表,突出所有者权益的新变化。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才能够体现企业价值的增加。

2、在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渐进式的持续全面趋同。鉴于围际会计准则列报的差异情况,我们建议,我国应该加快脚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行同步,首先是在报表形式上如报表种类、格式上首先保持一致;其次在内容上逐步渐次调整到完全一致。当然,我闰会计准则还要首先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到我国广大财会工作者的接受能力与素质,最大可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持续趋同。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体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可以一次趋同。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更改,我国会计准则需要继续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靠近。但是这种靠近必须保持--定的独立性,主要是由于我闰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闰企业业务交易的类型和自主性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必须适当保留我国会计准则的某些国家特色。在进行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以服务我国国内企业和投资者为出发点来进行修改。也就是说,我同会计准则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渐进式的持续全面趋同,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后实现全面趋同。

会计准则论文【第十篇】

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是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新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最新成果,是对原有的16项准则进行了修订,又颁布了22项新制定的准贝!|,涵盖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形成了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有机整体。尽管新准则在制定中高度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总体看来二者还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准则制定机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界的民间性国际组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国际会计组织,并不立足于个别的国家也不考虑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文化环境,更多的侧重于会计技术层面的问题。iasb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世界各国的大会计公司、私营金融机构和实业公司及其他国际和职业组织的捐款,相对干其他两种准则制定方式而言独立性较强,同时iasb要求其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财务会计与报告方面的丰富知识和技术胜任能力以保证国际会计准则的高质量。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独立性强,制定人员的技术和代表性也广泛。但是也正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国际会计准则的广泛应用也受到了限制,国际会计准则必须不断的证明自己的高质量和取得各个国家的认可才能够得到推广和使用,其权威性也受到了影响。

我国的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定的,是标准的政府准则制定模式。我国《会计法》明确指出: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政府制定的法律根源。这一规定是源于我国会计职业界不如欧美国家发达,职业团体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制定准则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我国的文化传统崇尚集体主义,权距较大,会计准则由政府统一颁布和强制执行能够保证准则的执行效果。

第二,准则法律地位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的国际会计组织,并不立足于国家和主权的范围,因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国际会计准则的推广和应用主要是依赖于取得各国政府和_际组织的认可和支持,例如欧盟(eu)、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丨osco)和宣布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国家等。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间接形成的我国会计准则是法律体系组成部分,会计准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会计准则一般规范较为具体,指示性强。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只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报告而不能背离^将会计准则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保证了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我国环境下,如果不将会计准则纳人到法律体系中,将达不到准则制定的目的也得不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认对。

第三,准则表述形式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通常由引言、自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耍内矜、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表述语言主要是英语,符合西方的语nj惯。我国会计淮则行文及其架构采取了“章节”、“条款”式,符合我国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在准则语言应用上,尽可能规范化和通俗化,适合中国语言习惯和中文环境,便于操作和执行。我们认为,无论是采用哪种语言表述形式,并不影响准则实质内容的趋同,只是根据各自的环境做形式上的调整。

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总体趋同的情况下存在几点差异:

第一,法律地位的差异。

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准则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市公司等必须执行的规范。另外,我国《基本准则》为会计具体准则提供了概念理论上的支撑,同时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对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提供会计处理的依据。而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是为了编制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而一套内在一致、首位关联的概念框架。

第二,财务报表目标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木准则》杷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放在目标的第一位。这就表明在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为投资人使用报表信息做出决策提供参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经营的资源进行必要的监督,包括奖惩和人事调动,以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不致流失。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近阶段主要是应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部分准则也适用于国有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所以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的髙级管理阶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成为我国财务报表的一个主要目标。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主要为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服务,因此财务报表的目标也主要体现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

第三,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本准则》将“可靠性”置于“相关性”之前,表明我国准则制定者认为只有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这一表述也是吸取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会计造假案件的教训,先应当保证真实的反映交易和事项,保证信息的可靠与完整再考虑相关性。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可靠,即使相关,也很可能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相关性也会不复存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相关性”置于“可靠性”之前是与其财务报表的目标相联系的,要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就必须反映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可靠性”与“相关性”顺序的差异也导致了会计计量的差异。我国更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来计量,对于公允价值的便用采用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会计计量属性不允许企业自己做出选择,必须是由具体准则规定,具备了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的可以使用公允价值,不具备条件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一差异在会计实务上表现为我国会计实务较为i董慎。

三、固定资产准则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和《lasi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会计》准则比较,两宥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耍体现在后续计量中,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会计政策选择的差异。

在后续计量中,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上除按其成本模式即账面价值(成本减累计折旧)来表述,还允许按公允价值进行重估计价。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只能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重估计价有详细的规定,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主体就应按照重估价金额计量。在重估价模式下,固定资产的价值按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随后按重估价计算的累计折旧的余额来表述。重估应当经常进行,以确保资产的价值与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重估价差异不是很大。如果重估发生增值,增值不计人当期损益而是作为所有者权益中的单独项目一“重估价盈余”。如果重估引起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减值应确认为损益。如果同一项资产以前存在重估价盈余,发生减值后,应当减少“重估价盈余”。在后来的信息披露中,也要求进行重估价模式的披露。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使用重估价模式就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后续计量的基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差异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之一。

第二,应计提折旧额的界定。

我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中扣除了减值准备,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自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当月投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提折旧。这两个差异使得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不一致,进而导致的按照两种会计标准下计算的净利润数据存在差异。因此,我们推测这一差异将会在会计实务中有所体现。

第三,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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