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 新工会法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优秀8篇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一篇】
前言:
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工会法是规范工会组织机构、制定工会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了解工会法的内容和意义,我认真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在读完这部法律后,我深深地感到了工会法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分享我在读工会法时的心得体会。
正文:
工会法规定,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在工会的职能范围内,应当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和福利、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服务。读到这里,我深深地认识到了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的组织的重要意义。工会应当始终将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发展环境。
二、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
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工会会员参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事务。在我看来,这样的规定对于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工会组织尤为重要。如果工会组织本身不够强大,那么工会将失去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因此,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提高工会工作能力,是工会法所提倡的重要理念。
三、加强工会和企业的沟通交流。
工会法规定,适当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牵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意见和需求。这样的规定是对企业和工会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一种有效保障。企业和工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只有通过沟通和交流,才能更好地解决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的利益诉求。因此,工会和企业应当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为企业的经营和职工的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结论:
读完工会法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工会法是维护职工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工会应当时刻以职工的权益为出发点,积极推动职工福利的提高和劳动保护法律的落实。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工会和企业应当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职工权益的保障。作为一名职工,我相信只有在工会法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享受到工作的权益和福利,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二篇】
同志们:
刚才薛xx科长就2015年法律援助工作作了总结,就2015年工作重点作了安排部署,2015年度工作通报及2015年度工作要点也已经下发给大家,请按照要求,对照目标任务,结合自己县区具体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如何做好今年的法律援助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大势,切实增强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党的以来,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仅在讲话和指示中就先后4次提到法律援助工作,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这说明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进入中央工作的视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援助工作作了专门论述,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正是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的清醒认识和把握,谢xx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法律援助从覆盖低保群体扩大到低收入群体”,这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的再一次重大拓展。今年,省政府还将出台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未来5年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战略性安排部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适应当前党和政府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清形势,把握大势,抢抓机遇,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尽快实现新发展新提升。各县(市、区)司法局必须适应当前法律援助快速发展的全新态势,勇于担当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的职责使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出实招出新招出绝招,全力以赴千方百计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抓住重点盯着弱项,全力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2015年度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具体体现在年度工作要点和目标中,我就不再一一重复。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我认为做好2015年工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用足政策,切实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2015年,各县(市、区)局务必向党委政府积极汇报,讲清当前法律援助发展的新要求,力争预算经费不低于上年度中央和省办案专款数额,实现重大突破。这也是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提质增效的基础。二是要切实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全面安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依法行政。各级务必增强依法依规办事的自觉性主动性。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审批的程序意识,做到服务标准手续齐全登记齐全,决不允许出现审批随意、不履行手续、不登记、指派通知书不编号、不留存根等散乱现象,决不允许随意超范围审批或该审批的不予审批,坚决做到审批有依据,不批准也有依据。要全面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室、律师值班办公室及受理点工作规范化管理,要做到值班按时到位、场所清洁有序、咨询标准规范、监督及时有效,使法律援助接待室、律师值班办公室、法律援助受理点真正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窗口,成为司法行政树立为民形象的窗口。三是要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是2015年省司法厅重点部署的法律援助民生工作,是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新要求的具体举措。2015年,我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完成695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这说明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今年要继续把抓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理顺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的宣传,使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大幅提高刑事办案数量,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代理率,保正司法程序公正,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宣传是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的基础,也是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的重要抓手。通过调查访问,我们感到我市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一无所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一些县区案件数量长期上不去,最根本的原因应当说既不是你们县区社会和-谐群众没有法律援助需求,也不是群众都比较富裕都请了社会律师,而是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没有做到家,群众的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提升还不够。我们要把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法制宣传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创新措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更多的群众知道法律援助是什么、如何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夯实法律援助持续科学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改进作风明确底线,真正树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作风不但代表着形象,更决定着工作的质量。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始终保持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高度自觉,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底线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坚决守住法律援助工作的三条底线。一是要守住法律援助无偿服务的底线。这一点必须向申请的群众讲明,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讲明,决不允许在这个问题上搞变通。县(市、区)司法局一定要加强案件回访,对办案过程中收受钱物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当前,随着我市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案件越来越多,个别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犯规定,出现收费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援助无偿服务的原则和形象。对此问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二是要守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底线。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这也是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的关键所在。办案数量快速增加,办案质量不能下降。要严把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资源真正运用到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身上,坚决防止办人情案、虚假贫困案。要坚持以社会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主体,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不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指派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办理的规定。要使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逐步退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队伍。要构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三位一体的援助监督体系,结合职能分工,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过程监督管理。要及时开展案件评查,组织专家、骨干开展案件抽查评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评价体系。要加强投诉案件处理,对在办案中违反职业道德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要不断提高办案和值班补贴标准,决不允许不发补贴或克扣补贴的现象发生。三是要守住法律援助工作者清白办事的底线。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法律援助工作是直接服务的.工作,是我们的责任,为群众办成事办好事是我们的工作本分,决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一丝一毫的私利。尤其在当前中央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打老虎拍苍蝇不停步的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者更应提高自身要求,加强自身修养,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决不拿原则做交易,决不用权力谋私利,做到时时清白,事事清白,树立法律援助廉洁奉公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大会,工作,部署任务,对于推动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远春同志、陈智同志对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完全赞成,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亲政爱民的一个重要措施。全国和省、市均专门召开了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我区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龙泉社会和-谐稳定。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显着,走在了全市系统前列,受到了上级表彰奖励。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市的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做好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特别是成都经开区建设以来,我区每年有大批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各项开发轰轰烈烈,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在日新月异的城市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近几年,我区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开发建设初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要求解决社保等为理由,群体性的到省、市、区上访年年发生。如何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对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土地综合整治中的农民利益问题,通过法律援助等多种手段主动介入,切实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妥善解决好矛盾纠纷问题,从而做到在改变农村现有利益格局的同时又不损害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困难群众更加希望公平、更加渴望公正,不仅要求有效解决问题,还期待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要求实体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还期待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还期待降低维权成本。我们一定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使困难群众平等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坚持依法执业、依法办事,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从总体上看,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大气候的影响,我区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切身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温暖和凝聚民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的基本职能是帮助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果表现在,不仅帮助群众依法维权、取得法律效果,同时又在客观上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使“维权”成为“维稳”重要手段,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统一。
二、明确责任,共同努力,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是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法律方式确定给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职责。我们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法律援助。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考评机制。各街镇乡党委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责任,列入议事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要经常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市上提出的“把握主流,注重实效,正面引导,强化管理”的标准,健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检查与考评机制,把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作为检验区和街镇乡司法行政工作质量好坏、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内容。区人大、政协要对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视察和调研,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保障力度,不断壮大服务队伍。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买单。要坚持法律援助的“三性”,即政府性、无偿性、公益性,继续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区、街镇乡两级政府财政预算。要建立与国家级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不断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区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大力加强与司法局的协调联系,予以大力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编制、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抓紧解决区法律援助中心副局级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问题。财产部门要在办公设备、车辆配备等方面,确保经费及时划拨到位,切实给予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法检公部门要加强与司法局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强化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检公司部门的配合工作机制,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案件,要在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依法配合。区法院要对符合诉讼法规定立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予以立案,依法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在援助人查阅、复制法律等方面依法、及时提供法定支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这些方面的具体操作,几家部门要研究出台一些具体的办法、措施,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三、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再上新台阶
当前社会矛盾凸现,群众诉求俱增,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诉求数量上的要求越来越大、质量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只有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真抓实干,不断创新,才能促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日益增长的需要。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突破工作难点。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在创新中发展,在探索中完善,努力做到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做到服务领域上创新、服务对象上创新、服务形式上创新,学习新知识,认清新形势,开阔新视野,适应新情况,启发新思维,解决新问题,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拓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举措,服务为民要有新成效。要进一步畅通便民利民渠道。通过法律援助进家庭,为老残人群上门服务;通过法律援助进信访,协助党政领导接访,疏导上访案件;通过法律援助进社区,为社区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方便;通过法律援助进网络,逐步网上受理制度,推行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
法律援助是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要注意开展法制宣传,注重理顺情绪、安定人心,引导民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准确把握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社会敏感性、群体性案件。
司法局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树立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的观念,进一步健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案情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管理纪律。同时,要善于管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要强化工作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网络媒体监督,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督办督促,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
同志们,我们要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龙泉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一年一度的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我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开发区管委会,向辛勤工作在全区法律援助事业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节日的问候!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三篇】
(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1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11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四篇】
通过学习,使我了解了我国工会发展历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基层工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增进了对工会职能的认识,加深了对“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丰富内涵的理解,它涵盖了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又使我对学校的工会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体会到上级领导对我们工会会员的关心、期望和要求,更加体会到工会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
走群众路线,进入群众的中间,还要始终明白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是工会的身份意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工会干部不能和职工搞对立,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的,面对个别职工对我们工作误解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权益要求时,工会必须履行好教育引导的职能,让职工明事理、识大体、知进退。这其中就包含工会对职工的思想教育,我们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让职工明白形势与任务,讲清做法的依据所在,努力让职工支持学校党政的工作,从而凝聚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要落实“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方针,这就要求我们协同支部和行政做到“政治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利益上维护、作用上发挥”,大力开展立功竞赛活动、技能比武活动、学习班组文明岗位创建活动等,提高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发展。
坚持以职工为本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主动、科学、依法维权是社会主义工会的维权观。现阶段,工会所能够依法维护的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政治权:国家政治生活中,主要体现为四民: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评议。四权:即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工会组织要着手规范民主建设,努力探索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针,让广大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知情、明理、参与、支持学校各项事务。
生存权: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如学校规定教职工培训费占公用经费的5%、学校接待费用不超过公用经费的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教师年度考核和是的考核方案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等等。
稳定的局面,以校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一名教师,要熟悉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善于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决在维护自己权益中的问题;要学会与职工交流与沟通,配合学校做好教改方针的宣传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职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教育改革的信心,坚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信心,积极支持改革,投身改革,推进改革。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五篇】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工人阶级的发展和壮大已经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新时代下出台了新的工会法规,以更好地促进和保障职工群体的全面发展。在新工会法的接受和落实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认真地学习和宣传新工会法的相关知识和教育,以便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从而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发展。
新工会法是我国自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颁布的第二部专门针对工会组织的法规。它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治地位和职能。新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职责的体系,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谋取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开展群众工作等多个方面。新工会法的推出为工会组织赋予了更多价值和使命,使其能够在保障员工权益,稳定和协调企业管理,促进发展和服务保障职工方面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新工会法在推进我国工会组织的现代化建设、加强法治建设、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体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新工会法还将有助于规范职工和企业关系,加强工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推动工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进一步增强工人阶级的凝聚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宣传新工会法是实现新工会法制定目标的必要措施之一。它能够提高劳动者对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工会组织的形象和地位,加强工作效率,为保障工人群体权益和推动职工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宣传新工会法还能够促进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增强工会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和保护他们的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新工会法的出台,为我国职工群体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但宣传和落实新工会法同样十分重要,仅仅制定法规是不够的,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听取其中的深意。我们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学习新工会法,通过宣传。切实加强工会组织的职能,提高工会组织服务和维护职工群体的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职工群体的持久发展和国家的整体进步。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六篇】
工会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法律,通过阅读该法律,我对于工会的职责、权利、保障范围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于读完工会法后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会的职责与权利。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织,在工会法中被赋予了诸多权利与职责。我认为,工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团结、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而工会权利的主要表现则是员工代表于劳资谈判等场合中的发言权、罢工权、协商权等。深入了解工会的职责与权利,使我更加明白了工会作为组织的存在价值。
第三段:工会的保障范围。
工会法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工资待遇、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年休假、奖金、补贴等方面。其中,我认为保障奖金、补贴方面是当前社会需要加强的一个方面。在互联网新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许多企业出现了“996”、“007”等极端加班现象,如果工会能够在这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就能有效缓解劳动者面临的工时问题。
第四段:工会与企业的关系。
在读完工会法后,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工会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组织。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要建立在合作与对话的基础上。而工会代表作为员工的代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助力企业稳步前进与长盛不衰。
第五段:个人体会。
本人正是在工会的帮助下,成功解决了因为劳动合同问题产生的一系列矛盾。因此,在读完工会法之后,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工会的重要性。工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我相信,在未来,工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协调企业与员工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读工会法,我对于工会的职责、权利、保障范围、与企业的关系等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织,在本篇文章中得到了深入的阐述。相信在工会法的指引下,我和其他劳动者都将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和劳工之间的关系也将更加和谐稳定。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七篇】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有哪些【第八篇】
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下面网友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工会法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应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的,可以成为中国工会会员。
第三条工会应当根据《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职工所在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
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职工所在单位协商、谈判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五条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
第六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单位,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因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撤销时,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九条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
第十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工会兴办文娱体育活动场所、职工学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可以建立职工技术协会,组织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职工技术协会从事技术商品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有权对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市、县(区)总工会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
企业工会派出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发现企业的劳动条件或者安全卫生设施违反法律、法规,在向企业提出解决建议不被接纳时,应当向劳动、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建议企业作出应急处理。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在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当地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协助和监督所在单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九条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照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工会应当积极向政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或者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职工权益问题。
第二十二条企业董事会以及不设董事会的私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中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和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为工会提供办公用房和设备,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腐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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