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辞职报告范例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请您参阅】下面供您参考的“婚假辞职报告范例5篇”是由阿拉网友精心整理分享的,供您阅读参考之用,希望此例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一下小编了!

婚假辞职报告篇1

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于 年 月 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

第一条“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本人可享受2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自月日到月日(共计25天)休婚假,请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月 日

本文地址:http:///zuowen/

婚假辞职报告篇2

2017年婚假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7 编辑:碧玉 手机版

国家规定婚假是多少天的?婚假又有一种是晚婚,晚婚婚假是不是很多呢?下面随yjbys网友一起来了解吧!

2017婚假国家新规定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据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9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正式出台。这9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达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产假有158天,广西和宁夏男性的陪产假延长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辽宁、山东、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

省份 安徽 山西 江西 宁夏 广西 广东 湖北 天津 浙江 婚假 3天 30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3天 晚婚假 原20天取消 原30天 原15天取消 原15天取消 原12天取消 原10天取消 原15天取消 原7天取消 原12天取消

产假 158天 158天 158天 158天 148天 128天 128天 128天 128天

陪产假

(护理假)10天

(异地生活20天)

15天

15天 25天 25 天 15天 15天 7天 15天

婚假天数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31省最新婚假

2016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山西、甘肃保留30天豪华婚假。

婚假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相关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婚假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劳险字第60号 颁布时间:

里面转发了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即[19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

上海:婚假3天+额外再加婚假7天=10天

上海区域员工结婚(包含初婚、再婚),则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3天的带薪婚假,额外增加婚假7天(其他区域参照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但结婚注册日期必须在员工受雇于公司之后。所有带薪婚假必须连续使用(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其他条款按国家相关最新政策法规执行。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016广东省婚假新规定

一、广东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2016年广东省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关法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国家法定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四、广东率先取消晚婚假

此前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婚假辞职报告篇3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x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xxxx年x月x日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没有提及婚假天数。

婚假辞职报告篇4

★★

2017婚假申请书大全

结婚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大事,谁都想要一个完美的婚礼。这就不得不花时间筹备,那么长的时间肯定是要请假的。婚假是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下面就是给大家分享的“婚假辞职报告范例5篇”,欢迎参阅。更多相关内容请继续关注

婚假延期申请书

人事处:

兹有______(姓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地名)举行婚礼,婚嫁___天,现因_________(习俗、外地婚礼等等原因),特申请续假____天。

敬礼

署名

日期

补休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

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

1 / 3

★★

军人婚假申请书

××政治部(处):

我与××,性别×,年龄××,××××年×月生人,在×××××工作,经××方式相识,恋爱,感情真挚,申请结婚,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

××××年×月×日

医院护士婚假申请书

单位领导:

我与__定于_月_日结婚,需请假_天,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请假人:___

__年__月__日

事业单位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和女友×××商定于××月××日举办婚礼,需要从××月××日起请假××天,于××月××日正常恢复上班。目前手头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毕,其他工作已经交付完毕。请予批准。

祝安好!

请假人:xxxx局员工

企业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x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

2 / 3

★★

x日共计x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学校教职工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我于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___ 月___日共计___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3 / 3

婚假辞职报告篇5

1、婚假天数 : 通常按 3 天计算。、婚假天数: 天计算。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

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 29 号 规定:婚丧假 1-3 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 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 3 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 各地晚婚假总天数 10-30 天。、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 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 体见 qq 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1] 》。

3、注意 : 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注意: 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 《xx 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有调整。《全 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 qq 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 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 : 男满 25 周岁 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晚婚: 周岁/女满 周岁初次结婚。按照 1982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 结婚年龄推迟 3 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 22 周岁、女子为满 20 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 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 3 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 25 周岁或者 女子年满 23 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 24 周岁以 上生育子女的。[编辑本段]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一)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 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 29 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 常情况下,婚假 1-3 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 67 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 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 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 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 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 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 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 年 2 月 20 日 [1980]劳总薪字 29 号)qq 鱼提示:(59)中劳薪字第 67 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

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 如下文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 2 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三)地方政策文件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 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 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 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 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北京市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 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 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 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市第十二 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 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 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 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 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1 日天 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 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 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 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 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 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9 月 2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九条 生育为晚育。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4 周岁初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 20 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 30 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 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 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26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晚婚的婚假=15 天 福建 : 晚婚的婚假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

日,男方照顾假为七 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6 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修订)晚婚的婚假=30 天 甘肃 : 晚婚的婚假 “第二十五条 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 30 天;实行晚 育的,其产假为 105 天,并给男方护理假 15 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 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 年 11 月 25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广东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修订)广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九条 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 12 天;已婚女职工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 14 天,同 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 20 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 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3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贵州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 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 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 1 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 1 年的农村义 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河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 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 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河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8 天 =21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 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 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02 年 11 月 30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黑龙江: 黑龙江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 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0 月 18 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湖北: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18 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 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2002 年 12 月 1 日湖 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湖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 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 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 次会议修正)吉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 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江苏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0 天 =1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条 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 15 日;晚育的增加产假 30 日,并给予男方护理 假 10 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 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 25 周岁,女方年满 23 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 妇女年满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9 日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辽宁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 “第三十条 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 23 周岁 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 7 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 60 日,男方护理假为 15 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 1 月 13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 内蒙古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 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 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宁夏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 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 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11 月 7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青海 : 婚假

3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 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0 日青海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4 天 =17 天 晚婚假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 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晚婚的婚假=1 个月 山西 : 晚婚的婚假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 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 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8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陕西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 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 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 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 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川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已婚妇女晚育 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 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正)新疆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20 天 =23 天 晚婚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30 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 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 年 5 月 25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云南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5 天 =18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 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 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7 月 25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浙江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12 天 =15 天 晚婚假 “第三十六条 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

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 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 : 婚假 3 天 +晚婚假 7 天 =10 天 晚婚假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 天。晚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 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暂未查到有关文件。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

48 2073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