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劳动仲裁申请书【优秀5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一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岁,系退休职工,住。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裁。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96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________元并由第一被诉人________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
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_________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__________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__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__________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被诉人关于退休人员、其岗位工资在退休时应当享有的有关规定,申诉人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市。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一、;。
二、;。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三篇】
被申请人:北京xx有限公司,住北京市xx区。
法定代表人:xxx,性别:职务:电话: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月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武汉市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xxxxx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xxx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xx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xx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五篇】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4号楼2单元2号。
电话: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1号。
联系方式:4392563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80年8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年5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年8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年5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年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年6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年6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年8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定给申请人。
从1994年8月至20xx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年5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xx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xx年到20xx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20xx年11月14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20xx年9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199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1994年8月至20xx年,申请人无数次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鄂贵京。
20xx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