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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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第一篇】

车主为自己的货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未按规定时间到车管所年检,而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另一种是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接下来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情。

2013年4月17日,陈某为其所有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6日。2014年2月10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车辆受损。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驾驶失误是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2月12日,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辆的技术性能、车况和外表撞碰刮擦痕迹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事故前,车况良好,各部机件、灯光装置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月,陈某逾期年检,该车实际年检时间为发生事故后的2014年2月28日,经检验合格。

陈某赔付第三人医疗费等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对责任免责条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据责任免除条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赔。

分歧。

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虽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车辆经鉴定机构检验合格,交警部门认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驶失误,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仅依据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拒赔,依据不足,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向陈某明确说明,保险合同和免责条款均合法有效,车辆发生事故时未年检,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免责条款表述清晰,不存在歧义,且免责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作出提示,陈某本人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第十三条第二款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之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已经对陈某作出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此可见,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是每个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便保险合同中未明确表述,被保险人也应当予以遵守。

保险理赔案例【第二篇】

11月13日,投保人曾长云先生将一辆自有的凌志小轿车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南县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盗抢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注明车辆的保险价值为六十二万元,保险金额为四十九万六千元,并按照此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6月10日,投保人的车辆在广东省佛山市被盗,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车,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投保人于1911月24日向保险公司索赔,3个多月后,保险公司答复只同意赔款210800元。投保人认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20%的免赔率后,保险公司应该赔款396800元。双方争执不下,投保人遂请林仁聪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后,律师代表投保人提出免赔率应为10%,将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赔款请求变更为446400元。

保险理赔案例【第三篇】

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年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杭交通监理站鉴定,刘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某部队参加驾驶员培训,取得了学习证和毕业证明书,因未在部队实习和考核,未发给其军人驾驶证。1986年12月刘持军人驾驶证、退伍证和用人单位证明书经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进行有关考核,换发了地方驾驶证。1987年1月刘某调到采购站,于上班的第一天发生事故。一审法院就刘所持驾驶证效力要求发证机关作出认定,龙岩地区交通监理所称该加强证无效。一审法院依民法通则第一十八条规定,认定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刘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第四篇】

案情回放。

去年5月,泸州周某驾车从加油站内驶出时撞上了庄某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庄某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未让车道内的直行车辆先行,应负主要责任。不久后,庄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周某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事故损失的70%。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所持驾照没有年检资料,属于无证驾驶,依法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照过期未年审或未换证的,超过一年才会被吊销,而周某的驾照仅超过10天未年检,未被吊销,因此不是无证驾驶。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支付12万元;而肇事司机周某应承担4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又出现了新的争端。原来,周某的肇事车不仅投保了交强险,还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可该保险公司同样认为,周某属无证驾驶,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周某又说没钱赔。无奈之下,受害者庄某的家属再次来到法院,向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希望法院能让保险公司支付这笔赔偿。

律师说法。

“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所以,如果在年检到期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周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显然,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给予保险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理赔案例【第五篇】

张女士,今年48岁,原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国营乐中农场医院工作,207月9日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诊疗,经海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乳腺癌。随后,她向民生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民生保险贵港中支在第一时间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得知她住院的消息,业务人员也多次打电话向她表示慰问。年10月10日经民生保险审核确认,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第六篇】

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月8日,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保险理赔案例【第七篇】

江西省某县一乡村,牟xx有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牟xx对弟十分担心,便将住房和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3000元,保期一年。牟xx投保时并未将心中的秘密告诉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其弟在家取暖时引起火灾焚烧了房屋,使一些家庭财产也遭火灾。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及时到现场勘查,了解到牟xx的弟弟患精神病和火灾的原因,火灾的损失余元。

保险理赔案例【第八篇】

20,陈某为其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1年9月2日凌晨4时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接到报案,称g50(往西)a30(往金山卫方向)处有一辆轿车侧翻,未看到司机,交通影响不大。5时54分,事故驾驶人陈某之子亦报警称翻车,无人伤,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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