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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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篇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企业基层班组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矿商贸及服务类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的创建、培训、咨询、服务和评审。

第二条本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 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xx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

第三条标准中所涉及的班组是指:企业中最小的行政单位,是企业内部最基层的劳动和管理组织。是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上,把生产过程中相互协同的同工种工人、相近工种或不同工种工人组织在一起,从事生产活动的一种组织。

第四条标准中所涉及本质安全的定义为: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本质安全,就是通过追求企业生产流程中人、物、系统、制度等诸要素的安全可靠和谐统一,使各种危害因素始终处于受控制状态,进而逐步趋近本质型、恒久型安全目标。

本质安全型员工包括两方面基础性含义:一是在本质上有着对安全的需要。二是通过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可以实现系统及个人岗位的安全生产无事故。通俗的说就是: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

本质安全型班组是指,班组建立和形成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即使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条件下,也能够依靠班组内部的功能保障和制度约束,实现本班组及岗位长效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评定标准(以下称评定标准)可概括为“5831”模型:即五项基础、八大支柱、三项支撑和一个目标。上述四大模块共同构建成一个“班组安全屋”。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班组活力;根据安监总管四[20xx]82号《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

第七条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旨在增强员工安全素质、提高班组安全能力、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并依据《评定标准》组织示范班组达标评定工作。

第三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九条岗位与职责

(一)班组长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

(二)安全员

班组应按要求设置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

班组必须按要求设兼职的群众安全监督员,其业务受车间工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班组长、班组安全员是否按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班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遵章守纪,是否按“五同时”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群众安全监督员发现班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时,要及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逐级反馈。

(四)临时负责人

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分散工作团队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安全员不在岗时,班组长必须明确安全代管人员。

班组长不在岗时,安全员有权安排班组有关人员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五)员工

建立班组成员“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履行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制度、规程和标准

(一)规章制度

班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员工,规范员工的生产作业行为。

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班组会议制度、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班组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班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二)操作规程

班组每个岗位所从事的作业及其所操作的设备、使用的工器具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应的操作标准。

(三)作业标准

班组应建立和健全现场管理标准、员工行为标准、岗位作业标准、设备点检标准、质量控制标准等,标准要科学、合理、适用;做到“简化、量化、程序化”。

(四)临时措施

对临时性工作,班组应制定出书面安全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五)执行

班组成员对上述各项制度、规程和临时性措施要做到:应知应会、能说会用,制度上墙、熟记在心、严格执行。

(六)评估与修订

班组要根据现场资源和相关因素的变化、以及以往事故教训等,检查现有制度、规程和标准。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教育与培训

(一)计划

班组要根据本班组的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制定并实施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二)要求

班组长、安全员、群众安全监督员应经过岗位任职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班组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班组要组织其签订“师徒合同”,制定系统的训练计划,进行指导和考核。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方法

班组要在传统安全教育基础上,运用TWI、OJT、OffJT等现代化方法和工具,有计划地对下属和新员工进行技能训练和现场指导,提高班组成员作业技能。班组应创新安全教育的方法和形式。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台账

(一)台账与内容

班组要建立两本安全管理台账,即静态的管理制度类台账和动态的原始记录类台账。

静态的管理制度类台账包括:班组人员基本情况表、主要作业内容及危险因素一览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安全承诺书、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安全设施登记、劳保用品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资料。

动态的原始记录类台账包括:安全活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危险源(点)监控记录、危险作业和非常规活动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班组自主点检记录、事故预想与应急演练记录、安全考核记录等。

(二)台账管理

静态的管理制度类台账要做到有效版本完整保存,并附有持续改进的.内容;动态原始记录类台账要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清楚,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第十三条设备与设施

(一)生产设备设施

生产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班组要对生产设备设施中不安全因素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并能按本质化安全目标要求,提出技术改造、现场改善提案,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度。

(二)安全设备设施

班组应对所辖区内预防、控制和减少事故影响的三类安全设施,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齐全、完好、有效。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第四章安全管理八大支柱

第十四条作业程序

(一)作业前的准备

班组在作业之前,要进行工器具和作业文件的准备、班前安全检查和生产现场的安全巡视,掌握安全状况。班前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转情况、作业现场隐患、班组成员劳动纪律、精神状态、劳保用品的配备与穿戴情况等。

(二)班前会与班后会

班组每天要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具体安布置和总结当天(班次)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危险辨识

员工在作业之前,要对作业方法、程序、物料、工器具、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查找和识别危险源和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四)隐患排查与治理

班组应对作业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进行隐患排查。

班组要采用安全检查表等方法,通过岗位自查、员工互查、安全员检查、班组长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改善提案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将隐患排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置,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隐患治理;班组不能解决的,要提出相应改善提案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五)作业行为管理

通过开展安全提醒、安全确认、互保联保、反习惯性违章等活动,消除“三违”现象。

对作业方式不正确、操作动作不合理、站位不当等行为隐患要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落实监控措施。

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指挥,落实安全措施。

(六)作业过程控制

生产均衡稳定、产品质量稳定、设备运行稳定(简称“三稳定”)是班组作业安全的重要条件。班组成员要通过精心操作、落实岗位点检、加强自主维护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的平稳、可控。

运用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掌握现场人、机、料、法、环诸要素的实时状态和变化,使相关要素处于受控状态。

(七)作业现场管理

作业现场的照明、通风、噪声、温度、湿度、粉尘浓度和安全通道、梯子、护栏、安全标识标志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班组对作业现场的整理、整顿、清扫和清洁工作,要有明确的分工、落实责任,做到现场整洁、有序、物流顺畅、标识规范。

(八)标准化作业

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作业标准要采用可视化的方式在现场展示,指导员工作业。

第五章安全管理三大支撑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活动

(一)安全活动日

班组每周要确定一天为安全活动日,围绕作业安全和班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活动,要求全员参加,明确活动内容和活动主题,活动时间不低于45分钟。

(二)安全专题会

班组每月要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研究解决作业安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改善提案活动

班组要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改善提案活动。改善提案活动有制度、有要求、有奖励措施。做到:员工参与率高,提案覆盖面广,提案采纳率高,提案件数持续增长,改善效果显著。

(四)班组创新活动

结合本班组的特点,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在学习借鉴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行业特点和时代特色,在管理方法、操作方式、工艺装备、工具量具、原燃材料等方面开展“五小”(小发明、小改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创新活动、安全QC小组活动,探索安全自主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班组的安全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五)班组安全文化创建活动

班组应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班组特点的安全价值观,逐步塑造“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安全型员工,打造班组及岗位长效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型班组。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

(一)职业危害防治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检测,各项有害因素应符合国家标准。班组要对超标有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岗位员工应掌握职业危害防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二)职业危害防护

班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有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岗位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三)职业危害告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点应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员工要明确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

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四)作业文件

班组成员要按照职业健康与安全体系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做所写、记所做”。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一)应急预案

按照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和预案体系,结合班组特点,针对岗位存在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班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措施齐全、正确。

班组成员要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法、处理程序、应急联络电话和联络方式。

班组至少每年参加一次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善提案,并对应急处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

班组对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应确定保管责任人,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可靠。

(三)事故应急处置

班组应按照预防和预警要求,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将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

班组一旦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班组长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同时应启动班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事故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配合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按照事故调查结果,在班组开展“四不放过”活动,汲取事故教训。

第六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一)安全绩效

班组安全绩效分为指标类绩效和成果类绩效。

指标类绩效:“三违”现象为零,伤害事故为零,职业病事故为零。安全目标的达成。

成果类绩效:在班组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各类知识成果、技术和管理进步奖等;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班组安全管理模型、班组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机制或对典型事故的有效预防机制。

(二)绩效评定

班组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班组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篇2: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和等级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2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不含2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20万(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50万(含50万)元以上或涉及职工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和快速反应、就地解决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和积极疏导、控制事态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监察局、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总工会、法院、事发地乡镇(园区)、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2、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有关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园区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对欠薪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哄抢公私财物、阻塞交通、妨碍公务、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要及时介入,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业配合调查并处置劳资纠纷;对恶意欠薪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嫌疑的企业主,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

(3)县经贸局: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企业主依法履行其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4)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企业主,可能涉及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调查,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交通车辆保障工作。

(7)县总工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劳资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

(8)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接待和集体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9)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咨询工作,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0)县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1)县法院:负责劳动者欠薪支付令的受理、发出,对严重欠薪、欠薪逃逸以及劳动仲裁生效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行的工作机制,确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指导并授权工作小组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

(12)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本行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3)纠纷事件所在乡镇、园区:负责纠纷职工的接访和思想稳定工作,具体办理企业非抵押资产处置、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实行纠纷事件动态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二)日常办事机构

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专门负责,相关部门及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园区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治安保卫组、调查处理评估组、宣传报道组。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防预警、信息收集职能,做好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信息等具体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对不稳定因素或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并对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制定具体处理方案,及时掌握纠纷事件实际情况,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发放企业拖欠的工资,补充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预防预警

(一)设立举报热线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及县总工会的维权热线电话(1235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利用多种渠道,让用人单位与职工熟知投诉举报的内容和受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隐患严重的单位,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制度

县政府安排劳动保障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建立县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四)完善事件报告制度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

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可同时向县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内容要完整,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与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

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四、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应急处理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一般性劳资纠纷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当事态逐步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措施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当地乡镇、园区研究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乡镇、园区贯彻实施应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决定动用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

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善后事宜,急事特办。积极巩固应急处置成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县有关部门对劳资纠纷调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六、责任和奖惩

(一)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快速、有序运作、处置得当。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缓报、谎报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的前因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本身及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防范措施和修改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各乡镇、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处置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篇3: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篇4:

今年五一假期延长,我镇各景区大力开展营销活动,预计将有大量游客涌入我镇,按照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为确保我镇五一期间安全、有序,保障旅游安全及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保护游客及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防范为主的思想,以开展安全检查,落实防范措施,整治治安问题,整改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保卫为重点,齐抓共管,落实责任,明确目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工作目标

当遇到有紧急情况,主要指突发刑事治安案件、旅游事故、食品安全、交通事故、火灾、落水事故等,根据本预案,各就其责,妥善处理,尽量将危害降至最低,把保障游客及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组织领导

成立五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和处理各种应急安全事件。

组长:杜卫华

副组长:王建超

成员:五一期间值班镇领导及镇干部(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每日带班领导组织、指导好安全工作,带队做好安全巡视,重点针对五一期间疫情防控、旅游安全、交通安全、治安稳定等方面,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各项制度。

四、工作要求

1、每日开展巡查,对吉福路沿线及各景区景点进行督查,加强排查隐患,树立“安全第一”观念,加强预防,防患于未然。

2、督促企业严格遵照各项安全制度法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当紧急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镇领导及区有关部门,妥善处置,若出现迟报瞒报将严肃追责。

4、严格遵守值班值守各项规定,落实每日报平安的工作要求。

劳动安全应急预案 篇5: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及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环境污染、国防生产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三)《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四)《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xx府发〔20xx〕44号);

(五)《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办发〔20xx〕318号)。

三、事故分类

(一)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报告;单位负责人或所在地街镇乡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至县政府、市安监局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五、善后处置

较大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处置,一般事故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和行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和分级处置。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县政府直接牵头负责处置。

(一)较大事故善后处置

由县政府牵头,成立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担任组长),行业主管部门、安监、监察、宣传、、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工商、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政府牵头),安监、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卫生、民政、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三)非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善后处置

由事故所在地街镇乡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六、事故调查

(一)一般、较大事故调查由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县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三)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处置组、综合组等。

1﹒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公安、劳动保障、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街镇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2﹒处置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安监、公安、总工会组成,邀请检察院参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综合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宣传、公安、总工会参加,完成调查报告、对外宣传解释等工作。

七、调查报告

(一)调查领导小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责任或非责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3﹒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5、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8、事故的性质;

9、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0、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11、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2、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

八、事故结案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均由县政府批复结案。

县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县政府领导启动事故处置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传达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武警部队、驻足部队援助工作。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县办: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社会稳定工作。

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提出抢险救援方案,提供相关资料、器材和物资实施抢险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态势和处置情况。尽力提供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便利条件。积极组织参加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5、县安监局:按要求负责现场指挥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6、县企业发展局: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处置相关工作,尽力提供必要帮助。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

7、县教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

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区域警力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程序预案。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

10、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3、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要求,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认定、政策咨询以及参加事故善后工作。

15、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突发性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灾害实施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参与煤矿、非煤矿山、房屋拆迁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县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7、县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市政设施引发的事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行业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资料、器材和物资。为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提供所需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和通行便利,为灾区疏散群众安排运输工具。在水运事故处置过程中,负责调集抢险船舶,组织疏散遇险人员,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通航水域秩序,提出施救技术方案,组织水上搜救。

19、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农用机械事故,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的各类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0、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渔业船舶事故,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渔业船舶资料、器材和物资。

21、县贸易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相关技术资料和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协调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保障事故处置物资供应。

2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医疗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所在地环境污染的监测应急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24、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5、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旅游行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26、县总工会:参与事故抢险及调查工作,配合当地街镇乡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为群众提供相关权益咨询。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27、县气象局:负责启动事故所在地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28、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个体工商户和商贸行业事故进行抢险救援,积极配合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乡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9、涉及街镇乡: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处置程序,主要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30、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其他说明

(一)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指各类企业,所称“非生产经营单位”指企业外的个体工商户和村(居)社等。

(二)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不能够确认有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由所在地街镇乡具体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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