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的论文可以写(优质8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读预览】此篇优秀范文“税务的论文可以写(优质8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整理分享,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此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一篇】

摘要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和加强税务系统作风的建设以防控廉政风险。防范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必须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六破六立。

关键词“权力+权利”;作风。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为全面加强基层税务系统效能建设,大力提高执行力,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目标、突出四项重点、营造一种好风气。围绕一个目标,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部门执行力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影响部门效能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激励“四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着力建一流队伍、育一流作风、强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使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干部素质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突出四项重点,即坚持执法为民、聚财为国宗旨,坚持依法治税根本方针不动摇,继续实施三大发展战略,落实好三个服务根本要求,突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行政问责、队伍建设四项重点工作,大力提高税务部门的执行力。营造一种好风气,就是营造一种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的好风气。

如何作到廉政,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以提高税务系统的执行力;二是加强税务系统作风的建设。

一、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

(1)对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理论内涵的思考

“权力+权利”制约模式的理论内涵。一是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是规范权力运行的两种基本途径和方法。权力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对权力的科学配置、相互牵制、强化监督,使权力运行的各环节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从而防止权力恶性扩张和异化,减少和防范廉政风险。权利制约,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是通过对权利的保护,为权力行使划定界限,防范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防范廉政风险,必然要加强权力制约,权力不足以完全制约权力,必须辅以权利制约。二是“权力+权利”制约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共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分为两个层次:消极制约和积极制约。消极制约指权利乃国家权力止步之处,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构成了权利对权力的积极制约。虽然,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冲突,但二者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因此,“权力+权利”制约最终统一于社会共同利益,以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为最终归宿。

(2)对当前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的分析

税务廉政风险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三个方面。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运行,防范税收执法权运行中的廉政风险主要针对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权力制约程序不科学产生廉政风险。一些执法流程设计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造成部分权力缺乏相互支撑和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明显,没有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机制,给权力“寻租”带来空间。

2、对税收自由裁量权控制不当引发廉政风险。当前在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时,各地税务部门普遍通过限制裁量范围、细化裁量标准和幅度来规范其运行,但是这样的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容易导致机制制度的僵化。现代法治要求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简单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按比例原则行使,以应对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因此,当前不是要通过详尽的实体规定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而是要通过建立完善程序性制约机制,如强化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保证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不被滥用。

3、控权手段不完善引发廉政风险。如税收执法责任制电子考核主要依靠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监察子系统,但其设计相对简单化,主要限于对程序尤其是时限的控制,而对减免税审批、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权力比较集中的环节基本靠手工考核来监控。手工考核由于量大复杂,没有真正建立控权的机制,容易形成廉政风险。此外,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由于检查范围有限、检查深度有限、检查人员水平有限,容易造成检查质量不高。同时受各种因素干扰,检查出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反映并解决,从而引发廉政风险。

(3)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规范税收执法权运行,防范税务廉政风险的设想

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关键要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内部制约和强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执法权的外部制约结合起来,建立内外结合、纵横交错的立体控权模式,防控廉政风险。

目标模式:牵制利益,完善领导层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健全手段,加强自上而下的纵向权力制约;优化程序,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重点环节的横向制约;权利优先,完善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权的外部制约,实现廉政风险防控由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零敲碎打、事后防控向部门分权制约、过程控制、系统防控转变。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利益牵制,完善领导层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实施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加强对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内部制约和过程控制。把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监督手段相结合,集中于某一位决策者分管,或成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基础上,在决策成员内部引人利益牵制机制,强化决策主体内部成员的相互监督。

2、健全手段,强化自上而下的权力纵向制约。首先,根据税收发展战略,分级准确定位税务部门的权责,明确权力和权利边界,严禁越权行为,自觉维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其次,抓好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三个层次的权力制约,探索税收执法权层级管理监控模式,形成分层闭合监督的内控组织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控权手段。细化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手工版考核要求,不仅明确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责任,更要考虑设置合理考核路径,避开人情和利益的干扰。 3、优化流程,强化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横向制约。加强税收执法权的横向制约就是通过优化流程、规范程序,重新配置权力,压缩廉政风险点。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制度机制漏洞、危害损失程度等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分项评估,对税收调查管理权、审核审批权、行政许可权、检查权、处罚权等自由裁量权和执法风险较大的重点环节的权力在尊重业务流程本身的运行规律,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的审批事项的力度,并加强后续管理,形成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业务流程。

二、加强税务系统作风的建设

(1)把握新形势,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加强党的建设的关系。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诚于中而形于外。党性是作风的内在依据,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应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线,推进作风建设深人开展,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行风。

2、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税收中心工作的关系。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作风建设必须始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来开展,而不能游离于税收中心工作之外,搞两张皮。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作风建设放到税收工作全局中去谋划、部署,使之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努力把良好的作风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以优良的作风促进税收科学发展,以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绩检验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

3、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作风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表现。加强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必须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一起部署,共同推进。只有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干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及早发现和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引向深人。

(2)研究新情况,努力做到六破六立

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必须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六破六立。

1、破除因循守旧思想,树立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之风。要从小进即满、故步自封、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摊守业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大胆摒弃思想守成无成本,解放思想有代价的错误观念,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做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坚持用创新的精神谋划工作、破解难题,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2、破除学习无用论,树立善于思考、学用结合的勤学之风。要破除学习无用论,坚决克服心浮气躁、浅尝辄止、学用脱节的不良学风,树立求知若渴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始终保持勤于钻研、乐于探究,保持思想、知识、能力的与时俱进,避免知识老化、思想僵化、能力退化,确保自身素质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知识本领和履行职责相适应,努力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

3、破除有罪推定思维,树立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亲民之风。要坚决破除对纳税人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在治税理念上由传统的整治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倡导纳税人优先、纳税人受信赖的工作理念,树立善待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亲民之风。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做到思想上尊重纳税人、感情上贴近纳税人、工作上信任纳税人,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3)探索新方法,把握作风建设的五性特点

加强作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握其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作风建设具有渐进性,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优良作风的养成需要日积月累,加强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娥而就、一劳永逸,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不能一手硬、一手软,不能有旺季、淡季之分,防止发冷热病。作风建设既具有长期性、渐进性,也具有阶段性;既需要经常抓、抓平常,也需要集中抓、分阶段抓;既需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将作风建设纳人经常性轨道,也需要立足当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解决。

2、作风建设具有崇上性,必须领导带头,以身示范。龙头怎么摆,龙尾怎么甩。好作风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领导干部是作风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推动者,是一个单位作风的风向标。领导干部在作风上身体力行、作出表率,就是一种无言的要求、无声的号召,对广大干部职工能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3、作风建设具有导向性,必须树立新风,弘扬正气。作风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良好的作风是一面旗帜,能够扬善抑恶、扶正祛邪,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坏的作风则是一种腐蚀剂,如果不加遏制,就会滋生蔓延,甚至酿成大患。因此,建立市州局工作综合绩效考核机制,并在基层单位探索推行“四考两挂”绩效考核办法,即以业务能力素质测试、岗位目标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学习考勤为主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收人挂钩。通过制定有利于干部作风建设的激励措施,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激励理论与税收不遵从行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3)。

[2]d·j·皮里《纳税人服从经济学》,载彼德·m·杰克逊主编《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电子腾图出版社,2000.

[3]朱俊福。《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防控税收执法廉政风险》,《中国税务年鉴》,2011.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二篇】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提供了快速,准确的信息服务。

但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同时,计算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出现了许多新的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各种病毒及其变种,所以信息安全技术的要求将更加严格,越来越多的电脑用户开始关心安全和数据安全。

本文主要描述和不安全因素的现状特点,计算机网络信息,网络信息的安全防范措施,还介绍了基于计算机的保护策略的网络安全技术。

关键词:计算机技术网络不安全问题信息安全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它的开放性,共享,互联程度的增加,网络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及相应的网络技术,安全、有序、高效的网络安全运行,是保证网络的一个关键,高效,有序的应用。

1网络信息不安全原因

不安全的网络从总体上看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人为和自然灾害;另一方面是网络系统本身的缺陷。

人的原因是人的入侵和攻击,破坏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些“黑客”计算机病毒可以方便地在网络中传播,入侵和攻击,摧毁单位或个人计算机系统,窃取机密信息和帐户密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灾害的主要原因是指火灾,洪水,暴雨,雷电,地震的破坏,环境(温度,湿度,振动,冲击,污染的影响)。

据调查,许多大型计算机房,没有地震,防水,雷击,电磁泄漏或干扰措施,接地系统缺乏周密考虑,因而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可靠地运行,这是常见的。

设备损坏,数据丢失等现象。

2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和特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31日,网民规模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在亚洲互联网用户总数的%。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161000000人,网络购物用户每年增长%,是增长最快的应用程序用户。

互联网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所有的学习领域,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但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问题,并越来越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目前,企业已在其内部办公网络的数据进行整合,从上到下建立一个数据采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对网络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相比于网络安全的维护网络安全投资网络建设的投资远远落后。

许多人没有目的和清晰的认识,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现状,有许多认知盲区,没有形成主动预防的意识,积极响应,更不用说提高网络监测,保护,响应,恢复和战斗了。

病毒泛滥防不胜防

据公安部发布的《第九次全国信息网络安全状况与计算机病毒疫情调查报告》。

在已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中,感染计算机病毒、蠕虫和木马程序的情况占全部类型的%。

目前,加重计算机病毒木马本土化的趋势,品种更快,更多的变化,潜伏性和隐蔽性增强,识别难度更大,和杀毒软件的能力更强,攻击目标是明确的,显著的盈利目标。

因此,一个计算机用户账号密码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

木马病毒传播的主要渠道是网页挂马和移动存储介质中,网页,网页木马和可移动的存储介质,其中的`网页木马出现复合化的趋势。

病毒,木马,蠕动蔓延的长期影响的总体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

黑客的威胁

黑客们利用单位的安全漏洞,非法访问内部网络,未经许可,任何修改各类数据,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扰乱了网络的秩序。

3网络安全的防范策略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应用:(1)虚拟网络技术的使用,网络监控和入侵的预防手段。

(2)用于保护网络免受黑客防火墙技术。

(3)检测和病毒查杀病毒保护技术。

(4)为了保证应用平台和操作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安全应用系统的安全技术。

有关法律、法规和提高网络安全教育。

除了上面提到的技术手段,大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人工措施不容忽视。

近年来,网络安全威胁,网络欺骗是因为网络安全意识的淡薄等相关的原因。

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进,结合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发挥有效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唐明双.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建设的研究[j].数字技术与应用.(12).

[2]王大鹏.计算机网络安全与防范策略研究[j].科技视界.2012(26).

[3]朝晓华.浅析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j].黑龙江科技信息,,15.

[4]关良辉.电力企业局域网的信息安全研究[j].电力安全技术,2010.(6).

[6]刘广辉.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问题与防范策略探讨[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2(06).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三篇】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外派员工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员工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内部流动,不产生劳动合同的变更;二是采取变更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与外派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三是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的前提下,母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给母公司劳务费。

1.两边发工资

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分别发放,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按本企业标准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母公司补发差额,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劳务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员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母公司劳务费。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即以签订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母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费用。

1.两边发工资,母公司代缴社保费及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两地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个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地企业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外派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缴清算。但是,两地企业只能由一地企业减扣除数。在实践中,税务申报采用电子形式申报时,由于电脑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汇算清缴的方案。

(2)企业所得税。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对外派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的政策可能存在争议。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各有各的政策规定,宁夏、青岛等地方税务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指出:“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样,浙江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精神,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应提供外派员工名单清册”。但此解释就没明确子公司为跨省企业如何处理的答案。因此,考虑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外派人员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应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另外,由于两家企业均为独立纳税人,两边发工资,在两家企业一家有盈利、另一家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家企业调节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1)个人所得税。异地企业以支付劳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予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母公司若有劳务输出派遣资质,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可按差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可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支付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及附加税费。母公司收到的服务费,属于母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按对应的税目缴纳流转税还是增值税,应视母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定。目前,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外,

其他

服务均适用6%;除上述服务外,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费,应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并计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根据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发票,按“服务性质、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需特别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实际支付的外派人员费用大于收入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额。因此,具体执行应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操作方案应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从上述分析可得出结论,母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给母公司劳务费,此结算方式相对较为合理,符合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其它方式或多或少存在税务稽查风险。实际上,由于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其人员为母公司提供服务,产生的收益属于母公司所有。这样,以母公司名义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其业务实质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劳务,外派人员工资性收入适用劳务费方式结算。

-->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四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在激烈的市场中获得生存并发展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税务风险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通过对税务风险管理进行介绍,深入分析企业税务风险的种类和成因,并提出加强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为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风险导向型;税务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活力不断被激发出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尤其是小微企业,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小微企业工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约为60%,税收贡献比率约为40%[1]。

但是,小微企业由于其组织结构不全、财务管理不善等原因,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和企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2、当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种类和成因分析

由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内外部环境复杂多样,企业税务风险种类繁多,成因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划分,企业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属于企业面临的外部风险中的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税收执法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五篇】

摘 要: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约束、辐射等重要作用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文章从高校廉政文化的内涵、作用以及现实路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进而为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找寻新途径,充分发挥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高校 廉政文化 现实路径

一、高校廉政文化解析

廉政文化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特征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统一;廉政文化体现的是一种信仰、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廉政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廉政文化建设旨在教育全社会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取向,形成崇尚廉洁、贬斥腐恶的社会评价,努力营造清正廉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进取、无私奉献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

高校廉政文化是"以校园为主要活动空间,以领导为关键、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全体师生员工对廉政的道德化认知、廉政素养和道德价值取向,是廉洁从政的先进思想道德观念及其指导影响下形成的廉政制度、工作规范、组织、体制、机制、校园风气和意识形态的总和。

二、廉政文化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作用

加强纪律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廉政文化活动通过理论研究、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体,能够借助新兴媒体对党政干部和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教育,便捷的掌握相关的廉政知识,形成"廉美腐丑"的价值观念,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校园服务、学习生活中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进而在外部条件上保证高等学校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二)约束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种合力的作用,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当然也受到廉政文化建设的影响,而且廉政文化建设属于一种无形的力量。廉政文化属于绝大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绝大数人接受的价值观,它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廉政文化这一无形的力量,属于一种软手段,假如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大家认可的价值观,廉政文化就会发挥相应的作用,他会受到来自他人的舆论鞭挞和来自自己内心的良心谴责,从而迫使其纠正不当行为,有效地促进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辐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阶段,高等学校正从昔日的象牙塔走到社会的中心,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知识、服务社会的历史重任,被人们称为"精神的灯塔",大学校园的廉政文化不仅直接对社会产生辐射作用,而且通过源源不断的毕业生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有其特殊性,要求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真正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在校园内,以廉政建设为主题,开展主题教育,宣传廉政知识和廉政理念,重点学习廉政制度,通过校园文化载体,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与廉洁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文化活动,使廉洁、诚信、守法等观念植根于广大师生的头脑之中,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一)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系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是具有战略性的远见工程,真正涉及到高校的各个方面,作为学校领导,必须从关系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全校层面上提高认识,做到层层分工、责任明确,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工作安排,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学校的日常工作,狠抓落实。建立由纪委牵头,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进而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并不单单是某些部门或者是领导干部的事情,它是一项全校性的活动,领导干部、教师和学生都要参与其中。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不同内容、形式和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性,使领导干部达到"权力与服务"的统一,教师达到"教育与育人"的统一,学生达到"学习与做人"的统一。

教师是主角。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侧重于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培养教师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严于治学,敬业奉献、恪守学术规范的精神品质,使教书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学生是主体。要以诚信做人为重点,侧重于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大学生的廉洁意识。结合德育工作,开展廉洁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引导大学生诚信待人、诚信处事。

(三)处理好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的关系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相辅相成,没有文化的引导和支撑,制度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没有制度的规范,廉政文化也难以得到保障,单纯依靠思想道德教育和人的自觉性进行反腐倡廉工作肯定是乏力的。因此,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制度文化建设。

(四)拓展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平台

首先,创新教育形式。高校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要积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作用,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此外,还要增加党校培训、教师培训和新任干部培训的反腐倡廉政策宣讲和教育内容,扩大教育宣传面。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资源,例如宣传栏、校报、校园网站、广播、电视等校园媒体,及时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进展、成效和经验,大力宣传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并通过开展廉政文化知识竞赛、征文演讲、文艺汇演、书画展、唱廉政歌曲等形式,使广大师生在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熏陶。

其次,拓展教育渠道。廉政文化建设之中,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如何让把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校外资源,将廉政文化进学校与廉政文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组织参观革命博物馆、革命老区、反腐倡廉展览、参观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而提高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性。

总之,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关系到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要常抓不放,要狠抓不放,要常态化、长效化,要当作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完成。在高校建设中,除了抓好教学以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建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廉政文化建设[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

[2]李成言。廉政工程:制度、政策与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景少素。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0.

[4]吴成九。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d]。首都师范大学,2009.

[5]陈广奕。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探析[d]。山东大学,2010.

[6]邱生书,曾小兰。浅谈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6,(2)。

猜你喜欢: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六篇】

摘要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同时,精神文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从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廉政文化建设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性。中国廉政文化建设的提出,有其历史继承性和现实需要、时代背景,也是出于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应借鉴优秀的古今中外廉政文化,汲取先进部分,采取加深道德教育、深化制度保障、强化监督机制、注重人员选拔、发展物质基础等方式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关键词廉政文化建设

一、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人类的进步不可避免的同物质文明划上了等号。然而从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廉政文化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一)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历史继承性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廉政文化建设有其历史继承性。丰富的廉政文化遗产是我们炎黄子孙宝贵的精神财富。中国历史上涌现过大量的清官廉吏,产生过许多廉政理论,颁布过各种奖廉惩贪的律令,也创作过"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的廉政佳句流传千古。

这些都构成了中华民族贯穿古今的廉政文化纽带,廉政文化虽然不同于物质文明能在短期见效,能够满足人们的日常所需和维系生活。但是它是存在于人民内心的希望和期盼。海瑞、包公等清官的形象,在众口相传中不断得到完善和认可,正说明自古以来,在百姓心目中始终凝聚着一种清官情结,他们渴望惩恶扬善,希冀勤政为民,歌颂廉洁自律,崇敬扶正祛邪。发展廉政文化建设是发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建设的必然需求,也是中国人民的内心需求。

(二)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社会飞速发展中,廉政文化建设有其迫切的现实需求。我们不能将廉政文化建设只看成是一种理论的提出,一个概念的划分,而是应该看到,这是对于当代社会必须要落实的实践问题。

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当代社会,高中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腐败情况呢,其外界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发展,于物质上的诱惑。光怪陆离的世界产生着致命的吸引力。但是从根本上说,是这些官员的内心抵挡不了诱惑,这就是廉政文化建设要医治的"心病"。在面对挑战的时候,他们不是想着怎么解决,而是想着怎么将难题推出去;在面对利益的时候,他们不是想着怎么忠于人民,而是想着怎么实惠自己;在权力面前,他们不是想着怎么造福百姓,而是想着怎么以权谋私。当社会越发达,他们面对的诱惑就越大,如果没有廉政文化建设这副"心药"医治好贪念的"心病",只能有越来越多的官员丧失立场,贪污腐化,这样的结果不仅仅是官员无所作为,工作停滞不前,严重者,比如收受利益导致的"豆腐渣"工程,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此,我们就要打造一个崇尚廉洁,遵守法制,讲究诚信,注重自律的社会文化环境,这就要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精神基础和智力支持。

(三)中国廉政文化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

在今时今日的中国,很多人不宜贪官为耻,反以腐败为荣。廉政文化建设不止要在官员中普及,而是应该在全民范围中倡导。举个例子来说,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院内撞到两名女生,司机没有停车,继续行车接宿舍的女友,车祸中的两名女孩儿一死一生。肇事者在返程时候被拦住,该人高呼"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后证实,该男子名为李启铭,其父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这就是网络上流传一时的"我爸是李刚"事件。姑且不论这个事件中的李刚本人,为官如何。从李启铭的说话中,我们就能了解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官的看法。那就是"好使"也是"好官"。在很多百姓的心目中,好官还是廉洁自律、为民办事的官,但是更多的时候,他们羡慕的是那些当官的,可以解决他们解决不了的事情,可以开豪车住豪宅,可以前呼后拥。若是哪个官做不到这些,大概还会被某些人称为"没出息"。一种文化滋养一种氛围,一种氛围熏陶一种心态。这说明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由其是廉政文化的建设,没有做到同步,而是产生了失衡。我们要在全民中普及廉政文化,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让官能做到民本位,把做官为民当成事业理想而非牟利手段;让民能做到耻贪敬廉,而不是笑廉羡贪,从而使整个社会能做到物质和精神互动的和谐。

(四)中国廉政文化建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支持

在当代社会,往往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远远大于廉政文化建设,事实上,廉政文化建设才应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根基,只有抓好廉政文化建设,才能从源头上搞好反腐倡廉工作,才能做到稳固政治根基,防患于未然。很多人认为,反腐败的过程中,依靠法律制度就可以约束和解决了,廉政文化建设是否为多此一举。不可否认,法律制度在制止贪污腐败方面的重要性,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唯制度化。在没有良好的廉政文化支撑下,有些制度未必可以建立出来,有些制度建立出来了,也未必可以顺利落实下去。举个制度和落实之间的例子,比如闯红灯现象。众所周知,红灯停绿灯行,但是试问每次在交通岗的时候,范文呢,更多的时候是看着车,车少能过就过,不管红灯绿灯,更有甚者,在车辆中来回穿梭。因为制度只是告诉人们红灯停绿灯行是为了安全,并没有在大众的心目中塑造闯红灯是可耻的这一个观念。试想若是路人自己将闯红灯当做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他自然不会去做,或者是他想伸出脚去,结果旁边的人投以厌恶的目光,他自己也会打消念头。怕的是,有一个闯过去的,后来者看见了,觉得没问题,也过去了,而围观者表示无所谓,只留一批犹豫者在后面考虑要不要效仿。国之贪污腐败者就犹如闯红灯的人,围观者即为普通群众,羡慕者即为心有杂念的从政者。所以制度之于腐败不是万能的,绝对不要相信脱离廉政文化建设,依靠制度就能一劳永逸。法律制度制定出来之后要约束人的行为,必须得到人的真正认可。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发挥文化的作用。这正是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二、先进廉政文化的汲取

(一)加深道德教育

现在,我们的学校教育多停留在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课程的教育上,很少还有学校将学生的操行纳入衡量一个学生的范围,更不用说向学生灌输廉洁的思想了。廉政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只是单纯的停留在从政者本身,构不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要注重对国民的道德教育,从时间上看,要从小抓起,从范围上看,要从全民普及。只有从小抓起,才能将廉政文化精神深入人心,只有从全民普及,才能提升社会对腐败的认知程度,才能将那些不和谐的因素,彻底上消除。

(二)深化制度保障

制度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保障,制度与文化互生互惠。要针对本国的文化特色,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廉政文化制度作为保障,得到国民认可的制度,才能更好的落实和执行,而不至成为空中花园。

(三)强化监督机制

我们要学习先进国家,将监督机制强化,尤其是公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引起速度的迅捷、范围的广泛,更能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综观古代的监察制度,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中一些优点。比如说,监察机构独立,这种独立是绝对的独立,不能隶属于地方部门,也不能与地方行政部门有过多的非监察范围的行政往来,以排除同级或者是上级其他行政部门官员的干扰和人情牌的疏通。此外,就是学习古代赋予监察人员的权利。在古代,监察人员官职不高,但是权力很大,代天巡狩,如朕亲临, "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只有赋予监察者较大的权力,才能使他们在监察过程中不受到更多的阻碍。

(四)注重人员选拔

首先,借鉴古代对于监察官的选拔。监察官员本身被赋予了较大的职权范围,又相对独立,那么就要求监察官本身要有极高的修养和素质,自身正才能纠人误,所以,监察官既要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有丰富的经验和高素质的文化水平,应该制定一整套的选拔监察机构人员的方法,务求所选的监察机构人员能恪尽职守。其次,借鉴外国对于公职人员的选拔。对于公职人员的培养从小抓起,也要注重从青少年中有针对性的进行培养,从道德和能力双方面来衡量,作为公职人员的入职准则,不要一味的追求分数上的高低。

(五)发展物质基础

廉政文化的建设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目前,总管各国,廉政文化推广的好的国家,其公务员队伍也能得到良好的保证,尤其是新加坡还采取了高薪养廉。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人均资源不足,高薪养廉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还有难度,但是仍旧可以从子女就学,医疗保险,退休保障方面对公务员队伍实施保障,减少他们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当前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历史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经验,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初秀英。 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学习与探索,2011,(3)。

[2]李静。关于廉政文化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商界,2011,(4)。

[3]赖林涛。 试论廉政文化的内涵、结构及价值[j]。 广西社会科学,2006,(9)。

[4]胡伟。 腐败的文化透视--理论假说及对中国问题的探析 [j]。 浙江社会科学,2006,(3)。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七篇】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为全面加强基层税务系统效能建设,大力提高执行力,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目标、突出四项重点、营造一种好风气。围绕一个目标,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部门执行力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影响部门效能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激励“四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着力建一流队伍、育一流作风、强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使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干部素质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突出四项重点,即坚持执法为民、聚财为国宗旨,坚持依法治税根本方针不动摇,继续实施三大发展战略,落实好三个服务根本要求,突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行政问责、队伍建设四项重点工作,大力提高税务部门的执行力。营造一种好风气,就是营造一种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的好风气。

如何作到廉政,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建立“权力 +权利”制约模式,以提高税务系统的执行力;二是加强税务系统作风的建设。

一、建立“权力 +权利”制约模式

(1)对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理论内涵的思考

“权力+权利”制约模式的理论内涵。一是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是规范权力运行的两种基本途径和方法。权力制约,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通过对权力的科学配置、相互牵制、强化监督,使权力运行的各环节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从而防止权力恶性扩张和异化,减少和防范廉政风险。权利制约,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是通过对权利的保护, 为权力行使划定界限,防范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防范廉政风险,必然要加强权力制约,权力不足以完全制约权力,必须辅以权利制约。二是“权力+权利”制约的价值取向统一于共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分为两个层次:消极制约和积极制约。消极制约指权利乃国家权力止步之处,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构成了权利对权力的积极制约。虽然,权力和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定冲突,但二者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 因此,“权力+权利”制约最终统一于社会共同利益,以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为最终归宿。

(2)对当前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廉政风险防控问题的分析

税务廉政风险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三个方面。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运行,防范税收执法权运行中的廉政风险主要针对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权力制约程序不科学产生廉政风险。一些执法流程设计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造成部分权力缺乏相互支撑和制约,约束力和监督力的作用不明显,没有形成有效的常规化工作机制,给权力“寻租”带来空间。

2、对税收自由裁量权控制不当引发廉政风险。当前在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时,各地税务部门普遍通过限制裁量范围、细化裁量标准和幅度来规范其运行,但是这样的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容易导致机制制度的僵化。现代法治要求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简单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按比例原则行使,以应对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性。因此,当前不是要通过详尽的实体规定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而是要通过建立完善程序性制约机制,如强化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保证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行使,不被滥用。

3、控权手段不完善引发廉政风险。如税收执法责任制电子考核主要依靠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监察子系统,但其设计相对简单化,主要限于对程序尤其是时限的控制,而对减免税审批、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权力比较集中的环节基本靠手工考核来监控。手工考核由于量大复杂, 没有真正建立控权的机制,容易形成廉政风险。此外,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由于检查范围有限、检查深度有限、检查人员水平有限,容易造成检查质量不高。同时受各种因素干扰,检查出的问题不能被及时反映并解决,从而引发廉政风险。

(3)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规范税收执法权运行,防范税务廉政风险的设想

建立“权力+权利”制约模式,关键要把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内部制约和强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执法权的外部制约结合起来,建立内外结合、纵横交错的立体控权模式,防控廉政风险。

目标模式:牵制利益,完善领导层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健全手段,加强自上而下的纵向权力制约;优化程序, 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重点环节的横向制约;权利优先, 完善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权的外部制约,实现廉政风险防控由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零敲碎打、事后防控向部门分权制约、过程控制、系统防控转变。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利益牵制,完善领导层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实施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加强对决策、执行、监督权的内部制约和过程控制。把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监督手段相结合,集中于某一位决策者分管,或成立独立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同时,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基础上,在决策成员内部引人利益牵制机制, 强化决策主体内部成员的相互监督。

2、健全手段,强化自上而下的权力纵向制约。首先, 根据税收发展战略,分级准确定位税务部门的权责,明确权力和权利边界,严禁越权行为,自觉维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其次,抓好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其他重要岗位三个层次的权力制约,探索税收执法权层级管理监控模式,形成分层闭合监督的内控组织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控权手段。细化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手工版考核要求,不仅明确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责任,更要考虑设置合理考核路径,避开人情和利益的干扰。3、优化流程,强化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横向制约。加强税收执法权的横向制约就是通过优化流程、规范程序, 重新配置权力,压缩廉政风险点。要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制度机制漏洞、危害损失程度等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分项评估, 对税收调查管理权、审核审批权、行政许可权、检查权、处罚权等自由裁量权和执法风险较大的重点环节的权力在尊重业务流程本身的运行规律,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的审批事项的力度,并加强后续管理,形成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业务流程。

二、加强税务系统作风的建设

(1)把握新形势,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加强党的建设的关系。胡锦涛在第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领导干部作风问题,说到底是党性问题。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诚于中而形于外。党性是作风的内在依据, 作风是党性的外在表现,作风和党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应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线,推进作风建设深人开展,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行风。

2、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税收中心工作的关系。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作风建设必须始终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来开展,而不能游离于税收中心工作之外,搞两张皮。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把作风建设放到税收工作全局中去谋划、部署,使之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努力把良好的作风转化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以优良的作风促进税收科学发展,以国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绩检验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

3、正确处理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作风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干部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的具体表现。加强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必须把加强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一起部署,共同推进。只有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干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侵蚀,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及早发现和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引向深人。

(2)研究新情况,努力做到六破六立

加强国税系统作风建设,必须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六破六立。

1、破除因循守旧思想,树立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之风。要从小进即满、故步自封、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看摊守业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大胆摒弃思想守成无成本,解放思想有代价的错误观念,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做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坚持用创新的精神谋划工作、破解难题,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2、破除学习无用论,树立善于思考、学用结合的勤学之风。要破除学习无用论,坚决克服心浮气躁、浅尝辄止、学用脱节的不良学风,树立求知若渴的精神和持之以恒的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始终保持勤于钻研、乐于探究,保持思想、知识、能力的与时俱进,避免知识老化、思想僵化、能力退化,确保自身素质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知识本领和履行职责相适应,努力成为本职岗位的行家里手。

3、破除有罪推定思维,树立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亲民之风。要坚决破除对纳税人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 在治税理念上由传统的整治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倡导纳税人优先、纳税人受信赖的工作理念,树立善待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亲民之风。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做到思想上尊重纳税人、感情上贴近纳税人、工作上信任纳税人,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3)探索新方法,把握作风建设的五性特点

加强作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握其特点和规律, 积极探索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作风建设具有渐进性,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优良作风的养成需要日积月累,加强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娥而就、一劳永逸, 关键是要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不能一手硬、一手软, 不能有旺季、淡季之分,防止发冷热病。作风建设既具有长期性、渐进性,也具有阶段性;既需要经常抓、抓平常, 也需要集中抓、分阶段抓;既需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 将作风建设纳人经常性轨道,也需要立足当前,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去解决。

2、作风建设具有崇上性,必须领导带头,以身示范。龙头怎么摆,龙尾怎么甩。好作风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领导干部是作风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推动者, 是一个单位作风的风向标。领导干部在作风上身体力行、作出表率,就是一种无言的要求、无声的号召,对广大干部职工能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3、作风建设具有导向性,必须树立新风,弘扬正气。作风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良好的作风是一面旗帜,能够扬善抑恶、扶正祛邪,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坏的作风则是一种腐蚀剂,如果不加遏制, 就会滋生蔓延,甚至酿成大患。因此,建立市州局工作综合绩效考核机制,并在基层单位探索推行“四考两挂”绩效考核办法,即以业务能力素质测试、岗位目标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学习考勤为主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个人收人挂钩。通过制定有利于干部作风建设的激励措施,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王海勇。《激励理论与税收不遵从行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3)。

[2]d·j·皮里《纳税人服从经济学》,载彼德·m·杰克逊主编《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北京电子腾图出版社,2000.

[3]朱俊福。《建立“权力 +权利”制约模式防控税收执法廉政风险》,《中国税务年鉴》,2011.

税务的论文可以写【第八篇】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xxx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xxx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xxx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xxx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发布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xxx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xxx《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xxx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xxx《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xxx《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xxx《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xxx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xxx《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48 1881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