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车型排行榜【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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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车型排行榜【第一篇】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让人唏嘘不已:一场看似不起眼的争执,最终使十几人失去了生命。面对不负责任的司机、无理取闹的女乘客,还有沉默不语的十余名乘客,我想说:你若不为正义站岗,必定为邪恶陪葬。正所谓敬畏规则,就等于敬畏生命。

痛定思痛,引发诸多感慨。如若在规则面前任性妄为,类似的悲剧可能再次上演。波兰作家莱蒙特曾说,“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秩序各就各位”,这与我国古圣先贤说的“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说明同一个道理: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到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摔得粉身碎骨。

对于女乘客,我只想说:冲动是魔鬼!不能因为你一个人错过了站,就让其他14人错过后半生,给15个家庭留下永远的伤痛。通过表象,我们更应该挖掘冲动的根源。这名女乘客自己坐过了站,却无视交通规则,让司机在非站点为她停车。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采取谩骂、殴打等粗俗野蛮的方式,忘记了做人的准则。如此私欲至上,践踏规则,必定害人害己。遇事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面对,切勿以自我为中心,感情冲动,恶语相向。否则,等到悲剧发生,已是回天无力,后悔莫及。

作为司机,应该时刻警醒:方向盘上有人命!女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令人愤慨,然而,身为司机,难道就可以置驾驶规则于不顾,将他人的生命视同草芥吗?或许你会说,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断然反击,何错之有?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细一想,此言差矣。因为司机的身份不同,情境特殊,他的一举一动关乎十几条人命!遇到紧急情况,更应该保持冷静,牢记规则,安全驾驶,“进所当进,止所当止,退所当退”。如此以暴制暴,是对生命的亵渎。

对于其他13名乘客,我要大声疾呼:沉默未必是金!同乘一辆车,大家休戚与共,命运相关。明知女乘客与司机打斗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人人置身事外,不闻不问,更不制止,最终酿成悲剧,这与鲁迅笔下那些冷漠的看客有何区别?无论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还是国家利益遭受侵害时,每一个人都不能忘记道德规则,伸张正义,惩治邪恶,我们责无旁贷。无论是遵守规则,还是维护规则,我们都不是局外人。

15条鲜活生命的逝去,给我们带来了血淋淋的教训!如此惨痛的悲剧,再次向人们敲响警钟:遵守规则,敬畏生命。当你任性妄为时,当你狂躁冲动时,想想规则,或许能让你狂热的头脑逐渐冷静,以免一时鲁莽、一世哀痛。

两人的短暂打斗,13人的缄默不语,15人的死于非命。公交车错过了站还可以重来,而生命错过了站驶到了终点,又到哪里去买返程票呢?遵守规则,敬畏生命,这才是至高之道。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二篇】

“马路如虎口”、“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类警示语相信大家一定很熟悉了吧,可是有谁会把它们牢记在心里?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每5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天死亡280多人,每年死亡10万多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15%,且每年增加4。5%。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20xx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78781起,据了解,20xx年全国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1。3亿人次,其中超速1600万人次、疲劳驾驶20万人次、酒后驾驶65万人次。多么可怕,多么惊人的数字啊!看到这些数据,都会使人感到心寒。造成惊人的人员伤亡,都是人们交通意识薄弱所至。

现实当中,就发生在我们小学生身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很多,如:在公路上追逐游戏、过街不走斑马线、爬飞车、在公路上骑并排骑,骑飞车载人等……这些行为是相当危险的,一不留神,就酿成交通事故。

其中一个11岁的男孩,骑着一辆三轮车,上面载着几个比他还小的孩子,在没有大人看管下,骑着三轮车在公路上来来*的玩耍,异常开心,异常高兴。突然,一辆快速而来的大货车,向这辆载着几个儿童的三轮车压过去,一瞬间,三轮车在货车的轮下变了形,几个孩子当场死亡,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还有一个15岁的女中学生,在公路上骑三轮车,当她准备横穿公路时,被一辆疾驶而过的大货车撞成重伤,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她因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而失去了风华正茂的生命。

我们身边已经有了许多血的教训,但仍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轻视交通规则的现象:每天放学,我都可以看见街上有许多背着书包的学生骑着自行车成群结队地你追我赶,有些还在车的前后载上一两个同学在街上左拐右拐地骑飞车。他们觉得自己很酷,很能干,很勇敢。但他们却忽略了交通规则,这其实就等于他们轻视自己的生命,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这是一种鲁莽、愚昧的行为。他们没想过,一旦发生意外,不但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给家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所以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管有没有红绿灯,不管有没有交通警察,我们都应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从我做起。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三篇】

那天晚上我去文具店买学习用品,经过还是人山人海的菜场,有逛街的,有摆摊的,也有的是卖水果。

这时迎面来了一辆面包车,前面又是一辆小轿车,道路本来就很拥挤,再加上两旁摆摊的人家,使道路又小了许多。我好不容易从人群中钻出来,站在两旁,文具店就再不远处却不能过去,我可急坏了,心想:这车也太缺德了,道路本来就小还拼命往这儿开,真是自私,这下看你们怎么过去。我带着点儿看好戏的心思站着。

这两辆车的司机一点儿都不为对方着想,更不用说让让对方了,拼命的按喇叭,似乎喇叭声能为他们开路,可他们想错了,喇叭声不仅不能让他们过去还惹来周围人的指责。总算,摆摊的让位了,那辆开宝马轿车的人什么都不想就哗的一声开了过去,就再那一瞬间,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路旁在打闹的两只小猫突然蹿出来,车来不及刹车就把两只小猫撞飞了,我们都大吃一惊。

那人走下车,检查了一下自己的车,认为自己的车没大碍后就扔下一句:臭猫!走了,我从惊讶中回过神来,向那两只小猫跑去,那两个可怜的小生命已经双双倒在血泊中,没有了一丝生气,我呆呆的怔住了,这是两只多么可爱的小猫啊,一只是纯白的,另一只是带点棕色,它们的脸已经血肉模糊看不清楚了,这两个可怜的小生命就这样消失在这个世界中了。那个人真是狠心,把小猫撞了还只顾着自己的车,车是有价的,但生命却是无价的呀!无论是人的生命还是动物的生命,我认为都是一样的珍贵,可是为什么撞死了人就要犯法坐牢,而撞死了动物却什么事都没有,一走了之?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让每一个人去思考,因为人和动物一样尊贵。

——交通事故作文10篇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四篇】

每次回家的路上,许多车辆在飞速行驶,这让我感觉到危险就在我的旁边,我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回到家,我的心里总会想:_谢天谢地,总算*安地回来!”

现在,随着机动车的增多,车祸也频频发生,许多人也因此送了性命。飙车,这种刺激性的活动, 也是 引起交通事故 的发生的一种。飙车,在许多人看来都非常刺激,非常酷。但是,那些飙车的人却没有想过,如果有人突然出现在 你面前,会因为来不及刹车而让一个无辜的人成为车下鬼!或是有一辆卡车没料到你突然出现在 他的面前而来不及刹车,而你,会不会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那时,你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还有一些人以为车不敢撞他,就不管有没有车辆,直接走向马路的另一端。的确,车上的司机确实不敢撞人,但车子却不是那么听话,正如,人跑步久了,会不会感觉惯性使你很难停下来呢?就是因为车辆刹车之后,还会驶出一段 路后才能完全停下来,所以一幅染满鲜 血的悲剧就酿成了。

前几年,我看了纪录片《蓝球女孩》,从影片中我知道每年寒暑假是学生交通事故的高发期。学生交通事故频发 的主要原因有;横过马路不走人行道,甚至在车辆临近时与车赛跑;乱跨越交通扶栏;骑自行车搭人;强圌红灯;逆向行驶,甚至与机动车抢道,等等。

从影片中,我还知道:1999年,全国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少年儿童多达7389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9%左右。广州每年因学生违章而频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约占全年事故的5%左右。

看了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后,我的心久久难以*静:有多少个幸福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有多少人被交通事故夺去宝贵的生命!让我们共同呼吁:“让交通事故不再发生吧!”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五篇】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的。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六篇】

甲方(赔偿义务人):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赔偿权利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甲方驾驶xxx车辆到xxx路段(可详细说明)与受害人乙方发生碰撞,至受害人xxx。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xxx*局xxx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xxx元(小写xxx元)整。(可写明具体各项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乙方同意接受以上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乙方(包括乙方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决定如何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或其他时间)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xxx(小写xxx)元整;

五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在向司法部门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并保证在必要的时候配合甲方和甲方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证明;

六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或者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此次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甲方进行理赔或索赔,必要时候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项返还甲方,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在xxx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并由xxx*局交警大队签章后立即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xxx交警大队各持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七篇】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20xx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车祸车型排行榜【第八篇】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xx年xx月xx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 ,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 于 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代理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代理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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