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北京高考时间安排科目 北京高考时间科目表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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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考时间安排科目 北京高考时间科目表篇1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二、招生计划

市高招办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除教育部规定可以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市高招办不予接收和公布。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

三、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办在《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同时向社会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四、志愿填报

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北京高考时间安排科目 北京高考时间科目表篇2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秩序册、成绩单册);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获得下列奖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4.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5.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政策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4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5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八、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22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6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19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5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4〕5号)文件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县)高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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