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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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与交通系统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影响经济、环境与居民生活质量,需优化设计与管理,提升通行效率与安全性,以应对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优推10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一篇】

为了贯彻《交通安全法》,切实搞好我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车主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所有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齐全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二、驾驶员必须驾驶证明齐全,准驾的车辆不能无证驾驶、违章操作。

三、客车、大货车、农用车、摩托车不准超载、超重,不能客货混装,违章载人。

四、严禁未经年审、年审不合格或已报废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五、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

六、驾驶车辆必须注意安全,严禁超速行驶。

以上管理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若有违反,将由管理机关按照《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乡政府和车主各执一份。

__乡人民政府车主(或驾驶员)。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二篇】

摘要:在本科安全专业的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门选修课程,也是培养安全工程人才的专业课程。本文简要分析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这三个层面着手,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

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

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张素丽.《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西部,,11:221+256.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三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四篇】

自20__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局从上到下认真学习,坚决履行。

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年检不需要出示泊位证,从法律上废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车的“土政策”。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停车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乱罚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从根子上解决乱罚款,维护了广大司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交警执法中的15项“禁令”,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五篇】

专业:交通运输班级:1001姓名:学号: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外相比有很。

于交通事故,并有2000万至5000万人遭受非致命伤害。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事故。

预防措施,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人数在今后20年中将增长65%,远远高于艾滋。

病、疟疾等疾病。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世界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

通事故万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造成67759。

界五分之一,万车死亡率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据最新资料显示,日本万车。

死亡率是,英国是,加拿大是,澳大利亚是,法国是,美国是,而我国万车死亡率为,是发达国家的4至8倍。这些醒目的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危险。

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其结果,采用综合安全措施予以控。

制或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

度,从而达到系统最佳安全状态的技术和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内容包括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

具体内容、任务和意义:

(1)发现交通事故隐患;预测、分析由于交通事故隐患和人的失误可能引。

起的危险。

(2)制定和选择交通安全措施、方案,进行交通安全决策。

(3)组织并实施交通安全措施、方案。

(4)对交通安全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5)改进交通安全措施,以求得最佳的效果。

安全系统分析是交通安全系统工程的核心,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概。

率及各种隐患表现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可以充分识别系统的安全性和危险性。其。

目的在于:找出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其不同的组合形式,把握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

薄弱环节所在,寻求预防事故放生的各种途径,并为安全评价和安全控制提供依。

据。

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

调偶然发生的。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

通事故形成的影响。有人曾称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交通战争”,交通事故像。

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因此,人们应当学会。

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

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四、交通安全工程案例案例对象:校门口的富裕路(科技路西口到西三环段)。

1.富裕路段使用者遵守交通规则的状况调查。

2012年,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门口修建人行天桥,同时增设机动车隔离护栏,并将其开口设置距离学校门口300米处,大大方便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增大交通流量,明显减少了事故率。

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在交通可持续发展中将交通安全摆放在首位。在交通战略计划中,将交通安全作为首要目标,都明确指出要实现以减少交通伤亡,促进公共健康,改善公共安全为目标的提高交通安全性战略。随着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日益关注,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并制定相应对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现代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然而我国的交通安全问题依然很严峻,通过这次论文的学习,使我对交通安全工程有了深入认识,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案例分析,然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是否设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隔离带,护栏,天桥及交通信号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我相信一定会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六篇】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秦皇岛碧海路道路绿化设计的几大要点。碧海路作为交通型主干道,设计时应考虑景观、人文、生态有机结合的理念。

关键词:城市景观路;下沉绿地;花海大道。

一、项目提出背景。

碧海路位于抚宁区东部,是一条贯穿城区南北的主要通道,交通地位非常重要,交通量大。碧海路为城区外环路,重载车辆较多,目前碧海路(骊城大街~宁海大道)段路面破损严重,道路纵缝开裂较为严重,行车条件不利,不便于市民及车辆出行。道路边沟两侧有部分树种,为此拟对碧海路(骊城大街~宁海大道)段进行拓宽改造,增加绿化带,改造长度约;本项目的改造将对完善城区路网的使用功能,提升改善道路交通通行能力,提高道路景观效果,对带动城区东部片区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项目分析及研究范围。

碧海路位于抚宁区东侧,是一条城区通往外界的重要通道,碧海路沿线与金山东大街(原金山大街)、洋河大街(原滨河北路)、宁海大道等主干路相交。本项目“碧海路(骊城大街~宁海大道)道路拓宽工程”现况沿线车行道宽度为12m水泥混凝土路面,两侧各宽土路肩,土路肩外侧为土边沟;边沟外侧现有油松、旱柳、银中杨等,长势良好,考虑利用现状长势好的树种。根据现状情况,重新设计道路范围为:北起骊城大街,南至宁海大道,规划为城市主干路,道路全长。碧海路本次实施横断面为:15m绿化带+5m慢行一体+5m绿化分隔带+12m机动车道+6m中央绿化分隔带+12m机动车道+5m绿化分隔带+5m慢行一体+15m绿化带。

三、地形地貌及气象条件。

抚宁区具有山地、丘陵、盆地、平原、河谷、海岸带等多种地貌形态。地势北高南低,北部山峦叠嶂,峡谷纵横;中部丘陵起伏;南部较平坦,散有少数孤丘、孤山。抚宁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本区地处冰冻区,标准冻土深度85cm。近20年来本区年平均降雨量,年最大降雨量(1998年),年最小降水量(2001年),雨量分配不均。降雨多集中在6~8月份,11月~翌年2月降水量最小。本区主导风向受季风控制,风向以西北风频率最高,北西西和北东东次之。冬季多北风和东北风,夏季多西南风和南风。

四、工程方案。

(一)设计原则。

1.生态性原则;通过本次设计,在道路形成一个良好的绿地景观,从而改善城市生态系统适应城市发展,同时通过其演变进程与周围绿地系统形成一个绿色廊道,使其各个绿化斑块有机融合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2.社会性原则:为市民提供一个优良的活动场所,提供休憩空间、运动空间、交流空间,同时充分考虑安全性,使人们能够更为充分地使用环境而提供安全保证。3.坚持美观、经济及利于管理的原则,景观效果、社会效益和各项成本同步考虑。

(二)设计构思。

本段路的绿化景观设计结合交通型主干道车速快、车流量大的特点,突出景观、生态效益,贯彻“四季常绿、三季有花、错落有致、色彩丰富、简洁明快”的设计原则,达到引导视线、美化环境、组织交通的目的。1.中央分车绿化带(宽6m)考虑运用丰富的植物元素,打造兼顾景观与生态的绿色长廊,形成高低错落,景观丰富的分车隔离带。采用金叶女贞、胶东卫矛及红王子锦带修剪的“中国结”模纹图案,流畅而富有韵律感。自然搭配花灌木棣棠球、紫叶碧桃、紫薇等,达到丰富色彩变化的效果。彩叶乔木栾树像一个个跳动的音符点缀其中,无处不在地洋溢着动感。列植的常绿树种白皮松整齐划一,简洁大气。2.两侧分车绿化带(宽5m)绿化带采用全线下沉,中间~宽的曲线型自然式下沉绿地,种植有草花细叶芒、鸢尾、黄菖蒲、千屈菜等既耐湿又耐旱的品种。中层种植木槿、金银木等花灌木,搭配胶东卫矛球、柏树球等营造一种自然景观。沿人行道一侧种植大乔木垂柳,达到遮荫效果的同时,营造一种轻松惬意的道路景观环境。下沉式道路绿化带是指将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设计成低于道路表面50mm~300mm,这样能有效地将道路上灰尘和雨水收集进道路两边的绿化带,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下沉式道路绿化带内还应设置排放多余径流雨水的溢流口,为确保较大流量的地表径流顺利排放,溢流口的顶部标高一般应低于路面30mm~100mm。绿化带内每间隔73m设置一个溢流井。下沉绿地与常规绿地采用土工布分隔。下沉绿地的结构层为:蓄水层、种植土层、填料层、砂石层、土工布、hdpe透水排水管、原土层。下沉式道路绿化带的功能特点:(1)消减路面径流,缓解道路因暴雨引发的滞洪灾害。(2)减轻道路扬尘,风和雨水可以有效地将路面灰尘带入下沉式道路绿化带。(3)节约绿地灌溉用水,补充土壤和地下水资源,节约城市用水。3.两侧15m绿化带以自然式种植方式为主,在尽量加大绿量的基础上设置了两个小广场,采用特色铺装和主题景墙结合的方式。同时种植大量开花植物,背景采用大乔木、常绿树等,增加了厚度,使四季景观丰富多彩。本条道路着重打造花海的'景观效果,鉴于本地的特点,主要考虑体现早春的花海。本案致力于打造一条关于“桃花”的景观大道。主要采用分段落种植的手法,在重要地段大面积种植碧桃、山桃等,且山桃花期长,面积大,效果突出;一般地段采用点缀碧桃、山桃的设计手法,使整条路都贯穿在“桃”的花海中,同时也点缀种植了早春开花的西府海棠、连翘、丁香等。油松、白蜡、栾树、元宝枫等彩叶乔木作为背景林穿插其中,在考虑早春景观的同时,也突出秋季景观效果。在重点路段设计两个景观节点:景观节点一:碧海路与金山大街交叉路口。金山大街是主要干道,此路口较大,因此设计景观节点。设置大面积铺装广场,满足市民的暂时停留。广场铺装采用桃花图案点缀,紧扣主题,又达到点景的目的。在广场上设置主题挡墙,题诗关于“桃花”,加强局部空间的艺术性。同时点缀树池,方便游人休息观赏桃花。景观节点二:集市大院的门前。每个月的固定时间有集市,人流较大,所以考虑设置合适的交流空间,使人们融入其中。同时这个区域考虑市民可能会走入绿地欣赏桃花,所以增设曲线型的园路,这样游人可以直达绿地内,感受景观效果。在广场里也增设了波浪形的主题景墙,极具装饰性和趣味性。

五、主要树种选择。

以乡土植物为主,常绿阔叶兼顾,注意植物生长习性、花期、花色以及树形的合理搭配。(1)适地适树原则,尽量选择本地乡土树种。(2)速生与慢生的结合原则,以速生树种为主,尽快达到设计效果。(3)注重生态学观赏习性原则,利用不同植物品种的季相变化特点,将色叶植物、观花植物、观果植物合理搭配、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园林植物景观。常绿树:白皮松、油松、桧柏、华山松等。落叶大乔木:白蜡、栾树、五角枫、垂柳、国槐、白蜡、蒙古栎、金枝槐、毛白杨等。小乔木:西府海棠、碧桃、山杏、山桃、樱花、紫叶李、紫叶矮樱等。灌木:迎春、棣棠、黄刺玫、紫丁香、胶东卫矛、金叶女贞、红王子锦带、榆叶梅等。地被:细叶芒、矮蒲苇、千屈菜、黄菖蒲、金娃娃萱草、八宝景天、金焰绣线菊等。结语综上所述,本案通过植物配置、增加景观节点等手段来实现丰富道路景观的效果,在保证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良好的视觉感受,给抚宁区又增加一条景观大道。

参考文献。

[1]毛子强.道路绿化景观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121.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七篇】

在城市规划图纸上划分出的建筑用地与道路用地的界线,常以红色线条表示,故称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是街面或建筑范围的法定分界线,是线路划分的重要依据。

2.道路分级。

道路分类的主要依据是:道路的位置、作用和性质,是决定道路宽度和线型设计的主要指标。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大都按三级划分:主干道(全市性干道)、次干道(区域性干道)、支路(居住区或街坊道路)。

3.道路总宽度。

也叫路幅宽度,即规划建筑线(道路红线)之间的宽度。道路总宽度是道路用地范围,包括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用地的总称。

4.道路绿地。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道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5.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人行道)绿带。

6.分车绿带。

7.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8.路侧(人行道)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9.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中心岛绿地指位于交叉路口上可以绿化的中心岛用地;导向岛绿地指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立体交叉绿岛指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10.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11.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12.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13.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14.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

15.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至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八篇】

“两个中心”国家战略的确定,为建设国际经济中心城市提供了新的动力。但同时也要看到,还存在着一些软肋制约着的国际化进程,如城市交通拥堵。尽管各界为疏解交通作了大量的努力,但交通拥堵加剧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市民当前感受最深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疏解交通必须打破“以交通论交通”的传统思维,从优化交通政策着手,寻找新的解决思路。

城市交通拥堵根源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的不平衡,即道路交通供给满足不了交通需求。因此从理论上讲,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基本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交通供给增长和完善政策,通过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增加及完善来满足交通需求;(2)交通需求引导和控制政策,通过鼓励交通需求转向大容量的公共交通,并对个体机动交通(主要是小汽车)的使用和拥有采取控制和引导,达到更高效率地利用交通供给设施的目的;(3)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城市空间结构的调整引导交通需求与供给的区位变动,从而对城市交通流量进行更合理的分配。

对伦敦、巴黎、东京、纽约、新加坡和香港等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发展的规律表明,世界大城市在解决交通问题的过程中都积极地运用交通供给、交通需求和空间结构优化三类政策。世界大城市不仅建成了较完善的道路网络系统,而且无一例外地采取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包括建设轨道交通,倡导公交优先,同时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进行调控,等等。在空间政策方面,世界大城市都趋向于通过卫星城或新城的建设,疏解集聚的城市人口、产业和功能,借以缓解中心城的交通拥挤。从世界大城市的交通实践效果来看,三种政策各自都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大城市之所以综合运用三种策略是因为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的。世界大城市通过几种策略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来更好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这对于我国大城市的交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目前市所实施的交通政策,以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为主,空间政策力度非常有限。

自1990年代以来,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交通供给,由于投资力度加大,交通设施供给水平得到了显著地提高。201x.年全市道路通行能力达到1521万h。201x年底,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1km,车站总计95座,居全国前列。但由于道路框架基本定型,道路供给量增速趋缓,道路里程年均增长率由12%(1996~2000年)变为5%(2000—2004年)。

交通需求政策可以分为公共交通优先和个体机动车控制两类具体策略。积极倡导公共交通优先,包括增加公交车辆和线路、设立公交专用线、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交基础设施等。但是由于缺少其他相关措施的配套,公交优先的政策效果并不明显,公交运行在准时性、便捷性等方面差强人意,居民对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不满意率仍然很高。市中心城的公共交通出行比重达到36%,与伦敦的72%、东京的87%、香港的90%相比,还明显偏低。在个体机动车控制方面,从1986年开始以私家车牌照拍卖来控制小汽车的保有量,这一政策的实施虽然饱受争议,但在限制私车数量的增长和缓解城市通压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空间策略方面,力图改变典型的单中心结构,以降低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事实上,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编制的大都市计划中就已经主张在城市周边建立卫星城镇,以实现人口的“有机疏散”。之后各轮城市总体规划都对卫星城建设提出了改进措施。在《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中,提出“多轴、多层、多核”的市域空间格局和11个新城的建设主张。“十一五”规划提出了“1966”城镇体系,拟建设9个新城,来打破单中心格局。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卫星城还是后来的新城都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并没有对中心城交通疏解发挥较好的作用。

无论是分析现状还是预测未来,当前以交通供给和交通需求为主的交通政策越来越难以缓解的交通拥堵问题。

由201x年市中心城区交通运行状况评估分析来看,市中心道路通行能力201x年比2005年提高5%,交通需求同比增长10%,交通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未来趋势来看,中心城区建设格局与道路网络基本成型,交通供给增加能力非常有限,但交通需求增加潜力巨大,因而单凭增加交通供给来缓解的交通拥堵显然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当斯定律早已指明这一道理:新建的道路设施会诱发新的交通量,而交通需求总是倾向于超过交通供给。

从交通需求政策(包括公交优先和小汽车牌照拍卖)实施效果来看,公共交通出行比重上升缓慢,而个体机动交通比重(包括小客车和摩托车)增长迅速,1995—2004年间,公共交通出行比重仅上升了3.7个百分点,而个体机动交通方式比重则从7.9%提高到16.5%。预测未来,前景并不乐观。首先,受限于当前和未来的地面道路供给量,在个体交通没有得到很好控制之前,地面公共交通优先存在客观限制。其次,轨道交通受建设周期长以及服务半径限制,其作用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不可高估,即使是轨道交通网密集的伦敦这样的发达国家大城市,交通拥挤问题依然严峻。再次,比照发达国家大城市,目前的私人汽车拥有率还很低,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如果对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实行严格控制,不仅与汽车产业发展目标有矛盾,更重要地是会引起汽车消费者的抵触,在实践中产生种种冲突。当前国内众多特大城市中只有顶着重重压力实施了私家车控制。改变私家车消费观念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长期艰难的宣传引导,而其中的时间成本是特大城市的交通所不能承受的。

综上分析,交通供给政策和交通需求政策的`效果不足以从根本上缓解的城市交通拥堵,还必须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角度出发,探索交通疏解的空间政策。事实上,当前的城市空间结构已成为制约交通效率提高的瓶颈。

城市土地利用是城市交通产生的根源,而反映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属性的城市空间结构则决定了交通流向乃至交通量。从当前的城市空间结构来看,单中心的格局与就业一居住空间配置失衡是交通拥堵加剧的重要原因。首先,的城市空间都属于典型的单中心结构,城市空间发展沿建成区边缘向外摊大饼扩展,或沿主干道(或河流)延伸成带型结构,人口和城市经济活动高密度布局,人口和交通需求过度集中于中心城区,从而加剧了交通拥挤。其次,原本相对均衡的就业一居住空间配置正被逐渐分化的就业主导区和居住主导区所替代,职住分离现象凸现,具体表现为,核心区和紧邻外围区以服务业就业为主导功能,多数外围区和近郊区以居住功能占主导,市域北部远郊区又是以制造业就业为主要性质,而南部远郊区则是居住为主导功能。交通层面上的后果是,跨区交通出行增加,平均出行时距和距离上升。

3.1交通供给政策以完善交通系统和道路网为重点。

交通供给政策应从单一追求供给增加向优化供给结构转变。通过城市和交通的合理规划与管理,在增加城市道路的长度和面积的同时,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和交通设施,配备高新技术手段,高效利用有限的道路及土地资源,尽可能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

3.2切实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完善小汽车控制政策。

很多世界大城市公交分担率高达60%以上,公交比照上升空间很大,关键是落实相关的公交优先政策。另外,除了通过拍卖车牌控制小汽车的拥有量增长之外,还可以运用小汽车使用限制策略,如通过提高汽油税、道路通行费和停车位的价格,或者在市中心拥堵区采用电子计费系统分地段和时段收取“拥堵费”等措施提高小汽车使用成本,以此来控制小汽车的使用强度,达到缓解交通压力的效果。

3.3强化空间结构优化策略。

交通供给政策和需求政策只能暂时缓解交通压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要彻底的解决这一难题,就要从城市空间结构上着手。我国的人地关系和土地资源稀缺性的特殊国情也决定了这个特大城市要解决交通问题的未来出路在于优化城市空间结构,而不是不切实际的追求供需平衡。

典型的空间结构政策包括:建立多中心的城市空间体系来疏解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和促进居住和工作的就地平衡以减少交通出行距离。对于多中心策略,可以通过强化徐家汇、五角场、真如和花木副中心的建设来分担中心区过高的就业密度,疏解市中心区通勤交通压力。但由于副中心仍然处于中心城区内,难以起到真正疏解交通流量的作用。要彻底的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市域层面上优化空间结构,即以新城建设为依托,在整个市域范围内建设多中心的空间格局,把交通从中心城区疏解出去,以釜底抽薪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中心城区的交通问题。对于就业与居住均衡策略,要求在未来城市规划建设中,减少大尺度的功能分区,尽可能地实现就业与居住功能的混合,为促进人们职住临近创造条件,在源头上减少长距离交通量的产生。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九篇】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意停车。 ?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

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道路与交通论文【第十篇】

(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计划。

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十条第十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限速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不得用于营运。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人员,应当是下肢残疾、身体其他部位正常,并持有残疾证。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推销商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一至五人。

乘坐载货汽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生产时已装备安全带的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机动车在高架路和立交桥上通行。

禁止拖拉机、摩托车(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人力架子车、畜力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禁鸣区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鸣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并设置禁鸣标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竞逐或者故意围堵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五章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交通、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停车场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现有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或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限期补建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建。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等符合设计要求;

(二)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有与停车场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泛征求公众意见。

单行道、宽度超过十一米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隔离设施的道路、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周边区域,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划。

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行政机关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应当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和区域;

(二)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三)人行道(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四)人行横道和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停的其他路段和区域。

装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停放在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及其前后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停放。

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停放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发给停放凭证,并履行车辆看管义务。

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占用市政公用设施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城市道路上未施划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应当同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并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一)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

(三)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事故现场。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记录书》,并共同签名确认。

理定损、理赔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共同请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元以下罚款;

(十)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作废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的,收缴证件,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禁鸣区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的;

(二)超越批准的路段或时间占用道路施工的;

(三)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道路施工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恢复交通,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发放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行驶证、号牌或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十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际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向社会公告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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