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赠言【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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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未来的日子充满宁静与快乐,追寻心中的梦想,享受生活的每一刻,何尝不是人生的另一种精彩?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退休赠言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退休赠言 篇1:

一个国家对老人的态度,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素质。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辉灿烂的文化。享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美誉,更有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华夏儿女继承弘扬了这一优秀文化传统。在新的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国民精神道德建设,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建国以来首次以党中央国务院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涉老工作的重要文献法规;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民道德素质和形象;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以道德建设为核心,以校园文化为载体,,时时处处“以德垂范”,承传中华文明,濡染和昭示后人;把尊老、敬老、为老服务作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校合并后,优势互补,给老龄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现有离退休教职工2932人,其中有离休干部110人。自1989年,四川省人大把每年的“九九重阳节”定为“敬老日”以来,均以“重阳敬老日”为载体,抓好每年一度的“九九”重阳敬老活动周或活动月,努力搭建尊敬,敬老的服务平台,把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活动不断引向纵深发展,敬老慰然成风,文明得到承传。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是: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三校合并,因工作千头万绪,想老年工作少了,工作忙、顾不上。加之三校原有很多制度和标准不一,麻烦事多了;还有少数年轻人认为生活有了保障,吃饱了休息就是了,个别人还认为是老麻烦,是“包袱”,交给社会上算了,等等。

《决定》下达后,学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党政一班人,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并结合《纲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老年工作的方针、政策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讨论。学校党政一致认为:我们文明古国的传统,礼仪之邦的美誉,不能丢。要随着经济的好转,社会的进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提高敬老工作的意识和标准。敬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培养精神文明的摇篮,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尊老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学校的责任。“尊老、敬老、爱老”也是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老同志是创造财富的先驱,它本身就是社会财富,也是学校的宝贵财富,重大的发展有今天,是几代重大人努力的结果。他们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尊重老同志就是尊重历史,要从讲政治、讲历史、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老年事业。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并根据《决定》、《纲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老年工作政策,制定了《重庆大学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因三校合并,学校在大量精简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精简离退休处反而扩大了编制,增加了人员,由原来的16人增加为19人,设立了离退休党委,选派了优秀人员从事离退休工作。校党委、行政分人分工负责管理。学校各级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老同志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把体现广大老同志利益和意志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二、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三、立敬老意识,树文明新风

在“九九重阳节”活动周期间,学校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重庆电视台、校电视新闻中心广播、报刊、宣传栏、黑板报、拉横幅标语等多手段,多途径,多方案,大力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配合敬老周,及时宣传报道活动情况,营造良好的敬老氛围。学校要专门召开会议,布置敬老活动周的活动安排。校领导在各种会议上都要反复强调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他们为学校稳定、建设、发展所做的贡献。并指出“老同志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增强全体人员的敬老、爱老、助老、扶老意识。同时大力宣传报道师生中敬老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开展了“敬老好家庭”,“敬老好儿女”,“文明家庭”活动,近二年来共涌现出“敬老好家庭”190户、“敬老好儿女”156户、“文明家庭”230户,使优良传统得到承传,爱老、敬老慰然成风,把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敬老道德建设推向了新的阶段。

四、精心策划文体活动,周密组织多彩生活

1、“重庆大学金秋敬老趣味运动会”以团结、和睦、敬老、爱老为主题的“重阳

节游园活动”每年有4000多人次参加了比赛和游园活动。

2、召开祝寿联欢会:校领导和各单位主管每年要为年满70、80、90周岁的老寿星披红戴花,祝寿;为老人做寿碗,赠送纪念品;向90岁以上老人赠送书法作品“百寿图”,通过校电视新闻播放活动情况,使老寿星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党的温暖。

3、紧紧围绕庆祝劳动节,党的生日,国庆、元旦、敬老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老年合唱艺术团,夕阳红舞蹈队,太极拳、太极剑队、舞蹈队等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在建党80周年时,我们组织了大型文艺节目“颂歌献给党”;2002年开展了《我在1949年10月1日》征文活动,共收集文章48篇,诗歌8篇。并评选出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组织了迎接“十六大”诗、书、画展览;并将征文和诗书画展作品分别编成集子出版,为老同志留下一笔精神文明成果。同时还组织了“红心永向党”大型文艺演

出;唱响了社会主义好,共产党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让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精神文化,丰富了活动内容,提高了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今年我们也组织开展了《夕阳颂歌》文艺演出;《我与小康》征文活动等活动。

4、积极协助老年体协,开展、门球、乒乓球等多项体育比赛进行表演,使其寓教于赛,寓教于乐,增进了友谊,促进团结、锻炼了身体。

5、认真组织好每月一次的政治学习和过好党组织生活,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座谈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使老同志思想上保持保持与时俱进,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每年前要为满50年党龄的老党员披红戴花,立光荣榜大力宣传报道。赠送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离退休党委共同署名的慰问品和纪念册。召开座谈会,让老同志回顾革命斗争历程,重温入党誓言,永葆革命青春。请老同志为青年学生讲述革命传统、红岩精神;参观校史陈列馆,学校重点实验室,了解学校发展变化,理解、支持改革。组织老同志自费去张家界、九寨沟、海南、桂林、北海等地旅游,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遵义,请老红军做报告,到烈士墓前敬献花圈。到工厂、到农村,参观“两滨”路、看“三桥”,组织郊外联欢等。引导老同志“看巨变,议发展,讲责任,做贡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以上活动,饱览了祖国山河风光,亲身体验到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使老同志为共和国的山河壮丽而自豪;为国家繁荣,政治稳定,人民幸福而欣慰;为学校的发展而骄傲!

6、成立重庆大学老年大学,满足老年人对知识的渴求。老年人离开工作岗位后生活节奏变了,闲暇时光多了,加之,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知识,新科技层出不穷,老人们不甘落后,渴望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融入社会,为了满足老人渴望学习的要求,学校筹建了老年大学,开设了计算机知识初级班,提高班;书法班,声乐班、摄影班等。共培训学员726人。今年拟将增设新的培训内容。

7、组织老教师座谈会,为学校增实力,上水平建言献策。我校退离休教职工中有副高级职称者1096人,占离退休人员的%,他们有丰富的经验、知识、才能,蕴藏着巨大的潜能,他们不是“两耳不闻天下事”,只顾儿孙小家庭。相反,心系国家大事,心系教育事业,为发挥其作用,促进学校发展,每年都要召开老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为学校学科上台阶,上水平做出贡献,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五、开展献爱心,扶老助困活动。

在重阳节之际,不但学校要组织而且要求各二级单位、机关各部门都要认真组织好献爱心,送温暖主题活动。如今年开展的“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为老同志办好事、办实事”为主题的活动等;以“喜迎十六大”、“庆祝重庆直辖五周年”为主题的座谈、走访、慰问活动,使老同志共享改革成果。在节日前发文,要求校工会,离退休处,各二级单位共同梳理了解生病、特困教职工,校领导及涉老部门、二级单位领导要上门,进病房看望、慰问离退休教职工,把慰问金发到每个人手中,把温暖送到心上。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好事办好了,实事办实了。

校团委学生会组建了青年志愿者敬老服务队。其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方便”。如为老人回忆录,读书、报,陪伴老人上街、散步,帮助老人做家政服务等等。在老同志发生自身不能解决的为难之事时,给予积极、热情的帮助。为老人送温暖、献爱心。并实行挂牌服务,电话公之于众,以便老同志联系。今年,敬老节前,学校后勤,保卫处开通了“校内110”,全天侯24小时接听电话,随时为教职工排扰解难,这一举措深得老同志赞扬。

六、积极引导,以德垂范

学校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我们充分发挥老同志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了以“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好,发挥作用好,家庭文明好,科学健身好”为载体的“文明老人”活动的公民道德建设,每年进行评比表彰。配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对青年学生进行道德建设教育,有力的推动了学校以德育为中心的校园精神文化建设。

七、督促检查,年终考核。

退休赠言 篇2:

李荒多年来一直称赞《老同志之友》办得好。他的夫人甚至将《老同志之友》上的有关篇章复印下来送赠亲友。

李荒当过《晋察冀日报》副总编辑,《东北日报》总编辑、社长,有丰富的办报刊经验,是全国新闻界的老前辈。他离休后几乎在报纸上“无名”,电视上“无影”,但是他生活得很好,很平静,很充实。

1983年4月,李荒同志从省委常务书记的岗位上退了下来。他说:“省直有1000多位老同志离休,而省委常委如果没有一个该离休就离休的,省委就没起到带头作用。我愿带离休这个头。”李荒急流勇退,这在当时党内外引起震动。“退而未敢忘忧国,有笔疾书写华章”。从1983年到2001年,他以“古稀叟”等15个笔名,写了约14万字的文章。文章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阐明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另一类则是批判各种不正之风的。他的文章,简短有力,说理性和战斗性很强,言之有物,针砭时弊,语言犀利而幽默,深受读者欢迎。有的文章还受到、李先念、彭真及黄火青等同志的赞扬和好评。

李荒虽已耄耋之年,但精神矍烁,思维敏捷,时时刻刻关心党和国家大事。早年,我曾做过他的秘书。每次去他那儿,他都要询问:“您有什么新闻?”这是这位老新闻家的职业习惯。所以,我每次去都搜集“新闻”告诉他。对四川汶川“5・12”大地震,他难过,交“特殊党费”2000元,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对奥运会、残奥会举办圆满成功和“神七”的成功发射,他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李荒是淡泊名利的人。他既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国理论界、新闻界的名人。但他不准别人称他为名人。2004年,四川省成都市一个部门要出《世界名人录》,李荒名列其中,只要他签字同意即可。但李荒回复道:“谢谢抬举。我不是名人,请不要把我列在其中。”

退休赠言 篇3:

慈善会这一形式在清末民国时期就出现了。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体制发生巨变,大陆实行社会福利国家通包下的计划经济制度,包括慈善会在内的各类慈善组织和社会组织被国家取缔。“慈善”一词甚至在“”时期被彻底否定。

1993年,吉林省慈善总会作为中国第一家省级慈善会成立,组织性质是社会团体,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以全国性社会团体的身份在京成立,慈善总会在创立选择名称时,没有选择带有政府行为色彩的“社会福利”,而是选择了“慈善”。这一命名以及中华总会的成立,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慈善”政策放开的积极信号。

随后,全国各省,都开始着手成立各自的慈善会,各市、县、乡镇、村慈善会也纷纷建立,覆盖全国的慈善会系统基本建立。这时的慈善会主要由各地民政部门主导,民政部门专职或退休人员担任主要领导工作。广义的“慈善会系统”不仅是叫做“慈善会”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以“慈善会”为名称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基金会。

曾担任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的徐永光告诉记者,1999年前后,慈善总会出现过大规模的人员调整,民政部机构改革分流的人员进入慈善总会。这一变化在他看来,为慈善会的团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身份关系更加复杂。

因为和民政系统的密切关系,类似“慈善一日捐”的政策倡导也在地方慈善会屡见不鲜——“倡导干部、职工每人自愿捐赠1天的工资;企业单位自愿捐赠1天的利润;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捐赠1天的工作经费。”

实施过程中,“自愿”难免就成为“摊派”,捐款难免成为政绩工程。以至于在今年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到来之前,不少地方政府下发了明令禁止摊派的文件。

是官还是民?

难分政府和社团关系,随后带来既然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混乱关系。

一份《2012年度慈善会系统发展报告》指出,慈善会系统从成立之出与政府联系紧密,在整合资源上具有先天优势,同时也丧失了一定的独立自主性。一方面,慈善会开展的项目有一半是以直接“发钱”提供现金资助形式,项目形式和内容单一化,难以满足多样和多元社会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慈善会系统的组织与政府关系紧密,导致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两个维度的制约机制效力难以保证,同行业其他组织一样处于政府被动监管状态,在公众问责时,慈善会系统的组织回应往往陷入被动局面。

而在徐永光眼中,“政府垄断”更严重的影响是,造成中国慈善行业的生态危机,政府掌握太多资源,“既当规则制定者,又当运动员,还当裁判员”。

2011年11月,徐永光在一个名为《中国慈善体制改革路线图》的演讲中,公开表示,“中华慈善总会发票风波”是一个垄断危机。“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的时候,说我们一年开出去4万张发票,我们只有40个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我们一年开出4万张发票,怎么管得过来?”。徐永光愤愤地说:“资源多到了这个程度,而我们的草根组织是无米之炊。”

49岁的刘佑平也清楚地看到慈善会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在专业人才不够,专业化程度不够。他们可以想做事,就是没有特别大的起色,历史包袱太重了。一个是承载了老百姓太多的期望,行业太多的期望,能力不够;二是背了民政部政社分开的压力,帮了政府的忙,害了自己。”

2013年5月,北京中民慈善大楼,刘佑平顶着一头蓬松的花白头发,带着浓重的湖南口音对记者说道。他现在的身份是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理事、副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长沙市慈善会副会长。

不过刘佑平认为,慈善会系统背靠政府只是一个表象,实际的情况更为复杂,接受政府资助、由政府退休官员担任负责人都不能作为判断慈善会不独立的标准,是否能按照自己的价值使命独立运行才是关键问题。在他看来,慈善会并不需要为独立而排斥政府的官员和资金,只需要做到两条:一是作为独立法人依法行事,二是吸引更为多元、跨界的人才。

“我们不能凭此判断要去行政化,认为政府的公务员不能同时兼职。我们的体制跟西方体制完全不同,所以不能用结果去进行比较,不然就会出现很多误伤,如果斩断跟政府的联系,不要政府资助,也会死掉。”刘佑平说。

对于政社分开中的人员分流,他摆了摆手,不愿意多谈,“我也是其中一员,我们内部看不清楚,最好让别人说。”

据中民慈善中心调研过的30家慈善会资料显示,这些慈善会的行政成本基本都控制在1%以下。2011年,中华慈善总会首次公布人员薪酬水平,年薪仅4万元。表面上的低工资、低成本,实际上则是在政社不分的体制下,将人员和管理成本转移给了政府。

是社团,还是基金会?

2013年5月9日,民政部网站公布了2012年度基金会、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等级,其中5A级基金会11家,中华慈善总会获评5A级。

实际上,早在2008年中华慈善总会就已经被评为5A级基金会。“你进了中华慈善总会,你就会看到写着“5A级基金会”,这很奇怪,怎么写着基金会呢?”徐永光指出,将中华慈善总会评为基金会是民政部法外开恩的做法。

徐永光所言的“法外开恩”,实则是慈善会只需要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标准执行,而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慈善会,却拥有一般社团所不具备的“公募权”,享受公募基金会的待遇。

因为可以公募,于是大量民间善款流入了政府的口袋,由政府操盘。徐永光认为这种状况很奇怪,因为“世界上都是政府花钱购买民间组织的服务,中国正好倒过来,是民间出钱购买政府的服务。”

徐永光指出,在现行慈善会体系下,捐款人看不到自己的捐款流向,受惠人甚至受惠地区的政府,也看不到这些来自民间的捐款,“他们看到的全是政府项目,全是政府在花钱。”更不用说无法扶持当地草根机构在地方工作。

刘佑平在地方慈善会做培训的时候,曾与某地方慈善会领导辩论一番。地方领导认为,地方政府拿了地方慈善会的善款,也是为社会做服务,既然目的一样,是无可厚非的。刘佑平告诉他,虽然目的一样,但善款使用需要对捐赠人负责,捐赠人是不会同意的。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不透明的官办NGO

至今,在慈善会的官方网站上,公众也只能看到2011年度的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之前的审计报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理事会应该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人数应为5-25人,其中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而慈善总会的章程规定为理事会每年一次,总会的理事人数共有94人,常务理事25名,其中有13人领取薪酬(信息来源《2011年中华慈善总会年报》)。

中华慈善总会于2011年曾向媒体公布要投入3000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但两年过去,官网仍然是“筹备阶段”,信息公开一栏也只有捐款明细。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华慈善总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总会再次承诺,将会针对官方网站薄弱的情况,着手对现有网站进行优化、升级,并积极筹备新的官方网站。

在《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中,“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度TOP100”年度透明指数的评分中,慈善会仅占10个席位,这一总数仅仅占全国慈善会系统总量的%。慈善会整体信息透明度状况不佳,距离公众对慈善组织和项目信息公开透明的期待相距甚远。

虽然地方慈善会正在逐渐改革,但令令基金会中新网CEO程刚颇感失望的是,中华慈善总会至今没有任何变化,不仅在信息公开的机制上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连主页网页也经常打不开。作为致力于基金会透明度及行业自律的专家,程刚对于慈善会相关信息了解也依旧停留在局外。

慈善会的改革

而与信息透明化程度的增长速度相比,近年来慈善会系统接受的捐赠增长颇为可观。

据《中国慈善会发展报告》显示,近5年来,慈善会捐赠接受总量整体呈现稳步上升姿势,近两年更是达到全国捐款总额的四分之一左右,2011年全国慈善会系统接受捐赠物资总额达亿元。仅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收入就高达65亿元,上亿元的巨额捐款中,药品捐赠占了绝大多数比例,仅格列卫、易瑞沙、特罗凯和多吉美等药品捐赠额就达到亿元。“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募集总额达亿元,这两项就占据年度捐赠收入的%。

由于缺乏项目运作的透明性,坊间一直流传着对赠药项目的质疑,争议最大的是“格列卫”援助项目,该项目实施“买三送九”政策,即患者购买三个月,送九个月。实际上,购买三个月的药品费用便高达8万元,并非所有“买三”的患者最后都能得到“赠九”的资格,捐赠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审批过程不透明,也曾有媒体披露过绍兴亿万富翁骗取价值高达50多万药品的事例。

由于中华慈善总会和下属会员单位关系错综复杂,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直言,慈善会是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外人很难深入,而且,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

目前,获得业内人士一致认可的上海慈善基金会,从1994年诞生之日起就以基金会的运作方式运行,在国内的慈善会体制改革中走在前列,曾连续两年被福布斯评为中国最透明的25家基金会之一,正在尝试做联合劝募的探索。

但基金会秘书长方国平坦言,对于地方慈善会,政社分开的改革仍然在缓慢进行,慈善会同样面临着人才难求的问题,没上海慈善基金会成立之初,因人才难觅,政府提供了15个事业编制,在政社分离的要求下,这15个事业编制将随相关人员的退休而消失。但没有了事业编制,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待遇低,人才依旧是问题。所以上海慈善基金会下属的17个区县慈善会中,依旧有才会出现反聘政府官员或者民政部领导兼职慈善会负责人的现象。作为基金会的慈善会从业人员的社保和各方面制度都仍然需要政策性的突破,在方国平看来,仍然需要民办事业单位与官办事业单位一视同仁的顶层设计。

在刘佑平看来,慈善会的改革必须和整个社会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关联,不能抽离开来谈改革,“慈善会的改革需要基本制度的保障,否则再好的改革设计,都有可能让部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会断送改革。”

退休赠言 篇4: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优良传统被慢慢抛弃了,感恩就是其中之一。有一位孤寡老人,用自己每月300元钱的退休金和每天早出晚归拾荒赚来的钱,资助三个贫困大学生。在他们求学的几年中,每人都获得了老人几千元的资助。得到这些钱时,他们言辞动听,可是在他们大学毕业找到很好的工作后,竟无一人上门感谢老人。深圳著名歌手丛飞曾耗巨资资助了大量的贫困学生,但当他自己重病住院、经费十分困难时,他先前资助过的学生――其中有好几个已经大学毕业,有了收入很高的工作,有的就在深圳,竟然没有一个人来看他。有一个当年的受助者甚至没心肝地说:“他救助我是为自己出名,与我有什么关系?”这不能不说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悲哀!

有位菲律宾老华侨,为了测验学生们的感恩之心,曾专门作过一个测验。他分别给家乡几所学校的校长写了信,希望每个校长能提供十来个学生名单,他从中选定人选,作为他资助的对象。 家人嗔怪他的愚昧,既是捐赠,何必把程序搞得这样复杂?老人摇摇头说:“我的血汗钱只给予那些配得到的孩子。”

名单很快就到了老人手里。老人让家人买了许多书,分门别类地包装好,准备寄给名单上的孩子。家人面面相觑:这样微薄的赠与是不是太寒碜了?大家断定书中自有“黄金屋”。可翻来翻去也没有找到夹在书中的纸钞。只是在书中的第一页看到了老人亲笔书写的文字:赠予品学兼优的学生……落款处是老人的住址、姓名。家人大惑不解,却也不愿违背老人意愿,只好替他一一寄出那些书。

夕晖来去匆匆,老人常常莫名其妙地唉声叹气。从黄叶凋零到瑞雪飘飞,谁也猜不透他所为何事。终于让家人读懂老人心的,是一张很普通的新年贺卡。封面上写着:感谢您给我寄来的书,虽然我不认识您,但我会记得您。祝您新年快乐!没想到老人竟然兴奋地大呼小叫:“有回音了,有回音了,终于找到了一个可资助的孩子了。”家人恍然大悟,终于明白了老人这些日子郁郁寡欢的原因。他寄出去的书原来是块儿“试金石”,心存感激的人才会得到他的资助。

老人说:“土地失去水分滋润会变成沙漠,人心没有感激滋养会变得荒芜。不知感恩的人,注定是个冷漠自私的人。不知关爱别人,纵使给他阳光,日后也不会放射出自身的温暖,而且也不配得到别人的爱。”

退休赠言 篇5:

2、我希望,您能够以此为新的起点,开启您的人生中另一扇创作之门。在这里我预祝您:“牛”转乾坤,马到功成!祝您健康!

3、我不知道有多少个星辰醉心其间挥一挥手又怎能抹去这不绝如缕的眷恋哪怕今后的风景更美更好我都无法轻抛过去一展笑颜尽管人生告别寻常事真告别时却又难说再见。

4、领导退休后希望你把你的业余生活,搞得丰富多彩。经常锻炼身体,爬个山,游个泳,养个花弄个草的,也希望你常来我们这里看看大家。

5、在这里我就说一句老话吧,就是也算是一种祝福,也是一种希望吧。那就是“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衷心祝福梅导,您的退休生活丰富多彩,幸福美满!

6、领导啊,我们一晃差不多二十年了,在一起,朝夕相处,在一个办公室。说退你就退了,你整个把我闪了一下。你别忘了咱们下一步还有很多很多的事,你人退了但是咱们的事不能退。看你那样子吧不像个六十岁的人,我倒像个六十岁的人,咱俩应该调过来才对。退了,要注意身体。我就为了你这个退,我烟都抽上了。好了,祝你:又有一片新的领域。你是解放了,我们还在拼吧。

7、玉文调到深圳以后,始终没有忘记他这个娘家。自从我到话剧院以后,联系得更紧密了。而且他和话剧院有着深厚的感情,特别是有机会回到山西以后,或者是我们有机会到深圳去演出,包括山西省话剧院在深圳的一些事情,他仍然和在话剧院的时候一样,热情、积极、主动地帮助我们做一些事情。这使我的同事和我从内心深深地感谢他,感激他。我们希望呢,梅玉文同志虽然退休啦,我们希望他青春永在,身体健康,希望他和老家、他的娘家继续发扬这种非常默契的、非常好的这种关系,以后呢来往更加密切。最后呢,祝咱们玉文同志全家幸福、身体健康、红红火火!

8、梅玉文已经退休了,退休了就是该休息了。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但是也多参与不了多少了。我祝你,休息下来以后,还继续关心文艺,在同学之间沟通吧。祝你休息下来,家庭和睦,心情舒畅,自己到各地方走一走,会会老同志,会会一些老同学,交流交流经验。祝你幸福吧!

退休赠言 篇6:

赵旭为某一大型企业的中级管理层人员,最近几年年薪已达72000元左右。2004年,其所在企业引入了企业年金制度。赵旭预计离退休年限至少还有20年。同样,关于年金制度,赵旭不太了解,因而据此咨询了税务专家意见。税务专家查询了相关政策,认为至少有两条节流途径。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个人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缴费,并且可以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那么,赵旭从个人工资中代扣的部分为6000元。

这6000元的部分,可以免于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当年免征个人所得税额为:年金制前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年金制后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元。

在赵旭剩余的20年工作年限里,赵旭每年可少纳个人所得税,20年下来,这是一笔不少的收益。

但是,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领取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假设赵旭打算在退休后20年中每年领取一次年金,那在这20次领取年金时,赵旭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相比在20年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赵旭已经节约了一笔相当大的货币现金流。这是节流途径一。

另外,在年金组成中,有一部分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根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也就是说,赵旭在20年后领取年金时,每次领取的数额,算上20年的利息,再加上这部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赵旭每次领到的年金数额,已远远不止是企业年金基金,还有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这是第二个节流途径。

举例而言,假设年金的长期存款利率为5%,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率为3%,即使在单利计算方式下,20年后,每年的500元在20年后的预期未来现金流为1300元(500+500×(5%+3%)×20)。

事实上,关于年金的考虑,远远不止是它在纳税筹划上所带来的节流与增值效应。年金引进的更大意义,在于它对于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贡献。

我国目前养老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年金是职工自我增强养老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养老资金来源,可以说由三层防护网构成:自我积累部分,企业养老险与年金部分,及社会捐赠部分。

自我积累部分,既包括自身的储蓄存款部分,也包括中国传统中“养儿防老”,或者是时下更有保障作用的“养女防老”。这部分养老资金积累,储蓄存款部分收益太低。而且,几十年的存款实际价值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对于“养儿防老”、“养女防老”,则有太大的不确定性。

企业养老险与年金部分,即指职工在工作时期所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

社会捐赠,既包括亲戚好友的捐赠,也包括社会的一些公益捐赠。但在我国现行背景下,既没有足够的能力普及,也没有相当的实力对养老保险合理补充,因而也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退休赠言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三者缺一就难将其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呢?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受贿罪”中贿赂是否仅仅指财物,是否还包括财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及提供女色等。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一、我国新刑法中对受贿罪的定义: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以下特征:

1、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2、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受贿者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新刑法颁布后“两高”院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答复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名利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②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单位或个人,造成严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对新刑法中受贿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1、受贿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受贿罪有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就像一个链条,如果缺少了任何一个环节就很难将它归到受贿罪的范畴。

第一合法报酬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排除有其它技术、技能、智慧上的特长,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的技术、技能上的特长、为他人提供服务,创造了效益,而获得了报酬,也许这报酬得到的较正常人多一些,丰厚一点。至于得到这些报酬是否有职务上的影响?这很难说的清楚,在司法活动中,也不好把握。

第二接受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馈赠是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从表面看接收馈赠与非法接受他人财物都是接收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受贿罪构成为接收他人财物的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而接收馈赠的同时,不一定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以后的时间,因亲情及馈赠的双重作用,谁能说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馈赠人谋取利益呢?

基于以上两点,我个人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按刑法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受贿罪界定应严格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更不可“秋后算帐”,朔及时间太长,把多年的行为硬性联系在一起。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识。但是对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查院在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中肯定了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的间接受贿也是受贿的一种形式。但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的某种公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而另一种认为刑法第385条中一般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只不过它和刑法第388条中规定的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本人职务与他人职务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而后者则不存在制约关系。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两高解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相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但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利用了本人职务产生的制约关系,可以左右、影响被利用者的利益。这种制约关系表现在三种情况:

一是从纵的方面看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即职务上的从属关系。

二是横的方面看,在不同部门与不同的单位之间有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着制约关系。

三是非直系亲属、朋友、战友、校友等私人范围的制约关系。这样一方可以凭借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左右或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为人所指定的请托人谋利益,而本人从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3、“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是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两种行为。所谓的“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的主动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这一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还要求必须他人谋利益呢?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人认为索取他人的财物者,无论他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构成受贿罪。因为索取贿赂的行为本身已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情节较恶劣的受贿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惩处。同时索取贿赂的行为往往是利用被索取人有利于行为人,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被索取人某些正当利益不能正当获得,被索取人员是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才得到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这就不存在行为人索取贿赂后为他人谋利益的问题。

我认为单从受贿罪字面上解释,这种观点也许是对的。但从法理上讲,这种把为他人谋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是不洽当的,也是不科学的。

首先,索贿和受贿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成,但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是“以权换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把收受的财物称为贿赂。若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利为条件的话,就违受了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其次从索贿者与被索贿者的关系来看,在索贿的情况下,被索贿者虽然都是在索贿者的要求、胁迫下支付财物的,但被索贿者都是有所请求,甚至为了以后谋取更大利益而忍痛割爱的。被索贿者也明知是借口索要,虽心有不满,但仍顺水推舟,表面上是被迫、实质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目的是为以后牵制索贿者,使其成为自己以后谋取更大利益的一颗棋子。司法实践证明,索贿人与被索贿人之间之所以能够达成某种协议,是键在于索贿人能为被索贿人谋取一定的利益,甚至是长远的利益。

如果我们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构成要件之外,就成了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就很难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划清界限。

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与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一直存在着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在司法角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疑难在于把它是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就会造成对大量受贿犯罪不能认定,从而放纵了罪犯。“谋取利益”从字面上讲即是谋求并取得了利益,以此解释,以下两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明示或默许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实际上因为一定的原因根本没有实施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也实施了一定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但最终没有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上述情况如不以受贿罪惩罚,显然是不合理。所以说从论理的角度解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以较合适的。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求,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正确认定呢?我认为,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其表现加以认定:

转贴于 ①对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实际进行的情况。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意图、尚未付诸实施,它往往通过与行贿人的约定等活动表现出来,从而加以正确认定。

②对正为他人谋取利益尚未获得成功的情况。这时受贿人已经着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谋取利益,其为他人谋利益已由主观的意图、转化为实际的行动。当然尽管为他人谋利益尚未成功,但仍可以根据为他人谋利益的实际行动加以认定。

③ 对已为他们谋取到部分利益,尚未完全实现的情况。这时由于已经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并谋到部分利益,比较容易认定。

④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这时受贿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也为他们谋取到全部的利益,这已具备了受贿罪各个要件,容易认定。

5、“受贿罪”中贿赂之界定

贿赂不仅是受贿罪而且是整个刑法所规定的有关贿赂方面的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内容,缺乏贿赂的具体内容,贿赂犯罪也就无法成立。但是应怎样界定贿赂的内容、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关系到对贿赂犯罪惩治的广度。对这一问题人们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仅指财物,其中首要的是金钱,这是贿赂的主要形式,其次还包括物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不仅仅指财物,还包括其它物质性利益。其它物质性利益是指除钱币、物品之处可以直接用货币计量的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旅游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不仅包括财物和可以直接以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的不当利益,这些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以及提供女色等。

我个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恰当。从刑法立法角度来看,对一种犯罪究竟打击面多大,取决于犯罪的宏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因素,非财产性不正发利益虽说是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的特点,是犯罪手断不断翻新的具体表现,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把非财产性的不当利益纳入贿赂之中,势必给司法实践具体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基于以上观点,将贿赂的范围加以适当扩大是必要的,但把它扩大到一切利益则会失之过宽,似不可取。

6、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1989年两高《解答》中曾规定:“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2000]21号文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新刑法颁布实施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有三,一是符合受贿罪的立法本意,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一致。二是有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三是符合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中的地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视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悖立法精神。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是指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

实事上受贿罪中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意是指现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务上的便利。正是基于此,为了惩治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两高”才不得不对原立法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规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所以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既然是离退休国家工作中,那么就无职可渎,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说,将他们列入受贿罪的主体与设立该罪的宗旨相悖。

7、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

对于受贿人受贿后又将财物退还行贿人的案件,不仅涉及到受贿罪的罪与非罪,还涉及到对受贿人的量型的轻重,由于退还非法收受财物的情况不同,在认定时应具体分析:

①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贿人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因对方不接收财物或怕对方拒收财物就采取暗中相送,或将财物放在特定地方让对方接收,或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行为人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由于行为人没有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

②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害怕或某种原因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行贿人。有的行为人因未给对方办成允诺的事,又怕对方告发,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这种情况在如何认定上,在司法活动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动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主动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量刑上可以从宽而已。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三,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在前这种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这种退还仍然是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型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③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有三种情况,一是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对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之下被迫而退之,主观恶性大,因以受贿罪论处,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有悔改表现和积极退赃,但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社会危害性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④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退还。这种退还是行为人一旦事发,以退还财物来掩盖受贿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这种情形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更大,犯罪情节更恶劣,危害性更大,应依法严惩。

8、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都得到了不正当的利益。但两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有明确的行贿人,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却没有明确的相对人。量刑不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收受同样数额财物在量刑上却悬殊如此之大,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又不经商何来巨额财产?这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贿,一是贪污。但贪污巨额财产,必定会在财务部门留下蛛丝马迹。唯有受贿的财物,若没有行贿人的指证,受贿财物就成为来源不明财产。

②行贿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承认的财物。

③受贿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财物。

以上三种情况本应是受贿罪的范畴,却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独立成罪的情况下,使犯罪分子有机可逞,在没有明确行贿人的时候,行为人拒不承认受贿财物,以此逃避法律的严惩,我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有待商榷。

参考文献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2、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刑法学》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刑法学参考资料》

4、两高院对刑法相关问题的解释

退休赠言 篇8:

安居之乐

离休以来,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正如老子在《道德经》中说的那样,得以“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我既不为名利所困扰,也不为发财所诱惑,清心寡欲,神清气平地抒发晚年情趣。诸葛亮的名言“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始终是我晚年生活的座右铭。

读书之乐

我国民间有句格言“点灯求亮,读书求理。”藏书、读书,一直是我几十年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离休之后,我自费购买了文学、历史、医学、外语等多种书籍,并每年订阅四五种报刊,对各类书、报、杂志,除细心阅读外,对报刊中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剪裁、整理,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另外,我还有集邮的爱好和兴趣。这些珍贵的精神食粮,不仅使我在知识领域里开阔了视野,而且在精神生活方面得到了极大的充实。

耕耘之乐

离休之后,如何发挥余热,我经过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笔下耕耘”。最初我撰写了两篇回忆录,均在刊物上发表。另外,我还在许多报刊上发表过散文、诗歌等各种体裁的文章,使我在桑榆之年有点滴奉献,其乐无穷。

健身之乐

坚持每天早晨在空气清新的公园里晨练1小时,回到家中做50分钟的按摩保健操。中午午睡1小时。晚饭30分钟后同老伴到户外散步1小时,临睡前30分钟,进行揉腹、摩胸、搓脚心等健身活动,多年来从不间断。我虽早已过古稀之年,但身体健康,精神不衰,智力未减,血压、血脂等均正常,而且腿脚利落。尤其在外出锻炼和活动中,有机会与同龄人畅叙胸怀,既锻炼了身体,又消除了孤独感,此乃真可谓健身、会友两相宜的快乐之事。

赏菊之乐

我爱由来已久,每年都亲手栽植几盆,精心侍弄。每当“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每当百花凋零,惟有菊香四溢的季节,我都赏之为乐,并时常菊前弄姿留影、吟诗选韵。此时有一种超然脱俗之感,实在是精神生活一大美的享受。

赠书之乐

我编著的《老年人科学养生之道》问世后,我拿出相当一部分来赠送新朋老友。如此之举,一是为了不忘过去苦乐年华时与身边同志建立的纯真友谊,二是为了祝愿这些友人晚年健康长寿,献上一份心意。新朋老友得书之后,无不用情真意切的话语回赠于我,使我在精神上获得了用任何金钱和物质都代替不了的快乐与欣慰。

戒烟之乐

我年轻的时候染上了吸烟的不良习惯,随着年龄的增长,越吸越甚。年过半百之后,咳嗽不息,涌痰不止,使我苦不堪言。通过看书学习,使我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不断加深,于是,心一横把烟戒掉了。现在,我不仅解除了咳嗽涌痰之苦,而且脸上的皱纹明显减少。我为自己明智的选择而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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