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报告【参考8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参照】优秀的范文能大大的缩减您写作的时间,以下优秀范例“刑事案件办理报告【参考8篇】”由阿拉漂亮的网友为您精心收集分享,供您参考写作之用,希望下面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一篇】

各有关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整顿全区矿产资源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乱采滥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矿产资源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非法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严重影响了所在地区的安全环境和生活秩序。政办发号文明确规定,区政府是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体和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镇政府是落实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区政府由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开展,各镇办也要落实责任单位,切实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类关闭矿山(井)、群众举报区域、私采滥挖易出现区域、国有矿山(含企业改制后国有矿山)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东部、南部山区和区县交界区域等。其中等地区是本次检查、整治的重点。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拉网式排查(年3月20日至年3月31日)。各镇办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及曾经出现过非法开采的地区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排查。

一是排查每个已关闭、废弃矿山(井)是否有死灰复燃情况;

三是排查历史上曾有过采矿活动的区域,是否有新的非法开采行为;

四是对金岭铁矿区周边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放过任何嫌疑点。

各镇办要对每个已关闭矿山和矿井排查点逐一造册、登记上图,研究制定措施,切实整治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执法,彻底整治到位(年4月1日至年4月10日)。对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各镇办要当场予以取缔,对开采现场进行封闭、填埋,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各镇办对历年来明确关闭的矿山,要立即采取有效可行措施,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关闭标准,全面完成关闭任务,彻底消除关闭矿山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凡是关闭的矿井,监管责任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关闭矿井周边30米范围内如需新建设项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对关而不闭、死灰复燃的,严格按照无证采矿坚决给予取缔;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停代关,以停代罚,以罚代刑,徇私舞弊。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全面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前两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实行双轨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对可能还会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建立责任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二是要建立全天候巡查制度,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监控的执法机制,做到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消灭各类非法开采苗头。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乱采滥挖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要严格落实省政发号文件规定:“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的,要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凡辖区内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露天无证勘查开采10天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绝不允许因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落实,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镇村环境正常有序。

各镇办要迅速行动起来,把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全力靠上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对曾出现过乱采滥挖热点地区保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好辖区内镇村的正常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督察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坚决处理到位,决不姑息;对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区政府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镇办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各镇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于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二篇】

西街社区居委会及相关人员:

为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非法采矿整治成果,根据市、区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街道决定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机制,遏制非法采矿现象,特制定以下行动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办事处副主任)。

(办事处副主任、企管站站长)。

实施无证硐挂钩责任制。

落实无证煤矿巡查责任。对无证煤矿进行关闭查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每月二次以上巡查及记录。现明确塔后竹山无证煤矿四个洞口关闭巡查责任人员如下:

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责任领导:(街道企管站站长,安管站长)。

责任人及关闭矿井标高:

集中开展打击实施要求。

(一)集中整治时间:4月至5月。

(二)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对辖区无证非法采矿点开展每月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和每周巡查制相结合。街道安管站和相关社区要加大无证非法采矿监管工作力度,一旦发现无证非法采矿点,由街道分管矿山安全领导组织安管站和相关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关闭,用水泥砂浆砌封洞口,注明矿点名称、业主姓名、砌封日期,拍照存档,并摧毁无证非法采矿点地面和井下生产生活设施,不留作业人员,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查处或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社会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浓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工作深入人心,形成人人自觉主动地参与无证非法采矿的监督和举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给领导递上这封辞职报告,我的内心也感到十分的沉重,现在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公司的全体员工竭尽全力地为公司拼搏,我知道我在这个时候上交这份辞职报告确实不是时候。但是,我的身体情况不佳,已经越来越差了,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我要好好的休养,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是在没有办法再继续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与其这样在公司办公室坐着但是又无所作为,不如,辞去这个职位,好好地先将自己的身体养好。

最近,我一直在回想自己在公司这几年的工作情况,在这里,我真的学到了很多,自己各方面综合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很感谢公司的各位领导给我来这里工作和锻炼的机会。我从大学毕业出来,就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因为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所以,我也勤勤恳恳地在这里学习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办公室文员。即使,这份工作任务很繁重,可是我一直在将自己分内的工作做好。不管处理再多的文件,或是看再多的数据,我也未曾想过要放弃,因为我很喜欢这里的工作环境,这里的领导和同事都给予了我很多的关心和帮助,让我能将办公室文员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得心应手,也让我找到很多的方法和技巧来处理工作上会遇到的问题。因此,我的`成长真的离不开各位领导和同事,真的很感谢你们。当然,我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多亏了各位领导的大度,多次都选择原谅我,也幸亏有我的那些同事们帮助我解决这些困难问题。

公司给我的这个锻炼机会我一直都很珍惜,我很想在这家公司继续的工作下去,很想再与公司的其他同事继续并肩作战,可是我的身体不允许我再这样下去了。我知道我的离开,对我,对公司都是一种损失,我也感到很遗憾不能再为公司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但我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思考,才做此决定,希望公司的领导能够理解,望公司领导批准我的离职申请。

我想在递交这份辞职报告一个月后能离开公司,希望公司在这段时间内能找到一位各方面都能胜任这份工作的人来完成我工作的交接。

最后,真诚地祝愿公司的业绩能迅速飙升,蓬勃发展!祝公司的各位领导和同事都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四篇】

一忌无依据。认定的事实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通常情况下需要具有两个以上证据的印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表述只有一个证据的事实,比如反映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事实,但是要注明(未形成印证)。

二忌太笼统。事实的描述需要具体,要完整的体现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手段、做了何事、造成何后果等事件要素,具体的要求需要事实求是,尽量精准。比如作案时间,地点等,有些被告人及证人到案后已经记不清楚了,只能说个大概,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如果仍不能细化的,也只能用一个大致时间或大范围的地点来进行描述。再比如,对于诈骗罪的描述要描述出被告人具体隐瞒了什么事实,采取了什么欺骗手法,不能笼统的只是写隐瞒事实骗取多少钱,对于盗窃罪的描述也不能笼统的说某年月日被告人窃得某人多少钱,而要把地点、手段等要素也写明。此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写清楚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各自的具体行为,不能笼统表述。

三忌无目的。事实应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无关事实可以不写或尽量少些。比如一起恶意累高债务型套路贷诈骗案,被害人6次被恶意累高债务,起诉书仅指控被告人参与其中的第3次,但却又对其余多次累高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描述,这种事实写法就不妥当,显然没有紧紧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报告不同于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尽量详尽些,能够体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

2、罗列证据部分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罗列证据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罗列证据是紧跟在查明的事实之后,但如遇到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先罗列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给出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及少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比如,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实施过强奸行为,合议庭对所有证据分析评议后存在不同意见,一部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尚无法认定,因此,该案就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采用罗列证据在前,认定事实在后的表述方式看起来更加符合逻辑,也更自然。

二是注意罗列证据的原则。罗列证据需要遵循全面、准确、有序、有针对性、详略得当五个原则。

全面:即对于影响案件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均要反映,这里需要注意三点:首先,要全面反映言辞证据内容,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有多份被告人供述笔录,有些被告人供述前后会有反复、有矛盾,这些反复和矛盾之处对于研判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全面体现。比如,从已被纠正的于英生故意杀人等冤案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被告人供述都有过反复,既做过有罪供述,又作过无罪供述。其次,不能选择罗列证据,不能把自己认为重要的列进去,认为不重要的就不列了,因为,有些你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可能恰恰就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于英生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在复查该案的时候,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发现了一份“现场手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枚指纹,均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因为该报告未移送法院,导致法院认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最终酿成冤案。最后,不仅要列举定罪有关的证据,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也要罗列,比如对于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是否主动投案的证据都要予以罗列。

准确:即对于证据的罗列必须和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细节经常是案件能否认定的关键,必须要注意在罗列时保持一致。在罗列言辞证据时,一般是把问和答全部转化成大段的讲述进行罗列,注意在转化的过程中要保持语意的一致性。不过,当如果讯问的问题可能影响回答,甚至是诱导式问话时,直接罗列原原本本的问和答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比如某故意杀人冤案中,问:“你是用什么工具杀人的?是不是一把刀?”答:“是的。”问:“你是不是用刀捅的他腹部?”答“是的”。如果这样直接原文列举,就会看到里面的问题,但如果把这种情况下的问答转化成“我用刀杀的人,捅的他腹部”这样的描述,里面的问题就会被掩盖掉。

有序:即证据的先后顺序要符合逻辑。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罗列的顺序,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罗列: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把被害人陈述放在最前面,是因为被害人报案是整个案件的起源,先列举有助于明确接下来的方向和问题。之后再罗列被告人的供述,是因为在了解了被害人报案的具体情况后,立即审查被告人对该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快的明确两者的差异在哪里,焦点是什么。再之后是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可以分别验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另一个是注意分组罗列,要将有内在关联性的证据归为一组,可以共同证实某部分事实。比如,辨认笔录通常可以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使用;^v^犯罪案件中,通常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录像,^v^检验报告作为一组证据,这样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v^的来源、数量及性质;而入户盗窃、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和相关鉴定书作为一组证据,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什么物品或痕迹,该物品或痕迹与被告人存在什么关系等。

有针对性:罗列证据要注意针对具体问题。比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目击证人第一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凳子上打,第二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沙发上打,庭审中出庭又说当时打的动作发生的非常快,记不清被告人到底是将被害人头按在哪里打了等,辩护人提出目击证人在关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具体位置上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此时围绕该部分,可以把相关的证言专门予以摘要罗列。再比如,在多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要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时,可以把证实某个人行为的相关证据集中摘要罗列在一起。上述两种情况罗列证据时,采用制作表格是一种比较直观且有效的方式。此外,为了罗列证据具有针对性,当指控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罗列证据,比如指控被告人盗窃两次时,一般应对第一次盗窃和第二次盗窃的证据,分别进行罗列,不要混在一起。

详略得当:罗列证据要区分详略。一般按照下列标准罗列,一是不认罪的详列,认罪的简略,甚至可以不列。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是否次实施指控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都要详细罗列内容,不可节略,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当的摘录核心证据即可,其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甚至可以不再罗列证据。二是不重复的详列,重复的简略。也就是说在需要详细罗列证据的案件中,一般对于存在多次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时候,在罗列证据时内容存在重复的时候,概括说明即可,而对于前后内容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仍要详细罗列。比如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陈述,大多数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罗列时就没有必要每个都列,概括共同具有的内容即可。三是核心证据详列,非核心证据简略。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方的证言属于核心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需要详细罗列,必须将相关细节体现出来,比如关于行贿的时间、具体地点、行贿款的数量、怎么包装、送给了谁等信息都要有,不能简单的概括为某某人证实其给被告人行贿多少钱,而对于被告人收到行贿款后去购买房产,销售人员的证言就不是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再比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罪,目击证人的证言系核心证据,其描述的细节,包括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看到的具体细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详细罗列,而对于证实案件起因但没有目击殴打过程的证言就是非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

3、如何进行证据分析论证。

首先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审查认定,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审查认定标准,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对照认定。最后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从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看某证据是否存在不符合逻辑或违反经验法则的地方及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印证关系,比如受贿案件中,首先要看行贿方所说的行贿时间、地点、行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取款记录等是否存在矛盾,相关内容是否有违常理,然后再看上述细节能否与受贿被告人所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受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相吻合。再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首先看被告人供述的持刀伤人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之处,然后再看其供述是否可以与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鉴定的被害人伤情情况相吻合。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五篇】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在××公司我一直过得很好,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助,但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总经理助理,我每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助理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

我每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大量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只有多,而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因此我选择辞职。

希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六篇】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七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银行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银行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银行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银行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银行,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银行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银行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银行的业绩一路飙升!银行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第八篇】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8 1469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