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条样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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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条篇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有:ⅰ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ⅱ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港口法》 ⅲ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ⅳ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ⅱ、ⅳ
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应禁止的情况有:ⅰ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ⅱ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ⅲ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ⅳ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a.ⅰ~ⅲ b.ⅱ~ⅳ c.ⅰ~ⅳd.ⅰ、ⅱ、ⅳ
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是正确的?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 ⅱ 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ⅲ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ⅳ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 a.ⅰ~ⅳ b.ⅱ~ⅳ c.ⅰ~ⅲ d.ⅰ、ⅱ、ⅳ
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项不正确? a.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
b.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
c.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d.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______提出申请。
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机构 c.公安消防机构 d.船舶检验部门
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小时 小时 天 天
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______的船,可以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a.爆炸品 b.放射性物品c.闪点28℃以上易燃液体 d.有机过氧化物
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 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ⅰ爆炸品ⅱ放射性物品ⅲ有机过氧化物ⅳ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 ⅱ ⅳ
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 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
a.载运危险货物的b.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 c.操作能力受限制的 d.国际航行的载运危险货物的
1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 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ⅰ航行;ⅱ停泊;ⅲ修船;ⅳ作业。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1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依法向下列哪个部门申请批准? 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d.船舶检验部门
1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小时;7天 小时;7天 小时;3天 小时;3天
1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小时 小时 天 天
1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_____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a.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b.船舶检验机构c.我国海事局d.中国船级社
1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_____,应当经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ⅰ船用集装箱;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ⅲ船用中型货盘;ⅳ船用可移动罐柜。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1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_____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a.船舶保险 b.海事管理 c.船舶检验 d.船级
1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______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ⅰ船体 ⅱ构造 ⅲ设备、性能 ⅳ布置 a.ⅰ~ⅳ b.ⅰ~ⅲ c.ⅱ~ⅳ d.ⅰ、ⅱ、ⅳ
1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ⅱ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ⅲ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ⅳ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1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对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ⅱ对此类船用载货空容器,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后,可以当作一般容器处理;ⅲ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参加相应的保险;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a.ⅰ~ⅲb.ⅰ~ⅳc.ⅱ~ⅳd.ⅰ、ⅱ、ⅳ
2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 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
a.船舶保险 b.海事管理c.船舶检验d.船级
2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检修和使用雷达;ⅱ检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ⅲ检修和使用卫星船站;ⅳ进行明火作业。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2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进行明火作业;ⅱ进行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ⅲ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油作业;ⅳ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水作业。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2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小时小时小时天
2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天个月 个月 个月
2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ⅰ船名ⅱ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ⅲ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ⅳ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 ⅱ ⅳ
2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ⅰ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ⅱ安全作业注意事项;ⅲ人员防护;ⅳ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2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 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ⅰ易燃、易爆、易腐蚀;ⅱ剧毒;ⅲ放射性、感染性;ⅳ污染危害性。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
2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申报显示船舶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ⅲ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ⅳ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2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ⅱ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ⅲ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ⅳ交通部规定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3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a.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
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 c.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d.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3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a.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
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d.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3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a.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 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d.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3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ⅲ应当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3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应当持有公司颁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ⅲ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3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ⅲ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ⅳ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3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ⅱ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ⅲ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ⅳ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3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 等强制性措施。ⅰ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ⅱ禁止进港、离港ⅲ责令驶往指定水域ⅳ强制卸载,滞留船舶。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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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条篇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
颁布文号:海船舶[2007]531号
发布机构: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提高海运危险货物的通关效率,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运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相关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制度。
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诚信评定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范和履行国际公约、规则情况为主要依据,通过评审确定信誉类别。
第二章
信誉类别评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
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申报员和装箱员。申报员、装箱员应掌握海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通过专项培训或评估,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单位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提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四)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
(五)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申报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装箱单位采用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时,装箱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情况报告;
(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装箱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签发的相关危险货物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装箱单位所在地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证书;
(五)危险货物装箱作业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六)装箱员持证情况;
(七)安全诚信承诺。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应予备案。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将其纳入信誉类别评定管理,并按照本办法为其进行信誉类别评定。
信誉类别分为a、b、c三类。
第九条 信誉类别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一的违规记录;
(二)发生事故的情况;
(三)涉及危险货物违法案件情况;
(四)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装箱的单位和人员被举报并经查实情况等。
第十条 信誉类别评定采用当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类别评定。
第十一条 经评定信誉类别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办理信誉类别确认或变更。
备案单位初次评定时,上两无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直接按a类单位管理;上两有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b类单位管理;上两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备案单位,备案后按c类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申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暂扣培训合格证书或有违章记录在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五)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六)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七)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箱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予扣分:
(一)发生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因装箱质量问题,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违章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
(四)装箱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培训、暂扣合格证书或违章记录在案的;
(五)应报告或提交的装箱信息或档案(包括照片、资料等)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
(七)备案情况不实或未及时变更的;
(八)有阻挠、拖延等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各单位扣分累计扣满情况,即时调整其信誉类别。a类或b类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随时对其信誉类别进行调整,按照c类进行管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由于申报或装箱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a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给予以下便利措施:
(一)优先办理远程电子申报;
(二)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申报审批事项,可通过“绿色”快速通道办理;
(三)接受相关担保证明;
(四)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但专项、专案检查除外。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b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除实施常规监管外,重点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信誉类别。
(二)不接受相关担保证明,除高危险性货物外,可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一定比例的开箱抽查。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c类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实施以下管理:
(一)办理手续时,应提交相应正本书面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货物状况和装箱质量进行查验后,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装箱单位在办理申报审批时应按照装箱标准附送3张反映装箱情况的照片,海事管理机构对其装箱的集装箱实施经常性开箱抽查。
第四章
申报员及装箱员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申报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在包装、标记、申报材料等方面存在缺陷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报单证或报送申报信息的。
(四)有错报、漏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五)由于在申报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二)危险货物集装箱无csc标牌、箱体严重变形或集装箱超载的;
(三)集装箱内危险货物与申报内容不符、危险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集装箱内危险货物在积载、隔离、衬垫、加固、标志、标记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有阻挠、拖延海事管理机构开箱查验的。
第二十条 申报员、装箱员扣分达到相应的扣分量,应对其采取暂扣培训合格证书、吊销其培训合格证书等限制性措施,经培训或评估后,可再允许其从事申报、装箱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员、装箱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吊销培训合格证书,且二年内不再对其签发新证书:
(一)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二)未到现场检查就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三)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四)由于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装箱单位应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jt672-2006)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工作。
罐式集装箱可参照集装箱的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各信誉类别累计扣分值、人员证书限制性措施扣分值及各项具体行为的扣分值,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条篇3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 1 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臵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 2 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安全积载和隔离规定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对国内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臵措施。
引领油轮、化学品船舶和液化气船舶的引航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申报人员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能力考核,并由聘 3 用该人员的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从业情况。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承运船舶的船长可以直接或者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的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文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等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显示符合所装危险货物规定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第十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4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第十六条 船用集装箱应当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集装箱载货后的总重量应当符合集装箱称重的有关规定。
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第十七条 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外贸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拟装载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进行拼装运输的,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并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十九条 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船用载货空容器,未清洁,也未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的,应当视作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者容器。
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或者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添加证明书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等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本规定第二十条所述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离港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 7 的正确运输名称、编号、类别或者性质及装载位臵等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当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imo编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当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易流态化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四)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书或文书。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上述货物信息。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重量验证信息。载货集装箱重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船。
第二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所承运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和海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从事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或装卸 9 站,应当建立码头代表制度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巡视制度。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货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所使用的货物软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作业前进行会商,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臵岸方应急切断装臵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臵船方应急切断装臵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
协助散装液化气船舶靠泊的船舶应当设臵烟火熄灭装臵及实施烟火管制。禁止其他船舶靠泊专用液化气体专用码头、装卸站。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作业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三十三条 申请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对于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需通过试验确定其影响船舶安全营运或者危害水域环境特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对货物进行采样与检测,并将相应证书交付承运船舶或者其代理人。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外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国际规则的要求制定货物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的程序并报海事管理机构,确保装货前货物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
第三十五条 除使用具有相应检验或者批准证书的,专门建造或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运输外,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不得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
第三十六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应当由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检测机构共同实施。
前款所述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取样和试验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6个月内完成;水分含量检测的取样和试验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7天内完成。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取得的适运水分极限证书和水分含量证明交付承运船舶或者其代理人。
在货物装船前有下列情形的,托运人应当重新对货物水分含量进行取样和检测:
(一)较大降水等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它特性变化;
(二)船长有合理理由认为拟装载货物与试验证书或者证明不相符。
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没有变化的,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有变化的,应当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当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并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者停止装载。装船过程中遭遇降水天气,按照港口安全生产要求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的,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并保存至少二年,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 拟从事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船舶的船长和码头代表应当在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前以书面形式确定货物装卸计划,并按照货物装卸计划进行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并由船长书面确认。
第六章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第三十九条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舶,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第四十条 下列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核动力船舶;
(二)载运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安全的其他船舶。
前款规定船舶由境外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持有有关证书,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安全预防措施,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前72小时(航程不足72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预报抵港时间,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抵港时间。
第四十一条 液化气船舶进出港航行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落实护航、监护等进出港安全保障措施,并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规定。在通航水域进行试气试验的,试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狭水道航行时应当设臵移动安全区,在码头停泊期间应当设臵停泊安全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液化天然气船舶的移动安全区、停泊安全区、应急锚地的设臵和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载运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应当在白天靠离泊。
第四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臵换,应当选择安全水域,远离通航密集区、船舶定线制区、禁航区、航道、渡口、客轮码头、军用码头、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重要的沿岸保护目标。
船舶从事前款所述作业活动期间,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第四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禁止船舶在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禁排物品。
第四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 15 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规定需要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臵工作。
第七章 内河运输危险货物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中对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货物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四十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设备。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管理,确保船舶装卸和运输危险货物期间,保持船舶自动识别设备的连续运行。
第四十七条 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内河船舶,在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卸货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
(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二)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
(三)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通风程序可替代清洗。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下一港口书面同意接收洗舱水的,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
第四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过船建筑物前,应当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港口装卸过程的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经核实申报或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资质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
(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
(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六)船员不具备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船舶违反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其进入中国领海、内水、港口,或者责令其离开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第五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情况和申报或者报告符合情况,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开箱查验,货物承运人、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和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 18 环境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有关海事行政处罚的规定执行。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的;
(二)危险货物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危险货物的包装、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船舶运输、装卸、配载危险货物,未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 19 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的;
(二)船舶装运危险货物,不按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三)船舶所装运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其他不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通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臵相应标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0 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通过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所托运的船用集装箱的载货重量超过集装箱的允许值的,对托运人进行处罚;
(二)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未按规定对外贸载货集装箱总重量进行验证的,对该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进行处罚;
(四)准予未经重量验证的外贸载货集装箱装船的,对该船舶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引领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引航员,未持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引航员派出单位处1 2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船舶载运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离港前,不按规定将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不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不按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五)液化天然气船舶不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预报抵港时间的。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 22 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以及经评估具有危险特性的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中b组,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录1中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7章的货物和第18章中污染类别为os以外的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危险特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19章的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危险特性的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危险货物。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体散装货物”、“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和“适运水分极限”,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是指通过海上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江海联运等部分航路在海上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码头代表”是指船舶装卸货物的码头或其他设施指定的人员,其负责该码头或设施对该特定船舶进行作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 年 月 日生效。2003年 23 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经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修订),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1‟638号)同时废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条条篇4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七)《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八)《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九)《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
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
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③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④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
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主管机关签证栏”里签注审批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定期申报的,应注明批准的期限。
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已签注意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进行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已签注意见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申请材料、《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时,应概括审核货物适运、船舶适装和码头适靠三个方面:
1、货物适运审查要点:(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出港适用)
①申请人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如为船舶自行申报不需要)、是否在申报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申报事项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2)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如适用);
①内容是否全面,能作为安全作业和事故应急的参考指南; ②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如适用)①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装箱现场检查员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在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上签名确认;
②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上显示所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申请人申报的内容一致。(4)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如适用)
①出具检验证书的检验单位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 ②检验证书上显示的包装是否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国际危规》的要求;
③《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否在检验有效内;
④应在检验证书上及时核销已使用的包装数量,包装数量使用完的,应及时收回检验证书原件。
(5)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①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②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中显示的罐柜类型是否满足申报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
(6)添加剂证明
①船舶载运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货物,应备有添加剂制造厂提供的证书,并在航行期间保存在船上;
②核实证书上是否注明加入添加剂的名称和数量、该添加剂是否依赖氧气、添加剂放入货品的日期及其有效期、在添加剂有效期的任何温度界限内和航程超过添加剂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2、船舶适装审查要点: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①申请人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如为船舶自行申报不需要)、是否在申报单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申报事项是否填写齐全准确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③紧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填写;
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是否在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2)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
①载运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适装证书是否在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是否列明该船的各个装货部位可允许装载危险货物的类别或货名;
②应注意个别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海运危险货物的种类很多,其个体性质也不尽相同。“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中也只是按照公约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作了大致规定,实际检查中,应随时查阅《国际危规》和《散装固体货物安全操作规则》中对个别货物的有关特殊要求;
③对于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和液化气的船舶适装证书(cof证书)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核查船舶所载运的危险货物货名是否在适装证书上列明,无cof证书的检查《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④油轮没有的适装证书,国内航行油轮应在适航证书中核查适装油品的闪点范围;国际航行油轮应在iopp中核查其适装油品的种类。(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①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检验和中间检验;证书是否附有附件;
②对于国际航线的单壳油轮,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的附件(格式b),cas检验报告(如适用),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等资料,对不符合我国淘汰单壳油轮政策的,不予审批。(4)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证书)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clc证书,检查其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危险货物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按照不同种类的危险货物积载、隔离要求或者计算机辅助软件等,抽查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积载隔离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②在判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判定:
③查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积载与隔离”栏(第16栏),看是否有特殊隔离要求,如有特殊隔离要求,应按特殊隔离要求进行隔离;
④查危险货物一览表“副危险”栏(第4栏),看是否有副危险标志,如有副危险标志且副危险性标志的危险性比主危险性标志的危险性要求更严时,则应按副危险性标志的隔离要求进行隔离;
⑤如既无特殊隔离要求,也无副危险性标志,此时,可按一般隔离要求进行隔离,即查“隔离表”;根据海上运输形式的不同,查不同的隔离表来判定危险货物隔离要求的不同含义,确定危险货物的具体隔离要求;
⑥对照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检查实际装载情况是否符合积载隔离要求。
(6)定期申报申请书
①定期申报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核实是否在固定的航线上运输固定的危险货物;
②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3、码头适靠审查要点:
(1)拟靠泊作业码头或泊位应取得《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装卸作业的危险货物在认可作业的范围内;
(2)拟靠泊作业码头或泊位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条件,对新、改扩建码头和新增 货物品种,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审查确定码头或泊位是否符合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条件。
(三)审核要求:
1、船舶是否适装,提交的证书、文书与资料是否齐备、有效;
2、货物是否适运,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
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与
防污染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六)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
(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
(五)《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七)《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略)
(八)《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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