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字]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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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推进全县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优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以及《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三严三实"要求,注重破立并举,加强构建政治生态建设分析研判、督促整改、修复净化相互衔接、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要把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综合评判三个原则,既看成绩、又看问题,综合运用分析方法,作出客观评判。
第四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主体是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委机关有关部室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对象是镇、园区、县直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建立完整、规范的监督单位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根据有关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为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七条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重点,要聚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净化政治生态的内容:
(一)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是否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二)能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党内政治文化是否健康,是否存在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政商之间关系是否清爽干净;
(四)选人用人风气是否清正,是否存在任人唯亲、说情打招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五)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是否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关键少数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情况;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其他关系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在分析研判政治生态时,要用足用好纪检监察工作手段,有效利用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成果,综合分析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分析情况;
(二)日常监督中掌握的分析研判单位领导班子团结情况,班子和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风建设情况;选人用人、表彰奖励征求意见的审核把关情况;对分析研判对象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等;
(三)查处分析研判对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发案特点、频率、影响等;
(四)各项专项工作中,分析研判对象涉及情况、工作表现和整改落实情况(如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生态环保以及查纠"四风"、整治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专项工作);
(五)已接受巡视巡察分析研判对象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除了依靠纪检监察工作主渠道,还要积极利用党的工作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监督成果,使监督单位、领导干部的画像更清晰、更精准。
(一)组织部门对分析研判对象的年度考核工作、干部监督工作情况,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联系提供;
(二)审计部门对分析研判对象的任期、离任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联系提供;
(三)信访部门对分析研判对象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考核评价,由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统一联系提供;
(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涉及分析研判对象案件情况,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联系提供;
(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县长信箱等媒体监督,涉及分析研判对象的反映和办理结果,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联系提供。
第十条开展政治生态分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初列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计划,对镇、园区要每年固定开展一次分析研判,对县直部门每年选取若干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研判工作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分析研判对象的确定,要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分析研判启动前,要对照第七、八、九条充分收集素材,并准备调研谈话提纲;
(三)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赴分析研判单位开展调研谈话。镇谈话人员为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园区、县直单位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干部人事的班子成员和县纪委监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等;
(四)调研谈话结束后,结合各种渠道收集分享的“[2300字]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综合分析有关地区(部门)的政治生态状况,形成分析研判报告。分析研判报告的内容,要体现单位政治生态基本情况、分析研判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下一步的整改建议;
(五)参照《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和《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皖纪发〔2020〕3号),由县纪委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对镇、园区、县直部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情况的汇报,审议有关事项;
(六)对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应督促相关单位,对照会议决定的整改任务,抓好整改落实,其中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要求在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七)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地区、部门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报告以及专题会议召开情况应报送县委,作为上级"一把手"抓好下级"一把手"、开展党内政治监督谈话的重要参考。
(八)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报告分别纳入领导干部和地方(部分)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镇纪委、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印发的《政治生态定期分析研判制度(试行)》(和纪〔2019〕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