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与生产成本核算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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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与生产成本核算篇1

1、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经营企业已签订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申请变更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由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4、合同的变更应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

3、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变更申请书;

5、《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填写变更部分);

6、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变更部分);

7、为确定变更后的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加工贸易变更合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

3、变更台账

经海关审核通过的合同,需到中国银行设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aa类企业的所有合同,a、b类企业变更后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发手册

按规定已变更银行保证金台账或不需变更台账的合同,由主管海关核发变更后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与生产成本核算篇2

第一条加工成品

1.加工成品名称为:

2.加工成品规格为:

3.加工成品数量为: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

(加工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写明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提供的办法、规格、数量、质量、期限

1.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时间为:——————

2.定作人交付原材料的数量是:——————消耗定额为:——————

3.定作入支付原材料的质量是:——————规格为——————

4.承揽人对原材料的检验期限是——————,承揽人如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

5.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变更,不得偷工减料。

6.原材料交付或提取日期的计算,应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办法、期限及保密条款

1.技术资料、图纸由——————一方提供。

2.提供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期限为:——。

3.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在——————(日/月)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4.保密要求:————————(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人要求保密,合同即应写明,承揽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5.定作人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报酬承揽人按合同有关要求交付全部定作物,定作人付给承揽人价款(或酬金)——元。

(价款或酬金,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

2.验收期限为:

①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

②验收前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3.保证期限为: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由双方协商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以外,定作物成品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

4.双方当事人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双方不同意以上计算方式,可以另行约定。)

2.交货地点:——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1.包装定作物的材料为:

2.包装定作物的方法为:

3.包装定作物的标准和要求为:

4.包装定作物的费用负担:

第九条运输方式与费用负担

1.本次加工承揽中,采取

2.本次加工承揽中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负担

第十条结算方式与期限

1.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定作物——日内,进行结算。

2.定作人采用——————(写明是现金结算,还是转账结算,还是银行汇款结算)作为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定金与预付款

1.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定金——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揽人给付预付款——元。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额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二条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任务,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按质量论价;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定作物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货时间到期,承揽人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承揽人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支付给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元;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暂不接收。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总额的——%(一般为10%~30%)或酬金总额的——%(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承揽人应支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人,承揽人除应负责运到正确指定地点或接收入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承揽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偿付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9.承揽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办法与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10.承揽人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十三条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物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中途终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一般为20%~60%)的违约金。

3.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或未完成必要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应支付违约金——元,还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费、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损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偿付违约金。

6.定作人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人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人,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限期间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之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原材料、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若是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承揽人逾期交付,则定作人承担责任,否则,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如达不成仲裁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变更与解除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定作人和承揽人各执一份。

定作人:(签章)

地址:

承揽人:(签章)

地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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