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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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第一篇】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7月9日
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第二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装辅料、家纺制品、纺织原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拾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额。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x xxxxxxxxxxx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8)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并盖章:
二xxx年x月x日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第三篇】
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下面是网友为您收集分享的“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优质5篇”,想了解更多内容请查看网。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份,公司留存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桂林 公司
关于对 等同志的任职决定
一、任命 同志为“ ”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任命 同志为“ ”为监事。
三、任命同志为“”为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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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扫黄打非先进事迹【第四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单独出资,设立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行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x 。(注: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住所:xxxx。(注: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注:应满足《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或名称):xxx
出资额:xxx
出资时间xxx: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xxxx
出资方式xxxx:其中货币出资,其他财产出资。
(注:股东为一人;不得分期出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比例及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程序)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瞀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x人(注:3-13人),由xxx产生(注:主要由股东指定以及职工代表组成,可以约定产生途径)。董事任期xxx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xx人,由xxxx产生。(注: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可以根据需要由股东自由约定产生办法)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任期xxx年(注:不得超过三年),由股东指定产生(注:本条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时适用)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时,以下第11、12条不再适用)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由股东确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对外投资的数额等职权,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经全体董事的通过(注:该比例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在专门的议事规则里约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依据另外制定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则进行)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内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x人(注:设监事会时监事人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不同于董事的任期)。其中股东代表为人,由股东指定产生(注:由股东自由确定),职工代表为人(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公司不设监事会时,可以设一到二名监事,本条监事会人员数目和构成不再适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注:设监事会时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建议;
(七)其他职权。(注:其他职权可以由股东在章程中确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可以在章程中直接写明,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依据另外制定的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董事长(注:可以约定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职权的行使。(注:可以将该职权交由股东或董事会行使)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交送股东审阅的期限。(注: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交送股东审阅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注: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事由。(注: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在出现何种情况下应当解散)
第二十三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x 日
1、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第1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累积投票权
公司法第105条: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
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6、董事会是否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第108条第2款: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8、职工监事比例
公司法第117条2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9、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119条第2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
公司法第169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税后利润分配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而公司法又规定税后利润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实际是指优先股和普通股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而根据目前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排除了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116条第4款自由约定的空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发行优先股的章程事项做出了规定。
2、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该条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外担保由“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特别约束。
3、董事会中的高管及职工比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96条第3款: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法114条、117条第2款对经理、职工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未做限制性规定,该条进行了特别约束。
4、审计机构的聘任或解聘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59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款: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以上规定更改了公司法169条关于聘任、解聘审计机构“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规定。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对非上市公司进行了约束,但并未体现出对公司法条款的直接约束。
日前一些上市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对此,伊利股份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的问询函》后,放弃了修改公司章程。但仍有一部分公司仍然修改。此时需要讨论的就是,公司未明确可以自由约定事项,能否进行修改,因证监会目前尚未对已经回复的上市公司做出进一步决定,故下文无定论。
1、限制召集股东大会或提案资格
如龙宇燃油:连续270日(公司法规定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龙宇燃油认为:《公司法》对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要求中设置了对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该等规定的目的系为避免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经营。龙宇燃油拟对公司章程作出“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及“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的修订系基于相同目的,为避免股东利用其短期的持股比例和数量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组织机构稳定及正常运营。《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章程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对《公司法》上述条款的强制性以及公司章程能否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本所律师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如力源信息、易华录等)在其公司章程中亦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亦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相关条款无效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龙宇燃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有利于避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有利于降低股东通过恶意收购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基本利益,符合公司治理的长期目标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2、绝对表决权条款
龙宇燃油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3以上的比例要求为法定的最低要求,且《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适度提高该比例要求作出禁止性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龙宇燃油对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的修订,是在《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特殊事项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该等修订不会损害龙宇燃油公众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