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技能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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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技能等级评定办法

 

    为做好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评定)工作,根据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一条 编制评定计划
    1、评定工作实行定期评审制度,每季度为一个评定周期。
    2、公司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作业情况,填写《岗位技能等级评定需求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至评定委员会。
    3、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汇总评定岗位、等级、人数,编制下季度评定计划并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公布。
    第二条 评定人员申报
    1、评定人员申报由本部门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推荐,班组长由副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推荐。
    2、评定人员是以操作技能为主的岗位人员,对学历、工作年限不做严格要求,凡操作技能达标者均可由所属部门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推荐评审。
    3、推荐人填写《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人员推荐表》,提交至评定委员会。
    4、评定委员会对参评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人员填写《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人员登记表》。
    5、评定委员会在每季度首月月底前公示参评人员名单、工种、等级、项目等内容。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评定计划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在季度内次月结束。
    第四条 评审结果经评定领导组审查后,季度末之前在公司内公示,作为下季度评定津贴发放依据。
    第二章 评审过程管理
    第五条 评定工种包括:
    第六条 评定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级工、二级工、三级工、四级工、五级工、六级工。
    1、一级工满足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二级工满足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相对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3、三级工满足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作业;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4、四级工满足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岗位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设备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五级工满足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岗位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较难的技术或设备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一定创新能力,具有管理能力。
    6、六级工满足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岗位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设备问题;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由评定委员会根据工种特点及难易层度,制定各评定等级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评定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技能、技术答辩、工作表现
    1、操作技能主要考察员工的应会能力和基本操作。以专业技能为基本内容,占分60%,安全意识为部分内容,占分40%,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和创新能力。在指定的作业场所或模拟操作现场集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现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2、技术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三级工以上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在统一的考评场所,根据技能和日常业绩,当场自述和解答问题的情况,采用百分制当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3、工作表现主要考察申报五级工以上员工的在岗综合情况。考评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包括思想素质、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等)、技能学习(包括学习的内容、时间、成绩和师带徒情况等)、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工作绩效(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安全等),以技术成果和工作绩效为重点。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4、申报人员岗位操作技能、技术答辩、工作表现任一单项成绩不合格,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员具体考核情况,重新进行定级。
    第九条 一级工、二级工的考评工作可由评定委员会副主任、成员进行评审,三级工以上的考评工作必须由委员会主任组织评审。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考评工作,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组织完成评定工作。
    第三章 评定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在评定前,评定委员会应对所有评审人员进行集训,熟悉统一考核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第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每次评审至少3人参加,评审“岗位操作技能”项目时,可由委员会指定一名小组长负责考评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人员评定等级后,所属部门要根据其技术能力知人善用、择优上岗,不得出现人才浪费现象,否则追究所属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定委员会根据各部门岗位性质确定评定人数,评定人数超过限制的,择优录取,不达规定人数要求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技术人员培训。连续两季度不达人数要求的,每少一人对部门负责人处以元处罚。(只考核评定人员数量,暂不考核评定人员等级)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技术人员评定等级后,领导组可根据各部门人员需求情况随时进行调岗作业,尽可能的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评定人员月度等级资格。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评定人员季度等级资格。
    1、评定人员在矿区内存在“吸毒”、“打架斗殴”等影响恶劣、损坏公司形象行为的。
    2、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评结果不实的。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3、附表:
    《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人员需求表》
    《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人员推荐表》
    《岗位技能等级评定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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