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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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1
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矿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载明。未按规定告知罚责任人100元。
(2)矿每年安排对接尘人员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确认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者,未按规定告知的,罚责任人100元。
(3)矿井每年对采掘工作面、地面车间等有职业危害因素地点定期监测,检测结果应在井口职业病防治公开栏公示。未按规在公开栏公示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有职业危害岗位作业地点醒目设置警示标示和警示说明,未按规定设置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教育培训制度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少于4学时,培训由矿培训中心组织进行,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
(2)员工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未按要求培训的罚培训办50元每人/次,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员工上岗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元每人/次。
(3)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名单等。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没有按规定记录和填写台账的,罚责任人100元。
3.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处罚办法按照《钱营孜煤矿无尘矿井实施管理办法》。
4.加强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1)人事科应当按《煤矿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员工配备、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有发放记录,未按规定配备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生产单位未按照人事科要求发放或无发放记录(记录必须有领取人签字)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2)不合格或失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发放和使用,对于发放和使用不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5.噪音防治
(1)作业场所的噪声要按规定定期测定,并有记录,一次未测定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2)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90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一人次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人100元。
(3)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未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500元。
6.矿井热害防治
(1)矿井要规定对作业场所的温度进行监测,一次未测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2)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应当停止作业。一处未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7.有害气体防治
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物理因素、生产性毒物进行定期监测。一处未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8.职业健康监护
(1)矿井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的罚责任人50元每人/次,从业人员无故不参加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的罚责任人200元。
(2)对检查出有职业健康禁忌症和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对于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对未按规定安置的罚责任人100元每人/次,未按规定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罚责任人100元。
(3)人事科必须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罚主管单位负责人500元,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罚款。
(4)各单位对职业禁忌人员跟踪观察、治愈期内严禁安排其从事井下接尘岗位;对疑似尘肺和尘肺人员严禁安排其从事接尘工作;发现一人次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500元处罚。
(5)对于矿安排的职业卫生体检、复检和治疗工作中,缺检、漏检、不积极配合的员工给予停班处理,直至该项工作合格完成后方可上岗。
9.特殊奖励
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安监处报矿领导审议后决定)。
(1)自主(合作)研发新设备或新技术在防治粉尘、噪音、高温、有害气体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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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2
附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总投资概算(万元)实际总投资(万元)建设单位地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时间 职业病危害类别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审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 职工总人数 职业病危害 接触人数 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症人数 受培训负责人 职业卫生培训 应培训人数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际培训人数 有 □ 有 □ 有 □ 有 □ 有 □ 无□ 无□ 无□ 无□ 无□ 培训单位 验收□ 男 女 设计单位 审查时间 轻微□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中:职业卫生投资 其中:职业卫生实际投资 邮政编码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一般□ 严重□ 审查机关 审查批准文号 万元 万元申报材料: □ □ □ □ □ □ □ □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2 份)(2 份)(2 份)(2 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 份)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 份)(2 份)(2 份)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 月 日篇2: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其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给出的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鉴定。申请原因: 申请人2013年5月3日在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取得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对其诊断结论(即矽肺壹期)有异议,现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91号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提出本鉴定申请。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3月—2012年12月在xx煤矿从事“凿岩”工作8年余,期间经常有胸闷,气短症状。未在意,未诊治。在2011年11月份上述症状加重,经到镇医院做了x线摄影等检查,x线诊断医师给出的报告是ⅱ期尘肺,建议去上级指定医院进一步诊治。2012年—2013年曾多次前往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和其它医院进行检查,诊治。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未给出诊断书,其它医院治疗均不见效果。2013年1月7日在申请人要求的情况下在丹东市中心医
院进行了2天住院观察,诊断。直至2013年5月3日院方才通知到医院取得丹职防院尘诊(2013)第3号诊断结论。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并没有起到及时,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对其丹东市职业病防治院给出的诊断书结论时间之长,是否真实产生疑义。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鉴定,对其病症,病情等再进一步核实,以保障申请人能够在今后的治疗中对症下药。
特依法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3: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广东省(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注:本表格一式一份,由诊断机构存档。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如自愿放弃首次鉴定权利,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如实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申请最终鉴定者,应提供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按本条第十项规定办理。
(四)职业史、既往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六)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八)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九)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十)自愿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鉴定者,须在放弃首次鉴定权利的声明上签名确认。
(十一)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如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三、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必要的材料,而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不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鉴定申请。
四、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缴交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正式受理手续。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六、职业病鉴定费用以及相应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篇4: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职 业 病 诊 断 申 请 书
受理号:
填表说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如果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材料提供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诊断机构将终止受理和诊断。
2、如劳动者本人无能力填写,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填写(代理人也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表内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空项,字迹端正、清楚;若没有内容填写的,可写“无”。
4、书写一律用蓝、黑钢笔或水笔。个别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并签名。
5、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算起,并保持工作时间的连续性,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也要如实填写。篇5: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xx医院职业病诊断委托书
申请当事人需要做职业病诊断时,须向本机构提出申请,并有单位盖章确认,不得隐瞒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做职业病诊断的事实,隐瞒由此带来的后果,一律由申请人承担。
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3
再次申请鉴定职业病的报告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
案由:铅中毒职业病纠纷案。
请求鉴定1975年患铅中毒职业病的事实:
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是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州军区空军某部司令部服役、68年复员、71年被招聘到原怀化铁路分局怀化车辆段工作,同期送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学习车辆钳工。72年11月13日改为正式车辆钳工。
1973年11月单位通知我和杨国兴去衡阳学习挂瓦,衡阳车辆段的车间很宽大厂房有6米左右高、四周空旷挂瓦后的铅烟直接排出屋顶、专用休息室四周才有档风屏障。我们学习了一个月时间回到怀化单独作业。当时的口号是: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年代!单位的人事命令是74年5月1日下达的。
我们当时的怀化车辆段挂瓦室是一间单身宿舍住房改的挂瓦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上有封闭的天花板,高度3米左右。抽风机是后来怀化铁路机修厂自制的,由于叶片焊反了,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抽风效果,反而燥音很大,当抽风机开启时燥声振得脑子像要炸开一样,相互讲话都听不到声音,我们只能用手势传替信息。
1975年8月,怀化铁路卫生防疫站对我、杨国兴、向维建等有毒工种人员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职业性体检,检查结果是:我患有铅职业病。其它人员正常。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患有铅职业病,只觉头痛头昏,四肢无力、口吐甜沫、胃如刀铰、烦躁不安、头脑中好像有很多蛙、虫在叫唤叫得我耳呜失眠,有时头脑一片空白,有时像缺氧一样难受,有时感到自己头脑不知怎么放才舒服,有时头脑像触了电一样发麻、有时全身皮肉就像要爆裂一样,常要妻子用竹板用力抽打我背部。整个人体就像有心魔付体一样的难受,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时实再受不了啦、好像头部就要炸开一样、为了减轻痛苦、我只好把头往墙上撞、以头皮的疼痛来减轻皮肉和心灵的痛苦。当时怀化铁路医院诊断为﹕植物神筋功能紊乱和疑似胃溃疡等等疾病。
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持续到1976年6月10日,怀铁医院对我的病情产生怀疑,由该院金医师(女)便会同我一起去怀铁卫生防疫站查询,该站化验室主任曾伟华找出我1975年8月我就已经患有铅职业病的原始材料和临床诊断资料,并说明属铅吸收职业病。并写出证明盖上公章,作为诊断病情报告的原始依据之一。
最后怀化铁路医院决定76年6月24日进行会诊诊断为
1、中度铅中毒职业病。
2、中毒性肝炎。
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篡改销毁有关职业病的所有证据材料,我不服上访申诉,他们就诬陷我在省铁指医院(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搞来一张假化验单强行向单位要职业病等等被陷害我坐牢两年。我一直申诉未果。
申请人根据2011年12月3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职业病有关资料和职业病鉴定,被告下级于2012年元月17用书面回答:真正的档案材料被毁,伪造了很多假材料塞满了我个人的人事档案。
自怀化市安全生产管理局通知被申请人提供原始资料被申请人一直不予提供。
2012年5月18日我去市职防所汇报情况,职防所专家告诉我:这次市卫生局领导只是要求他们进行诊断,不是对75年是否属于铅职业病。
现在诊断是不能查出真实结果的。
故此请求鉴定。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4
摆事实:
工人付强在某化纤皮革厂工作两年,患上了肺癌,已病危,付强怀疑是长期接触发泡性化学染料(红色,成分厂方未告知),及厂里的环境粉尘浓度超标引起的职业性疾病,想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厂方认为不是因职业而造成的,不提供真实材料,因而无法进行鉴定。当地卫生部门推脱不理会。付强想知道,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该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另外,厂方车间环境粉尘浓度超标,厂方未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没有对员工提供半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在这方面,厂方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能进行索赔?最后,虽然工人们多次举报,但未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任何行动,他们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讲法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付师傅需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厂房粉尘浓度超标,毫无疑问会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职工可从职业病、劳动保护或者一般侵权的角度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建议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定如何保护付师傅及工友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直接寻求帮助。
职业病的诊断按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4]卫防字第16号)的规定,地级以上 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只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回答者: neviclub-助理 [二级] 05-20 14:2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24号令规定的很明确,由单位或个人根据该办法要求收集相关要求后,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证明书收到后,由单位的劳保部门负责向当地劳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我在某化纤皮革厂工作两年,长期接触发泡性化学染料(红色,成份厂方未告知),患上了肺癌,已病危,怀疑是因厂里的环境和原材料所含的化学成分引起的职业性类疾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厂方认为不是因职业而造成的,不提供真实材料而无法进行鉴定,当地卫生部门也因为事情繁琐而没有引起重视,推脱不再理会,故在此向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好心人士求助,请指点迷津!
1、如果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该通过什么手段、途径?
2、厂方车间环境粉尘浓度超标(经卫生部门测量,但是未告知其成份),厂方也未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没有对员工提供半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在这一方面,厂方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力?是否能进行索赔?
3、当地有关部门不引起重视是否在推卸责任?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你需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厂房粉尘浓度超标,毫无疑问会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职工可从职业病、劳动保护或者一般侵权的角度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建议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定如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直接寻求帮助。(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职业病报告书 职业病报告办法篇5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氧化硫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羟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酰胺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
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