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攻略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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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备考攻略篇1

回复

问题2请总结民事诉讼中二审调解的相关内容。

回复二审的调解

(1)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况:

①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况: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问题3事件、事实、行为的区别。

回复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简单地说就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自然事件:海啸。

行为则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行为进一步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需要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

非表意行为是指当事人无须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即事实行为。它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即侵权人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事实行为属于是行为的范畴。

而自然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比如地震、人的死亡等。

问题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回复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简单说就是,替谁考虑就把谁当为第一代,向上查直到为同一父母而生为止)

例如: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

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舅父、姨母和表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除外)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问题5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与代履行的区别。

回复代履行属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种。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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