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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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一篇】

自2000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2002年7月新的《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们以深入贯彻执行《条例》为抓手,以干部选拔任用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了干部监督工作,全县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目前,一个以群众公认为基础,以德才表现为尺度,以工作实绩定升迁,以干事创业为导向的干部选任机制已初步形成。

一、深入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增强了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多年来,我县一向十分重视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特别是2002年7月新《条例》正式颁布后,县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组织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抓在手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在全县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努力达到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政工干部掌握《条例》,党员群众了解《条例》的目标要求,在全县形成了深入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新《条例》颁布以后,县委十分重视领导干部的学习,先后召开了常委会议,研究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下发了《关于在全县领导干部中深入开展学〈条例〉用〈条例〉活动的通知》,决定在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条例》学习月活动。县委领导同志带头学习,利用县委中心组集中进行学习,要求每名县委常委都要写出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同时要求局乡级干部采取多种方式学习掌握好《条例》,全面把握其内容和要求,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近年来,在每年举办的全县局乡级干部培训班上,县委都把《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学习,并围绕学习贯彻《条例》展开讨论,谈体会、谈心得、提建议,收到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是组工干部深入学习。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县委要求组织政工干部集中一段时间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努力把握精神实质,掌握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真正做到精通《条例》。为认真贯彻县委指示精神,我们印发了《条例》单行本,下发到全县每名组工干部手中,作为练好基本功的重要教材,并充分运用各类培训班次加强了对组织政工干部的专题培训。去年,结合“树组工干部形象”活动的开展,我们又在全县组工干部中深入开展了一次学《条例》活动,组织收听收看了中组部部务委员彭清华同志的专题讲座,进一步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组织全县组工干部进行了《条例》考试,优秀率达85%以上。

三是党员群众广泛了解。日常工作中,我们狠抓了《条例》的宣传,重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了社会影响面,营造了有利于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县委组织部还举办了《条例》知识竞赛,县直部门和乡镇党委踊跃参加,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举办新《条例》培训班20多场次,参训人员达3200多人次,撰写各类体会文章200余篇,把整个学习活动引向了深入。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抓好《条例》的落实。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把《条例》的精神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严格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德才标准,把好质量关。近年来,县委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认真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东平的实际出发,从事业的需要出发,反复强调要大力选拔干事创业的干部。坚持把那些思想解放、大胆开拓、能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干部用起来,把那些扎实工作、埋头苦干、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树立“努力工作保位子,干不好工作让位子”、“无功就是过,平庸就是错,有作为才能有位置”的观念。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推磨转圈的陈旧观念,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对那些不顾大局、不守纪律、不讲原则的干部,只说不做、守摊子、混日子、不能开创新局面的干部,不仅不予提拔重用,而且还要坚决予以调整。近年来,县委几次调整干部都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的,无论是提拔重用的,还是降免职的干部,都调得比较准,调出了活力,调出了积极性,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用人导向。

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在选拔任用干部中,都注重坚持了这一原则。县委明确规定,凡是调整干部,都要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凡是民主推荐不列入范围的坚决不用,坚决不列入后备干部队伍。注重把不同层面的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必经程序,在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须有90%以上的干部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每次民主推荐前,组织部门都要对拟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扩大民主,在考察干部时,不仅注意听取现任职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原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分管部门领导同志的意见。同时还注意听取执法执纪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由于群众路线坚持得好,普遍认为干部选得准、选得好。

干部时,县委按照《条例》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明确要求既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又要认真辨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以保证考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近年来,无论是提拔干部还是交流干部,我们都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拟调整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严格考察,确保评价准每名干部,适才适位安排好每名干部,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展所能。

四是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县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在制定方案时,做到“三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常委会,没有酝酿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不上常委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常委会。常委会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讨论干部问题;干部任免必须在县委常委全面听取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发表明确意见,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去年以来,县委为了选准用好干部,创新方式,全面推行了县委常委任免干部“票决制”,进一步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从县委这几年选拔任用的干部情况来看,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

三、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干部的日常监督。

对干部监督工作,县委一直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立足教育防范,大力加强了干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

审计,起到了较好的监督警示作用。

2、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纪律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下发后,我们结合《条例》的实施进行了深入学习,让各级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始终绷紧纪律这根“弦”,在此基础上,结合《干部监督办法》的贯彻,把《条例》规定的“十不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安排了自查,适当时机,县委组织部将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按照《干部监督办法》的要求,该纠正的及时纠正,该处理的严肃处理,以真正体现出《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3、拓宽民主渠道,强化群众监督。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任中的民主程度,我们进一步拓宽群众的参与面。一是在群众的监督下推荐干部。注意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方法和程序交给广大群众,提高群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平时,凡是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访案件,我们都一一登记,分类造册,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给群众明确答复。二是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是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提拔人选,都采取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主要是拟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主要表现和任职意向,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召集被公示对象进行个别谈话,要求被公示人员以正确的态度、平常的心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范围内通报任前公示情况。对公示期限内没有其他反映的,提交县委正式任命,对有反映的,及时将调查结果向县委常委会汇报,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三是推进民主改革,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面。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我们推行了公开选拔制、任前公示制、新提拔干部试用期制、干部交流回避制等制度改革。近几年来,选拔任用的干部,一般都实行了异地任职,对在一个乡镇或部门任职时间比较长的干部,都注意适当进行了交流。2000年6月,我们在全县公开招考了16名副局乡级领导干部;2001年公开选拔了招商局2名副局长和5名工作人员,并实行了公示制和试用期制。今年初,在全县全额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工作中,我们也采取了公开选拔的办法,考选了19名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也都加大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县教育局公开选拔了7名乡镇教办主任,县卫生局公开选拔了12名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县、乡机构改革中,中层干部普遍实行了竞争上岗,有300多名同志走向中层岗位,优化了我县中层干部结构。

4、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组织监督。组织部门在干部管理中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了日常监督力度。一是实行经常性考察制度。为及时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从2000年开始,我们建立了年度考察和半年测评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一年一考察,半年一测评,全面掌握班子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按照上级批示精神,去年我们又实行了经常性考察制度,组织部门及时跟踪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重大事件、重点工作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始终处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中。去年,我们结合抗击非典、园区建设、抗洪抢险和冬季严打等重点工作,专门派出考察组跟踪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与定期考察的情况相互印证,真正把领导干部的表现评价准。二是建立了经常性的干部监督例会制度。县委组织部每月召开一次部务会,专题研究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干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正职由常委部长谈话,副职一般由副部长谈话,及时给予提醒打招呼。三是派员参加基层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纪律、作风和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报县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四是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我们还注重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了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计生、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各职能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面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广泛征求各方面对干部的意见,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近年来,我们在执行《条例》和干部监督工作中,思想上是重视的,态度上是积极的,工作上是严肃认真的,在效果上也是非常明显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有些干部在思想上还存有一些模糊认识,把干部监督和贯彻《条例》片面地认为仅是党委和组织部门的事,从思想上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二是个别单位在执行各项监督制度的过程中还有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实际情况还有一段距离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干部监督工作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具体想法是: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监督意识。借助《条例》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认真抓好《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干部监督办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努力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各级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同时,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干事创业,取信于民。

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定期考察、经常性考察、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是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关键时刻、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注重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解决好“一把手”监督的空档问题。

三是抓住根本,落实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落实考察考核等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机制,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各项监督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

四是明确职责,理顺监督职能。注重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干部监督的整合作用,明确职责和分工,搞好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建立事前监督机制,严把选人用人的“关口”;落实事中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以领导班子为主体的自我监督;逐步完善事后惩戒制度,形成党内监督与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多沟通情况,多通报信息,使干部监督机制整体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分体上各负其责,不留盲区和死角,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五是发扬民主,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能行使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落实。进一步改进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有力,将各级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设施。

第四条根据尾矿设施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对尾矿设施进行如下分类:

三类尾矿设施:一旦发生最大程度的溃坝事故,殃及居民区或重要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负责,并必须做到:

(一)有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并同意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尾矿设施的安全评价和危害程度分类的资料;

(三)有由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

(四)有专管尾矿设施安全的负责人;

(五)有安全管理细则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有经常检查的原始记录;

(八)有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对尾矿设施进行经常检查:

(一)一类尾矿设施每7天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15天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30天一或两次;

在汛期或发生异常情况期间,应按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尾矿设施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并经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修改的防范计划和措施,修改后仍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批准和备案。

尾矿设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照灾害防范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的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常情况后组织特别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将尾矿设施需用的技措费或维护费纳入本企业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所辖区域或企业隶属关系,对矿山企业尾矿设施的安全进行管理:

(三)组织尾矿设施的闭库处理设计审查,对已闭库的尾矿设施进行安全情况复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尾矿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危害程度分类;

(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对尾矿设施隐患的治理;

(六)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后及北方冻融期,对尾矿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尾矿设施实施以下监督:

(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

(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设施安全技措费用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尾矿设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尾矿设施安全评价程度和危害分类细则。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一类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后如发现重大隐患,应签发“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整顿。

劳动行政部门对尾矿设施的安全实行分级监督。

一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二类和三类尾矿设施的监督由地(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施行。一类尾矿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应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指定范围内的尾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定期检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类尾矿设施在每年汛期前、冻融期必须检测一次;

(二)二类尾矿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三)三类尾矿设施每二年检测一次;

检测机构提出的检测报告必须报送授给其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关交企业。检测报告应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

尾矿设施安全技术检测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负责尾矿库库区和坝体安全巡查及维护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合格证书。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培训,并把培训计划抄送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发生尾矿设施伤亡事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三篇】

(2008年9月25日)。

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灵台县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多管齐下,干部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县纪委制定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对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提出了量化标准,明确了责任领导,同时把干部监督工作纳入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体系。组织对全县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了半年集中督查和年终检查考核,开展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工作,并将述职述廉报告和测评情况记入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2007年,被考核的66个乡镇、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好等次的20个,占%,中等次的46个,占%;科级干部667名,评为优秀的194名,占%,称职的464名,占%,基本称职的9名,占%。

二是坚持把落实廉洁自律规定作为监督工作的“关键点”。对全县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全县13个乡镇70个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及时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围绕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了整改责任,存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全县700多名科级干部公开进行了述职述廉,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评议。

三是坚持把源头治理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扩大干部监督工作领域,监督关口前移,重要环节跟踪,把领导干部的行为置于制度的规范约束之下。加强对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对什字塬优质苹果示范园区建设、抗震救灾工作任务落实和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重点监督检查了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有效途径,抓建了皇甫谧文化园扩建和新灵蒲通乡油路两个廉政示范工程。继续督促落实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重点对招标、出让、采购程序、过程、资质等实施了实地审查和监督,促进了三项制度的经常化。继续落实了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了重大决策定向公开、重点工作实地公开、热点问题专项公开、全局工作媒体公开、常规工作网上公开的立体公开模式,落实了公开公告制度和点题公开制度。

和领导干部实施纪律监督,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2007年县纪委直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转立案16件,县纪委直查7件,结案16件16人,其中科级干部1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人,严重警告处分7人,留党察看3人,开除党籍1人,行政警告1人,记过处分1人,行政降级3人,共挽回经济损失万元。今年上半年,全县各级纪委、纪检组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5件,办结178件,办结率达到91%。其中县纪委、监察局直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件,办结20件。全县共立案查处违纪案件6件,结案6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人。

二、存在问题。

一是监督机制还不尽完善;二是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监督的方式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意见建议。

1.加强教育,切实提高监督意识。要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断增强自觉性,提高主动性,坚持经常性,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

3.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县委委员、纪委委员、党代表质询制度》、《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新提拔干部廉政谈话、有轻微问题诫勉谈话、责任制考核等次靠后警示谈话的“三必谈”制度,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4.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多沟通情况,多通报信息,使干部监督机制整体上协调互动,形成合力,不留盲区和死角,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5.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各级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五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六篇】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1)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七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

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

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

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

干部监督管理实践大全【第八篇】

(一)突出重点对象、领域和时段。在监督管理对象上,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把部门“一把手”和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经常关注、常敲警钟,督促他们认真执行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和用权行为。在监督管理领域上,把容易滋生“四风”问题的领域作为重点,通过明查暗访,加大问责,严厉整治“四风”隐形问题、变异问题。在监督管理时间上,把逢年过节、班子换届、干部调整、8小时之外等时段作为重点,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及时“扯袖子”、“咬耳朵”,教育和提醒领导干部防微杜渐、守住底线、不越雷池。

(二)每月月底对干部职工考勤情况、“不良行为”登记情况进行公示和通报,将出勤考核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并对长期请假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使他们尽量克服困难,坚持上班,力促干部转作风、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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