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应保存多久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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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应保存多久【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含礼花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烟花爆竹产业布局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居住地区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

第四条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实施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

(四)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及其包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企业、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烟花爆竹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列入审批、核准条件,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概算。

(八)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程要求,在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一)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培训。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免予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歇业、迁址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发照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区域内生产加工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危险品,但经省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盗报警和防雷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储存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仓库守卫看护、出入库查验登记和定期检查、整理、清点等制度;

(二)库房内储存数量不得超过仓库的设计容量,禁止在库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将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四)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火星熄灭装置,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时应由保管员监装监卸。

第二十一条在经批准设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经营、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申请销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申请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并负责颁发,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设专柜销售,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准现场试放,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货物混放。

第二十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

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效力。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承运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与前后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禁止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客车、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伪装或者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焰火燃放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燃放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格。

大型焰火燃放现场临时储存烟花爆竹的,由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和销售登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销售给合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禁止将烟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销售、提供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销售劣质烟花爆竹原材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吊销许可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无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内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负责拆除;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负责拆除。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增建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经批准增建的,由批准增建的部门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原材料,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储存、经营、运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办法所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仅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原材料。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含礼花弹)、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经营,仅指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

第四十九条烟花爆竹的出口业务由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营;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贸出口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应保存多久【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业人员自行携带工具、设备进入企业从事生产作业。

第九条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第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下列事项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一)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

(二)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改造;

(三)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

(四)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五)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八)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

(九)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

(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零售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等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工序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场所。批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设立零售经营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或者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生产企业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含药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不得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零售经营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的中转库数量、核定存药量、药物储存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保障生产流程顺畅。禁止在中转库内超量或者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检验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应保存多久【第三篇】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鲁政办字〔2013〕100号)、《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从事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中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据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风险评估

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较为敏感,极易产生爆炸;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若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爆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进行非法储存、经营活动,易发生火灾事故和爆炸,导致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分级

按照烟花爆竹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等情况,由低至高分为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4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济南供电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决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烟花爆竹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协调组织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爆炸和火灾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搜救、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加强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相关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单位及参与抢险伤亡人员的工伤鉴定、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等,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交通设施,承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涉及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市安监局:负责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有关指示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建立应急专家档案,组织烟花爆竹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参加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应急天气会商,派遣气象保障小组进驻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

济南供电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或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的责任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0、119报警平台及当地县区安监部门报告。县区安监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市政府、省安监部门。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报送、报告事故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以及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xx

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报告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分级响应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情况,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故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应急响应: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指挥协调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请求,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如属于敏感事故,或具有次生、衍生危害,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等情况,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或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或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省或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并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现场抢险组: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的负责人任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及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现场抢险队伍以公安消防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负责组织召开参与抢险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灭火、排险等);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数量、波及范围,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建议;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监测;在事故抢险结束并确认危险已经消除后,向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清理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新闻发布和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撰写和发布相关信息,防止因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并维护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资料收集归档,事故处置情况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等单位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组织专家判断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并建立转送接诊病人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本级烟花爆竹专项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处置工作。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ⅲ级):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按照本预案要求,向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迅速调集所需设备、器材;研判事故形势,事故危及周边居民时,及时组织疏散;救援力量不足时,协调驻济部队参与救援;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i级):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在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扩大响应

当烟花爆竹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者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应急联动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县区政府应建立完善与当地中央、省、市属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社会动员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烟花爆竹事故:报请省烟花爆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

较大的烟花爆竹事故: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省安监部门报告。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事发地县区安监部门评估事故控制情况,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事发地县区政府或事发地县区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安监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县区政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善后处理

烟花爆竹事故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

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捐赠物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救助和援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工会等组织协助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保险理赔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县区政府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市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物资保障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县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事故单位、公安消防部队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抢险人员生活保障。

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相关通信手段保障通信畅通。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治安保障

市公安部门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相关区域疾病防控。

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

宣传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烟花爆竹事故预案发布后,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预案解读培训,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演练

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市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敷衍、工作不力,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工作未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预案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应保存多久【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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