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热选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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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一篇】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x年四月二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二篇】
因原告____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____劳仲案字____第____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答辩如下:
原告诉称的理由完全不符合事实。今年4月9日下午,原告总经理叫被告到办公室谈话,说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可以补给一个月工资,不要再来上班,回家另找工作。被告回答说,本人在公司已连续工作十余年,合同未到期即被解雇,仅补给一个月工资实在太少,于是当场表示不同意。总经理便劝说,私人企业就是这样:忙时就招人,不忙就走人(即辞退)。次日上午,被告到公司上班,但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事实上公司已处于停业状况,其他员工早已被解雇,只剩少数管理人员还在上班。被告到公司财务部准备结算下乡补贴,也没有人理睬。因此,只好回家等待公司消息。
此后,原告一直没有找过被告协商,也没有补给一个月工资。被告认为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原告不但不肯签订,而且劳动合同未到期即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又不愿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单方任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又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被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起诉状中诉称,“被告已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若不同意,公司可以另外安排其他岗位让被告继续上班”,并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这完全是不顾事实胡说,被告根本没有说同意解除。况且,提供《情况说明》的邢某系公司管理人员,还在公司继续上班,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出于被迫无奈,才违心出具书面证明,故法院不应采信。
本案双方发生纠纷后,直到原告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才许诺被告只要撤销申诉,可以另外安排岗位继续上班。原告大概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未到期,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也许对其不利,才故意这样说。
其实这完全是骗人的把戏,根本不可能另外安排。因为公司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原先一起上班的员工都已被解雇,也没有得到经济补偿。被告若不向劳动仲裁申诉,也肯定会同其他员工一样,绝不可能获得补偿。原告明明知道被告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已不可能再回到原单位上班。如果确实如同原告所说,为何不早说呢?由此可见,原告这样说的目的是为了蒙骗法官。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的理由,既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又自相矛盾,不合情理,目的是为了逃避和推卸自己应负的经济补偿责任。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驳回原告诉称,维持劳动仲裁对本案作出的裁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三篇】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甲。
针对杨某诉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杨某构成工伤以及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也愿意按照法定标准对杨某进行赔偿。工伤事故发生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时为杨某垫付了医疗费用,也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应为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六条:“(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x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x%的,按统筹地区工资平均工资的6x%计算。”杨某x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资为125x元/月,x2年xx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x%为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杨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杨某要求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杨某于x2年4月14日受伤住院,但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向杨某支付工资至x3年12月,即1x个月的工资,共计25x2x元。本案中,杨某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应以12个月为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向其发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法定标准。因此,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不应再额外向杨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同时对于超额支付的1xx2x元理应用于抵扣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余工伤待遇。
四、垫付的医疗费以相关票据为准。
五、续医费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人每天x元计算。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x4号:“四、x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x月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以每人每天x元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七、护理费16x元过高,应以xx元/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八、交通费1x元过高,应予以减少。
九、生活津贴2x元,没有法律依据。
十、经济补偿金1134x元,没有法律依据。
杨某与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x3年12月1x日期满。期间,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足额向杨某发放了工资以及停工留薪间的工资。现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杨某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答辩如上,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x4年1x月1x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四篇】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欠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欠款关系。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及所提供的证据中没有阐述欠条所存在的基础法律事实。孤立的一张欠条如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情况下是不能成立完整的欠款关系的。
这张欠条背后的事实是2011年5月份被答辩人通过中间人赵连、刘娟介绍找到答辩人,请求通过答辩人的关系给其当兵的女儿慧提干,并通过中间人赵建连支付两万元现金请求答辩人帮其疏通关系。答辩人收到钱后立即存入银行卡中,打算日后疏通关系用。可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答辩人只收到两万元的疏通费用。
2、后来,在得到被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答辩人到包头为被答。
辩人女儿疏通关系,在包头期间被答辩人还经常致电答辩人交流疏通关系的情况。在包头期间,除送出一万元现金给某领导外,答辩人在包头所有花费基本都有发票,两万元疏通费已经所剩无几。
欠条不是在中间人给两万元现金时所写,而是在答辩人从包头回来后,到南通向被答辩人汇报疏通关系结果时,被被答辩人及其亲友围困在宾馆要求答辩人写一张四万元的欠条,直到这时答辩人才知道被答辩人给中间人赵建连的是四万元人民币。为了能早点摆脱被答辩人及其亲友的纠缠,答辩人只好写下四万的欠条。事实是答辩人只收到中间人给的两万元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而不是欠条上所写的四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欠款关系,而是普通的请托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1、相关证据材料2份。
2、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1份。
拓展阅读:
一、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113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二、内容和写法。
(一)首部。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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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五篇】
被答辩人:李。
就被答辩人李与我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一案,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敬请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一、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已被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泗水县社会保险处支付了被答辩人工伤待遇,故被答辩人的该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答辩人支付。该认定既是事实,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被答辩人混淆了答辩人欠缴工伤保险费与工伤赔付责任主体的的法律概念。被答辩人是x1年12月x日出现的工伤事故,正是发生在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答辩人提交的泗水县社会保险处生育保险科出具的答复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在欠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而是在正常缴费期间出现的事故,该答复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见。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
被答辩人系于x2年x月2x日自愿辞职,自己书写了辞职报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如固执地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原劳动仲裁裁决书早已因被答辩人起诉而不生效,被答辩人未能审时度势,值此时机再去刻舟求剑,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被答辩人已经明确提出双方早在x年x月1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x1年x月31日。被答辩人曲解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初始用工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其计算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与答辩人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该情形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要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同一案由,被答辩人若一再坚持其意见,应当另行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x3年x月x日。
代理律师.律师。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六篇】
答辩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xx年4月1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x3428,联系电话:136x9159。
被答辩人(原告):代某,女,汉族,19xx年5月23日生,四川x县人住四川x县xx乡xx村七组47号,身份证号:51303019xxx8528。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代某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婚后生育3个子女,分别为婚生长女王某、次女王某丽、子王某军。结婚后,被答辩人在家照顾小孩,答辩人出外打工,感情尚好。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家人把被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
2、被答辩人称双方自婚后长期分居,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x6年开始,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生活,分别出外打工,小孩交给答辩人的哥哥照料,答辩人每年支付生活费。夫妻俩每年春节期间都回家团聚。
3、答辩人考虑到自己比对方年龄大,且顾及到被答辩人身体稍有残疾,婚姻期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偶尔也有争吵打闹,答辩人每次都是采取忍让的态度。答辩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承担了大部分家庭的重担,对家人尽到了照顾义务,几个孩子是他的精神支柱,为了孩子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持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对被答辩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3年7月26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七篇】
住所地:xx市xx区知春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x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x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xx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xxx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xx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x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x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23000台,ci-x102x0台,cp-100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x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23000台,ci-x102x0台,cp-100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x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xxx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x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x%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x年11月15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离婚【第八篇】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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