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gsp认证(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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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的要求1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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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认证的特点2
1、 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 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 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 现行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作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比如,果断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同时,GSP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标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具体管理标准中硬性推行一种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十分妥当。在"舍"的同时,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实际需要的要求,比如关于"药品直调"的有关要求。
6、 现行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 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过去搞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8、 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gsp认证的注意事项3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实施GSP认证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医药与国际医药接轨的必由之路。但由于中国医药企业的经验不足,在GSP实施过程中还面临很多问题,现将有关GSP认证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改进仓储和质检工作是中小医药经营企业GSP达标的重点
医药商品质量检查及仓储设施要求是GSP认证的重要内容。《GSP实施细则》共80条,对药品质量检查和仓储设施(备)要求有36条,占总条目的4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检查项目共238项,其中涉及药品质量检查的项目有37项,涉及仓储规模设施(备)的受检项目有57项,两大受检项目共计94项(其中重点项20项),如重点项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有超过10%的不合格即被否定,不予通过认证。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对药品质量检查、仓储设施(备)硬件指标要求是何等的严格。
药品在被使用前,大部分时间处在流通环节中,保障药品质量在流通环节中的稳定,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悬医药经营企业的根本职责。
目前我国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因规模不大,经济能力有限,药品储放设施(备)等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很多,而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缺陷的倒是普遍现象;《GSP实施细则》涉及这方面的条款有26条,占全部条款80条的3125%,前述的《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38条检查项目中,涉及此方面的项目有37项,占238项的25、46%。从以上二个文件的有关数据来看,仓储设施建设、质检设备配备对能否通过GSP认证的确是举足轻重的。那么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怎样才能紧跟形势,作好流通环节中的药品质量保障工作呢?我认为应重点抓以下几项工作:
1、必须强调仓储设施(备)硬件建设。按企业经营规模建立各种类别仓库,确定其应有的储存面积,并完善相应的仓储条件和保证措施,如低温库(2℃-10℃),阴凉库(10℃-20℃),常温库(O℃-30℃),相对湿度保证在45%-75%之间的控温控湿设备及其他必备的工具、用具等等,其保有量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必须达到合格的标准,这是药品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保”质”手段,是关键的关键。按药品的理化性质和不同的储放要求分类储放药品,才能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中的质量稳定。诚然,单个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对此的投入有困难,但笔者认为:几个中小企业可联合租或建共用的仓库,共同承担各项费用,这样就不难解决这一问题。做到了这些,药品从生产环节流转到流通环节实质上就是从GMP认证合格企业到GSP认证合格企业之间两个合格仓库之间的”移库”过程,医药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和药品保质水平将会是质的提高,GSP认证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2、建立与砭件设施配套的现范化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企业内部考核,按GSP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GSP认证检查中所检查的各项要求制定出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SOP实施办法,并严格实施检查、考核、验证、评定、奖罚。从”人”的因素上来抓药品的保质工作,用制度管人,用数据说话,用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方法科学地指导工作,以“软件”作“硬件”的保证,并不断改进使其逐步完善。
3、药品质量检查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确定一定的抽检比例,由供货方和接受方分别承担责任和抽样检验的损失。如抽样损失由供货方承担,检查费用由接受方承担,以实施开封外观质量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如受条件限制自己无法检查的,则按规定报药检部门检定(新药、首营品种特别需要),检查费用由供、受方各承担一部分。在保障药品质量的仓储”硬件"合格的前提下,加强药品质量检查的软、硬件建设,可进一步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和使用安全。
4、实行有效用药品在储存条件停告的情况下如发现质量问题由厂(供)方负责的制度。SDA已在2001年9月份下达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企业必须在自己所生产的药品包装上注明有效期,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条规定的发布有助于医药中小型经营企业在其”硬件”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解决工商之间发生药品质量问题时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即商家储放条件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商家负责,商家储存条件符合标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广(供)方负责。厂家对自己生产的品种在有效期内应负有完全责任,这样厂家和商家就能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协调好工作,双方都为维护药品质量稳定而共同努力。
总之,实施GSP不能延误,中小型医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切实按标准对自己的企业实施改造,仓储设施设备必须达到GSP实施细则和有关认证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不能存侥幸心理。力争在GSP认证中顺利获得通过。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抓“软件”(文件、规定、SOP、考核等)及配套的规范化管理。GSP认证申报工作是一项相当繁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要有充分的合格的“硬件”和“软件”,才有可能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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