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法律问题探悉
农地征收涉及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及农民权益保障等法律问题,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与正义。下面是阿拉网友收集整理的农地征收法律问题探悉优秀范例,欢迎阅读参考,喜欢就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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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宪法》 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
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二、农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城镇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国家宏观调整对农田管理模式的变更,农村土地征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当前,农民关心的问题是国家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征地赔偿由哪些方面构成,计算方法是什么?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补助费,其他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进行的补偿。依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金,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费用的主要部分要给被征地的农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符合本地情况的补偿标准和分配比例。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和生产资料的农业人口的生活,给与的补助费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按照被安置的农业人口以及土地被征收前村民集体中可耕种土地的多少计算。法律对安置补偿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每亩土地设定了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倍到六倍的规定,以及每公顷土地的最高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的限制条件。
(三)青苗补偿标准
在征收土地之前的青苗,因征地被毁掉的,应该按照在田作物的一季产量,产值计算,并给予补偿,具体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照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按照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另外,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能移植的尽量进行移植,如果必须砍伐,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用地单位给予伐工工时费,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讲,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县政府按照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重置价格制定。在征地过程中,涉及补偿被征收土地上有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应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惊醒评估定价然后确定补偿标准。对于征地公告颁布之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予补偿。
三、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政策不明,农民不懂,缺少沟通
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和法律了解的不够全面,透彻。另外,基层领导干部抱着“法不可知则威不可言”的态度,单方面认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对征地政策不能正确的宣传,老百姓从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工具获得不全面的信息,由于缺少沟通,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处处抵触。
(二)权属不清,各方利益冲突较为严重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进行明确的土地确权。农村土地中存在的荒山荒沟,集体坟场,水渠河道,集体林场,自留地,口粮田都没有明确的登记,由于历史原因土地权无凭证;即使一个村也存在村民小组之间由于四界不清,产生纠葛。
(三)土地补偿费用偏低,农民处处抵触
当前新修定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征收包括土地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金,以及青苗补偿费,总体来讲,补偿标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是按照被征用的土地原来的用途产值进行计算,对被征地农民原有土地所从事的农业收益进行补偿。近些年,国家对农业有了更大的政策支持,不仅减免农业税、特产税,农民购买农机还进行高比例补贴,而且发放良种补贴等,各地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补助,农民视承包地为“饭碗田”、“命根子”。土地一旦被征收,那么意味着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将失去生存根基。国家在征地补偿的过程对农民的补助过低,农民缺少生活保障;除此之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土地对农民起着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因此,农民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笔者建议,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内,让农民无后顾之忧。
(四)基层干部私欲泛滥,有失公允
国家提倡小城镇建设,很多农村被改造成社区,集中拆迁安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基层村干部不进行民主决策,利用权力公器获取非法利益,伤害其他群众利益。
(五)基层村干部在征地中为政不廉
在土地补偿的过程中,乡村基层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时有存在。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农村成了政策的盲区,由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意识长期存在,也给农村征迁过程中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笔者认为在监督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由村民选举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组成征地领导小组,村民代表的比例必须占到征地领导小组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土地征迁过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载体和生活资料,农地征收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问题。
(一)农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土地被征收,农村就会出现“种田无土地,社保没机会,上班无岗位、低保无缘分”。这种困境的存在于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很大的关系。
1.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面比较狭窄,而且社会保障程度比较低下,即使有点滴的社保,也被基层村干部以各种名义克扣,实际上,农村的低保,大病医疗保障,危房改造,贫困补助大多数被村干部以各种手段发放给自己的兄弟子侄或者本村的“关系户”,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激化了农民的矛盾,既影响和谐也影响农村的发展。
笔者认为,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合法利益不被保护的情况下,征地问题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2.农村社保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难以全面实施;国外的社会保障资金一般是由政府进行支持,也有些情况下,个人与社会机构以及政府共同进行承担,而目前我国的农村尚不富裕,社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还没有完全被激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笔者建议,农村的社保资金应该从征地补偿款中提留一部分,然后国家、省、市、县各级补助一部分,然后给失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逐步实现全面有保障。
3.农村社保缺乏科学化的管理机制;农村的社会保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互相沟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各个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不重视社保工作,或相互扯皮,致使农村仅有的社会保障严重扭曲或者化为乌有。
笔者建议,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尤其是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进一步的强化,应该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宏观协调并进行直接管理,切实做到制度要健全,权利有保障。
(二)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1.拓宽农村社保范围,加大实施力度:
农村社保问题的解决,应坚持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对于社会保障范围面狭窄的地方,社会保障度比较低的情况,拓宽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农村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保障之后法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得以保障。
2.多形式多渠道大力筹集农村社保资金:
首先,在国家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将社保资金的比例进行较大幅度的提升,逐步增加农村社保资金的划分比例。其次,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应该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将自己的股权和国债收益中的一部分资金切实投入到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中。最后,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低买高卖的部分应该划归到农村社保资金上,让这部分资金作为农村社保资金的重要来源。
3.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保必不可少:
第一,从生活保障来讲,农村的社保对象应该涵盖一切因病或者因残而陷入贫困的个体,并且把孤残幼弱纳入成活保障的对象,建立统一的标准。
第二,从医疗保障来讲,虽然农村现在也有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但是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农民在本质上并没有真正的实现医疗保障。笔者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免费医疗,对尚未脱贫的农村孤老病残并不能起到基础的保障作用,因此,对这部分应该实行免费医疗。
第三,从养老保障来讲,政府在养老保险这方面应该进行更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市养老保障体系进行有效的结合,对农村失去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依靠的孤老病残,老弱病幼进行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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