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起诉状模板范文【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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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xx市××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职务:总经理

现住:xx市xx区xx镇xx村工业区右边第×栋×楼

联系电话:

被告:×××电脑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区福永街道同富裕惠明盛工业园第×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11603元,共计人民币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从x7年3月至x7年8月,被告以向原告发传真定单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塑胶骨架等电子配件,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所在地,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双方变约定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货款的10%违约金。但从x7年6月份开始,被告拖欠应付货款,至x7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元。

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遗憾的是,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所欠货款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明察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

拖欠货款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陈 男,汉族,1 4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住 市民乐镇兴民街 号,电话:;

被告:梁 女,汉族,1 66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户籍: 县平乐镇平乐村下新队号,住 市 镇二环西路106号永顺名门小区20号楼A1002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125 1 .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25 1 .6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年3月31日前,被告梁 在 市大风门水泥厂附近经营一家石灰厂,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燃煤 ,至 1年 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燃煤货款为 6 5元,为此,被告立下《欠条》一张,称:"今欠陈 煤款肆玖万陆仟玖佰捌拾伍元( 6 5元)。"梁 签字确认。

2年3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运送燃煤2 .吨,价格为每吨15 0元,折货款46 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1 044元,此次,尚欠原告燃煤货款2 元。

以上两项被告共欠原告125 1 .6元货款。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 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拖欠货款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______注册号:______

地址:广东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

被告一:__ (注册号:__ )

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市__三隆轮毂电镀有限公司(注册号:企作粤总字第______号)

地址:__市三江镇田桥村环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轮毂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赣虔总副字第_____2号)

地址:龙南县马牯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__电话:_____________

案由:货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21040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还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起____年起向三被告供应电镀添加剂。三被告自____年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现累计达2104015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给予公正判决。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拖欠货款起诉状【第四篇】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家住 省 县 镇 村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 2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 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 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 年 月 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 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 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 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12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 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48 342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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