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整理 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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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汇编 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篇1
建设单位:
地勘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2345管理用房工程位于扬子洲洪都大桥一侧,北面为现有居民村,东面为大量农田,南面紧靠洪都大桥,西侧为赣江堤岸道路。框架结构5层,建筑面积2439m2。建筑高度米。
钢筋混凝土梁、板、柱,柱为砼强度c30,梁板砼强度为c25,采用hpb235、hrb335钢筋。外墙采用mu10烧结多孔砖,内墙采用a5加气混凝土砌块。
1、我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各专业班组长熟悉图纸,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工作会,会上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了设计交底,对会审情况进行了答复并形成会审记录。施工过程中我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交底及会审内容组织实施施工。
2、按项目法要求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成立以李才宏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部,配备了五大员及技术负责人。提请开工报告并正式进驻现场,一周内人员、材料、设备全部到位,达到开工条件。
3、开工后,按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提交了施工总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的人员、材料、设备计划。方案审批后组织实施,施工前我方还对工作班组进行了安全和施工技术交底。
4、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及二次检测制度,对用于本工程进场的原材料(钢筋、水泥、砂、石、等)我单位认真自查并按要求报审监理人员和甲方专门负责人员,对进场的材料的外观、规格、尺寸、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进场数量进行审查和核对,并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经试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允许用于拟订部位。
施工中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以后,自检合格后报监理、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加固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关键部位施工,我方坚持自检、班组交接检及质量员的专检。
工程例会制度,每周一参加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的工程例会,对工程完成情况、质量情况、安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沟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纠偏和修正。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分部工程验收制度。按规范要求划分了检验批,钢筋隐蔽工程隐蔽前提请建设、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四方共同验收制度。
1、钢筋加工与安装
钢筋原材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并有二次检测报告。梁、柱钢筋下料长度,加工形式、尺寸均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梁、柱钢筋均采用绑扎搭接,钢筋安装的规格、等级、数量符合要求,钢筋的锚固长度,搭接位置、数量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2、模板安装
模板采用木模板和九夹板配置而成,钢管支撑。梁、柱模板加固选用对拉罗杆。模板接缝、构件安装标高、轴线位置、截面尺寸、表面平整度经实测实量,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
3、混凝土工程
本工程混凝土工程为商品混凝土,天泵垂直运输,人工辅助水平运输。现场计量准确,配比按现场砂石含水量进行调整。浇注过程中,我方坚持按计划留置试块,并随机见证取样。混凝土搅拌、运输、浇筑、间歇时间、施工缝处理及留置均符合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规范要求。
砼构件模板拆除后,我方按要求进行报验检查,同构件外观、轴线位置标高、钢筋保护层厚度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砼强度经试验室检测达到设计要求。砼构件养护良好。
4、填充墙砌体
采用的多孔砖及加气混凝土砌块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进行了二检,材料的规格、强度及外观质量均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砌体拉通线、树皮数杆砌筑,灰缝横平竖直,外墙多孔砖砌体灰缝控制在10mm左右,内墙加气砼砌块水平灰缝15mm,垂直灰缝20mm,砂浆饱满。梁底斜砌部位停留7天以上进行二次砌筑,挤砌密实。垂直度、表面平整度均符合要求。
5、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
检验批
自检意见
钢筋
12
合格
混凝土
12
合格
模板
12
合格
现浇结构
6
合格
填充墙砌体
6
合格
1、各种试验资料
(1)砂、石检验报告1份
(2)水泥检验报告(合格证)2份
(3)砂浆、砼配合比通知单4份
(4)钢筋检验报告(合格证)8份
(5)钢筋连接检验报告(合格证)8份
(6)砼试块试验报告12份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8份
(2)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份
(3)楼层放线定位记录6份
(4)砼开盘签定6份
(6)混凝土浇筑申请12份
(7)取样、送样记录10份
本主体分部工程按规范要求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所有分项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资料同步齐全。我施工单位综合评定'1234管理用房工程'主体分部工程为合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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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汇编 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篇2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三)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档案,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确保办公用房产权清晰、产籍完整。
三、调配制度
(一)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由事务局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新增设机构或扩充机构人员,要求分配或扩大办公用房的单位,由用房单位打报告给区政府,由事务局根据该单位情况提出租调意见。若租赁办公用房的,由事务局和用房单位共同商谈租房事宜和租金,并由事务局出面签订租房协议,用房单位与事务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
(三)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消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四)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搬入新房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原办公用房交事务局统一调配。
(五)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准出租。已出租的要报区财政局、事务局登记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手续的必须终止合同。
(六)建立完善cad资料库。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实行办公用房cad图纸,完善图纸资料库,并根据区委、区府要求,针对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产,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区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办公用房面积分配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镇海区参照二级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区正职: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县区副职: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12平方米(使用面积)
处级以下:6平方米(使用面积)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从严掌握标准,并制成cad资料图上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建设管理
(一)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从严控制。事务局参与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整体规划和需求建议。
(二)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维修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坚持“一切从简,量力而行,只作维修,不能盖建”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务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各单位对所用的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记载,报事务局备案,建立维修资料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由各单位每年一次提出项目申请,报送事务局。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资料数据库,经过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落实经费,工程维修实行公开招投标。
七、装饰管理
(一)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装饰,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精神,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装饰办公用房。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镇海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装饰标准》规定,每年初向区财政局、事务局报送办公用房装饰申请,由事务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提出装饰意见,装饰单位向区财政局编报经费预算,事务局负责监督检查。
八、要积极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并逐步导入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九、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财政局、区纪委实施监督。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汇编 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篇3
为维护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是指小区开发商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的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开发商无偿提供,产权属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更不得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谋利。
2、物业商业用房是指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配置的经营用房。物业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代管,并由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除去双方约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外,全额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4、物业管理企业出租物业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与承租方鉴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受聘期限。
5、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城管、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6、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本小区内公布物业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7、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8、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小区停车费。停车费具体收取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制定,报业委会备案。
9、小区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出租做广告,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租赁人须向业主委员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涉及到的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同意。
10、本小区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停车费收入和广告费收入以及其他使用公共场地和公共设备获得的收入中,35%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可以计入公司利润;65%作为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物业管理企业挪作他用;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用于小区公共活动开支。
1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提前告之业主委员会,超过3万元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报相关机构审核批准。
12、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在本小区内公布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13、按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精神,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和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财务不定期进行审计,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候为必须审计。
14、本办法由日月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管理用房管理制度汇编 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篇4
1、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原则:学校自留公用房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按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能交易买卖;学校自留公用房主要是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为中青年骨干教师提供过渡性服务,为教学一线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午休公共设施。学校自留公用房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所有房租收入学校公共账户集中管理,作为学校定期维修的基本资金来源。
2、凡调入学校已婚教职工可安排2年过渡期租住公用房,属双职工调入,按租金标准60%收取;属一人调入按租金标准70%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3、凡大学毕业生正式招聘为学校教师,原则上未婚前按2人/间标准安排进集体宿舍,按租金标准70%分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收缴。结婚后可安排2年过渡期租住公用房,按标准收取租金80%,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4、在满足调入教师、毕业生集体宿舍安排的前提下,校内教职工家庭有特殊困难,向学校申请可租住1年自留公用房,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按标准缴纳。
5、凡租住学校公用房的住户不得转租给其它人员,违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提前收回学校公用房。
6、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由主管后勤校长牵头,党委纪检委员、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代表、总务主任、民主党派代表、财务管理人员组成,对自留公用房进行管理与监督,租金收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租金收入用于学校房屋维修维护。
7、学校公用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地区标准,暂定为成套住房10元/m2,新建单间8元/m2,老单间6元/m2, 集体宿舍公用面积个人分摊。集体宿舍学校配齐必要的家居用品,为单身教职工创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学校配备家居用品谁使用谁负责,损坏照价赔偿,搬出时由总务部门验收签字把关。对离退休的孤寡老人予以照顾,按照50%标准缴纳。现租住户原来装修了房屋的,按照原始票据折旧处理,由学校补偿;自装修超过五年的,不再补偿。以后原则上不准装修;要装修的,来修去丢,学校不再补偿。按照房改政策,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的租住户租住公有住房的,给予两年的优惠过渡,按照80%收取房租。
8、午休房优先照顾班主任、年龄大的离校远的教职工,每月按标准收取20元,学校配齐双层床。由个人申请,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9、学校自留公用房管理制度通过之日起,一月内请所有租住学校公用房的住房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并重新填报租房申请表,由学校公用住房管理小组审核后,落实符合条件租住者并经学校公示。一月后仍不按制度规定占住公用房住房,学校依制度予以处理,下达交房通知书,限期撤出。违规住房,停止水电、网络供应,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理。
10、租住学校公用房享受优惠政策的计算时间从租用学校公用房之日起计算。
11、未尽事宜,由学校住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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