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表4篇
第1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确保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裁判文书评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三条本院审判委员会对裁判文书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裁判文书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审结的各类已生效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
第五条裁判文书评查每半月开展一次,审判管理部门对生效诉讼案件中判决书必评查、其他文书按文书总量20%抽查。
第六条裁判文书制作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首部有关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件编号、诉讼主体、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等基本信息准确、全面;尾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事项内容全面、准确,且署名、签章等准确、规范:
(二)争议事实及讼争焦点、诉(控)辩意见归纳全面准确,详略得当,法律关系表述清晰;
(三)证据采纳得当、合法,证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理由充足;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准确、有依据;证据链条清楚、完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清晰;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客观、全面,准确无误;
(四)裁判理由、案情分析紧扣讼争焦点,逻辑严密,重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说理透彻,对法律适用论证充分,对当事人权利、责任、义务分析准确到位,对当事人意见剖析全面,有较强的说服力;判断推理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裁判依据合法、确实、充分;
(五)裁判结果明确、具体、完整:处理得当,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准确、规范、完整;
(六)结构完整,繁简得当,层次分明,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管辖、鉴定、评估、审计等问题;语句通畅,文字凝练、准确,表述规范,通俗易懂;标点符号、数字等使用规范;
(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较好,无不良社会反映。
第七条裁判文书质量分为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评查情况将在全院进行通报,评查结果同时报政治部(督查室),作为审判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23年X月X日
第2篇: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能力建设,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法官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1年1月1日以来已结案件的裁判文书,根据本办法进行评查。
第三条 每位员额法官每季度抽取裁判文书1份以上进行评查。
第四条 评查流程1、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裁判文书,交给评查员进行评查。2、评查员进行抽签交叉评查,每份裁判文书一式两份,由两名评查员评查后,取平均分。3、评查员应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件出具评查意见,并将评查意见电子文档交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4、审判管理办公室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评查结果反馈给承办人,承办人2日内可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有异议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征求评查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认定。5、文书评查原则上在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次月15个工作日内对评查情况进行通报。裁判文书评查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条 评查结果运用1、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文书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错漏或瑕疵较多的裁判文书在院内展示,并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各业务部门、审判团队要针对通报中指出的普遍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培训,促进司法能力的提升。 2、根据绩效考核办法,将文书评查结果纳入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年度绩效考核进行奖惩。3、根据文书评查结果,每年评选优秀裁判文书10份,其中刑事文书1份、行政文书1份、执行文书1份、民事文书7份,给予专门表彰,并根据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加分。4、对评查员未按时按质开展评查工作的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3篇: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
为了提高全院干警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全院干警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查机构
由院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负责裁判文书的评查。
二、评查范围及要求
1、范围:本办法所称“裁判文书质量”,仅指裁判文书本身的制作水平,不含文书对实体问题处理结果。
2、要求:
(1)凡本院制作的所有裁判文书,要求做到格式规范,叙事清楚,用词准确,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
(2)对制作优秀或存在差错的,经评查小组决定,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三、评查重点和差错程度
(一)对裁判文书重点评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基本格式要求。(鼓励探索符合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格式)
2、裁判文书的语言运用是否得当。包括语句是否通顺、流畅,有无语法毛病,有无错字、别字、漏字、多字现象;用词是否准确,有无词不达意或存在歧义现象;逻辑是否严谨,有否前后矛盾情况;标点符号、段落是否准确合理等等。
3、引用的法律条文与文书本身内容是否相关联,法律条文是否准确。
4、数据和时间是否正确,姓名、性别、地址有无差错。
5、判决书还应重点评查以下内容:
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观点和争执焦点概括是否准确、清晰,对双方争执焦点的证据情况表述是否完整准确。
对证据的采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合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尤其是焦点事实)和判断是否由采信的证据必然得出,且是否有充分的说服力;
对判决理由的论述是否充分,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判决结论是否清晰、明了、无歧义。
(二)差错程度(分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差错:
(1)裁判文书中因错字、别字、漏字和多字而产生歧义的;
(2)裁判文书因标点符号使用错误而产生歧义的;
(3)裁判文书的数字(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小号)使用不统一,不规范的;
(4)有其它遗漏或错误但不会产生歧义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差错:
(1)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引用不全的;
(2)裁判文书中诉讼参与人姓名、性别、年龄等错误的;裁判文书中中关键或重要的地域名称错误的;
(3)裁判文书中的数据和时间不准确的;
(4)裁判文书装订有错误的;
(5)一份裁判文书中出现3处以上一般差错所列情形的。
(6)其它遗漏或差错而产生歧义的。
四、评查办法
1、裁判文书评查每季度评查一次,由各庭移送归档时随卷移送一份裁判文书,再由档案室移送评查小组评查。
2、各庭室推荐优秀裁判文书参加评选(每季度人均至少1份)。评查按本庭审判人员计算,小组也可直接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
3、公示:评查小组对评出的优秀或差错文书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通报、点评,对评为优秀的还将在审判公开栏中公示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差错的,也将在适当地方张贴等方式向本院干警公示。
4、评查结果列人年终干警业绩考评范围。
第4篇:XX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 (试行)
为规范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比裁判文书的范围:本院各审判(执行)庭、 人民法庭、调解中心审(执)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及执行的裁判文书。参评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录入本院内网《法院信息系统》的。各审判(执行)庭、人民法庭、调解中心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结案时,必须随案报送裁判文书电子文本。
第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裁判文书的初评,裁判文书的质量等次最终由审委会评定。
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评查中注意发现和推荐优秀,报审委会评定,各业务庭也可自行推荐本庭的优秀裁判文书。
第四条 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标准: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理由充分、法条准确、主文明确、具体、完整、语言简练、文字规范、印刷清晰、印章端正。
第五条 裁判文书质量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只扣分不加分,得分为95分以上为优秀裁判文书,75-94分为合格裁判文书,60-74分为不合格裁判文书,60分以下为最差裁判文书。
第六条 全院每季度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1-2篇,同时评出质量最差的裁判文书。
第七条 对评比出的优秀裁判文书,每件奖励300元;合格裁判文书不奖不罚;不合格裁判文书,每件扣罚200元;最差裁判文书,每件扣罚300元。
第八条 各审判(执行)庭、人民法庭和承办人对确定为最差裁判文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审委会复议。
第九条 对评选出的裁判文书以及拟稿人、承办人姓名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记入个人案件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评定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裁判文书评查的内容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审判监督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裁判文书中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评比计分、扣分标准:
裁判文书格式按照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要求制作,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对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等基本情况的书写要符合要求,书写、表述错误的扣5分;
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要素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职业,法人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名称、姓名等基本情况引述错误的,扣1分;漏项或多写要素的,每一项扣1分。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写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以前受过何种刑事处分等。写错、漏项或多写要素的,每一项扣1分。
4.各类案件的案由是否按最新规定确定。案件定性不准扣5分。
5.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能否全面反映“案件的由来”、“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情况”五项要素,每少一项扣1分。
6.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未写明的,每少一项扣1分:
①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②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处理情况;
③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④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⑤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⑥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况)。
二、事实与证据
1.认定的事实未能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联系的情节的,扣2分;未能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叙述,层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的,扣3分。
2.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实,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扣10分。
3.未写明证据的收集情况的,扣3分,遗漏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扣5分。
4.裁判文书未能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的,扣5分。
5.证据的表述逻辑不清晰,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
6.对有争议的证据,未写明争议的内容的,扣2分;未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论述的,扣2分;未逐一说明是否采信的理由的,扣2分。
三、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
1.裁判理由中对当事人的行为、纠纷的性质及有关情节和责任的认定未能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得出结论的,扣5分。
2.裁判理由的表述未能围绕下列内容展开的,扣5分:
⑴当事人的控辩(诉辩)主张与理由;
⑵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⑶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
3.法律条款的适用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出现1处扣5分:
⑴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⑵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需引用普通法;
⑶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无需引用基本原则;
⑷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4.未以附件形式将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完整列出,并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限的,扣2分。
四、主文(裁判结果)
1.裁判结果有歧义,影响执行的,扣5分;
2.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未分开书写的,扣2分;
3.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不明确的,扣5分;
4.未对诉讼当事人使用全称的,扣2分;
5.民事案件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未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扣5分。
五、尾部
1.依法应当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是否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担,是否写明各方负担的具体数额。有无采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二被告共同承担”、“××方预交的诉讼费由双方承担”等不规范的写法,出现1处不规范的,扣2分。
2.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是否署名为“人民陪审员×××”,有助理审判员参加的,是否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出现1处不规范的,扣1分。
3.裁判文书的日期是否用汉字书写,有无漏写,出现1处不规范的,扣1分。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规范
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规范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不符合要求,每出现1处扣分;
2.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未按"骑年盖月"的要求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央的,扣分;印章的加盖歪斜的,扣分;印章字迹不清楚的,扣分;第二次加盖的,扣分。
3.书记员校对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的,未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的,扣分;印戳颜色不是蓝黑色的,扣分;加盖位置不在年、月、日的左下方和书记员签名的左上方的,扣1分;未盖骑缝章的,扣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定为最差裁判文书:
1.错误使用裁判文书种类的;
2.漏列、错列、多列公诉(抗诉)机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3.遗漏诉讼双方争议的主要理由的;
4.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
5.对裁判理由没有进行论理的;
6.遗漏裁判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裁判或裁判内容不准确的;
7.裁判结果无法律依据,或者裁判出现重大矛盾的;
8.错引、漏引法条的;
9.遗漏、误算诉讼费用的。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定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1.基本制作格式不符合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规定的;
2.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
3.对诉讼双方的请求、意见及争议归纳不完整的;
4.认定事实叙述不清,层次混乱,重点不突出的;
5.对证据的分析缺乏针对性,逻辑性差的;
6.裁判理由说理性差,缺乏法理和事理论证的;
7.出现对事实和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错别字的。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每处错误扣减1分:
1.错字、别字、漏字、重字、多句以及错用标点符号情形的;
2. 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
3.排版装订差错的;
4.出现其它常识性差错的;
5.裁判文书中出现校对章的。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质量主要由案件审判人员负责,负责审核的相关领导对裁判文书质量负审核责任。
第十六条 本评比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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