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施工管理制度【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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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承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做。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和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标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检查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终止合同或停工整改:

(一)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施工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

第九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火灾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保证临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宿舍区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

员安全构成威胁;

(八)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九)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落实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同时设立醒目标志。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建造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使用量较少的,应设临时存放点,并设专人保管。仓库保管员应按当天用量发往施工现场,并做好登记。

油漆、稀料等危险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安全合适的地点,临时存放点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临时存放点内危险物品的存放量不应超过100kg,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我公司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我公司安全部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保障金的提取标准为: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千元至1万元;工程项目造价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1万元至5万元;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消防安全保障金5万元至10万元。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全额消防安全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合格仍违章建设施工的,安全部将扣除消防安全保障金并另对建设单位进行同等资金的处罚。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米。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金属容器内:12v。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监视和测量任务选择适宜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第三条、项目部根据所配备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并报分公司工程部备案,在使用前,由分公司委托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首次检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不能自行检定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政府计量部门或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检定。

第五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严禁使用。

第六条、监视和测量装置经检定后,应根据检定结果做好标识,以防止误用。

第七条、重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具有检定周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根据其检定周期编制周期检定计划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按期复检。

第九条、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合格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分公司工程部,然后组织检修,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再次使用。

第十条、当监视和测量装置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其准确度,经分公司工程部同意,予以报废或转移。

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四篇】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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