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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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第一篇】

商 品 房 认 购 协 议 书

出卖人:随州市住宅建设装饰公司洪山镇房管所住宅楼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洪山镇环清路

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 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买受人向出卖人认购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买受人自愿认购出卖人开发建设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洪山镇环清路的房管所住宅楼商品房,认购房屋位置为:住宅暂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主管部门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认购价格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实际成交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买受人自愿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元整)。给出卖人作为认购该商品的定金(定金不予退还)。余款双方同意采用一次性付款: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7日内,买受人将总房款的%(含定金)交付给出卖人,余款在交房时付清。

四、房屋交付

出卖人定于年月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自接到出卖人交房通知后 七 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续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自动接受了房屋交付,同时出卖人将按照约定对未结清房款的客户计收滞纳金并有权追究其它违约责任。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六、买受人逾期交款的违约责任

买人延期交款逾期在 15 日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到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庆付款万分之 六 的违约金。

七、其它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若任一方违约,除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之外,则向守约方赔偿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

八、纠纷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出卖人两份,买受人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出卖人:随州市住宅建设装饰公司买受人:

洪山镇房管所住宅楼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第二篇】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出卖人:通讯地址:电话:

买受人:国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证件地址联系电话1 :联系电话2 :传真:通讯地址:邮编: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认购出卖人开发的商品房达成本预定书:

一、认购商品房: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项目号楼室(以下简称该房屋)。销售面积:平方米 成交价元/平方米

总房款:¥元(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备注:

二、定房同时,买受人缴纳购房定金万元,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将应付款项通过出卖人现场提供的pos机刷卡或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到出卖人指定的账户:收款单位:

三、买受人于签署本预定书后7日之内,于年月日前持本预定书、定金收据到签约,并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总房款元(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购房定金万元);

2、银行按揭、公积金付款:首付款即总房款的,元(人民币仟 仟拾元整)。(含购房定金万,该定金在签约后转为房款的一部分),余款贷款。首付款应包含按揭万位数以下余款,按揭金额、按揭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四、关于一次性付款的约定。买受人必须在本预定书签署后7日内持本预定书、定金收据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到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附件,并支付除定金外的全部房款。

五、关于按揭贷款的约定。

1、买受人必须在本预定书签署后7日内持本预定书、定金数据以及按揭所需完备资料到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销售中心初审,同时向办理按揭手续的相关部门递交齐所有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并支付首付款。

2、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按揭银行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办理按揭所需相关手续。买受人在接到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之通知后3日内必须到中机(长春)物流科技园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未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按揭手续或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预定书,买受人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已付首付款无息返还,同时出卖人可另行处置该房屋。若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按揭相关手续,或因买受人提交资料不合格、资信状况不满足银行要求到职按揭未获批准,则出卖人接到银行不予批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3日后,买受人应当将已交首付款之外的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预定书,买受人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已付首款无息返还;同时出卖人可另行处置该房屋。

3、如银行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总房价款减去上述首付款之后的余款,首付款则改为总价款减去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总额后的余额。若银行贷款总额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收前已确定的,则买受人应补足首付款不足部分,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确定,则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补足不足部分。买受人在7日内不能补足差额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已付首付无息返还;同时出卖人可另行处置该房屋。

六、如买受人未依本预定书约定付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属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预定书,买受人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出卖人可另行处置该房屋并不做另行通知。

七、买受人在签署本预定书之前,已知晓国家及长春市有关限购政策的规定,并确认其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件,若因买受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不能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时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所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八、本预定书签订后,买受人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理由解除本认购书的,所交付定金不予退回。本预定书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双方除按照本预定书相关约定处理定金外,买受人仍有其他已支付款项的,由出卖人无息退还,除此以外双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九、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可以且仅限直系亲属更名(父母、子女、配偶),并提供直系亲属证明。

十、买受人未能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出卖人有权没收买受人缴纳的全部定金;在签署本认购书前,出卖人已经明确向买受人说明本条约定内容,买受人已经完全清楚且无异议。

十一、出卖人在签订本预定书之前,已向买受人出示下列法律文件或法规: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获悉并接受:1.出卖人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交房标准作为签约的最终文本;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缴纳的有关法律规定;

3、《******不利因素提示》;

4、物业服务收费明细;

5、业主临时规定;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则:

一、双方的通讯联络以协议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地址为准。买受人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动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出卖人。买受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起不实或失效的法律责任。

二、本预定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受人缴纳全部定金后生效。本预定书壹式叁份,出卖人执两份,买受人执壹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代表签署

出卖人代表签署

年 月

代理人月 日

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第三篇】

新建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出卖人:**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路**号

联系方式:****

买受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了本房产认购协议,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买受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房屋,位于市 号房。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测绘为准)。

三、计价和付款:

1、付款方式:买受人选择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支付房款(若买受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必须符合银行按揭的有关要求,并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7天内交齐按揭所需个人资料,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公积金贷款手续)。

2、计价:该房合同单价为元/平方米

总房价为。

3、付款: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当天,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房屋定金(人(以收据为准)。买受人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房款____________元,按揭贷款__________元,并与出卖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双方责任:

1、若买受人不按协议书约定时间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和签署《商品

房买卖合同》,视为买受人不履行本协议,买受人按总房款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所认购的房屋出卖人有权另行处置。

2、出卖人承诺:出卖人在协议期内不得将买受人认购的住房对外销售,否则按总房款百分之十赔偿损失(买受人违约除外);买受人按本协议规定时间之内,携本协议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房屋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经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3、双方一经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认购协议。

4、本认购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凭本认购协议书及认购金收据致*******营销楼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出卖人收回。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商品房协议书和购房协议书【第四篇】

商品房代购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商品房,房价款由甲方实际支付。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与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义下的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2、委托代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代购商品房位于 ; 代购商品房面积约为 m,最终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代购商品房的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二、商品房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按揭贷款人民币 元,用于一次性支付代购商品房的购房款;

2、按揭的本金及利息由甲方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甲方承担的房价款受国家政策或银行利率调整等因素影响,导致甲方需增加或减少支付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一年后随时要求乙方将该代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等一切相关证明变更到甲方名下,从而享有实际购房者的全部权利;

2、甲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内容与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时向银行申请与购房款数额相等的按揭贷款,用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3、乙方应保证在甲方完成变更代购商品房产权证等相关证明之前,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

4、乙方在甲方行使权利,要求变更登记代购商品房产权证时,应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在完成变更登记后,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即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时,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将代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变更到甲方名下,乙方应予以配合。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的的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代购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变更到甲方名下。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后 日内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壹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48 185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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