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热选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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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一篇】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v^合同法》、《^v^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同。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签约酬金(大写):_________。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1、监理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二篇】

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规模;。

总投资;。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三篇】

甲方(聘用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

代表(签):

乙方(签):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四篇】

监理单位: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问题:项目经理到岗时间不足,管理不规范、台账不规范;缺银行代发工资清单,仅有2人的代发流水;,现场质量员不在岗;见证取样台账未建立,混凝土强度评定不及时;构造柱存在箍筋间距大,梁有涨模;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未及时更新,某焊工的证件无效;安全交底存在代签字现象;危大工程管理档案有缺失;脚手架部分扫地杆缺失,临边洞口防护缺失;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不到位,导线随意拖地,施工物料堆放乱;施工现场无消防布置图。

五、检查得分。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布新版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考核用表的通知》(苏住函建〔2019〕104号),检查组对被查项目进行了打分,并汇总形成相关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得分,详见《2020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评分汇总表》(附件)。

本次检查结果已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将成为2020年上半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组成部分。同时,请各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审核企业上传的良好行为记录,并归集上传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五篇】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

一、工程概况。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万元。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_____份;副本____份,委托人执________份,监理人执________份。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六篇】

委 托 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 室内外装修

工程地址:

1、 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

2、 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预付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首付款。

3、 装饰合同中竣工日期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1、 甲方责任

(1)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2)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如提前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监理费 元/天作为奖励。

2、 乙方责任

(1) 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1) 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2)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 协助甲方完成个别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

(4) 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翻工。

1) 施工阶段:

a. 协助甲方进行原房屋状况交接;

b. 各种材料进场验收;

c. 拆除工程;

d. 间隔工程;

e. 墙面工程;

f. 门窗工程;

g. 吊顶工程;

h. 钢结构工程

i. 地面工程;

j. 细部工程;

k. 防水工程;

l. 给排水工程;

m. 电气工程;

2)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负责对总体质量进行评定。

3) 保修阶段:乙方在甲方要求时有义务就保修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并协助签订保修合同。

4) 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方面的技术咨询。

5) 乙方协调甲方与装饰施工承包方的关系。

3、 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和装饰施工承包方商定施工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1、 甲方未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监理费的5%的违约金,并有权停止监理工作。

2、 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3、 如乙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甲方不需要整改或在同情施工方的基础上不需要整改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或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委托方(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签订地点:

被委托方(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七篇】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第八篇】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旭鑫公司(4人)。

1.王宜友,,全面负责怡景嘉园项目的融资、招标、工程承建、营销等。为达到提前预售商品房,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使下属伪造公文、指令施工单位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詹伟,,主要负责人员管理、组织架构搭建、制度建设等。为达到提前预售商品房,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协助王宜友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肖争光,,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v^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4.杜鹏,,主要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办理交办的日常事宜。协助王宜友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长业公司(10人)。

5.桑天飞,,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等。在没有施工方案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搭建和拆除临时楼房平台。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马志清,,主要负责现场施工。在没有具体施工方案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拆除方案,违章指挥工人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发现工人未按要求进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业,即离开作业现场。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钱勇,,主要负责该项目现场施工安全。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进行安全交底。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贺忠伟,,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拆除方案,违规指挥工人进行拆除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工人违规拆除,进行制止,但贺忠伟不听制止,仍指挥工人继续拆除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受伤,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待病情好转时,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9.马长德,,主要负责解决设计图纸上的技术问题和现场放样等。对平台的搭建和拆除未编制书面施工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0.徐林祥,,主要负责质量和生产进度。协助桑天飞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在平台拆除过程中,发现工人未按要求进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业,即离开作业现场。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1.钱岳友,,负责机械设备使用、维修等安全管理工作,6月1日到现场以后,由于设备还未到场,负责现场巡视、安全检查等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2.王佳汉,,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到岗。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3.王洪坤,,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徐州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成长业公司撤销其徐州地区负责人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4.虞学泽,,主要负责集团全面工作。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v^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三)矿大咨询公司(3人)。

15.姜礼伟,,担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未对建设单位的要求搭建临时楼房平台提出异议;在虚假的工程投资进度证明资料上盖章,未履行监理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其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进行处理。

16.陈明,,担任该项目现场监理,主要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对建设单位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没有制止,未履行监理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其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进行处理。

17.马全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有漏洞,同意在虚假的“工程投资证明”资料上盖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v^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四)相关职能部门。

市建设局(4人)。

18.王弛,,主要负责房地产市场行业管理。对旭鑫公司怡景嘉园装配式建筑审查把关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朱彭,,分管市建设局装配式建筑工作。市建设局在对装配式建筑论证工作中,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作为分管领导存在失职行为;对房产处处长王驰在对旭鑫置业公司怡景嘉园项目装配式建筑审查把关中严重失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郑春雨,,主要负责中心片区(含怡景嘉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怡景嘉园建筑工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督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王新强,,主要查处泉山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等。对怡景嘉园建筑工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督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市规划局(8人)。

22.李杨生,,负责对怡景嘉园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王军,主要负责勘察测绘研究院全面工作,分管生产经营部和财务工作。测绘院对怡景嘉园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撤销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4.郑克俭,在怡景嘉园验基中,对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建议予以开除。

25.王松,。在怡景嘉园验基中,对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建议解除聘用合同。

26.曹荣旭,,对怡景嘉园验基审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马强,。明知怡景嘉园项目距离验基标准有所差距,仍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验基;在验基通知书中需验基为6栋楼,验基申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技术人员勘测7栋楼房的基础。马强工作中存在失误,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马祥麟,在中梁集团验基测绘过程中,明知怡景嘉园项目未达到标准的情况下,给规划局下属测绘院人员马强打招呼,让其在验基过程中给予关照。为中梁集团变更规划方案出谋划策、协调关系。建议对马祥麟给予调离现岗位的处分。

29.曹霞,。对怡景嘉园验基审查失职,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市房管局(7人)。

30.张堃,,主要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初审。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初审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齐革艺,,分管市场监管处。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中失职,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2.袁复成,,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33.于世清,,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的受理和现场勘查。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受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4.杨富强,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现场勘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杨富强党员延长预备期一年。

35.魏林如,,主要负责处室全面工作。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闫军,,负责市房管局全面工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中失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泉山区4人(家)。

37.张其永,,主要分管安全科和市政科。不履行区政府下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使泉山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控;未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8.王道山,分管建设、消防、人防等。对泉山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9.葛本周,,全面负责泉山区建设局工作。对泉山区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0.,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未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责任单位(3家)。

41.为了提前预售商品房,在施工现场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的方式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建议市建设局对其信用进行处理。

42.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帮助建设单位造假,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缺失,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到岗履职,在无任何安全保障下,违规冒险拆除临时楼房平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v^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市建设局对其企业资质依法进行处理。

43.,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失职,在《工程投资进度说明》上盖章,帮助旭鑫公司造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v^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6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v^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市建设局对企业停止承揽监理工程6个月。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8﹒1”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教训尤为深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中梁地产集团及旭鑫公司要强化法治观念、底线思维和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得为追求预售速度而弄虚作假、违章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长业公司等施工单位要强化法治观念、底线思维和安全红线意识,不得为了盲目追求效益,参与违法违规造假行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制度,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完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现场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三)监理公司要强化法治观念,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现监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理措施,设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墙”。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v^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切实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要取消该项目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普通建筑进行管理。对已批装配式建筑全面进行“回头看”。要严格装配式建筑审批流程,增加审核环节,切实把好审批关。

(五)房管部门要完善商品房预售机制,进一步梳理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将建筑质量监督审核设为验基础审核的前置环节,加强前置审批手续真实性核查,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勘查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与市规划局的内部文件交换核查机制,做好批后动态监管。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商品房预售项目大检查,对今年以来主城区已批准商品房预售的112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突出检查已批准预售的装配化建筑项目建设进度,把现场查勘工作做实做细。对预售的资金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妥善处置群众诉求,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

(六)规划部门要梳理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验线、验基础正负零等规划条件核实方面的工作内容,明晰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按审批的规划实施。要对验基础、验线意见等文书实行编号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管理漏洞。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在规划条件中加入装配化率内容。强化批后监管,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坚持巡查和监管台账制度,尤其加大对新开工、大型工地和近期验线验基础建筑的巡查力度,做好监管台账的如实记录。

(七)地方政府要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筑项目的安全监管,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的排查,对未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的项目要立即停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源头上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守住法律底线、诚信底线、安全底线,依法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及时到岗履职,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培训教育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徐州市人民政府“8·1”事故调查组。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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