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劳动争议时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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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篇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者使用)申 请 人:

性 别:

民 族:

汉族

生:

年 月 日

户口性质:非农业 住

所:武汉青山区青宜居

邮政编码:430080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武汉青山区工业路3号

邮政编码:430080

联系电话:027—6886842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xxx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请求事项:

1、按我本人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支付我从2011年9月份至2012年5月份工伤工资福利待遇合计元。

2、后期因工伤复发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仍按我的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支付。

事实理由:

本人在1977年因工腰部受伤,工伤鉴定为8级伤残。自从受伤以来,腰伤疼痛一直伴随着我。几十年来,无数次的腰伤疼痛发作,我的同事、领导都目睹我疼痛发作的惨状,并为救护我而操劳。由于长期未得到很好的治疗和休息,伤情不断发生病变和恶化,近几年,腰伤疼痛更是经常发作而卧床不起。2011年夏季,再次腰伤疼痛发作而卧床不起的我,不得不下决心离别长年在外地施工的工作岗位,回家治疗和休息。

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就向单位上交医院开具的腰伤休假证明,并于2012年元月30日向单位呈报经社保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我的腰伤诊断证明(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并申请工伤复发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可是,一冶公司至今不依法支付我的工伤工资福利待遇,却按公司内部歇工歇岗人员待遇,每月支付我248元生活费(前三个月是720元)。

本人认为,一冶公司未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支付我的工伤工资福利待遇,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我的请求事项。

市仲裁委:

几十年来,我从未因工伤之事,向单位提任何要求。几十年中,多次因伤情复发,被单位同事和领导从工作场所送往医院或家中治疗休息,有时假期未休完,因工作需要就带着伤痛上岗工作。现在确实是腰伤疼痛频繁发作而卧床不起,确实是无法正常工作,而且,腰伤一旦复发还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因此我不得不下决心安心治疗和休息。

我今年52岁了,已工作36年了,可说是工作了一辈子,距特殊工种退休不足3年了,因腰伤疼痛频繁发作,确实难以继续工作,确实需要得到企业以及政府的关心和帮助,请求市仲裁委依法仲裁。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副本1份;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证据及证据目录一式1份。

申请人:

二0一二年

证 据 目 录

1、工伤证

1页

2、工伤保险统筹确认表

1页 3、门诊病历

5页

4、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查询单

1页 5、工伤停工留薪期“申请”

1页

6、社保部门指定医院“核磁共振检查报告”

1页 7、向一冶公司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申请”

1页 8、武汉市工伤人员继续治疗申请表(未办理)

1页 9、往年的腰伤检查报告(仅存的几份)

3页

本文地址:http:///zuowen/

劳动争议时效篇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例

(填写样本,申请人是公民)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职业:xx工作单位:xx公司(申请仲裁时无单位可写原单位),身份证号码:xxxxxxx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房 电话xxxxxxx文书送达地址:柳州市xx路x号x栋x单元x号,邮政编码xxxxxxxx

住所地和电话: 柳州市xx路xx号x栋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被申请人: xxxxxxxx公司(应写明单位全称)

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xxx元。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xxxx年x月x日……。xx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以……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但没有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加班,但没有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为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元,支付申请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月x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xxx元。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具体内容详见下页)

3、裁决…………………。

劳动争议时效篇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入职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时间及原因、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构成、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此致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书写或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钢笔签名;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参照本申请书格式填写。

劳动争议时效篇4

申请人:赵利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8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马临居1号,身份证号码:522***1453,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

申请事项

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三、

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

七、要求补偿未算的两年费用(我工作十七年只算了十五年)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88年12月参加工作,于2003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任劳任怨,不挑不选,哪儿需要去哪儿,全粮所当时五座粮站,我在四座粮站工作过。未料到本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隆兴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此致

申请人:赵利平

2012年11月21日

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家住土城镇长征街长征组386-6号,身份证号码:255***0015,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

申请事项

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

申请事由

申请人1995参加工作,于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未料到申请人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

知“限期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土城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时至今一家三口无职、无业、上无片瓦,下无寸地,生活无着落,为此,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此致

申请人:赵建国

2012年11月21日

早请人:杨意雄,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日,家住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红旗街组278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522***0031

被申请人:习水县经济贸易局(习水县东皇镇府西路原粮食局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微、习水县经济贸易局局长,联系电话:***,办公室电话:0852-2525312。

申请事项

一、2003年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不符合当年社平工资标准(当年社平工资为1309元)

二、要求补偿医疗费(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三、要求补偿改制期间生活费720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四、要求补偿社会福利费660元(按2008年买断要求补偿)

五、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期间最低保障生活费用600元/月。

六、要求补偿2003年到2008年养老保险金。

申请事由

申请人于1991年参军于1994进入粮管所,于2003年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未料到申请人于2003年

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3月被用人单位告知“限期于2003年9月20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逾期则按上级有关规定“竞争上岗,至今本人未等到任何通知与谁“竞争”,更不知道到何处“上岗”,况且本人从未申请(口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协商取得双方自愿。但未协商一致,土城粮管所单方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又由于本人长期从事收购保管粮食工作,为防止粮油霉变生虫,一直与有害药物打交道,有无被药物造成身体危害无法知情,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期给员工进行身体检查,擅自将我解除劳动合同。特书面申请,并以和谐稳定为重,又盼以人为本,敬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甚谢。

此致

申请人:杨意雄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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