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课稿集聚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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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1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医院的董事,我感到很自豪。在一眼这块沃土上,我们将一起并肩耕耘,挥洒汗水,建设着美好的家园,共同创造幸福的生活。今天,我代表的不是我个人,而是代表医院所有即将为本院的发展奉献着青春和汗水的女职工。在此,我谨代表本院女职工们向关心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领导致以诚挚的感谢,谢谢你们!

我们医院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幸福”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由香港北大国际医疗集团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创办的一所集医疗、教研、预防、保健、咨询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

今年1月1日~2月28日,我们医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惠民政策,积极响应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针对百姓常见重大疾病,我院联合市全面健康医疗援助中心启动了“京渝专家上门,大病救助惠民工作”,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真真实实体现了我院为老百姓着想,让人民切身享受的实在的就医实惠。

春意盎然,万物复苏,为欢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的到来,我院积极响应县妇女儿童基金会的号召,切实惠泽广大女性,于3月1日~3月31日,开展“情暖三月天健康女人节”大病重症筛查与治疗手术援助活动,现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希望广大妇女朋友积极参与。

另外,为给更多的妇女朋友带来优惠,我院现正在开展产科实行包干价活动:顺产:1298元剖腹产:2198元,活动时间将截止到2015-3-31日;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将开展38元免费体检活动;7月17—18日,将开展全国妇科肿瘤和不孕不育微创学术峰会。

“乘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四月份,我院将与妇联合作,妇联成立妇女儿童基金会,我院举办开业典礼,局事,我们将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发展医学技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我院医务工作者不懈的追求。我们将始终坚持“敬业务实,求精争先,团结奉献,博爱至诚”的医院精神,百折不挠,上下求索,致力于疾病防治、医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院管理,为全市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留下一串串坚实有力的足迹。

最后,我想谢谢政府和妇联给予我这次机会,让我院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怎样做好自己的工作,才能给妇女提供最大的权益保障。我衷心的祝愿各位伟大的女性朋友,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谢谢!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2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妇女儿童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过去五年,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我市妇女儿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是妇女参与度不断扩大。全市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日益广泛,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各级党政部门和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比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二是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实施,社会化维权网络基本形成,有关妇女儿童的社会保障更趋完善,社会对妇女儿童发展更加关注。三是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全市已基本普及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妇女职业技术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率达到%,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个百分点,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和/10万,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和个百分点。应该说,我市妇女儿童发展在很多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   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妇女整体素质和儿童思想道德教育有待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家庭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实现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市“**”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自然包括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均衡发展。   2.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市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包含着妇女儿童的发展,没有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市的全面小康。另一方面,增强“三力”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积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不仅是我市增强“三力”,加快实现率先崛起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3.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人才强市的重要途径。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又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终身教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来社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因此,妇女的整体素质如何,儿童能否健康成长,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升,更关系到湖州的长远发展。   总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切实把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抓到实处。二、突出重点,努力推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抓好妇女儿童工作,就是抓科学发展观落实,就是抓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抓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当前,我市正处在增强“三力”,加快实现率先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妇女儿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这一主题,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保障合法权益为重点,突出重点领域,着力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努力推动我市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妇女儿童综合素质。在激励妇女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同时,促进妇女自身发展进步;在注重培养儿童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造就一代又一代的现代化事业接班人。二是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和儿童优先发展。要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为重点,切实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关注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共同发展。   根据我市实际,“**”时期,我们必须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权。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高层次的权利。今明两年正值市、县(区)、乡镇换届   ,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妇女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关注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争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制定引导和推动女干部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努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抓好女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有关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发展女党员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女性党员比例。积极鼓励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特别要充分发挥妇女在村(居)民主自治中的作用。 2.切实保障妇女经济权。经济权是确保妇女人格独立和自身发展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重点保障妇女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平等占有权,特别要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经营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社员股份量化等权利。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就业能力。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坚决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广大妇女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扩大就业领域,关心女大学生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努力保持“女性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0%以上”。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要加强非公企业落实“四期”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3.切实加强妇女儿童教育。在加强妇女教育上,一要让更多的妇女平等接受高层次教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水平;二要通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扩大妇女终身教育渠道,逐步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特别要针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抓好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应用能力。在加强儿童教育上,一要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通过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支持,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二要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全面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   4.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把妇幼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完善农村和社区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队伍建设,抓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做好妇科病和儿童高发病预防查治工作,努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5.切实健全权益保护机制。要把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平安湖州”和“法治湖州”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出台改革发展重要政策时,要重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维权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紧急庇护、矛盾调适、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关注特殊家庭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6.切实营造全面发展环境。结合“四城联创”和新农村建设,既要为妇女儿童创造舒适、安全、清洁、绿色的人居环境,又要尽可能地配套建设妇女儿童文化、体育和活动场所和相关公共设施。在加强文化大市建设中,要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文化产品和精神食粮,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广泛开展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了把这些重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工作作为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着力抓好一批实事项目。为此,市里初步排出了“**”时期要实施的9项实事项目,其中妇女项目6项,包括巾帼科技致富项目、新型女农民培训项目、全面实施生育保险项目、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妇女生殖健康项目、农村计生科技致富项目。儿童项目3项,包括青春期健康教育项目、“春蕾结对”助学阅读项目、0至3岁阳光宝宝早期教育项目。应该说,这些实事项目基本涵盖了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主要方面,对解决当前我市妇女儿童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这些实事项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措施,抓紧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尽快落实下去。当然,为妇女儿童办的实事绝不仅仅是9项,我市新农村建设“1381行动计划”中的大多数项目,都是事关妇女儿童发展的实事项目。因此,只有把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思想体现到公共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政策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影响,我   们的妇女儿童工作才能扎扎实实地抓好。三、加强领导,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合力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的重要理念,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妇女儿童发展各项工作目标。   1.工作部署要“到位”。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已纳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已作为专项规划,将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妇女儿童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各县区要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不仅要在总体规划中明确妇女儿童发展目标,还要体现到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纳入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之中,切实做到妇女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评、同步发展。 2.法制保障要“有力”。当前,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处在经济转轨、结构转换、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然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要结合“法治湖州”建设,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我市实际,加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察,依法保护女工特殊权益,严禁非法雇用童工,确保安全生产。要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特别要让他们的子女与城里的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成长进步。   3.形成合力要“有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不仅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还需要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广泛参与,为妇女儿童做好事、办实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有位有为,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同为妇女儿童发展排忧解难,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良好风尚。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3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此时此刻我最想说的是:作为一名医院的董事,我感到很自豪。在一眼这块沃土上,我们将一起并肩耕耘,挥洒汗水,建设着美好的家园,共同创造幸福的生活。   今天,我代表的不是我个人,而是代表医院所有即将为本院的发展奉献着青春和汗水的女职工。在此,我谨代表本院女职工们向关心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领导致以诚挚的感谢,谢谢你们!   我们医院是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幸福”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由北大国际医疗集团投资8000万元人民币创办的一所集医疗、教研、预防、保健、咨询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医院。   我们将秉承“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发展医学技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作为我院几代医务工作者不懈的追求。我们将始终坚持“敬业务实,求精争先,团结奉献,博爱至诚”的医院精神,百折不挠,上下求索,致力于疾病防治、医学研究、医学教育和医院管理,为全市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留下一串串坚实有力的足迹。   伟大的女性,要付出巨大的牺牲,你是否愿将你的毕生精力投到医院伟大的事业中去呢?姐妹们,愿你奋发,愿后来的人在伟大的行列中看到你的踪影,更愿她们对你说:我赞美你—伟大的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4

各位姐妹:

大家好,今天谈不上是什么讲课,大家在一起共同学习,新修改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维权工作机制,把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大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它是维护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武器,所以我们一定要拿起这个武器,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管《妇女法》已经立法13年了,然而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仍屡屡发生,性骚扰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更是让许多妇女告状无门,无法可依。全国妇联以及各级组织对我们妇女的权益问题,都非常关心,今年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面我们就修改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首先讲修改的历史背景: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

?92年颁布实施的原《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当代世界妇女人权发展的潮流。

1979年,在34届联合国大会上,制定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也充分体现了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对妇女的尊重和歧视。

1993年,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提出了“妇女的权利是人权”。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发表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

2002年,在联合国特别大会上发表了,妇女的12个优先发展领域。

2005年,“北京+10”纪念大会。95年召开的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2005年10周年,在这个纪念大会上,记者采访曾经参加过大会的代表,张海迪说,“我很痛苦,但我一样可以让别人快乐”她以惊人的毅力完成了30多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范徐丽泰:被称为“资深的教育家,政坛的黄飞鸿。”“海尔---为创立中国的世界名牌而努力”这是海尔总裁杨绵绵的一句自理名言。这几位,都是中国妇女精英的杰出代表。

以上都是妇女人权比较有影响的大会。辽宁有代表参加NGO大会。NGO:是一种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比如说,在民政登记的各个学会,协会等等都算是NGO组织。在12个领域方面都有妇女的介入,妇女与教育,妇女与政治,妇女与经济等等各方面都有女性的参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

?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复杂,妇女对妇联组织的需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妇女对娘家---妇女组织的信任也越来越强,越来越迫切。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需要。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仅为20、2%,比上届降低了1、75%,其中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的女性代表比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面达71%。

1995年,据世界议会联盟统计,中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在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是第12位,但目前这一排名已经下降到42位。

(三、)促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党的16大确立的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法制社会,必须有法律、法规做保证,让每个公民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同时也让法律来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内容上大多数重申其他法律的规定,

(1)?适用上有缺陷,(2)可操作性不强,(3)配套规定不完善。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改时,作了大量的细致的调研工作,更加完善,更加全面。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过程;

分四个阶段:

1、2002年,提出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状况执法检查。

2、吴仪副总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情况。

3、李鹏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顾秀莲**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4、03年9、10届换届,纳入了立法计划。全国妇联副**黄晴宜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组长,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权益部。

5、2004年,开始调研、论证,提出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开展全国性的调研、协调,论证。

6、12月30日,全国妇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提交国务院。交到人大后,就进入了修正阶段。

7、2004年底成稿,2005年1月进行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社会意见,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6月28日上了国务院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二审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法〉的决定。

8、2005年8月28日以最高票、审议通过。

9、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四十号通过,12月1日开始施行。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和思路:

(一)修改的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3、?保持基本框架,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思路:

1、通过修改,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增强法的适应性。

2、?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增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增强法的针对性。

3、?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增强法的操作性。

4、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妇女人权保障的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文的54条,增加到61条,其中新增7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

基本国策是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他规范和引导着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3、国家**胡锦涛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妇女法当中。”

4、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例如:在升学,招工和各种考试录用时,都应该不受男女比例的限制,应该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歧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个“歧视”是广义上的。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其中增加了“遗弃”。这个歧视是具体的。

5第一条没改。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

1、对妇联组织的定位: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界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建议重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同时,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第六条。第七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2、?妇联组织的维权手段:

妇女联合会协作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绷架妇女的散后工作,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例如:前几年我市的一名女青年,被人贩子拐卖到了山西,并且被拐卖到了比较偏远的山区,卖给了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光棍,女青年多年与家里失去了联系,与那人生活了好几年,并且还生了两个孩子。后来女青年家里人多次找到妇联,我们市妇联权益部与市公安部门经过多方联系,终于有了线索,我们来到山西偏远的山区,终于把那位女青年解救出来,但是当时那女青年的思想还很矛盾,当时大孩子已经3-4岁了,小的刚刚出生不久,带着小的出来,大的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见面了,因为尽管这是一段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但毕竟她已经成了孩子的母亲。这也是我们在打拐工作中,配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一件比较有代表性案例。

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众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公室就设在全国妇联权益部,由全国妇联副**黄晴宜任组长,权益部副部长邓丽参与了大量的调研,修改和制定工作。

3、?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力:

1、?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由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无论是国家、省、市、县(区)按照<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女同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我市要求的比例为25%。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机关,团体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目前,我市共有市级女干部6人,县处级女干部80人左右,科级女干部1200人左右。

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

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时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保健。

1、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举个例子,无论是国有或个体或私营企业在用工时,都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劳动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无论是男工或女工到用工单位时,都是先问每个月给多少工钱,而不是询问有没有保障或保险,或签一个保护自己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女农民工维权问题,在我市也存在,从全国调查来看,有近60%女农民工与用工方没签劳动合同,合法权益普遍受侵害,违法用工严重,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加强对女农民工保护是当务之急。其主要原因还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政府对劳动市场的管理不到位,女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强。

如果老板在用工时,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合同规则,我们有权向老板提出,或向法院起诉。对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到法院起诉老板,在劳动中掌握主动权。市妇联还开展了“关注打工妹,维权献爱心”系列活动。受到打工妹的一致好评。

第27条1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脯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

2、有关退休的规定:

第27条2款,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比如说,有的企业,制定了男的50岁退休,女的45岁退休,其实是不合理的。

3、增加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的规定:

第29条:国家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市,按照《盘锦市妇女发展纲要》指标来说完成的不好,有的企业认为交这笔钱没有必要,是一种浪费,其实不然,女职工在生产时,一旦有点意外,这生育保险就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4、?倡导开展帮助贫困妇女的活动。

市妇联到目前为止,已经为500多名贫困儿童找到了代理妈妈,市妇联干部及10多名副处级女干部都担任了“代理妈妈”并且大家都非常负责任。这项活动已经坚持四年的时间了,几年来,有一位女干部,为她代理的孩子,买自行车,羽绒服,学习用品,而且还让孩子经常到家里给他改善生活,带他洗澡,理发,而且还让她女儿给他补习功课。使这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救助贫困妇女,扶助贫困儿童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四、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的修改。

1、?扩充了财产权的内容;

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2、为解决农村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一个成年人,无论是未婚,结婚、离婚、丧偶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3、?强化保障措施:

五、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第36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荣誉权,隐私权,对妇女给予了更大的保护。

2、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妇联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性骚扰的案例很多,但是有的女孩子在打工地或单位受到性骚扰时,多数是忍耐,沉默,有的是回避。而没有拿起妇女维权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一名农村的男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一名小学女生进行性骚扰达两年之久,后来被家长发现,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案,对猥亵,强奸幼女,给予从重处罚,那名男教师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被判刑。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作了更加细致的条款,对于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增加一条:作为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搔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增加了婚姻家庭权利的规定:

首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还包括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

1、?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04年,我们下发了《盘锦市“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经过一年大家共同努力,大洼县田庄台北大社区,兴隆台文化社区,双台子双和社区,盘山县陆家被评为”零家庭暴力示范社区。

2、?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在《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规定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使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婚内可以赔偿,2行政处罚。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就目前来讲:到市妇联投诉和上访的家庭暴力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经市县区几级妇联组织救助,协调的,就有6-7件。例如,几年前,发生在大洼县某镇的一起杀夫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男方游手好闲,喝完酒对妻子经常施暴,进行性虐待。有一天,男方喝完酒之后又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来他睡着了,妻子一看时机来了,于是把孩子送到老师家,说“我这几天有点事,你帮我照看一下孩子,说完就急急忙忙走了。回来看见他丈夫,还在熟睡中,于是用三角铁照他丈夫的头部猛击十多下,直到打死为止,然后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事后,我们接到由他小叔子和邻居联名写来的上访信,他小叔子和邻居,还多次找到市县妇联,说他嫂子是受害者,要求我们协调法院从轻处理,按理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但这是一桩特殊的案子。我们妇联有责任帮助受害妇女伸张正义,经过我们与市公安、法院等多方协调,出庭,对她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期间,她经常给我们来信,汇报她的表现情况,我们也给她回信,鼓励她,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我们还到她的**地去看过她,她非常受感动。后来由于她在狱中表现突出,减刑一年,提前释放。出狱后,她的生活有困难,找到我们,我们也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对她进行培训,学习一技之长,学习美容、美发,为她孩子上学免学费等,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由此我们应该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当家庭矛盾还处在萌芽时,就能够及时解决,不至于导致、和上升为刑事案件。

七、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1、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

2、强化了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3、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强化了负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

1、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的政府工作机构是妇联开展维权工作的组织保障。

2、充分用活用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整合社会力量,推动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妇女的维权工作。

3、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有效载体。维权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要实现新时期的维权工作目标和任务,必须还得建立上下贯通,左右互动的维权工作网络,来延伸妇女维权之路,形成维权合力。切实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做得更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让我们大家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大依法维权的力度,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和人权保障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效,也是中国妇女与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1、加大宣传力度,为妇女法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2、完善立法,加强其他法律法规与妇女法的配套衔接工作。

3、严格执法,将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最后,希望广大妇女姐妹们,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拼搏,,不断进取。

明年是法律宣传年,让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时机,全力以赴,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建设和谐盘锦,再立新功。

对于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也是刚刚学习,有的地方讲的也不一定到位,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以后大家有妇女权益方面的事,我们可以共同探讨,共同学习。有需要<妇女权保障法>书的可以与市妇联权益部联系。谢谢大家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5

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题很多,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时间安排,今天我只讲家庭暴力一个专题。在进入专题之前,为使大家对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我先介绍一下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力度,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在参政、劳动用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们对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家庭暴力再有三天就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了。要过节了,我们高兴,在高兴的日子里我们本不该提“家庭暴力”这个让人悲愤的词。但是为了我们能更好地开展妇女维权工作,帮助更多的姐妹远离家庭暴力,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提起家庭暴力,我想只要看过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人,都会对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的卑鄙行径感到激愤。家庭暴力不只是电视剧中的故事,而是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身边。据调查,30%的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90%是女性。家庭暴力的危害不容低估:它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不仅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就有可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重庆奉节有这样一个女子,与丈夫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有了一个孩子,但没多久孩子得病死了。丈夫责怪她未养活孩子经常打骂她,她想结束这痛苦的婚姻,于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是却招来丈夫更强烈的打骂与羞辱。终于,在丈夫的再一次毒打之后,她用剧毒鼠药毒死了他。结果,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她知法、懂法的话,是完全可以通过正确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至于采取这种极端方式的。下面,我将从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的救济、实施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要注意的问题及我国在反家暴行动中存在的难题等六个方面来谈谈家庭暴力,希望能为大家认识家庭提供一定帮助。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征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婚姻法》及修正案里面提出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明确表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解释(一)》对家庭暴力下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不过,我个人认为,家庭暴力应该包括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如辱骂、诋毁、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歧视性待遇、长期不理不睬等。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1)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行为方式上,家庭暴力一般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三)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四)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罚跪、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限制行动自由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五)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三、家庭暴力的救济

(一)针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救济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求助。村(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联和村(居)妇代会、单位的妇委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四是向公安机关求助。公民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2008年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受暴者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拨打“110”求助,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必要时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二)在婚姻生活中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救济

1.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对这种救济方式我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蒋晓月与高力1995年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吵打。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有“一、生活中男方高力,在女方蒋晓月没有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方蒋晓月;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高力将蒋晓月打伤,造成蒋晓月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高力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蒋晓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蒋晓月于2003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力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高力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5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蒋晓月提供不出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高力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高力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蒋晓月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蒋晓月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有法医学鉴定书和能说明高力多次打骂蒋晓月的“协议书”,证实被告高力对蒋晓月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蒋晓月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蒋晓月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结合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高力确实对上诉人蒋晓月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蒋晓月进行殴打,蒋晓月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这个案例是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对于不提出离婚,仅要求损害赔偿的,用法律术语讲就是婚内赔偿问题,现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拿共同财产赔没有实际意义,不支持婚内赔偿。对此,我有不同意见,现在有许多夫妇在结婚前对婚前财产进行了公证,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即便是婚后都是有各自的财产的,在夫妻双方经济独立,有各自的财产的情况下婚内赔偿应该得到支持。

2.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构成轻伤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要注意的是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3.通过公诉途径予以追究。被害人报警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述救济方式,正常情况下,应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但是当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四、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后果,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进行警告、罚款、拘留。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此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我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要有请求,法院才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会处理离婚问题。李某因为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双方分居。2009年8月,丈夫张某登门将妻子暴打一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李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假如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妻子先动手,打了丈夫,把丈夫的脸抓破了,丈夫盛怒之下,也打了妻子。受害妻子先动手,有过错,这样就不能申请精神赔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能触犯的罪有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是证据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为了获准离婚、得到赔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那么,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呢?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是诉讼中家庭暴力的预防问题。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长期实施暴力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对被告产生了极大的畏惧,甚至原告的家属也经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胁。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随着离婚诉讼的提起而增加,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护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护,那么很多基于惧怕被告施加报复不敢提出离婚的原告才有勇气起诉离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推动下,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还只有浙江、湖南的个别法院开始了以“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司法干预的尝试,如长沙市岳麓区法院2008年以来就率先在湖南省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居住地点邻近,接触机会多,原告多次报警处于恐惧之中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期间的人身保护。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除有证据证明曾发生过家庭暴力,还要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如被申请人已扬言要对申请人施暴,被申请人有酗酒恶习等,法院应当审查被告有暴力倾向的证据,如因口角殴伤他人、诉讼期间与人斗殴受伤等,决定是否发出人身保护裁定。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及其家属,并在其中载明如果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按民诉法102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告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裁定除送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向妇联、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这些单位监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救助保护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馈被告履行民事裁定书的情况。在各单位协助下,被告一般会有所收敛,能够确保诉讼期间不发生家庭暴力,使离婚诉讼顺利进行。我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汉寿法院也将试行这种方式。六、反家庭暴力行动中存在的难题“处理家庭暴力有时很无奈,就像起火时把火扑灭,但起火根源却难以消除。”除了那些有明显证据,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严重案件,许多时候作了大量工作,收效却不甚理想。家庭暴力处理,还有难点。

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一位外地在沪的打工女子,几年来几乎天天挨丈夫的打,无奈之下,她想以自杀作为解脱,幸好被路人救下。几年来并非无人管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虐待等条款,可她丈夫的行为又够不上这些罪名;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也只能对其丈夫进行训诫。几次下来,丈夫的胆子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受暴方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原告在诉讼理由中写道“原、被告因家庭纠纷经常发生吵打,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由于缺乏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而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廖廖无几。通常情况下,法院的做法是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告知其六个月后再起诉,第二次再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现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中就有很多属于这种情形。

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前不久,在广州市发生了一宗家庭暴力案件。夫妇都是白领阶层,女方被丈夫一再殴打,造成面部骨折、耳膜破裂,并且被遗弃在异国他乡。女方先后向妇联及公安等部门求助。后经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的协助,通过白云区检察院将其丈夫告到法院,该案经过3次审理,在不久前由广州中级法院进行了终审裁决:男方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除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较轻微的暴力现象,许多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还认为是家务事,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四是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没有法医鉴定书,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五是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不高。由于受“家丑不外扬”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观念的淡漠,许多妇女受到暴力侵害时,往往没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上海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陆女士一直生活在丈夫拳脚编织的网中,因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她曾向法院提过离婚,但由于她在被丈夫殴打后不愿让周围人知道,也从未验过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获准他们离婚,无奈之下,她选择了自杀。这是多么令人疼心的事啊!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家庭暴力问题的消除并不仅仅是设立或修订几项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法律所能解决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和谐社会,从建立和谐家庭开始。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我们共同携手,倡导和建立民主、自由、平等、和谐的社会日常生活与生存方式,尊重女性、爱护女性,让我们祝愿天下所有的女性———家庭与事业共荣,健康与快乐同在!     

谢谢!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篇6

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XX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XX——XX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政治权利 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二、劳动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如: 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三、教育的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如: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四、妇女的人身权利 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如: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如: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如性别鉴定。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妇女的行为。如:五、婚姻家庭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如: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XX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XX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XX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XX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XX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XX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 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XX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XX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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