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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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 自治区关于严肃反分裂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召开后,全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对标对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全会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要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纪检监察机关担负“两个维护”的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在新疆,落实“两个维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我们要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旗帜鲜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特别是反分裂斗争纪律,做到“惩”的一手要硬,“治”的一手也要硬,最大限度地争取人心,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
细化五项工作措施:
一是开展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日常监督,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群众工作督导、派驻监督、监察监督、巡察监督以及日常监督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时发现问题,抓好督促整改。
二是开展反分裂斗争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在重大问题上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实际言行,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情况。
三是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专项巡察,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单位部门,统筹力量开展专项巡察、专项核查。
四是开展党员干部“政治体检”,对照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项认真检视思想和言行,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五是开展纪律规矩教育,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开展发声亮剑和警示教育活动,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白人。
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全员学习培训机制,利用理论中心组、“三会一课”、干部培训等方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
二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深挖严查“两面人”作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重点,对群众举报以及干部年度考核、巡察、督导检查发现的“两面人”,坚决做到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评估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深挖严查“两面人”工作形势进行评估分析,梳理“两面人”具体表现,总结工作有效做法,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形成报告。
四是实行约谈提醒制度,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和指导,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根据评估分析和季度通报情况,及时对工作滞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纪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推动责任落实。
喀什地区纪委监委将在自治区纪委监委和地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九届四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总目标和决战脱贫攻坚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3
11月19日,阿拉山口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会上,党组成员、副局长柴晓瑜同志全文宣读了《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及时转变工作作风,坚决贯彻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并解决自身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维护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学习精神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各项纪律。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了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大家一致表示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做表里不一、言行不一、阳奉阴违的“两面人”。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4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5
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纪律是保证。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重规矩、明纪律,就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发展壮大一刻也离不开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一直都靠严格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统一党的意志和行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严明纪律在新疆具有更加特殊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聚焦总目标、落实总目标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总体呈现积极、向好、可喜的变化。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稳定发展两个“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这样的特殊时期,如果党的纪律得不到严格遵守,政治上就会松懈、涣散,凝聚力、战斗力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必须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用起来,使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学转促”专项活动顺利展开,确保各项事业顺利推进。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首先要保持忠诚坚定、严明纪律规矩。严明纪律、严守规矩是抵御各种风险考验、维护团结统一的治本之策。广大党员干部要强信念、重自觉、善作为,做到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要坚定坚决维护核心,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作为最大的政治、最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要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对在反分裂斗争中当“两面派”“两面人”的,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还要严明组织纪律,自觉强化“四个服从”,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组织意识,真正把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全区上下树立起来。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细数历年来出台的党规党纪,不仅数量不少,而且覆盖面广,但违规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其中,有纪不依、执纪不严、问责不力难辞其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专项活动,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铁面执纪问责。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推动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必须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于活动全过程,要查处顶风违纪、形成震慑之势,高悬利剑、高举戒尺,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四风”“四气”问题,推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让我们以铁一般的纪律披坚执锐,以开展“学转促”专项活动的新成效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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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3.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4.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5.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6.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7.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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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院集中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的认识到新疆的稳定形势不容乐观,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了“三x势力”、“反分裂”的反动实质,使自己在理论和思想认识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是一场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斗争,也只有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群众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各族人民群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近年来,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各种方式与我们争夺群众,这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反分裂斗争能否取得胜利,新疆能否长治久安,决定因素就在于我们能否团结、依靠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只要广大人民群众发动起来了,就会形成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疆的历史证明,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民族分裂主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今天的`反对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我们必须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这个基本估计什么时候都不能动摇。我们一定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
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三x势力”的危害程度,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要始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切实提高警惕,增强敌情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传谣、不信谣,不散布事实不清的信息;特别是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要进一步增强政治
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站到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肩负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在事关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始终做到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稳定情绪,用心做好本职工作,用实实在在的行动保卫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和稳定政治局面。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敏锐性,认清自己在反分裂斗争中的地位,在发分裂斗争的最前沿发挥自己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教育,我们要抓好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整顿和建设。重点解决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向学校渗透的突出问题和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立场问题。
我坚信在新疆搞分裂的只是极少数,新疆各族人民是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力军。我们一定要最大限度地团结新疆各族人民,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势力。正确区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人民群众,取得反分裂斗争的胜利。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8
7月13日下午,在采油一厂举办的党风廉政教育专题报告会上,该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制定的《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邀请公司纪委监察处领导专门进行详细解读。报告会由纪委副书记主持。该厂多位厂领导以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科室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部分党员共200余人聆听讲座。
2017年初,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规定共32条,明确了反分裂斗争的纪律的38种违纪情形和处理规定,其中涉及党员个人行为的情形35种。
讲座中,来自公司纪委监察处的信访案件管理室主任,从纪律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解读《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执行和维护《规定》的要求等三个方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和说明。
讲座结束,该厂纪委副书记精彩的授课表示感谢。同时,结合党风廉政教育月要求,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强化意识,筑牢思想防线。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各种诱惑和利益圈套,我们一定要时刻自省、自警、自重,头脑清醒。二是要敬畏法律和权力,遵章守纪。要敬畏法律,用好权力,正确对待名利,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能把获取个人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在人情、亲情、友情面前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三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坚决抵制“两面人”。在反分裂斗争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做“两面人”,要把《规定》作为红线底线,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敢于在错误言行面前发声亮剑。
目前,该厂各基层单位把学习《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与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反分裂斗争纪律意识,做到真学、真用,严格反分裂斗争的各项纪律。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9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10
学校党委决定集中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斗争教育活动后。我校开展了反分裂反渗透集中教育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确保了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了师生员工政治立场的坚定,确保了校园安全的稳定,为学校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政治基础。
学校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从确保学校稳定,培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接班人的角度,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宣传教育出发。围绕这个主题:
一是要筑牢广大师生员工反分裂反渗透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针对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的新动向,我们要教育和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各族师生员工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觉悟,为培育高素质人才建设繁荣富强的石渠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生态、和谐、幸福甘孜而努力。
二是要大力宣传改革开放以来藏区的惠民政策。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藏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辉煌成就,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藏区的成功实践,使各族师生员工深刻认识藏区的巨大变化,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爱党、爱社会主义、爱祖国的政治热情,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的动力,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立志成才的意识。
三是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团结奋斗,才能走向繁荣与富强。我们必须加大形势教育、政策教育,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切实做实践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自觉维护藏区稳定和祖国统一,使“三个离不开”的观念在广大师生员工中更加深入人心。
反分裂、反渗透、反颠覆集中教育活动,打牢了师生们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了思想政治防线,落实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制,保证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把维护稳定的措施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族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维护学校的稳定工作格局,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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