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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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一篇】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按其性质不同,一般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八个部分构成。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购置费;。

(3)设备安装工程费;。

(4)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其他工程和费用;。

(6)预备费;。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二篇】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有计划地建设某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下文是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一)投资估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以及市场价格;。

(五)国家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三)执行国务院行业专业工程造价依据的交通、水利、煤炭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实际,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方性补充定额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各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使用按照本省计价依据和行业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相关行业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

(六)编制投标报价;。

(七)约定工程合同价;。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三)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编制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列入招投标竞争性费用:

(一)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

(五)残疾人就业保险;。

(六)女工生育保险;。

(七)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八)住房公积金;。

(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十)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二)预付建设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九)施工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需审核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成果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行业专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报省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从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出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成果文件以及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计价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被投诉举报处理和受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未编制最高限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1.项目直接建设成本的组成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购费、场外设施费用、场地费用、工艺设备费等15项。由于项目建筑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并且和土地连成一片,因而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中应该包括土地征购费和其他当地费用。特别注意的是其他当地费用属于项目建设直接成本,还要注意其构成内容。

2.项目间接建设成本项目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开工试车费、业主的行政性费用、生产前费用、运费等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的费用。

3.应急费应急费由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和不可预见的准备金构成。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是用来支付那些几乎可以肯定要发生的费用,是估算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预见的准备金只是一种储备,可能不动用。

4.建设成本上升费用一般情况下,估算中使用的构成工资率、材料和设备价格基础的截止日期即“估算日期”。必须对该日期或已知成本基础进行调整,以补偿直至工程结束时的未知价格增长。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三篇】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

合同。

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节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四篇】

01工程造价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04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05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五篇】

各位理事、各位代表大家好!

(一)积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1.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造价工程师注册及其日常工作。一是协助完成了2004年至2006年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目前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达1071家;二是负责完成了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等日常工作,2004年至2006年共办理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万余人,续期及变更注册9万余人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已达万余人。三是组织开发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管理系统,经过三年来的运行,该系统已实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含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等功能,对提高政府行政办公效率和协会日常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做好造价工程师的考务和考试教材编写工作。协会自接受建设部、人事部的委托,承担造价工程师考试命题等考务工作以来,领导高度重视,不仅在保密要求、试题质量、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严密的组织与严格地把关,而且在考试与阅卷工作的监督、检查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得到了建设部、人事部的认可。2006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进行全面修订,协会不仅积极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进行教材修订的组织与联系工作,还派出专人参加了教材的编写工作。

3.积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贯彻清单计价规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编制专业工程计价规则。如水电工作委员会参与制定了“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风电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和计算标准”等;冶金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冶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冶金工业建设工程综合单价”、“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冶金矿山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煤炭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了“煤炭建设项目评价方法参数”等9项技术标准等等。以上标准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行业业务建设和规范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1.为提高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协会组织有关地方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程”、“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程”和“工程结算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为咨询成果的规范化提供了参考依据。

2.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建设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我协会对全国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下,协会于2006年向全国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编制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大纲》,同时组织编写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培训教材”,使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

3.各省市造价管理协会也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如陕西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先进企业评选办法”及“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公约”等;湖北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导则”、“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咨询单位及其执业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公示办法”;甘肃省造价协会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等。这些办法的制定,大大提高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水平。

(三)加强研究工作,为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协会把科学研究工作当成了一项主要工作来抓。20042年以来,我们共承担了14项科研课题项目,其中,2项国家级标准,8项建设部课题,2项协会课题,2项国际合作课题。主要科研课题内容包括:

1.组织有关省市造价协会、专业委员会完成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已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向全国征求意见,完成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规范》矿山工程工程项目划分和计算规则”已经建设部批准颁布实施。

2.完成了建设部科技司立项的四个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包括:《最低价中标合理性的确定和约束机制的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发包合同中相关工程造价条款的研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调整、支付和保证制度的研究》以及《造价工程师知识结构和能力标准的研究》。

3.开展了《中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其制度的研究》,组织和参加了《中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造价咨询单位责任风险约束机制研究》、《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问题的研究》等课题研究。

4.承担了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亚太区国家及英国高等教育与认证制度的比较研究”,协助并参与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和清华大学“关于中国造价工程师与英国工料测量师执业能力比较研究”的课题研究。

5.协助政府部门举办了“中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论坛”。论坛探讨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立足实施专业化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要满足市场需求的多元化咨询服务发展方向,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创新服务,实施“做专、做精、做强、做久”的发展战略,树立“品牌”企业的发展目标,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服务宗旨,为会员办实事做好事。

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把为会员服务作为最高宗旨,始终把握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方向。

1.为落实cepa协议精神,加强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5月我协会与香港测量师学会签署了《内地造价工程师与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互认工作得到了两地广大会员的一致拥护,会员们踊跃参加,经过两地协(学)会的推荐、培训、面试考核后,内地造价工程师有197人获得了香港工料测量师资格,香港工料测量师有173人获得了造价工程师资格。

2.制定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是会员非常关心的事情。我协会经过调查研究,3反复测算,组织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领导的支持下,经过多次协商,国家发改委已同意将其印发全行业征求意见。

3.我协会与有关计算机公司合作,在协会网站上开辟了投标报价参考价格和造价信息专栏,同时组织专家编制了《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安装工程工程量综合单价参考指标》、《建设工程造价与定额名词解释》、《英汉工程造价常用词典》和《英国标准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等参考资料,为企业的投标报价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提供了参考。

4.为加大宣传提高咨询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2006年协会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活动,此项工作得到了各省市造价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广大会员积极参与,经过协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营业收入的排序,于2006年12月公布了百名排序结果。

5.努力办好“一刊一网”,开展信息交流与服务。协会刊物《工程造价管理》获得建设部“优秀科技期刊”称号。2005年成立了期刊编委会,并在全国建立了通讯联络员队伍。在期刊内容上,坚持正确的办刊思想,突出实用性和可读性。在封面设计上,选择业绩突出的企业做宣传,为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服务。在各省市定额站、协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支持下,期刊内容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发行数量不断增加,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协会网站也充分发挥网络覆盖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灵活适时、交互性强的优势,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为会员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是协会的一项主要工作,近几年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本届理事会成立不久,协会就组织成立了由来自国内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管理部门、咨询企业的专家、教授、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教育专家委员会。组织教育专家委员会编写了“设置工程造价专业评估标准及评估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为各大专院校设立工程造价专业和协会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2.2004年和2006年协会在北京和苏州组织召开了两次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4教育工作会议,重申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意见,使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3.几年来,协会组织编制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案例及应用》、《工程风险与保险》、《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方法》、《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的理论与方法》等系列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并制作了相应的网络教育课件,参加网络教育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加,从开始的3800人,到2006已增加至3万人。

4.为贯彻建设部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我协会分别在北京、浙江、广西、云南、青海等地举办工程造价高级研讨班,邀请国内有关专家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制应用与实务”和“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会员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供及时的政策信息服务。

(六)坚持对外开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1.积极加入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继我协会正式加入亚太区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之后,2006年我协会经建设部党组同意,上报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icec),目前正办理相关手续。

2.2005年我协会在大连首次成功地承办了paqs第9届年会,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432名国内外代表出席了会议,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及大连市有关领导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并讲话。会上有41位国内外代表,围绕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价值工程、工料测量和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全生命周期成本分析及全过程咨询服务等议题进行了宣讲,协会的代表做了题为《传承造价文化,营造美好未来》的主题发言。会后,paqs主席王书麟先生高度评价了此次会议是“paqs有史以来最隆重、最成功的一次盛会”。国内代表也称赞这是一次高水准的国际会议,希望协会今后多为会员提供这样的机会。

3.2005年和2006年,我协会连续两年推荐会员加入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目前有63名协会会员通过了rics的面试,获得了英国皇家工料测量师资格,其中部分会员应邀于2005年访问了rics。

4.协会每年都组织会员进行国际交流和参加国际会议。2004年组织会员参加了在马来西亚召开的国际工料测量师大会和在南非召开的paqs第八届年会;52005年组织了赴欧洲的工程造价考察团;2005年、2006年两次组团去美国国际造价促进会进行交流访问,同时连续两年组织会员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去澳大利亚测量师学会参加培训等,为会员了解国际市场执业情况,熟悉国际惯例及有关工程管理知识,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提供了积极的帮助。

5.2006年我协会组织并邀请了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同济大学和国内有关学者就建设项目低价中标课题,在北京召开了“中美建设项目合理低价中标高级研讨会”。本次专题学术研讨会,不仅开创了美国和中国专家学者有关“合理低价中标”理论及其在工程实际应用研究等方面的直接交流,也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了解国内外相关理论,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于我协会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所做的贡献,2006年马桂芝秘书长获得了paqs授予的“最佳服务奖”。

(七)加强协会机构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本届理事会不断加强协会秘书处的建设,提倡学习、务实、进取的工作作风。在思想建设上,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精神,努力提高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意义的认识,以增强在本职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队伍建设方面,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树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思想;在制度建设方面,根据有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回顾过去,硕果累累,工程造价行业不断兴旺发达,协会为会员、为行业的服务工作不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不断改进,造价专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看到不足:一是造价咨询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有的企业脱钩改制还不彻底,仍存在依附关系,使一些咨询企业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给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二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执业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员还存在着差距;三是工程造价行业的法规尚不健全,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制度需要完善;四是协会的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全面地了解会员的需求,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总之,与广大会员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扬成绩,改进不足,以更加昂扬的斗6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把协会工作做得更好。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任务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部关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确定协会下一步的主要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坚持服务宗旨,发扬创新精神,加强能力建设,为开拓工程造价行业稳健发展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二)主要任务。

1.加强政策引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协会要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等措施,大幅度提高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促进造价行业的稳步发展。

2.努力完成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根据建设部令第149、150号要求,开展行政许可的有关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工程师注册与考试等日常工作。继续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加强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继续开展有关课题研究,每年选择几个工程造价行业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组织行业的专家、学者等进行研究,提出有价值的研究报告,为行业发展谏言献策。同时,加大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力度,促进行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4.制定和完善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标准,加强行业建设。拟在工程造价行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和制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质量控制准则、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指南等,提高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咨询成果的质量,为工程造价行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5.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建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体系,对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会员实行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倡导企业诚信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评价活动,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恪守诚信和树立信誉意识。

6.搞好培训教育,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综合能力和执业水平。一是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150号精神,修订完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组织编写“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二是选择会员关心的问题,适时组织交流研讨,促进专业人员不断学习,增强自身实力。三是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才的需求。

7.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亚太工料测量师协会(paqs)第十一届理事会和国际造价工程师联合会(icec)有关活动;创造机会与国际相关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培养国际型人才,为企业拓展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服务。

8.继续做好协会秘书处工作,搞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服务和效率是协会品牌建设的核心,也是树立协会形象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增强自主创新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务的措施。

一、要在思想观念上实现根本性的转变。要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在思想上要实现从依附型向自主型转变,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他律型向自律型转变。我们要增强搞好协会工作的责任感,要深刻认识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我们建议由各省市造价协会、专业委员会和会员评价协会的工作,通过社会监督和评价来完善我们的工作、规范我们的行为。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拟在协会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专家委员会,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业专家、学者的作用,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包括热点问题、行规行约、标准规范、专业理论与方法、计算机软件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对会员关心的重点课题进行研究论证,为政府决策谏言献策,同时加快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创新服务,多办实事。

协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上不断改革、不断创新,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已有的服务项目基础上,要继续加强为会员服务力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比如:开展先进单位会员、优秀个人会员及优秀咨询成果的评选,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以及本次会议我们向全行业提出的倡议等。同时要针对会员的迫切需求,开展单位会员之间的交流,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支持与服务,要办实事、办好事,真正起到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同志们,建设事业的形势突飞猛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令人欣喜。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开拓进取,创新服务,努力开创协会工作的新局面,把我们的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六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

合同。

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种含义:工程造价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也就是一项工程通过建设形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需用一次性费用的总和。这一含义是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来定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以及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

通常是把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只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七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计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中标价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提交或者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但双方就具体期限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适用、计价活动的评审或者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或者执业准则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计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八篇】

建筑经济、建筑构造与识图、建筑设备安装工艺与识图、建筑施工工艺、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原理、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实训、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训、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培养掌握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开发方面工作。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九篇】

1.项目直接建设成本的组成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购费、场外设施费用、场地费用、工艺设备费等15项。由于项目建筑必须固定在一个地方并且和土地连成一片,因而项目直接建设成本中应该包括土地征购费和其他当地费用。特别注意的是其他当地费用属于项目建设直接成本,还要注意其构成内容。

2.项目间接建设成本项目间接建设成本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开工试车费、业主的行政性费用、生产前费用、运费等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过程所引起的费用。

3.应急费应急费由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和不可预见的准备金构成。未明确项目的准备金是用来支付那些几乎可以肯定要发生的费用,是估算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预见的准备金只是一种储备,可能不动用。

4.建设成本上升费用一般情况下,估算中使用的构成工资率、材料和设备价格基础的截止日期即“估算日期”。必须对该日期或已知成本基础进行调整,以补偿直至工程结束时的未知价格增长。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第十篇】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程序和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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