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小论文【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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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论文【第一篇】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

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

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

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

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二篇】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还十分不容乐观,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视,促使着人们重新认识去自身权益。近年来,在福建省和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一举动无疑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众人皆知的“王海打假”这一案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上得到了大大增强。为什么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除了拥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以外,而且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在国内,并不是没有能够充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而只是在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等某些关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尤其是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驳对方的权利而向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提起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制约公益诉讼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经济法小论文【第三篇】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经济法论文范文【第四篇】

(一)创制沿革

我国现有创制基本经济法之路,最早应上溯至1980年北京的一次学术研讨会。早在那时,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杨紫烜就率先提出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倡议,并极具远见地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1985年,杨紫烜、刘文华、徐杰、李昌麒等联合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建议,以作为能够对大量经济法律、法规起纲领作用的基本法,之后该建议公开发表于《法制建设》1986年第一期。1986年1月6日,在由杨紫烜教授起草、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45位教师和研究生签名的一封信中,杨紫烜等人再次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建议,这一次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并委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考虑落实。1986年2月25日至3月3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中共中央党校召开了《经济法纲要》起草工作会议,全国近20位经济法学专家共同草拟了10章5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堪称我国经济法典创制之路上率先进行(民间)专家草拟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1999年在《湘江法律评论》(湖南人民出版社)第3期上,全文刊载该《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并发表了杨紫烜,李昌麒,徐杰、刘俊海,史际春,漆多俊,程信和,陈乃新,王全兴,单飞跃、袁玲,陆三育、李德庆,程宝山,何文龙等有关创制《经济法纲要》的论文。同年,在第七次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七人小组(程信和、王全兴、张守文、单飞跃、陈乃新、孔德周、何文龙)提交了《〈经济法纲要〉的法理与设计》一文。这是自1997年郑州年会上发起,经1998年湘潭年会上讨论,并刊载于2000年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治研究》(1999年卷)的又一项我国民间草拟经济法典历程中的重要理论成果。进入21世纪后,2009年6月20日,陈乃新在北京参加庆祝杨紫烜从教五十周年会议上发表《制定〈经济法纲要〉的建议及其重要意义》的论文,并刊载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的《“国家协调论”与经济法学———杨紫烜教授从教五十周年暨学术思想研究文集》一书中。我国创制基本经济法漫漫之路,从有学者提出倡议算起,历经三十余年,经济法学者、专家们始终不遗余力,矢志不渝。

(二)对两项主要成果的评估

1、两项成果体例与内容概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在结构上分为10章,下设节、条。第一章为总则性质的经济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分类以及主体资格的取得等;第三章涉及经济权利与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与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权利义务;第四五章分别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不同而发生的不同社会关系分为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第六章为经济责任制主要包括形式的分类;第七章主要为包括计划监督、市场监督、财政监督、银行监督在内的经济监督;第八章针对我国的涉外经济活动单设1章;第九章则是经济法的奖惩制度;最后一章为附则,关于经济法的解释、修改、公布施行等规定。1999年《〈经济法纲要〉的法理与设想》首先以“献给20世纪最后一次中国经济法年会”为副标题,展示了“以《经济法纲要》去谱写中国经济法学21世纪的序曲”的决心。接着对《经济法纲要》过去的创制历程进行简单回顾,进一步阐述《经济法纲要》制定的目的与指导思想,并认清在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种种难题,以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之后,总结了历经多年经济法学者们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介绍《纲要》名称的确立以正其名,辨其性以确定《经济法纲要》在经济立法中的地位,以《经济法纲要》的调整范围和方法以及界定基本范畴定其界、识其广。最后对《经济法纲要》的基本框架和内容提出方案和设想,将经济法纲要的主要内容设想分为总则、国家财产及其他共有财产、宏观经济调控、国家与地区、地区与地区经济关系的规定、市场规制、对外经济关系和活动的特别规定经济调控、规制程序规定、附则8个部分共62点内容。

2、两项成果评估

首先,《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与《〈经济法纲要〉的法理与设计》两项重要成果,虽然是民间草拟的经济法典,但也不失为是我国创制经济法典的最初尝试,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尤其是第一项成果更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关注下,并接受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委托孕育而出的。从世界范围的立法史来看,迄今除了德国于1919年制定了《煤碳经济法》、《钾盐经济法》,以及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之外,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没有制定过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而上述法律也早已成为历史。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者们草拟的《经济法纲要》,这也就成了当今中国和世界法制实践中的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次,两项重要成果既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产物,同时也对经济体制变革起着积极的反作用。我国1979年开始的市场取向的改革,至今已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至1991年,强调计划调节为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辅助性作用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年至2012年,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阶段;第三阶段是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阶段。以此看来,两项成果具有与前两个阶段相适应的特征,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创制经济法典的阶段性成果,这些成果连同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展开,对推动经济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竞争法治化汹涌澎湃,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者草拟《经济法纲要》,积极参与创制经济法典,也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最后,杨紫烜教授等先行者们草拟《经济法纲要》,在敢为天下先的同时并未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是务实地提出先制定《经济法纲要》,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经济法典》。这为我们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创制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法典,预留了创意和深入实践的空间。另外,《经济法纲要》的两个成果都按照主体、行为、行为后果等所做的制度设计,也与基本经济法的创制要求相吻合,这就为我们草拟经济法典提供了较好的范本。两项成果虽然意义重大,但也带上其所创制年代烙印的局限。一是它们具有阶段性成果的特征。两项成果或是与改革开放初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或是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相适应,以《起草大纲征求意见稿》为例,在第二十七条与第三十三条中都明确规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这显然都已无法满足当下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二是偏重于对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两项成果都偏重于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而对横向关系的调整关注不够,这与政府应当减少对资源的直接控制,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的要求也不相适应;事实上,如平等主体的雇主(物力资本权人)与雇佣劳动者(人力资本权人)之间的劳资关系,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资资竞争关系等也多有经济法调整的内容。我们认为,完善经济法绝不是强化国家行政干预经济的立法,恰恰相反,是弱化这种干预立法,使政府减少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以便把国家对经济的超经济的强制,变成顺应个人可持续可普遍发展的利益最大化需求的立法。而政府恰好也可从运用行政权干预经济中解放出来,以自己的能力权从事市场经济治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而大有作为。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能对已有成果苛求,另一方面关键是我们要加紧创制出科学的基本经济法。这就是说,创制经济法,一是要通过确认、设定和保护劳动能力权,保障经济发展公平为我们全面发挥和提升全国各族人民创造财富的能力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防范和消解市场经济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兴市场经济之利,除市场经济之弊,发挥其工具性价值。我国基本经济法的创制应力求更加充分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需要,以利于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争得全球增量利益同创共享的权益,以及调整好本国内部的民与民、官与民的增量利益的同创共享,更好地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任务。

二、我国编撰经济法典的展望

首先,我国编撰经济法典已有制定与实施的大量经济法律法规实践的支撑,还有了编纂经济法典的某种经验可供参考。其次,我们编撰经济法典也有了相当的经济法学理论的支撑。这正如我国著名经济法学者杨紫烜所说:“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在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1979年以来我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独立而重要的学科,产生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发展很快。

其一,在第一阶段即1979年至1991年强调计划调节为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辅助性作用的阶段,产生了以“纵横统一说”为主的各种经济法理论。

其二,在第二阶段即1992年至2012年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阶段,形成了“国家协调论”、“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论”等经济法理论,如肖江平所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总是或者常常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理论都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中的经济法的特征。当然,也有徐杰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史际春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这些理论还兼顾了经济法对某些横向关系的调整。

经济法论文【第五篇】

(一)教材适用性不强

教材是知识的载体,是教学的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托。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目前,市场上针对经管类专业编排的经济法教材很多,如《经济法》、《经济法教程》、《实用经济法教程》等,但内容不一、良莠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教材理论性过强,内容晦涩难懂;二是内容陈旧,跟不上现行立法实践的步伐,如《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教材中没有得到及时体现,使学生在学习时造成混乱。新华学院在教材的选用上也是几经更换,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到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目前所选用的教材依然存在内容过广、难度较深的问题。可见,要选择一本教师认可、学生满意的教材的确很困难。

(二)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对于法学基础几近空白的非法科学生开说,要想熟练地理解掌握困难颇大。因此,经济法课程在大学的第几学期开设、安排多少课时数就显得极为重要,而合理的课程设置对于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生的有效学习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新华学院的经济法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在课时上分为经济法A和经济法B两类,经济法A为48课时,主要针对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经济法B为24课时,主要针对工管类专业。对于动辄近二十部法律,囊括了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程序法的“大经济法”而言,48课时或24课时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造成教师不得不快马加鞭、紧跑快赶,匆匆讲解书面知识,甚或无奈砍删部分章节,造成知识的支离破碎;而学生在紧张的教学中,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甚至产生厌学烦躁情绪,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要想顺利实现教学目标,多元丰富的教学方法极为重要。在目前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往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以讲授为主,以“讲授+板书”或“PPT+板书”为常态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虽有部分教师偶尔夹杂少许案例,但由于时间有限,往往是看完即分析,很少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是教学的绝对主导者,严格控制着整个教学的过程,而学生只是默默的被动接受者,课堂教学看似有条不紊,但实则沉闷乏味。

(四)考核机制不尽科学

考核是检验教学的重要手段。在对学生的考核中,目前新华学院分为两种模式,经济法A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题型大体分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客观、主观题各占50﹪,其中案例分析占15﹪左右。经济法B采用考查形式,一般通过小论文形式呈现。这两种考核模式较单一采用闭卷考试、完全依托期末考试有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对理论知识考查过多,对案例分析涉及过少;题型内容多为对知识点的再现,这种以修炼“背功”为主的题型,较少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学生只要提前一周稍加准备即可顺利过关,甚至取得较好地成绩。而经济法B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只要在课程结束时按期提交一份小论文即可,至于是自己独立写作还是提前一晚在电脑前“复制+粘贴”,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督机制。

(五)教学资料库缺失

在经济法教学中,学生的参考资料往往只有教材和课堂笔记。而经济法内容丰富,知识广博,囿于课时和教材等限制,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极为有限,而教材又相对抽象,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让学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有机会和途径去了解相关部门法有哪些法律规范,通过章节习题和综合性习题加以检测,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思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建立相应的法规、习题、案例库就显得极为迫切。目前,新华学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或经济法教研室,相关的资料收集还只是由各授课老师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难以保证资料的代表性和高价值,也难以做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经济法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法律实操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一)选用先进合适的教材

教材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选用教材时,要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能够体现经济法立法的动态情况,反映经济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适用性是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富有启发性,能适应应用性人才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的版本众多,我们在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下,还要充分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体现了经管类专业职称考试的要求、是否切合经管类各专业的专业性质。我们在长期的经济法教学中,根据新华学院的学科定位和专业特点,正在拟定《经济法》自编教材,希望能早日完稿并取得良好地教学效果。

(二)增加课程学时数

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而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原有经济法课程的48学时或24学时远远不能适应系统讲授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当然,在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数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经管类专业的专业课程较多,课时需求量大,经济法课时数的增加不能过多挤占专业课课程的时间。根据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不同经管类专业的专业性质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以56课时至72课时为宜。

(三)丰富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授课教师需要在课堂上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为此,有必要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探讨式、情景式教学;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倡导学生参与专题性讨论;有选择地播放具有代表性的影像资料,如“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庭审直播”,边播放边分析讨论;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组织相应的模拟法庭,有条件的还可以安排学生到各级法院参加庭审旁听。

(四)完善考核机制

1.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考核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包括考试前的命题选题、考试中的监考督查、考试后的评阅分析,其中最关键的是命题选题和评阅分析。推行教考分离,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讲授课程,考核试卷由教研室或所有授课教师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前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组合成一份试卷。这种教考分离制度有利于规范公平的学习和竞争环境,有利于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2.优化考试内容,加大案例分析题的比重。

目前的考试题型和内容,均以死记硬背的知识为主,难以考察学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因此,在考试中应增加案例分析的比重,可采取客观题中的小案例和主观题中的大案例的结合。

3.完善考核方式,

在试卷中增加选做题型。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笔试针对理论知识,而面试可选取热点事件、经典案例,综合考察学生的理解、语言和组织能力。同时,在考试时,可增加选做题,以方便不同专业不同学习兴趣的学生进行选择。

4.规范考核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并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宣讲考试规范和学术道德,倡导诚信考试、无监考考试。对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形式进行督查,发现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格处理。

(五)健全教学资料库

1.法规库。

建立法规库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查阅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方便,法规库的内容主要是现行有效的民事、商事、经济法律规范和相关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在进行汇编时,应注意法规的时效性,要根据立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习题库。

习题库的主要内容是与教材相匹配的各章节练习题,其来源可以是来自于教材或教材的变通,或来自于司法考试或专业职称考试。建立习题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自测自评,查缺补漏,以更好地掌握经济法律知识。在建立充实习题库时,应注意保证习题的代表性,并可根据难易程度设立易、中、难三个难度区间,以方便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练习。(3)案例库。经济法内容纷繁复杂,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经济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经典案例,结合教材的编排内容,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实例充实案例库。根据案例的难易程度,可设立初阶、中阶、高阶三个层次。案例库的设立,对于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兴趣,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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