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实用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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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篇】

为确保学校本年度冬季供暖运行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师生的健康和安全,保证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迅速、妥善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把保障供暖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一)建立冬季供暖应急指挥机构为加强供暖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清水九年制学校供暖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各环节的准备工作。

2.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总体组织协调。

3.组织进行应急方案的操作演练;

4.决定启动或停止应急方案;

5.组织恢复正常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指挥应急事项的具体操作。

2.组织保护、抢修、抢救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3.确保供暖的安全有序运行。

当遇到因锅炉、电机(水泵)、管道、供电故障以及储煤不足导致的大面积停暖事故时,启动此预案。

大面积停暖事故包括:

(一)锅炉故障。

(二)电机(水泵)故障。

(三)管道故障。

(四)供电故障。

(五)储煤不足。

(一)加大特、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操作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及司炉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安全生产操作的检查力度,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根据供暖锅炉的性能特点及事故原因制订应急措施。在日常工作中,以“停电应急措施”的模拟训练为重点进行演习,常抓不懈。提高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杜绝短时间内停电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阵地,对黑板报、橱窗、横幅等内容进行定期更换,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氛围。

(五)严格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迟到、早退,不准脱岗、睡岗、醉岗。

(六)值班人员值班时应及时关锁供暖锅炉房大门,禁止闲杂人员入内,按时巡查锅炉房及供暖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七)应急设备、物资,定期检修、检查,确保完好。

(一)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及时做好防冻工作。购买安装必要的供暖设备,直至供暖恢复正常。

2.锅炉工在事故发生和事故处理中,应坚守岗位,事故没有处理完毕,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其它供暖设备的保护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遇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建筑物受到重大破坏的事故,除了为制止事故不再扩大和抢救伤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待公安、检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检查完毕后,经调查组同意方可清理现场。

4.及时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全面分析事故现象、准确找出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抢修。

5.在抢修过程中,要做到连续作业,抢修不完成,不准离开现场,确保尽早恢复正常供暖。

(二)停电应急措施:

1.锅炉工要坚守工作岗位,遇到停电时首先关闭锅炉进出口阀门,打开自来水阀门,向锅炉内加自来水,同时打开锅炉的泻水阀缓慢排放,使锅炉内的水一面流动,一面降温,直至消除炉内余热为止。与此同时,打开炉门使炉内温度迅速降低。如果汽化严重,手动打开锅炉顶部的所有安全阀紧急排汽的同时,紧急停炉撤火,以保证锅炉的安全。

2.锅炉工处理好锅炉房内的一切事故后要迅速通知供暖应急领导小组。

3.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抢修人员进行抢修。如果停电时间较长,迅速组织人员启动自备发电机发电,及时供暖。

(三)停水应急措施:

因供水出现故障导致供暖锅炉缺水,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车辆迅速拉水补救,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

(四)当管道发生渗漏、焊缝开裂等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当管道出现渗漏,立即关闭相关管道阀门,立即组织抢修人员,找出渗漏点,以人工、机械相互配合挖出渗漏点,最短时间内做好破烂管道的维修,保证供暖。

(五)当电器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

根据电器设备的特点,准备各种备品备件及电器设备。当水泵、电机发生故障时,立即启动另一台备用电机,并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修故障电机。

1.在临近供暖期要提前储备一定量的煤炭,同时在备用煤炭即将用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调运煤炭,保证供暖顺利实施。

2.做好供暖设施设备零配件储备。

在供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事件责任人和遇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责任人将给予必要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档为doc格式。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真正做到全员参与,进而确保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人身设备安全的管理。

一、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二、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人身伤害。

三、各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应将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安排、有检查、有奖惩、有记录。

1、落实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各台(处、座)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设备台帐,制定各类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校正、检定、维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组织员工学习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岗位培训,逐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养护、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的基本要求。

3、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及“维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随保养、随检修、发现异常随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各岗位人员要恪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四、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部门报告,极积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安保部门现场调查。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保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二条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驾驶员都必须时刻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不允许领导擅自长途驾车,且必须坐后排和系好安全带。

三、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行车(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四、严格执行出车审批程序、完善出车审批手续,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六、出车前驾驶员必须提前做好准备、保证足够的休息。

七、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交通规章制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与交警部门、公司取得联系,并极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好问题。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

1、各部门和干部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报告火警的责任和义务。

2、建立防火档案,明确公司防火的重点部位,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义务消防组织,车间、班组设2-3名义务消防安全员。

2、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达到“四懂”(懂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知识。)、“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报警,会组织逃生)的基本要求。

3、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对消防和安保部门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4、对所辖生产场地、重要部位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置消防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资,保证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1、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公司内部的各种信息,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消除各种不稳定的因素,维护企业团结和稳定。

2、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从思想意识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总结“三五”普法教育的经验,吸取工作中的不足,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学习形式和学习内容的“四五普法”安排,真正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3、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干部和青工、妇女身上,不定期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严格承包方和临时工的用工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内部与承包方的用人质量,消除隐藏的犯罪前科与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三篇】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规定。下文是网友分享的“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实用最新8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三章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

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xx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xx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xx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沈政发(1992)4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提高民用建筑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供热服务活动。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和。

规章制度。

配置必要的供热服务设施和从事管理、维修、接待、收费等服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报修、信访诉求电话。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提供正常、稳定的连续供热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并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

第五条供热单位在入户维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对已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共用供热设施部分和未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室内外供热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养护、维修。

(二)接受己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更换易损配件、屋内明处散热器、管道渗水等维修的要求,无偿向用热户提供安装服务或技术指导。发生更新改造的材料费用应当事先向用热户列出材料及价格清单,并经用热户签字确认承担后实施。当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突发漏水等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用热户,避免损失扩大。

(三)接受已分户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热的维护要求。及时对用热户的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查,处理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堵塞(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过滤网)、汽塞等情况,确保用热户室温达标。

(四)入户巡视、检查或维修时,应当主动说明来意并出示相应证件;维修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操作后现场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借用用热户物品应当征得用热户同意,用后清理干净归还。

(五)对用热户因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管道堵塞、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遮蔽散热装置、保温不当等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处理,应当帮助用热户分析原因,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意见。

第六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设施维修、抢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定维修计划,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系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每年9月30日前应当完成年度夏季维修任务,保证供热运行期内设施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二)做好防范供热运行期内发生各类事故、故障的工作,建立供热运行预警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故、故障的。

应急预案。

应当根据供热规模、设施状况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和抢修队伍的演练工作。

(三)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对供热热源、管网的运行实行即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抢修,供热设施故障抢修处理及时率应当达到100%。在组织抢修同时,应当在15分钟内向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报告,并公告受影响的用热户。恢复供热后,应当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四)应当服从市、区供热办组织的对其它区域供热故障抢修的应急调度,协助发生事故的区域尽快恢复供热。

(五)应当做好日常技术宣传和指导工作,提示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养护。

第七条供热单位在维修、抢修过程中给用热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收费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收费法规和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采暖收费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向用热户公布采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受理用热户有关采暖收费方面的咨询,向热用户出示供热法规规定。受理人员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为用热户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三)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供热单位的标志、公示营业时间、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营业时间和营业窗口的设置应当满足用热户集中交费的需求,并提供排号机、座椅、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入户或入小区开展定点收费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

(四)进行采暖收费时应当开具正式发票,并将钱款、凭证、票据等当面交割清楚。

(五)催缴采暖费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九条供热单位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原则开展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信访诉求受理与供热运行、维修抢修、采暖收费、测温退费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供热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安排3名以上接待人员,配置电话、网络、室温检测仪器等设备。设立公开服务电话的,受理投诉,24小时受理供热信访诉求。

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民心网、市和区两级供热热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供热诉求办理件。

(三)供热信访诉求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供热相关法规规定。对用热户提出的咨询问题应当及时答复、解释;对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告之用热户,立即转交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并进行督促;对暂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准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并按照约定的期限答复用热户。

(四)建立供热信访诉求的回访工作制度。处理用热户信访诉求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事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效果,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未落实应当立即纠正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31日。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民用建筑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供热服务活动。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和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供热服务设施和从事管理、维修、接待、收费等服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报修、信访诉求电话。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提供正常、稳定的连续供热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并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

第五条供热单位在入户维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对已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共用供热设施部分和未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室内外供热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养护、维修。

(二)接受己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更换易损配件、屋内明处散热器、管道渗水等维修的要求,无偿向用热户提供安装服务或技术指导。发生更新改造的材料费用应当事先向用热户列出材料及价格清单,并经用热户签字确认承担后实施。当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突发漏水等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用热户,避免损失扩大。

(三)接受已分户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热的维护要求。及时对用热户的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查,处理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堵塞(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过滤网)、汽塞等情况,确保用热户室温达标。

(四)入户巡视、检查或维修时,应当主动说明来意并出示相应证件;维修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操作后现场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借用用热户物品应当征得用热户同意,用后清理干净归还。

(五)对用热户因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管道堵塞、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遮蔽散热装置、保温不当等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处理,应当帮助用热户分析原因,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意见。

第六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设施维修、抢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定维修计划,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系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每年9月30日前应当完成年度夏季维修任务,保证供热运行期内设施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二)做好防范供热运行期内发生各类事故、故障的工作,建立供热运行预警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故、故障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供热规模、设施状况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和抢修队伍的演练工作。

(三)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对供热热源、管网的运行实行即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抢修,供热设施故障抢修处理及时率应当达到100%。在组织抢修同时,应当在15分钟内向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报告,并公告受影响的用热户。恢复供热后,应当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四)应当服从市、区供热办组织的对其它区域供热故障抢修的应急调度,协助发生事故的区域尽快恢复供热。

(五)应当做好日常技术宣传和指导工作,提示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养护。

第七条供热单位在维修、抢修过程中给用热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收费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收费法规和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采暖收费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向用热户公布采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受理用热户有关采暖收费方面的咨询,向热用户出示供热法规规定。受理人员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为用热户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三)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供热单位的标志、公示营业时间、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营业时间和营业窗口的设置应当满足用热户集中交费的需求,并提供排号机、座椅、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入户或入小区开展定点收费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

(四)进行采暖收费时应当开具正式发票,并将钱款、凭证、票据等当面交割清楚。

(五)催缴采暖费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九条供热单位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原则开展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信访诉求受理与供热运行、维修抢修、采暖收费、测温退费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供热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安排3名以上接待人员,配置电话、网络、室温检测仪器等设备。设立公开服务电话的,受理投诉,24小时受理供热信访诉求。

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民心网、市和区两级供热热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供热诉求办理件。

(三)供热信访诉求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供热相关法规规定。对用热户提出的咨询问题应当及时答复、解释;对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告之用热户,立即转交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并进行督促;对暂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准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并按照约定的期限答复用热户。

(四)建立供热信访诉求的回访工作制度。处理用热户信访诉求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事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效果,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未落实应当立即纠正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月31日。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篇】

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工作内容。

车辆的使用。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的维修。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维修费在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篇】

为切实落实我乡各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冬季取暖安全管理,保证广大师生安全过冬,乡中心校与我乡各小学校长、幼儿园签订冬季取暖安全管理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目标:

(一)、各小学校长、幼儿园是学校冬季取暖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禁室内明火取暖。对所有取暖设施、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及时检修,同时要做好取暖用煤的保障工作。各校要认真安排,必须保证按时、正常供暖,严禁以任何理由推迟供暖、缩短供暖时间和降低供暖标准。

(三)、严格锅炉供暖管理;

1、落实定期年检制度。锅炉设施、设备需年检的要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年检,年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学校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严禁无证上岗、违规操作。

3、取暖前及取暖过程中对锅炉供暖设施、设备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面检查、维修、保养,要经常进行故障及隐患排查,及时维护整改,严禁带病运转,确保采暖运行安全。

(四)、各小学、幼儿园要安排专人负责冬季取暖管理工作,保证供暖质量效果和供暖安全。

(五)、加强用电取暖管理。

1、由学校负责协调电力管理部门,聘用专业电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2、学校负责采购使用的用电取暖设施、设备(如空调、电暖器、电线、线管、插座、漏电保护装置等)必须是满足国家标准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合格标志的产品,并保证满足负荷需要。

(六)、取暖期校舍室内温度必须保证达到国家规定取暖温度标准以上。

(七)、注重安全教育。学校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取暖安全教育的同时突出冬季特点,对师生进行以防火、防流行性疾病及用电安全等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确保安全过冬。

二、责任追究。

1、乡中心校将加强学校冬季取暖的安全管理,对学校冬季取暖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组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管理目标落实好的学校给予表扬,对不能落实管理目标的学校提出批评,并责令整改。

2、实行冬季取暖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各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的取暖安全教育,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供暖或造成取暖安全责任事故,凡因学校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出现不能正常供暖或发生冬季取暖责任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入冬以来,曹东庄小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冬季取暖安全。

一是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把冬季学校取暖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形成了强有力的安全工作格局和责任体系。

二是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和保卫人员巡逻制度。同时对各个校区,分片包干,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了检查记录。同时聘用有资质的锅炉工从事烧炉工作,在锅炉运行中,要经常检查锅炉的运行情况,检修暖气片和各个阀门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抢修,锅炉施压时,学生要离开教室,如果有异常情况要报告并及时排除,防止漏出的水烫伤学生。

三是强化学校安全取暖教育。利用广播、讲座、知识竞赛、发放安全手册等宣传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篇】

通常,人们都习惯把管理和领导当作同义语来用,似乎管理者就是领导者,领导过程就是管理过程,而实际上,管理者和领导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管理理论中,领导是管理的四大基本活动(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之一,但是,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领导越来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活动被研究和应用。管理和领导在类似的活动中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管理通常是整合各种资源借助各种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目标,管理注重做事,把事情做的既有效果又有效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又快又好。管理比较注意细节,注意手段,注意技术的应用。

相对应的是,领导通常关注意义和价值,关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否正确,是否值得。领导关注做人、关注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潜能、人的激励和发展。如果说管理侧重技术和手段,侧重过程和方法,那么领导侧重人文和目的,侧重结果和艺术。

当然二者间还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比如,管理是刚性的,领导则是柔性的,管理是共性的,领导则是个性的;管理是重制度的,领导则是重德治的;管理是重权力作用的,而领导是重魅力作用的,重影响力的。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促成日本经济奇迹的核心技术,都属于机械技术。日本工业正是在机械技术最精致的顶峰上产生了繁荣,但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面临数字技术的两次跳跃式的发展,日本经济发展产生了断裂。日本没有跳过去,日本没有产生比尔.盖茨,问题正是出在管理上,简单的说正是日本从企业到政府管得太多,管的太碎,太细,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了的事,把创新管死了,违背了信息时代管理规律。韦尔奇提倡的“多一点领导,少一点管理”针对的也就是正向我们阔步走来的信息时代。

1、工业时代的管理是以工作为中心的,它重视对事的管理,重视做事的程序、方式、重视做事的效率。对事的管理越具体越好,越直接越好,对事的管理越多越好,越死越好。管理的越死就越科学,越严格。

而信息时代管理是以人为中心的,它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重视人的需求、动机;重视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引导和辅助。对人的领导越灵活越好、越艺术越好。

信息时代是知识时代,核心是人,而不是机器,在信息时代管好不一定管好人,但把人领导好了,则一定能把事做好。

2、工业时代流行的管理是以控制为主要手段的。它往往依赖严格的规章制度,借助管理者的权威和集中的权力,使被管理者俯首听命,按照管理者意志行动。

信息时代的领导是以激励为主要方式的,它借助各种各样的精神的和物质的手段来满足被领导者的需求,激发被领导者的动机,开发被领导者的潜能,引导被领导者的奋斗目标。

3、工业时代流行的管理重过程、重任务、重目标和指标、重效率。而信息时代流行的领导重结果、重目的、重效益、重价值。领导追求的是价值最大化,他给被领导者留下了足够大的创新空间。“高举目的,降低目标”。所以到今天重视目的和价值的领导比重视目标任务的管理更受欢迎。

4、工业时代流行的管理追求的是秩序,是条理性、程序性和规范性。而信息时代流行的领导则追求创新,追求变革,追求突破,管理与常规和秩序不可分,领导与变革和创新紧密相联。

由于管理重秩序,所以管理强调的是共性和刚性,不管什么对象什么时候都用相同的方式去管理,由于领导重变革,所以领导强调的是个性和柔性,强调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境来选择不同的领导方式。

管理科学发展至今,领导已经从管理中相对独立出来,领导和管理已经有着不同的侧重点,有着不同的理念,但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对立的,只有把二者融合起来,一致起来才能追求最大的效益。

但要明确的是,从科学上来说,管理仍是一个大概念,领导是从属管理的一个小概念,除了领导外,管理还包括计划、组织和控制等内容。

其次,工业时代的管理是控制为重点的,而现代信息时代的管理是应该以领导为重点的,在今天,我们应该追求的是一种领导型的管理。在这个以人为本,个人主体意识张扬的年代,应该凸现领导的作用,加大领导的分量,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的智慧和潜能,才能符合信息时代管理规律。

(作者:陈巍,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军队管理学在读硕士研究生。联系电话:

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八篇】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规定。下文是网友分享的“供暖工程师合同管理实用最新8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暖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以及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采用分散供热。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暖;逐步实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三章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新组建的供暖企业必须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供暖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承担;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或由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单独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障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供暖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取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应当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沈政发(1992)4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提高民用建筑供热服务质量,规范供热服务行为,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供热服务活动。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和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供热服务设施和从事管理、维修、接待、收费等服务工作人员。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程序;公开报修、信访诉求电话。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提供正常、稳定的连续供热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问题,并接受社会与用热户的监督。

第五条供热单位在入户维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组织维修人员,对已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共用供热设施部分和未分户供热住宅建筑的室内外供热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养护、维修。

(二)接受己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更换易损配件、屋内明处散热器、管道渗水等维修的要求,无偿向用热户提供安装服务或技术指导。发生更新改造的材料费用应当事先向用热户列出材料及价格清单,并经用热户签字确认承担后实施。当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突发漏水等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用热户,避免损失扩大。

(三)接受已分户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不热的维护要求。及时对用热户的室内采暖系统进行检查,处理供热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管网堵塞(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过滤网)、汽塞等情况,确保用热户室温达标。

(四)入户巡视、检查或维修时,应当主动说明来意并出示相应证件;维修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操作后现场不能留有废料和污迹;借用用热户物品应当征得用热户同意,用后清理干净归还。

(五)对用热户因地面辐射供热方式的管道堵塞、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遮蔽散热装置、保温不当等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处理,应当帮助用热户分析原因,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指导意见。

第六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设施维修、抢修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制定维修计划,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系统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每年9月30日前应当完成年度夏季维修任务,保证供热运行期内设施故障率控制在2‰以内。

(二)做好防范供热运行期内发生各类事故、故障的工作,建立供热运行预警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故、故障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供热规模、设施状况提前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和抢修队伍的演练工作。

(三)在供热运行期内应当对供热热源、管网的运行实行即时监测。发现系统故障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抢修,供热设施故障抢修处理及时率应当达到100%。在组织抢修同时,应当在15分钟内向区供热办和市供热办报告,并公告受影响的用热户。恢复供热后,应当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四)应当服从市、区供热办组织的对其它区域供热故障抢修的应急调度,协助发生事故的区域尽快恢复供热。

(五)应当做好日常技术宣传和指导工作,提示用热户对其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养护。

第七条供热单位在维修、抢修过程中给用热户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条供热单位在采暖收费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采暖收费法规和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采暖收费工作。严禁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向用热户公布采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许可证,受理用热户有关采暖收费方面的咨询,向热用户出示供热法规规定。受理人员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为用热户提供准确的相关信息。

(三)收费营业场所应当设置供热单位的标志、公示营业时间、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营业时间和营业窗口的设置应当满足用热户集中交费的需求,并提供排号机、座椅、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入户或入小区开展定点收费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

(四)进行采暖收费时应当开具正式发票,并将钱款、凭证、票据等当面交割清楚。

(五)催缴采暖费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九条供热单位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为原则开展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供热信访诉求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信访诉求受理与供热运行、维修抢修、采暖收费、测温退费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供热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安排3名以上接待人员,配置电话、网络、室温检测仪器等设备。设立公开服务电话的,受理投诉,24小时受理供热信访诉求。

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民心网、市和区两级供热热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供热诉求办理件。

(三)供热信访诉求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供热相关法规规定。对用热户提出的咨询问题应当及时答复、解释;对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当告之用热户,立即转交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并进行督促;对暂时解释不清或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准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汇报,并按照约定的期限答复用热户。

(四)建立供热信访诉求的回访工作制度。处理用热户信访诉求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事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效果,发现问题处理不当或未落实应当立即纠正和督促落实。

第十条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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