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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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第二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报告

xxxx年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全面推行新政策中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同时,积极稳妥做好老政策中“双考”安置和自谋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截止7月中旬,圆满完成了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安置工作总结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172人,自主就业的123人(含城镇退役士兵2人),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万元。因患精神病五级伤残1人(按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县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xxxx人(其中:转业士官15人、二等功4人)。参加“双考”安置的29人。实际安置工作岗位26个(其中:安置在中央驻曲单位2人、省驻曲单位1人、市属单位2人、我县事业单位21人),占应安置总数的%。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22人,占应安置总数的%,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万元。对33名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万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新老政策衔接的关键年,为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编办专职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副政委、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为成员的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二是出台政策,为拓宽安置渠道提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下达了《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xxxx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会政发〔xxxx〕31号),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为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组织保障。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已选择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安排工作,且不能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双考”安置,县安置办将严格按照自主就业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助,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

(二)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新老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包括新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士官服现役满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是烈士子女的。老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平时因公、因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符合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组织的文化考试,按照文化考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

(三)考试考核安置。“双考”安置对象为: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xxxx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7级、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农村入伍的女兵。符合“双考”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双考”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限、伤残等级、技术等级、立功受奖情况等进行实绩考核,按“双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在“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可在xxxx年7月20日前实行“双向选择”,由本人与企业单位联系工作,在接收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接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可按本人联系的单位安置。对“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一律按自谋职业办理,不再保留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我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按两年义务兵55000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增加1年补助1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x〕10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具体做法

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服务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对于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妥善安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从去年11月初开始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制作了“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制定了接收、报到、培训、档案登记管理等相关表格,建立了台账。营造浓厚的接待气氛,热情主动与他们亲切交谈,了解他们在部队的特长、爱好、身体状况,每天做好退役士兵的报到,档案接收,预备役登记,户籍关系等手续办理,同时,我们主动向退役士兵宣讲国家的安置政策,发放“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为优质高效完成xxxx年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推荐就业等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做好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每月月初按时、准确、有效向市局上报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数据。

三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宣传动员,今年春季,我县共有16人报名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县民政局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xxxx0元;4月15日至25日,委托县委党校举办会泽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班,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安置办副主任谢开林同志作了《在全县退役士兵培训班上的讲话》,对44名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退役士兵学到了一计之长,增强了就业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

四是积极宣传安置政策。5月8日,召开了相关安置政策培训会,会上县民政局局长、县安置办主任黎发祥同志介绍了当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形势和今年的安置政策,主要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技能培训政策、学历教育政策。安置办工作人员指导符合参加考试安置的48名退役士兵统一进行了网络报名。

五是设置安置岗位。为依法保障退役士兵能够妥善安置,县安置办牢固树立了“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主动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积极加强与县直各单位和部门的协调沟通,拓宽安置路子,创新安置办法。向县人民政府写了《关于xxxx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的请示》,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对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设置岗位xxxx个,符合“双考”安置工作的,设置岗位7个。我县共设置安置岗位26个(其中,市政府下达我县安置岗位5个,我县设置岗位21个)。

六是认真组织实绩考核。在实绩考核前,县安置办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查阅档案和证书、证章、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服役年限、伤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印制了《会泽县xx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5月27日下午,由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组,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逐一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了考核,并由参加实绩考核的领导小组成员在《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并将考核成绩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七是做好退役士兵考试服务工作。6月1日组织退役士兵到曲靖参加全省统一的文化考试,提前一天到达考点,确认考场,并统一乘车、统一食宿,切实为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提供良好的生活保证。6月15日,县安置办对由县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和“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实绩考核成绩进行核实统计,并将成绩及排名情况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八是召开退役士兵岗位选择会。6月23日,在会泽县民政局会议室召开了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会,参加会议的有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选岗的退役士兵及家属。选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先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再由“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并在《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表》上现场签字确认所选的岗位,再由参加岗位选择会领导小组成员在《岗位选择表》上签字。

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之下,在安置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和全体退役士兵积极配合下,使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整个安置过程全面、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五、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是安置工作的政策调整和改革关键之年,面对繁重任务和挑战,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大的干劲投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进一步更新观念,抓住机遇,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开创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第三篇】

历下社保办:

兹有我单位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不是济南户口,根据济南的落户政策,在济落户需出具职工在济缴纳社保的社保证明。

请接洽办理。

单位全称(公章)

介绍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第四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武都县电力局属甘肃省中二型企业,省级文明单位。现有职工439名,其中退伍士兵81名。共有基层供电所11座,职能科室18个,全局共有35千伏供电线路公里,10千伏供电线路公里,担负着全县44个乡镇700余个行政村的供电任务。

近年来,武都县电力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政府的安置工作。很好地完成了政府安排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一、领导重视,服从大局

武都县电力局始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认真落实,历届领导班子都能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接收、培训和安排管理工作。多年来努力完成政府交给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从大局出发,不打折扣,不讲条件。近年来,按政府安排每年平均安置退役士兵10人左右。自以来,共接受了62 名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际安置了62人,安置率 100%,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安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了退伍士兵安置义务,有力地支持了政府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接受退役军人安置是一个企业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具体表现。武都县电力局结合实际,正确处理企业人员饱和,效益下滑与接收退役士兵之间的矛盾。坚决以大局为重,采取先接收培训,再合理安排的办法。按照培训成绩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同时,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宣传现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退役士兵了解企业深化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安置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支持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事业,把自己尽快融入电力事业得发展建设之中,以局为家,努力奉献,为武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三、制定完善的退役士兵管理制度

为了能很好地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促进退役士兵树立以局为家,积极投身电力事业建设的责任感,局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退役军人实习、培训和工资待遇充分享受优先待遇的制度,制度充分体现了优先照顾退役士兵的主导思想。如按照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安排退役士兵进兰州电力技工学校学习培训,使他们学习电力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培育他们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力量;将退役军人的实习期由原来的一年变成半年,考核合格优先转正定级,按劳动局通知调转工资执行。在调整工资中将军龄计算为局龄(即进入电力局工作时间,作为局里职工调资的一项依据);对于年龄较大的退伍志愿兵,只实行半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期,不再进电力技校学习,半年期满考核合格即可执行调转工资。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使退役士兵安心工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他们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敢打敢拼的精神,使他们真正成为局里各项工作的技术骨干力量。

四、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的模范带头作用

1、严格制度,加强管理、造就一支能打能拼的地方经济建设钢铁队伍。武都县电力局向来以管理严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的企业风格而闻名遐迩。为了促使安置到该局的退役士兵能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局里对退役士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首先是继续采取半军事化的管理,对新安置进来的退役士兵严格要求上岗前集中进行一个月的强化培训,作息时间和体能训练是全按照部队的作法,促使他们永葆部队本色;其次对退伍士兵进行全面的业务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电力基本操作技能,如上杆、架线等,提高了业务素质,增强了地方企业工作能力和经验。为他们能胜任地方工作,成为有用人才奠定了基础。

2、大胆起用退役士兵,为企业的发展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退役士兵有着许多军营里训练出来的优良作风。武都县电力局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对业务素质强的退役士兵大胆启用,聘用为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目前,全局37名中层管理干部中有11名退伍士兵,17名基层管理人员中有8人为退役士兵,占47%,许多基层单位的退役士兵作为班组长,成为工作中的技术中坚和骨干力量,在全局各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大胆管理,扎实工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过硬的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作风、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风格完成了局里交给的一项又一项艰巨的任务。为武都县电力局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3、弘扬革命传统,永葆军旗风采

为了弘扬革命传统,教育退役士兵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武都县电力局一直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坚持在每年“八・一建军节”进行“我为军旗增辉”纪念“八・一”建军节活动,采取了文艺节目,退役士兵军歌合唱,演讲等形式,还举行“重走长征路”活动,全局退役军人在腊子口瞻仰腊子口纪念碑之后,步行出发到达哈达铺,重走长征路,重温当年红军长征精神,回来后,全体退役军人畅谈“长征”感想,结合实际,抒发了对当年长征路上的红军战士的无限敬仰之情,激发了退役士兵的昂扬斗志,无论是新进退役士兵和老复转军人,都坚定了艰苦奋斗,为武都县电力事业发展作贡献的信心和决心。

总之,武都县电力局在近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岗前培训,管理教育和工作安排上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为武都县的退役士兵安置和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政府工作,不愧为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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