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差补贴方案实用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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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方案【第一篇】

慰问对象为区(园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市直属各基层工会在岗的困难工会干部(离、退休困难工会干部不列入此次慰问范围,请各单位自行安排慰问)。慰问标准每人慰问金额1000元,慰问金由市总工会承担。

1、长期患病或重病住院的工会干部;

2、家庭因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工会干部;

3、20xx年度病故的工会干部遗属。

1、由各单位要严格根据困难工会干部条件认真调查统计,如实填写《困难工会干部申报表》(附件1)和《困难工会干部登记表》(附件2),于20xx年1月15日前上报市总工会组宣部。

2、市总工会核实后在春节期间组织进行慰问。

20xx年春节慰问工作

关心爱护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好“送温暖”20xx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走访慰问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心坎上,让他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进一步加大走访慰问资金的筹集力度。各单位要对走访慰问活动所需资金认真进行测算,积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本级财政加大对走访慰问活动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教育工会组织在投入工会经费的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和物质,积极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教职工提供帮助。

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坚持领导带头、分级负责。要制定方案,对本系统、本单位生活困难教职工的基本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建档工作,掌握实情。要深入到困难职工家中,认真倾听呼声,特别要重点走访慰问政府救助政策尚未覆盖或按现行政策救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家庭。要从思想上、物质上对走访慰问对象给予关心,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单位在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中,要注重宣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引导广大教职工和党员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要通过走访慰问,激发广大教职工和党员的责任感,扎实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多办让群众满意的好事实事。要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宣传报道走访慰问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

请各单位于20xx年2月26日前将走访慰问活动总结及有关图片资料报送州教育工会办公室。

我市范围内行政机关单位在职困难职工、已加入工会组织且所在工会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困难职工,有重大疾病的特别困难退休职工。

请各级工会迅速行动起来,对本单位、本辖区的困难职工进行摸底审核,并按照以下次序整理好相关资料,报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5、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档案表上填写的所有家庭成员,一式两份);

9、致困原因如果是直系亲属大病的请提供相关亲属证明,例如结婚证等(一式两份)。

非公企业以各镇(街道)总工会、南江工业园总工会为单位报送;学校由教育工会负责组织报送;市直单位由本单位工会报送。请报送单位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后,于20xx年1月13日前将本单位的困难职工申请(含所有资料)汇总后报送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出差补贴方案【第二篇】

一、省内出差 6元 (含黄山市各区县)

1、出县当日往返7元,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或夜晚乘车6小时以上的可以享受补助,标准为直快车硬座票价的60%和特快车票价的50%。

2、出差到合肥单程包干

(1)乘坐小汽车10元(指途中实行包干,在合肥出差期间)

(2)乘坐公交车、火车14元(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6元。)

二、外省出差(一般地区)8元

三、特殊地区出差12元(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

四、乘坐飞机出差

1、省内 6元,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2、省外一般地区 8元,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3、特殊地区 12元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五、县内出差和工作队补助标准

(1)山区乡:出差补助2元,工作队补助  元;

(2)其他乡镇:出差补助 元,工作队补助  元。

六、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期间,可发给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2元;在省内九个直辖市出差,可发给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元。在省内外参加会议、各种训练班期间不支报市内交通费。

七、工作人员调动差旅费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按出差标准支报差旅费,另规定: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每天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超过部分由个人处理。但个人必用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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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差补助的问题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返  回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返  回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返  回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返  回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 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 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以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 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 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 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 乘车超过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 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 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级人员600 元/ 人/天,局级人员300 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 元/人/天。

第十条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 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 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 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 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查询网"公布。

第十一条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开 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 人每天50 元。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 天3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 元以 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 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 周岁 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 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 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 报销。

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 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 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在开支标准 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 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 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公 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相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 年6 月1 日起实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 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出差补贴方案【第三篇】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青一建集字201136号

集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核心层及紧密层各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

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4、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集团总部)、总裁(核心层各单位)、单位负责人(紧密层各单位)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在工作范围内注明详实理由,经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补助费报销标准:

1、乘车补助标准:出差人员连续乘车8小时及以上的或夜间乘车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2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24小时及以上的,给予4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3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60元补贴。

2、司机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出差除执行一般管理人员食宿标准外,

考虑其工作特殊性,增发行车补贴。省内地区出差每次补加30元,省外地区出差每次补加50元。所在部门要对出差人员的往返时间做好记录,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差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出差预算,经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出国人员在规定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列支费用报销。其它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需写明事由,由董事长批示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出差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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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补贴方案【第四篇】

为配合公司财务成本管理,规范公司出差补助各项费用的行为管理,有效的节制公司费用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员工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xx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出差补助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出差补助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2、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三)住宿费

1、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2、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3、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四)公杂费

1、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2、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五)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六)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2、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三、下列出差费用不得报销

1、健身娱乐美容费用;

2、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

3、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

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四、本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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