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业论文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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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论文1
一、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成为“法律之师”,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要真正成为“法律之师”,必须在某一领域,培养自己的专长,成为某个领域的“法律之师”。
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不可能成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刑、民、经等诉讼业务,向政府企业各个领域的非诉讼发展,凡是法律调节的领域均成了律师服务的阵地。服务领域的拓展,决定了原先那种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万金油”型的律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要求律师必须学术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某一领域把业务做精,因此专业分工成为适应服务市场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培养大牌律师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律师应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做到法条精通、法理精通,并能熟练运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确认了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主攻方向才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才能驾轻就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
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建立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委托制度、执业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诉查处制度等,目的在于建立诚信机制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持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队伍本色,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正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和归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现已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业法律事务部,促进律师的专业分工
我所成立不久即以各位律师的个人爱好和业务专长为基础成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民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及刑辩与教育法律事务部,使各位律师的业务活动纳入专业法律事务部,让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爱好的律师能在一个法律事务部经常进行交流探讨,做到相互学习,不断提高。日常业务管理纳入业务部活动范畴,重大业务讨论及业务学习均以业务部为单位进行。
二、通过各项制度,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
为实现专业分工,我所从分配制度、案源调节、图书资源配置、办公场所布置等方面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我所现拥有自主产权写字楼373平方米,为执业律师提供宽敞舒适的工作环境,也为专业分工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在案源调节方面,凡由所里统一安排的案件,一律按专业分工进行调节,保障专业锻炼的机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再如有业务培训的机会,我们直接按专业分工,派该领域的律师参加学习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也按各法律事务部的需求,并由各专业律师优先使用等,上述措施为专业分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鼓励专业研究,努力培养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我们鼓励律师业务实行专业分工的同时,鼓励律师在办好业务之余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律师调研成绩作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力争在各个法律领域培养自己的学术带头人。并利用周六业务学习的时间,让学有专长的律师上台讲授有关专业、法理知识,带动全体律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我所律师多次为市经贸委、药检局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并在部级核心期刑发展论文多篇。
四、通过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
我所通过实行专业分工,促使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内学有专长,并逐渐精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专业律师。现我所内部已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刑辩等领域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认可。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对律师业诚信建设水平的真实检验,通过专业分工,提高服务质量,使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以有效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检验专业分工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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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2
体系。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及研究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仍然存在着人才培养无特色、
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本文从转向应用型
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完善教学方式方法、选聘法学专业教学师
资等方面构建系统的实践教学体系,进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作为三本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根据生源情况、就业前景等,与其母体学校甚至高职高专有所
不同。针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法学教育模式体系现状,导入多样可行的切合实际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通
过多方位展开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对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改革是独立学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人才培养模式无特色,毕业生未能脱颖而出
近十年来,法学专业发展规模空前,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考验。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进入法学教育
和理论研究机构就业的比例很少,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就业是理想的选择。但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通过国
家司法考试的比率不高,在司法机关等实务部门就业率较低。大部分毕业生就业于与法学专业关系不大甚至
无关的工作,就业层次也不高。独立学院显示出教育培养模式低效益、无特色,就业率低。从目前的法学教
育与培养模式现状来看,独立学院呈现大众化且无优势可言,培养出的学生质量也有影响。独立学院本身处
在母体学校与高职高专的“上下夹击”的状态下,如果不能实事求是,扬长避短,即三本学生不浓于钻研理
论知识,但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和发挥,培养的学生就没有特色和优势,毕业生未能在实际
工作中脱颖而出。对现有的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正确定位是独立学院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课程体系设置过于传统片面,学生知识体系单一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注重的仍然是传统法律教学,把大学的黄金时期几乎全部安排在传统法学课程上,就
是修学学分也集中体现在传统法学科目上,对新兴领域法学内容涉及不够、开课不多。例如证券、金融、保
险、商业谈判、环境保护、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课程,即使部分有开课也是选修课,课程学时设置较少,
科目结业测试也是通过开卷或者其它形式轻松了事。学生自修时间大多应付于英语过级和各类考试中,对新
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重视不够,因此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传统而片面。经过大学四年象牙塔的应试教育模式
专业学习,学生也许对法学课程体系有系统性的了解,但独立学院对法学临近领域的课程设置涉猎得很少,
难以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知道,法学所研究和解决的是法律化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往往得
心应手解决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多种学科、多门知识基础方能成功。但目前大多独立学院规划的知识体系、设
置的具体课程缺乏现实复合性。
(三)法律实践应用技能训练缺乏,难以胜任实践工作
独立学院法学教学多是填鸭式理论讲授,整堂课甚至整个学期下来都是老师唱独角戏,学生动脑、动口
、动手程度不够。期末考试包括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都是测试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并没有实实在
在考核实践应用能力。于是,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也是注重课堂和书本上的理论专业知识传授,法律实践
应用技能训练较少。记得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每次理论考
试的分数是不错的,但缺乏现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不得不承认,现今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就
是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没有多少人能得心应手同当事人交谈、解答法律咨询、书写法律文书
、协调法律纠纷。不少独立学院如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湘潭大学兴湘学院针对这些问题而专门设立了象
法学协会、法律援助部、法律诊所也收效不大。培养四年的法科生毕业后面对实务工作策手无策,很难把实
际案件与法学理论知识联系一致,很难快速、自如地担负起工作任务。据调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法学专
业学生毕业后到实务部门工作,至少需要三、四年时间,才能独立处理具体案件、承办法律事务。
(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独立学院成立时间不长,教师队伍普遍年轻,执教时间较短。独立学院聘任的法学教师大多是硕士研究
生、助教和讲师,博士生、副教授、教授非常稀缺。独立学院由于身份特殊性讲究经济效益层面重,一般很
少或者没有制定激励措施多投入来留住、引进人才,于是高学历、高资历的教师不愿意进入或者长期留在三
本院校发展。同样,与教学上重理论、轻实践有关,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基本上是理论研究出身。教师要么是
从母校转调来的,要么是从各高校毕业后直接来执教的,他们在各自领域理论研究上都会有一定见地,但是
较少接触甚至从未实际接触应用性法律实践活动。曾经在一所独立学院的模拟仲裁庭上,出现过一位执教六
年的法学教师不能办理一件简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尴尬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性科学,作为
知识传授和实践指导的教师面对法律应用性实践操作无从下手,于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指导。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路径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是在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实践教学上没有经验可循,几乎是照
搬母体学校的体系模式。这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对考生具有相当强的吸引力,但培养的毕业生没有竞争性,
未能体现三本学生的特有优势,不符合独立学院创办的初衷,影响了其旺盛的生命力,于是改革和创新势在
必行。
(一)转向应用型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一般是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为了生存,独立学院也开设这样的热门、低成本专业
,但又要避免与母体高校的恶性竞争,避免与高职高专之间办学模式趋同。独立学院要大胆跳出母体高校尤
其是研究型大学的办学传统,走向独立的办学模式。在专业理论知识体系培养保障下,转向更加注重学生应
用性实践能力培养,充分挖掘、发挥三本学生的潜能。推行“错开定位,配套发展”方略,建设法学应用型
专业体系,构建“横向可以转移,纵向可以提升”,以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
标。
(二)创新法学教材选定和教学内容体系
独立学院法学教材选用,要从三本实际出发,统一规划、规范要求和突出实用性。教材具体选用避免仅
是重述现有法律规定的版本,慎用纯理论型教材,坚持以理论结合实践、能够反映法治实践现状、解决实践
困惑的新型教材为主,同时创造条件组织编写适合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使用的部分教材。
在教学课程设置问题上,突出开好核心课程,有选择性的重点开设一些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还可适当开
设一些与法学联系紧密、能切实反映应用性实践现状的相关课程。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为例,法学专业按
照一年通识教育、两年专业教育、一年自主教育的思路设计,形成“1+2+1”的法学教学新体系。通识教育
突出基本素能教学,如开设思想政治、近现代史纲要、音乐舞蹈基础课等;专业教育包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
方面课程,强调学科基础性和法学专业教育规格要求,为学生培养法科专业知识,通常包括法学14门核心课
程和新兴领域法学课程;自主教育包括极少数毕业生的研究型教育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应用性教学。研究型
教育是对外语好且希望继续深造的法学生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引导和学科探索启发教学;应用性教学是独立学
院的主航标,强调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完善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开设法律实践性及相关课
程,如开设演讲与口才、辩论学、社会交际学、法律文书写作、谈判学、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
诉处理、谈判技巧等,呈现出更多的实务特点。
(三)完善教学方式和方法
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学方式多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主要是以传授理论和概念
为主,缺乏现实性考虑,导致教学和实践严重脱节,无助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发挥,毕业后解决实际
问题能力不强。于是在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下,改革和完善现实应用性的法学教育方法。在课堂教学为主的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如法庭模拟、多媒体演义、案例讨论、问题诊断、专家讲座等,培养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
问题的素质能力。同时,根据各独立学院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传统模式,逐步更新教学方法,如把
以往的案例教学从只局限在课堂里和司法机关的实习基地,还可以拓展到政府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等见习
单位。实践性教育方式不仅包括以往的如案例分析、法庭模拟、庭审观摩、毕业实习等,还包括仲裁模拟、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业务辅助办理等形式,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法学理论素养,也可以培养和提
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四)选聘或者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
建立独立学院自己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综合素质,即不仅具有扎实
的法学理论功底,对社会学、经济学、计算机等相关领域知识有所了解,而且又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教
师除了具有高学历的要求,还要具备培养本科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相关实践经验条件:即合格的双师型教师。
当然,并非所有现任教师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在把关教师课堂教学以外,还要鼓励教师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兼职从事律师、仲裁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实务,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提高教
师自身的技能水平,提升“双师素质”。同时广泛聘用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人员
担任兼职教学,教学环节中除教师外还有学者、律师、法官等共同参与,壮大和充实独立学院法学教师整体
力量。在这方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的做法很好,如今的7位法学专职青年教师均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并且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从事兼职律师、陪审员工作,学院还长期聘请当地司法部门的双师型人才到学院从
事兼职教学。
(五)建立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相匹配的管理机制
成立专门教研小组,设立通识教研组、专业教研组、实践教研组,其成员由相应专长的骨干教师担任。
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班主任,掌握和管理学生的学习动态和生活惯性,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改革应试测评机制
,期中、期末科目测试采用试卷笔试、论文书写、口头测试或者模拟面试方法,努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素质能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3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法律事务专业论文4
关键词:双导师制;法律硕士;培养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环顾世界各国,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为方向的学术型研究生和以实践为方向的应用型研究生之分,两者各有所长,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但中国传统的法科教育却过分偏重于理论学习,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归法科教育之本质,法科教育正悄然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实现从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向“法条-法理-法实践”的程序转变。基于此,国家在逐渐减少学术型法学研究生招生名额的同时,适当增加包括法学和非法学专业在内的应用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这种政策性转变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的体现。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讲,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还要指导实践,失去实践的理论将是虚无的、没有价值的理论。在研究与问题的关系上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离开了问题,研究将会迷失方向。法律硕士的培养更是如此。然而,目标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凸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师资绝大多数是从校门到校门,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或根本不能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应用型的指导,培养的学生虽能毕业但难以被社会承认和接受。所以,双导师制正是在这种土壤和气候条件下产生的,对于国家、培养单位、学生和老师,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有助于实现国家制定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国目前的法律硕士分为两类,一类是入学前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非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非法学),另一类是入学前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简称法本法硕或法律硕士(法学)。在目标定位上两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的是复合型人才。复合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跨学科的专业复合,即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的简单形态的专业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入学之前已经完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一定程度的学习或已经取得非法学学位。经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后,学生还要掌握法学一级学科的相关知识。因此,这种学科的复合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将法学学科知识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其他学科知识的融合。二是思维方式和技能的复杂形态的能力复合。法律硕士(非法学)既要拥有法律职业人的典型思维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拥有一类或一类以上其他职业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技能,而且,还要能将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此外,其在强调坚实、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的同时,着重于宽广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要求学位获得者具备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综合知识、实际工作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个实务性的学位、实用性的学位。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决定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制订培养方案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硕士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知识、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训练,要更加重视法律实务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分量,配备有实务经验的老师开展教学与培养。没有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的参与,仅凭满腹经纶的研究型导师闭门造车,难以培养出合格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养,也可能不符合成本与效益之经济原则。
二是有助于弥补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之不足。什么样的师资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需要呢?有法学博士学位?是教授?事实上,学历、学位和职称重在反映教师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学科研水平或经历,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就能胜任法律硕士的教学,就能培养出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比较理想的教师是既通晓学理,又熟谙实务的法律人,但只是凤毛麟角。因为在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支撑教学的教师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一毕业就开始教学生涯,虽熟悉图书馆,娴于查阅文献资料,擅长写理论文章,但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甚至必要的社会历练。虽能应付讲授法学原理之任,却难以担当训练学生法律实务能力之责。有的教师虽从事一些兼职法律顾问或律师工作,但因兼职之局限,其专业化执业水平也较难适应培养高级实务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养单位对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伦理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干脆不开或随便应付。因此,建立双导师制,吸纳法律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与大学专职教师共同承担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既可以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又可以让每个学生同时获得校内理论和校外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不仅可以克服学理和实务脱离的难题,还能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优势,借鉴实务导师的宝贵经验,拓宽培养单位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增加法律硕士的就业渠道。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目前培养单位采取的导师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单一导师制,即每一个学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导师。在法律硕士试点初期,多数培养单位在前两个学年不为学生分配导师,直到第三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或第二学年下半学期结束时才按照撰写论文的方向分配论文指导教师。由于配备导师太晚,学生在前两学年像“没娘孩儿”一样没有归属感,容易涣散,导师像“后娘”仅在第三学年才接手对学生的指导工作,难以结合学生的专长和兴趣进行应有的及时跟踪指导,学生与导师之间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来,为克服上述缺点,不少培养单位都把配备导师的时间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学生一入学就为其配备导师。第二种,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即培养单位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导师分组
和学生分组,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在这种模式下,因为导师组里的导师往往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且许多导师还有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要指导,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实践中容易导致导师组的培养方式流于形式,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第三种,双导师制,即由校内专职指导教师和校外兼职指导教师对同一名学生共同指导培养。在配备导师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在配备方式上,有培养单位单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导师与学生双向选择为原则,由培养单位最后协调为学生确定导师的。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为学生配备有校内校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双料导师。校内导师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校外导师则是从事法律实务、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各位导师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在课堂内的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校外导师侧重学生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和应用能力培养,关注学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协调沟通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毋庸讳言,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培养中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一是主管层面缺乏关于双导师制的制度规范。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提出要实行双导师制,但并没有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例如,双导师制是对培养单位的必备要件还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导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对校外导师支付报酬?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基本要求和规程是什么?等等。这些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较大的随意性。二是校外导师资源渠道不畅,于法无据。校外导师资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中,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参与高校法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当这些符合条件的实务人士被邀请担任校外导师时,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和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有不愿意担任的,有个人愿意担任但单位不同意的,也有一个人担任多个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徒有虚名、疲于应付的。三是培养单位对双导师制没有给予应有的高度重视。有的培养单位根本就没有关于双导师制的考虑,有的形式上有规定但缺乏实际行动,有的关于校外导师资格、校外与校内导师职责、学生与校外导师关系、校外导师的奖惩等混乱模糊,也有比较好的培养单位制订了双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但囿于传统的观念,只想让校外的“牛”到学校“拉犁”,不想让这些牛“吃草”,甚至连一个与校外导师相称的“校外导师”、“校外讲师”、“兼职教授”、“兼职副教授”等荣誉称号也不想给,从而挫伤了一些校外导师的积极性。除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外,个别校外导师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高,定位不准,责权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济,缺乏经验,与校内导师配合不好;个别学生不会正确处理与校外导师的关系,缺乏积极主动性等,都是双导师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双导师制作用的发挥。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动立法,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联合育人的积极性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的职能机构,首先,应积极参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等与法律人共同体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呼吁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士参与法律硕士培养作为义务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并作为考评和奖励的一项指标。其次,应该积极协调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协会形成一种联合培养法律硕士的有效机制,为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积蓄力量。再次,要把有关文件中关于“双导师制”的规定明确为强制性规定,各培养单位必须做到至少为一名法律硕士配备一名兼职校外导师,凡达不到要求的,应相应减少下年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为使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真正发挥作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导师指导规范或细则,供各培养单位遵照使用或参考执行。
2 严格选拔,提高校外导师的质量和水平
选拔校外导师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导师具备的条件。一般讲,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在某一法律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理论素养的法律专家。不宜一味地盯着法律专家的头衔、职务等,因为有些专家由于头衔多、职位高等,自身事务繁忙,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对法律硕士进行实际的指导,会让学生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感觉;虽然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养单位也绝对不宜要求校外导师一定要出版专著、编写教材、主持科研项目、发表文章,因为校外导师毕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论专家;更不能把选择校外导师作为利益交换,要求校外导师尤其是律师必须向培养单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为利益交换,校外导师就可能被滥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导师认定的程序。科学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证校外导师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顺序进行选拔认定:(1)培养单位制订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布校外导师任职管理规定;(2)校外法律实务人士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3)培养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定合格人选;(4)培养单位与校外导师签订聘用正式协议;(5)学生与校外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有些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师个人自行聘请,程序混乱,缺乏严肃性,聘请的校外导师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培养,而且给培养单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烦。
3 提高待遇,物质与精神鼓励并重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经费由国家拨款,对在职教师是按事业单位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定编定岗定责定待遇。校外导师一
般都是兼职,不纳入培养单位的人事管理体系,无法享受导师的相应待遇。有的校外导师连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补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还要自己贴钱,从而挫伤了部分校外导师的积极性。校外导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协助培养单位开展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必然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该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适当按劳取酬,或由培养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除此之外,许多校外导师可能更看重名分给自己带来的社会认可,培养单位应当理解他们的诉求,给他们适当的名分,如“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法律硕士校外讲师”、“法律硕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硕士校外教授”等,让校外导师出师有名,千万不能只向校外导师索取,不给他们任何待遇。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对校外导师的考评机制,做到赏罚分明,优胜劣汰,防止个别校外导师“挂羊头卖狗肉”,沽名钓誉。
4 人尽其才,拓展校外导师指导环节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因此,校外导师应发挥优势,侧重实践,具体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结合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参与制定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实践部分设计,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2)承担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参加到法律实践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尤其是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法律谈判技巧、模拟法庭训练等实务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取实务理论并锻炼实务技能,把各种知识融合到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方法、职业信仰、职业伦理的综合素养之中,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的素质;(3)定期对被指导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实践指导和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适时接受和回复被指导学生的电话、电邮、短信等,也可以通过实践专题讲座、共同讨论等形式进行。较好的做法是,校外导师能够接纳其指导的学生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开展法律实践活动;(4)指导和检查被指导学生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中遇到的实践性问题,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论文的构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践;(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参加被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6)协助校内导师做好对被指导学生实践能力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做出评价;(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源,协助培养单位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当然,校内外导师之间的默契配合,双导师制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不可偏颇。校内导师应积极负责与校外导师的日常工作联系,帮助校外导师协调共同培养的相关事宜。
5 以学生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与校内导师
就目前各培养单位反映的情况看,双导师制受到了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普遍欢迎,而且大多数培养单位都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导师。但是,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在学生选择导师阶段,往往因为导师数量、专业、职称、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学生选导师相对集中在少数甚至是某几位校外或校内导师的现象;在导师选学生阶段,因每位导师所带学生的名额限制,最后会让大部分学生失望,而被动接受培养单位为其分配的其他导师。因此,建议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且受学生欢迎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让其有最多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可不为其配备或少配备校外导师,但可以为其配备校内没有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做助手;对实践经验较少或没有实践经验的应用型专业的导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纯理论专业导师,按第二级别分配学生名额,可根据情况有选择性地为其配备校外导师;对于既没有实践经验又属纯理论专业的导师,原则上可以不分配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名额,如果分配名额,则一定要为其配备校外导师。此外,为确保导师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学生进行指导,无论校内还是校外导师,每位导师每级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控制不超过5人。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律实务教育体系[N],光明日报,20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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