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言语行为理论综述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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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1

关键词: 言语行为 言外行为 理论

1.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本文主要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进行重新梳理,使人们能更加深刻地了解言语行为理论。它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关于陈述句具有真假值的论断所提出的。他在区分了述事话语和行事话语之后,将其升华,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包括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王钢,1987:149)。此后赛尔在继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语言的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使之进一步“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套更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2.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及意义

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

言语行为理论是关于怎样使用语言的理论。例如,当我们承诺的时候,在威胁的时候,在下达命令的时候,当在建议的时候,或者在我们表达清楚的意思下实行某些行为的时候。例如:

(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4)I promise to finish it in time.

(5)I apologize.

(6)I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7)I warn you that the bull will charge.(胡壮麟,2002:445)

这七句话的共同特征即施为句的三个主要特征:1)主语都是第一人称单数,也就是说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自己;2)时态都是一般现在时。句子使用一般现在时的时候,表示完成的行为在说话的同时完成;3)施为句的动词都是言语行为动词,都是通过言语来表达完成的,这就是奥斯汀最开始提出的两种类型句子中的其中之一:施为句。这些施为句不是描述某个事实,它们没有真假之分。而奥斯汀提出的另外一种句子类型的表述句则不同。表述句指当说话人在说话的时候要做这个动作。如:

(8)I pour some liquid into the tube.(胡壮麟,2002:445)

这个例子说明说话者只使用这些词汇也不可能完成倒水这个动作,也就是指说话者在说话的同时,应该有倒水的动作。表述句是通过动作完成的,不管说话者说不说这句话,此动作都是要完成的,因此表述句有真假之分。

言语行为的类型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是从分析施为句开始的,到后来发展成为言语行为的一般理论。他认为人们在说话的同时做出三种不同的行为,即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1)言内行为(叙事行为)指为了叙述某事而说出的话语,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

(2)言外行为(行事行为)指表达说话者意图的行为,它在说某些话时不仅叙述某件事,而且做出某个行为。

(3)言后行为(成事行为)指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王钢,1987:151)

(9)He said to me:“You can’t do it”。

(10)“Morning!”

在例(9)中,言内行为就是指他说的这句话“你不能那样做”;言外行为指的是他阻止我正在做的事;言后行为可能有两个结果,第一个是他成功地阻止了我,第二个是虽然他成功地阻止了我,但可能会激发我的某些情绪,如愤怒、不解等。在例(10)中,这是一个简单的招呼用语。它所表达的言内行为就是完成了打招呼这一动作;言外行为就是它完成了说话者打招呼的语力,带有日常交际的暗示;言外行为就是这句话在听话人的身上产生了某种效果。

总之,例(9)可以表示反对的言外之力,而可能收到的言后之果就是制止听话人做某事,或使其头脑清醒,或使其生气愤怒。例(10)展现了说话者对听话者实施打招呼这个交际用语,想与听话者保持一种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当这两个相遇者关系比较正常,收到的效果或许不是很明显;当这两个相遇者关系比较紧张时,效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简单的一句“早上好!”就有可能是一个转机,一个维系两人友谊桥梁的纽带。听话人有可能接受说话人所表达的善意,两人再次成为朋友;但是如果听话者对说话者有偏见,把说话者的友好看成是虚情假意,一句问候语反而会使两人的关系更加恶化。虽然这并不是说话者所想要看到的结果,但这也确实是他打招呼之后的言后之果。简言之,言外之力是通过说话的叙事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它与说话者的意图无关。接受到的言后之果则是与说话时特定的语境相联系的,包括各种各样有意无意的效果。

在这三种言语行为中,奥斯汀显然注意的焦点是第二种,即言外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因而发展成为关于言外行为各种类型的理论。

赛尔的言外行为分类

为了把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深化,美国语言学家约翰・赛尔在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

阐述类:陈述或描述说话者认为是真实的情况。这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命题的真实性,语言和客观实践要相符合。例如:

(11)I have never seen the man before.

(12)He is a student.

在例(11)中,说话者的意思是在他/她说话的时候,以前从未见过那人。说话者表达的是事实,见过就是见过,没见过就是没见过。在例(12)中,说话者也在陈述一个事实:他是一名学生。不管他是什么样的学生,事实就是他是一名学生。说话者要对例子中话语的真实性负责,都要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指令类:试图使听话者做某些事。这类言语行为要求客观世界符合语言的准则或实际意思。例如:

(13)Open the window!

例(13)所表达的意思是说话者要让听话者执行开窗户这个动作。这样的情形是要求所有的客观条件要以说话者的意思为准则,也就是语言的准则执行行为动作。

承诺类:表示说话者承诺要有的一些行为,也就是说话者对将来的行为要承担义务。这与指令类是相同的,都要求客观世界符合语言的规则或情况。例如:

(14)I promise to come at 8 o’clock.

(15)I will bring you the book tomorrow.

例(14)是说话者做出承诺“八点钟要来”,要履行这个行为。例(15)是同样的情况,说话者承诺:“明天我帮你带这本书来。”这表明说话者在说出这句话的时候,他就应该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即遵守这个诺言。

表达类:这种言外行为简单地表达对某一现状的情感和态度,这种情况与客观事实和语言都无关。说话人既不需要让语言符合客观事实,也不要求客观事实与说话者的语言相一致,只是简单地表达说话者的情感和态度。例如:

(16)I am sorry for the mess I have made.

(17)It is really kind of you to have thought of me.

例(16)中,在听话者看来,说话者就是简单地对他所作所为表示抱歉。在这句话中,说话者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它的言外行为就是希望听话者能够原谅他,不要计较他所做的事(有可能是错误的事)。在例(17)中,说话者表达了自己的情感,对听话者持赞扬的态度:“你这样想我真是太好了。”

宣告类:指通过说话引起一些变化。其实,宣告类言语行为相当于施为行为。成功的宣告言语行为必须保证所实施的行为与客观事实呈辩证统一的关系,即说话者的语言要符合客观事实,反之,客观事实也要与说话者的语言相一致。说话者的所作所为能让事情变为现实。因此,这类言语行为就包含说话者的情感或态度。例如:

(17)I now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18)I fire you.

例(17)中,说话者在说话的同时也完成了一个命令的行为,即会议开始了,这是客观的,不带有任何主观感情色彩。在例(18)中,说话者说“我解雇你”,在说话的同时,这句话也产生了效力即你已经被解雇了。每一类的言语行为都有同样的目的,但有同样目的的言外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

3.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为语言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20世纪以来,普通语言学总体上形成了两大思想体系: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相比之下,言语行为理论既不关心语言本身的语法结构,也不热衷语言的潜在系统,而要人们知道以言语能做什么事,如何去做,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因此它与前两者的研究方法形成互补关系,并为研究语言注入了新的血液。特别是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外行为,它在人们的日常交际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交往中,言外行为给人际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增进了人们之间的融洽和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言语行为理论不仅从语言外部解释了言语行为的动机,而且对于理解言语行为的成功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壮麟,姜望琪。语言学高级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Joanna Thornborrow & Shan in Language:Stylistics for Students of Language and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3]Leech,& Short, in :王守元(2000).英语文体学要略。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81.

[4]王守元。英语文体学要略。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

[5]王钢。普通语言学基础。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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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2

关键词话语分析;言语行为理论

一、引言

语言是最贴近于人的。而话语是语言在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和表达的形式。话语是最基本的问题,所有关于人的讨论以这个为基础进行讨论。话语分析是指与传统语言分析不同的一种分析模式,它打破了传统语言分析的语言内部规律的研究,即以词句或者语法规则为主的研究,话语分析着重语言在社会情境下的应用,即人们使用话语的方式、构建话语的意义的方式、怎样通过话语参与社会实践及交流互动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上。言语行为理论作为人们传达信息的手段,言即行,所有的言语交流都包括了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的交际不仅仅依靠符号、语词、句子等等的标型,而是需要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同一个行为可以通过不同的语言所实现,同样,同一种言语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行为所表达。

本文通过从话语分析及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角度入手,分析言语行为理论和话语分析的阐述的不同之处。

二、话语分析与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一)话语分析的发展

话语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萌芽时期、起步时期、兴盛时期和近期。①萌芽时期:1952年哈里斯发表“话语分析”开始直至20世纪60年代。在这个阶段,话语分析是一个新生产物,在这之前,没有可供参考的文献材料,也没有任何之前的理论作为指导,因此,话语的影响极其有限。②起步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从事话语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话语分析的雏形开始形成。理论语言学和社会语言学在这个阶段开始发展起来,新生的计算机语言学及语言哲学家对言语行为和会话蕴含的关注,促使人们在传统的话语分析中,引入新的问题研究,如引入语境、话域、照应、指示、回指、替代、衔接、连贯、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等问题的研究,这使得语言研究超越了原先仅有的句子的范围。传统的话语分析受到挑战,话语分析者在传统话语分析中,加进语言的运用、语言的变异、言语行为、会话、独白、篇章结构、交际活动、认知和语境等新的概念。这段是时间为之后的话语分析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③发展时期:20世界80年代话语分析进入了发展时期,也就是兴盛阶段。话语分析在这个阶段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④近期:话语分析经过者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有了一支比较完善的研究队伍。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可以用三个代表人物来描述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第一个是维特根斯坦代表了言语行为理论发展的初期;第二个是奥斯汀的继承和发展时期;第三个是赛尔的修订和完善时期。①理论发展期: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转向”被称为现代哲学的一场革命,哲学研究经历了三种转变。第一种研究范围从“自我”转向了“语言”;第二种,哲学研究的内容和形式从“思维”、“意识”、“主体”转到了“语言”、意义“、”逻辑“形成”;第三种,从概念思辨体系研究转向了对自然语言的本质、意义和应用的研究。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也发生了转变,他的研究重点从重视理性逻辑语言的研究转向日常语言范畴的分析,这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理论发展前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关注语言与逻辑的关系,而后期他所关注的是语言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因此,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对日常语言学派的研究造成了深远的影响。②继承和发展期:奥斯汀批判的继承和发展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他不仅站在人类行为的视角诠释了人类语言的性质和功能,还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认为,言语行为是人类交流的最小单位,但他否定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无限多样的观点”。奥斯汀认为,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且他对这些使用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概括。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阐述了以言行事,即把语言看作行为,强调语言的主要作用就是完成各种的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产生基础是人的精神的意向和意识的意向性,言语行为由说话者意识的意向性决定。言语行为是实现说话者意向的表达和传递手段。③修订和完善期:赛尔对奥斯汀的理论上进行了继承并修订,完善了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和对话语的意义研究提升到对人际交往的研究。赛尔认为使用语言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向的行为活动,这就像人类社会的其他活动所受的制约一样。他继承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同时,取消了以言表意行为,认为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没有根本的区别。“命题行为”取代了原本的以言表意行为,赛尔对语言功能的划分比奥斯汀的划分更加深入和全面,但赛尔对奥斯汀他的以言行事的行为的分类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奥斯汀的分类只是对施为动词的分类,而不是对行为的分类。因此,赛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为全面考察和研究。赛尔言语行为理论与奥斯汀最为不同的特征就是强调语句的意向性概念,在言语行为中,说话者用语言符号表达意向,但语言符号是由心智的意向性派生而来,语言符号本身是没有意向性。因此,意向性是语言交流的一大特征。赛尔在强调意向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言语行为规则的重要性。他认为意义是内在意向和外在言语行为规则结合的产物。话语的意义不仅在于说话者的意向,还在于规则、约定、习惯等。

三、言语行为理论是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

话语分析在其发展过程中吸收包括修辞学、语言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但是,话语分析主要还是以符号学和语言哲学为基础,而由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也是话语分析的理论基础之一。

言语理论行为一直被当作话语分析的一种有效工具,人们借助言语行为描述的单个词句的交际功能并解释它们在语篇中的相互关系。言语理论行为是语用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旨在回答语言是怎样运用于“行”,而不是指一个特定的语言问题,体现了“言”则“行”这样的语言观。不久奥斯汀建立了一种新模式来解释人们以通过语言所实施的各种行为,根据这一模式奥斯汀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第一种,言内行为,即指“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它大体与传统意义上的“意指”相同,也就是说发出的语音、音节、单词、词语、句子等相同。第二种,言外行为,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行为。人们可以通过说话来做事,以达到某种目的。第三种,言后行为,主要指说话所带来的后果。

当涉及言语行为理论时,人们必然同时也会提及到言语行为理论能注意到句子在

特定的言语环境中所具有的话语语力。话语语力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心理效应的特殊交际意义。这不仅可以补充话语分析的不足,而且还能让言语理论帮助话语分析得到更好的发展。

四、话语分析与言语理论行为的不同

(一)分析的对象的不同

话语分析应该以话语为对象,以世界为目的,注重话语即语言本身的意义;强调借助上下文语境、社会文化背景及人的思维解读语言交际过程。言语理论行为强调的是说话人所表达的施事行为,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重视言语在社会交际中的语言功能,对结构的研究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技艺言外之意的功能的预设。

(二)目的的不同

话语分析的目的就是分析话语,即分析话语的意义,分析话语意义在不同话语社团及同一社团内部不同主体间的互动、实现、变化、衰减等现象。话语意义的互动现象指话语中的协商过程及其实现;话语意义的实现即指可以理解为话语目的的实现;话语意义的变化即如果任何言说都是话语,这种变化就会非常丰富,没有无意义的话语,任何言说都会到时话语意义的增加或减少;话语意义的衰减现象指话语、语词的意义会随着使用的骤增或骤减而使得意义变得模糊。言语行为理论的实用意义的目的有两种,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言语行为理论直接目的是在于了解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差异及导致的原因。言语行为最终目的是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的。

五、结语

哲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而思维的载体是语言。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是对语言哲学的思考,同时也发展了语言哲学。言语行为理论对话语分析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话语是改变世界的一种社会形式。因为话语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规约才能达成行动。言语行为理论中关于规则和以言行事的分类,关于施事动词的讨论和言外之力的概念,均为话语分析提供了有效的分析框架。

参考文献:

[1]辛斌。辛斌语言学选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3

[2]何自然。新编语用学概要[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86

[3]顾曰国。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评判与借鉴[J].外国语言学,1994.

[4]Jorgensen,M.&Phillips,L.,2002,Discourse Analysis as The ory and Method,London: Sage

作者简介:

言语行为理论3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奥斯汀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他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3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thepelfocutionaryact)。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关于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言语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以言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关系性的功能结构,“它的各个要素只能在此统一的框架内才能理解”。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语境(context)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1)。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

我们来看看他的理论在实际中的用法。奥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称陈述语句,和有所为之言(performaifves),或称实施行为语句。陈述语句的功能是陈述事实,描述过程或状态,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质。如:

例1 a)thecatisonthemat.

b)仙triangleshavethreesides.

c)franceishexagona1.

与此相反,施为语句的功能则是实施某种行为,如:

例2 a)inaltl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

b)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

c)iadviseyoutostopsmoking.

在这里,“命名”、“打赌”、“劝告”、“道歉”和“宣判”等行为在适当的情境里通过说出这些语句就算完成。上述例2里的语句无所谓真或假。奥斯汀强调指出,许多类似例2的陈述句在一定的语境里都不是陈述事件或描述状态,而是说话者正在实施的某种行为的组成部分。奥斯汀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他称之为言语行为。我们可以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括为一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另一方面,像“许诺”(promies)这类施为动词的现在时态在其主语为第一人称单数时也可以用于陈述句中。在一定条件下,

例3 iproimes toeb there.也可以理解为一个陈述(statement)。

施为语句虽然不像陈述语句有真假之分,但却有适当或者不适当之差别。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给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时还没有其他参加命名典礼的人在场,也没有船台、香槟酒等,那么即使他说出:

例4 ichristenthissihpliebrte.

也不能完成给船命名这一行为。要成功地给一艘船命名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否则,所说出的有关命名的施为语句是无效的。奥斯汀认为施为语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才能成功地实施某种行为。他把这种条件称作“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凡是不能满足适合条件的施为语句都是不适当的。奥斯汀认为不适当的施为语句有3种类型。

第一,如果说话人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说话人想要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一个施为语句来实施他想要完成的行为。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无效”施为语句。例如在许多文化里,丈夫仅仅对妻子说一声“idivorceyou”并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因为在这些文化里离婚必须通过一定的规约或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说3遍这样的话确能构成离婚。

第二,如果说话人不是诚心诚意地说出施为语句,则这种施为语句也是无效的。假如某人说出“iproimes…”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实施所许诺的行为,或者他根本没有能力完成所许诺的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无效的。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滥用”施为语句。

第三,说话人说出施为语句并已产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适当的。如某人说出“1welcomeyou”,但他并没有以礼相待对方。奥斯汀把这类不适当的施为语句称作是“违背承诺”。

奥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把施为语句概括为一类特殊的语句:说出这类语句就是作某种事情,而不仅仅是陈述某种状态。施为语句能完成相应的行为是因为存在特定的规约把言语同惯例性的行为联系起来。同陈述语句从真与假角度来判断不一样,施为语句只能根据其是否满足了合适条件来区分适当或不适当。正是在这一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奥斯汀才试图从语言形式上来概括施为语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动词可以用在施为语句里,且只有用在施为语句里的动词可以跟副词hereby(就此)同现。

例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 we b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ln ten miles on sundays.

这里dcelare表明是施为动词,而ebat和flitr则不是。将前述句法标准和这里的词汇标准合在一起,可以把施为语句定义为:主语为单数第一人称的主动语态,陈述语气句,其主要动词为一个现在时态的施为动词,并与副词heerby同现。

2奥斯汀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3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3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3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以言表意行为”(1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

第一,以言表意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something)的行为称为“以言表意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以言表意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语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以言表意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首先是“发音”(phonetic)行为;其次是“发语”(phatic)行为;再次是“发言”(rhetic)行为,即说话者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作为语句“猫在草席上”的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以便说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以言表意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事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以言施事行为”。

第二,以言施事行为。所谓“以言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saiyng x,1wasdoign y”表示这种行为。如ni sayign“1willcometomorrow”,1wsa makignpromies.在这里,sayign(something)是以言表意行为,而proimes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1willcome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就是以言施事行为公式“inasyign”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asiyngx(“1willcometomorrow”)不同,但是,是在saiygn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第三,以言取效行为。所谓“以言取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以言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如果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以言表意的行为是说话人说出某个具有一定涵义(—)和所指(refer—ence)的语句,如:

例6 theknifeisonthetable.

以言表意行为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说话行为,即说出有意义的语句。而以言施事的行为是说话人在说出语句时所想要表达的意图或想要达到的目的。例6中,说话人可能是想告诉听话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听话人把刀递给他,或者是要警告对方要当心刀。这就是言之所为或以言施事。这种以言施事的行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为同时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为是3种言语行为里最重要的一种,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言语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要使用言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里,为实施一个表意行为而使用的语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议还是命令,是许诺还是宣告,是值得考究的。语言哲学家常常用“力量”(force)这个术语来讨论某个词或某个表意语句是具有“建议”力量还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奥斯汀把在这个意义上实施的言语行为称作以言施事的行为,即说出一个语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在说出某个语句中完成的。奥斯汀把这种关于语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论称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ocufionaryfocres)理论。

然而以言取效的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出语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说话人说出:

例7 rnledoorisopen.

听话人听到这个语句后就去把门关上。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说出一个有意义的语句不仅同时是实施某种以言实施行为,而且往往对听话人,说话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奥斯汀把实施的这种行为称作以言取效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与以言施事行为的区别是个重要问题。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力量与以言所取效果(eprlocuifonaryefect)虽有联系,但却是说话这一复杂行为的独立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语句具有的如“许诺”、“威胁”、“请求”、“陈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则是指语句对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适当的语调和副语言手段对乙说出具有“请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语句:

例8 openthedor!

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门打开。这样一种效果正是甲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在这里应注意的是,不要把预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请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例9 youcal’tdohtat.这个语句可能具有“抗议”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则可能是制止了听话人的行为,或者使他醒悟过来,或者使他烦恼。

以言施事行为是直接通过与说出某个语句相联系的规约力量实现的,因而至少在原则上是确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为则是说出某个语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过说出某个特定话语而规约地实现的。以言取效行为即包括预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预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确定的。一切言语行为都同时既是表意行为也是施事行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为。

3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

叔本华曾经说过,最难做的事就是把最常见的事物和最切近的事物当成问题来对待,因为它们都是显然的,所以逃脱了我们的注意。对于这种说法恐怕不可能有比言语行为这种现象更好的证明了。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当代哲学意义主要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言语行为理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他使传统哲学家眼里“描画”世界、传递信息、判别真假的语言具有了一种新的功能,即行为功能,从而人们开始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中来理解语言。第二,对语言本质看法的改变会直接导致语言与世界关系的变化。尽管传统哲学家由于语言在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已经给予语言一种不同寻常的关注,但是当语言是一种行为时,它就不仅能够表征思想、描述世界、评判事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行为的语言能够参与到建构世界的实践之中。第三,奥斯汀在意义的真、假之外寻找到意义的另一因素——语用力量,从而使人们对语言意义的理解发生了改变,对话语意义的理解是语义学中的“意义”与语用力量二者的整合。第四,“语用力量”概念的引入,既为语用学与语义学划出了界线,又说明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紧密联系。“语用力量”概念在语用学中的重要性可以与语义学中的“意义”概念相称。从这一点来说,奥斯汀对语用学研究的推进,甚至比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推进还要大。第五,奥斯汀在传统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新的评价维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适、是否精确、是否得体,这就使得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说”的伦理、价值等领域变得可以言说,奥斯汀对语用行为的分类,为这一领域如何言说提供了参考依据。

4结束语

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对语义学和语用学进行了合理的整合。奥斯汀的学生塞尔(johnr.searle)又对这一理论加以进一步的阐释,指出言语行为是一种派生的意向性。这样言语行为理论就在人脑、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从语言与世界这一外在的关系来说,语言作为一种行为直接参与到改造世界的实践之中,从而使人类思维凝固、镶嵌于世界的图景之中。从人脑与语言这一内在的关系来说,它可以通过大脑的意向状态激发出丰富的、与语境相伴的意义,从而创造出超越客观世界的思想内容。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使语言具有了三重功能: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语言它是表征世界的一种途径,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它是创造世界的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种产品。因此,在言语行为视野下,语言就成为协调内、外两个世界的有效方式,成为可以跨越任何边界的一种特殊资源。

言语行为理论4

论文摘要:本文尝试对舍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评述,指出其产生的哲学背景、局限性及其对外语教学和翻译的启示作用。

1舍尔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背景

在1879年弗雷格改革逻辑学并创造出语言哲学以前,哲学家们也对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一般倾向于把语言当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现象。比如英国的经验学派、洛克以及休漠等人都认为:大脑中的观点(ideas)通过模拟(resemblance)来代表世界中的客体,而词语(wo记s)又通过代表大脑中的观点来获取意义(meaning)(sear1e① : ps)。可以看出,传统的哲学家和语法学家重视的仅仅是语言的描述功能。

到了20世纪30年代,wittgenstein对这个看法给予了挑战,他认为语言是一种工具,描述事实只是语言无数使用中的一项。“奥斯汀在30年代后期已经形成有关语言施事使用的想法,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开表露了这一想法…与wittgenstein不同的是,奥斯汀不认为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无限的,而坚持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认为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概括和分类。”(杨玉成2002:p68)奥斯汀把语言的使用划分为两类,即“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并对言内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外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做了区分。由于行为主义(behaviorism)语言观总是试图从他人处获得行为效果(behavioral effects),而没能对其运作机制加以细分,从而显得过于笼统(sear1e② : p3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把传统的语言哲学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人们对语言的关注焦点由语义的真值介定转向了语用范畴。

然而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划分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在舍尔(searle 1979: p9-11)看来,它至少有以下缺陷:第一,它不是对言外行为的划分,而是对言外行为动词的归类。奥斯汀似乎认为,对不同动词的划分就是对言外行为的划分。但事实上,有些动词仅标志着言外行为的完成方式。第二,最重要的缺陷在于,它没有清晰一致的划分原则。这也是舍尔要对言外行为重新划分的重要原因所在。第三,由于没有统一的划分准则,导致言外行为和言外行为动词混淆不清,并经常造成范畴间的重合。此外,王路(1999:p198)也指出:在奥斯汀的语言分析中,经验的分析太多了一些。先验的成分太少了一些。他的经验分析完全依赖于对句子的具体涵义和具体运 用的理解,很难说这些方法是普遍有效的。顾曰国(1989)则从取效行为的角度批评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指出“奥斯汀的因果流程,无论是影响因果或其他因果,都没有传递性,因为听者不是无意志的、听任说者支配的机器人。这就挖去了奥斯汀的取效行为的哲学基础。”由此看来,有必要对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修正。

2舍尔关于言外行为的分类

舍尔认为存在十二条划分言外行为的区别维度,其中比较重要的有:言外行为的目的、适合世界的方向、说话人的心理状态、言外目的表达力度等。在此基础上,舍尔确立了四条划分言外行为的标准:基本条件、真诚条件、先决条件和命题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对应于话语的目的,真诚条件对应于表现的心理状态,先决条件对应于说话人的语词和世界的关系也即适合方向,命题条件对应于命题内容。

根据上文所确立的标准,舍尔把言外行为归为五类:

断言行为(assertives),这类行为的目的是使说话者确保命题的真实性,它的评价维度是真或假,它的适合方向是使语词与世界相符,说话人表达的心理状态是信仰。这类动词包括:suggest, insist, boast, affirm, deny等。

指示行为((directives),这类行为的目的是说话者试图让听者去做某事,适合方向是使世界与语词相符,命题内容总是听者去做一个将来的行为。这类动词包括:ask, order, request, plead,entreat等。

承诺行为(commissives),这类行为的目的是使说话者对将来的某一行为作出承诺,它的适合方向是世界与语词相符,真诚条件是意图,命题内容总是说话者做某一个将来的行为。这类动词包括:guarantee, pledge, promise, swear, vow等。

表达行为(expressives),这类行为的目的是表达命题内容里事态真诚条件的心理状态。它没有语词与世界的适合方向,命题条件是对某种事态的描写。这类动词包括:thank, congratulate,apologize, condole, deplore等。

宣布行为(declarations),这类行为的基本条件是说话者想改变某一对象或情形的外部条件,真诚条件是不表达任何心理状态,其适合方向是相互的,即令语词与世界相符,同时也令世界与语词相符。这类动词包括:resign, define, declare,nominate, name等。

张绍杰(1994)认为:按照合适条件对言外行为进行分类的最大优点是,似乎无限的言语行为功能可简约到有限的范围内,为解释语言功能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舍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贡献则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的问题,并对其加以分析。

3舍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舍尔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一特殊的言外行为类型。他的依据是:显性的言外之力可以根据施为动词来识别;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命令句)这三种主要句型通常表达各自的言外之力,即陈述、疑问和命令。他把这种与语句类型相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字面言外之力,而把不具备这种联系的言外之力称为间接言外之力(段开诚1988)。

舍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的和非语言的背景信息,加上听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者与听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者实际说出的多。说的具体一些,为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需的条件有,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者于听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者一方的推理能力。一个典型的间接言语行为的例子如下:

(1)学生x:让我们今晚看电影去吧。

(2)学生y:我得温习功课准备考试。

舍尔通过十步论证,在理论上说明了如何通过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来实现首要以言行事行为,并认为次要以言行事行为是字面上的,而首要以言行事行为不是字面上的。在对指令式的研究过程中,舍尔认为礼貌是间接形式的首要动因。舍尔进一步区分了六种惯例上用于完成间接指令式的一些语句,既有关h完成a的能力的语句、有关s让h去做a的希望与要求的语句、有关h做a的语句、有关h做a的愿望与意愿的语句、涉及做a理由的语句以及将上述成分中的一种成分放人另一种成分之中的语句或是将一种明确指令的以言行事动词放人上述语境之一的语句。

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的和非规约性的两种。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间接言外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固定在语言形式中,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使用中,发话者和受话者可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字面言外之力。而非规约性间接言外示力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更依赖于背景知识和语境(段开诚1988)。

4舍尔言语行为理论的综合评述与外语教学 舍尔完善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交际意图与话语理解之间的关系,对人类语言中的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指出了其相互关系,认为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判明句子的真值条件就可以获取一定的理解,这给传统的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以致命一击。verschueren (1999: p24)认为舍尔对言语行为的划分是迄今为止最具有影响力的,但有两点缺陷需要指出:一是各范畴间决不是相互独立的(mutually exclusive),现实的语言运用包含许多类型的言语行为,比如:if i ever see you with mysister again, i’ ll kill you.这一句即是指令式的同时也是承诺式的。第二,这一划分完全建立在三个变化维度上,即心理状态印sychologicalstate)、适合方向(direction of fit)和以言行事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这样看来,如果换一个角度分析言语行为,就会得出不同的分类。

ixvinson (1983: p240)也认为舍尔对言语行为的划分缺乏理想的规则基础(principled basis) ,并不完全建立在他本人倡导的依据合适条件(felicity conditions)而建立的系统划分方式上,因而存在着矛盾。舍尔(searle② : p4 )也认为这种划分方式的理论依据是:大脑反映现实的方式是有定的(the basis of this taxonomy is that there areonly a finite number of ways that the mind canrepresent reality),这中理论本身就有待于介定。辛斌(1995)指出:言语行为理论往往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句子才是表达言语行为的最合适的语言单位。实际上,在真正的言语交际中,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应该把言语行为放在其出现的序列上考察其合适性。到后来,舍尔(searle② : p5)提到网络(network)与背景(background)两个概念,试图从宏观的角度阐释话语理解的机制。他认为,要想成功的理解一个句子必须依赖很多其他相关的句子,即相应的网络,而网络的特征是其不确定性(indefinite),而对网络内语义内容(semanticcontent)的解释能力的外在表现就是背景。应该指出,这都源于wittgenstein的学说。

尽管舍尔的理论有一定缺陷,但他是继奥斯汀之后最有影响的言语行为理论家,他有关言语行为的一系列观点和概念,现在都被普遍接受和应用。尤其是对外语教学的影响和启示,将会使我们受益菲浅。辛斌(1995)认为,外语教学要想真正培养学生在言语交际中有效实现语言形式的交际价值,必须超越单个言语行为而加强连续话语的教学。

陈成辉、刘邵忠(2002)提出,要让学生学会识别和区分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说话人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在汉语言文化中,存在着大量的弦外之音(overtone),如何正确理解他们并将其合适的表达于跨文化交际中,曾一度困惑了很多英语学习者,这也是翻译学科探讨文化特有现象的一个难题。现在,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对舍尔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解和知识,进一步解释这些现象,探讨一些转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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