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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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一篇】
7. 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8.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9. 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10. 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11. 按章操作机械设备,时刻注意效益安全
12. 严谨思考、严密操作、严格检查、严肃验证
13. 人人有改善的能力,事事有改善的余地
14. 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15. 上下沟通达共识,左右协调求进步
16. 一个疏忽百人忙,人人细心更顺畅
17. 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顺畅不会错
18. 仪器设备勤保养,生产自然更顺畅
19. 眼到、手到、心到,不良自然跑不掉
20. 一线工人请注意,品质效率在于你
21. 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22. 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23. 做好产品包装工作,确保产品最终质量
24. 强化班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25. 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26. 宁愿事前检查,不可事后返工
27. 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28. 力求一次做好,争取最大效益
29. 做无差错能手,向零缺陷迈进
30.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31.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
32. 仓储原则要遵守,先进先出是基础
33. 化学物品很危险,存储使用要小心
34. 进料出料要记清,数帐管理更分明
35. 爱惜物料、重视品质、合理规划、标识清晰
36.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37.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38. 走进工地,遵章守纪。
39.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40. 平安是金,步步小心。
41. 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42. 大意一次,忏悔一世。
43. 漏洞不补,事故难堵。
44. 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45. 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46. 安全日日好,生产节节高。
47. 工程未完工,安全不放松。
48.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49. 工作一分钟,安全六十秒。
50. 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51. 安全生产法,保护你我他。
52. 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53. 无事勤提防,遇事心不慌。
54. 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5. 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56.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57. 安全警钟长鸣,职工家庭幸福。
58.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59.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60. 营造安全氛围,创造安全环境。
1.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
2.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3.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5.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6.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7.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8.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9.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10.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1.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12.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3.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14.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5.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6.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17.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8.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9.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20.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两天敌,违章和麻痹。
21.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处于麻痹。巧干带来安全,蛮干招来祸端。
22.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23.冒险是事故之友,谨慎为安全之本。
24.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25.容忍危险等于作法自毙,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26.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27.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须勿存半点侥幸。
2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29.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无情于违章惩处,有情于幸福家庭。
30.出门无牵挂,先把火源查。火灾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31.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32.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33.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34.安全生产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安全生产月几园,违章蛮干缺半边。
35.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36.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37.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生产秩序乱,事故到处有。
38.人最宝贵,安全第一。我要安全,安全为我。
39.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40.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41.居安思危,警钟常鸣
42.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3.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5.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4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8.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49.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50.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51.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2.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53.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54.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55.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56.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5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58.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59.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60.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二篇】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二)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十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加强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委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单位经营决策机构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如实记录;。
(四)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七)根据经营决策机构的安排,向下属单位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经营生产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三)参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1.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程、隐患识别、应急处置逃生等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法制宣传月”宣传活动,集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协调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落实情况,聘请安全监督员,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监督和曝光。
3.负责新媒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申办运行单位安全微信公众号,传播安全信息。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
1.负责对有关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对每个生产环节、每台生产设备进行会诊式排查和检查,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反馈,要明确整改的内容、措施、时限,按期复查,要形成“闭环式”检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活动,存在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从重处罚。
3.检查工作时间和频次。按照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进行检查。
(九)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以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方案清单为核心,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班组达标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或换岗的从业人员、劳务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定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紧急避险权、受教育培训权、保险外索赔权。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挤占挪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社会工伤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六)冶金企业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七)各类机动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八)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用互联网隐患排查电子平台系统及其它互联网+技术;。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其下属单位负责人向上一级作出书面检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安全隐患未能按期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
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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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三篇】
为切实做好xx有限公司井下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我们保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709号)、《关于增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7号)等现行文件的具体规定要求,不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作为该项目一队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者,我郑重承诺: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增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配备各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切实增强工人教育培训工作,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二、切实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各项安全制度。
三、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实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按照阶段工程要求安全施工,不随意压减工期,不盲目赶超进度,杜绝多头多面建设和超强度、超能力组织施工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顶板管理、供电、设备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时排查治理,隐患不排除或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不施工。
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安全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提高精细化管理,规范工人操作细节,严格贯彻执行规范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好现场安全检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安全措施不到位不施工。
六、增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工程转包、违规分包和挂靠资质现象的发生,绝不弄虚作假。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八、严格施工设备和材料管理,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及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
九、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教育、队伍建设和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
十一、不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施工建设活动。
十二、我施工队所有安全责任由我负责。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负责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四篇】
为贯彻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制》,认真执行国家、省、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安全目标考核力度,制定实现公司确定的年度安全控制指标、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四、认真遵守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五、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遵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有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测、监控和整改。
六、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八、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九、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实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绝不组织生产。
十、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十一、依法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二、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绝不迟报、瞒报、漏报安全事故。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作为安全负责人,愿意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违反上述承诺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本人将自愿接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五篇】
为了确保奥运期间我区商贸系统和屠宰加工业安全生产经营,创建和谐、平安,根据省内贸办赣内贸(综)字[]84号《转发商务部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商业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区商贸系统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由商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兼管,不再另设办公室。
二、工作重点。
开展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重在监督防御。因此,必须对全区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监测。
一是重点落实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商贸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查找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的安全供应工作。由于尚且没有实行牲猪定点屠宰制度,查找安全隐患尤为重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牲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牲猪屠宰操作规程》等法规条例,重点加强全区猪肉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牲猪屠宰、销售市场秩序。
三、工作措施。
1、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抓安全生产经营首长问责制,做到措施得力,责任到位,信息流畅。
2、抓重点、攻难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疏理,严防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宣传百日安全生产经营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工作措施,使生产经营行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六篇】
1、父母望您遵章守纪、妻儿盼您毫发无损。
2、安全帽、挡住飞来的横祸,呵护宝贵生命。
3、宁可停工停产、绝不违章蛮干。
4、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5、别用鲜血换教训、应借教训免血泪。
6、安全是一种责任、为己为家为他人。
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8、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9、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10、父母望您遵章守纪,妻儿盼您毫发无损。
11、今天工作不安全,明天生活不保障。
12、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3、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14、全力生产,注意安全!
15、患者用流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16、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17、车间重地,安全第一。
18、安全网、挽留生命的网。
19、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20、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1、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22、今天工作不安全、明天生活不保障。
23、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24、安全带、牵挂着你的平安。
25、以人为本,重在平安。
26、事故隐患不除、等于放虎归山。
27、安全规程高于上级命令。
28、安全生产莫侥幸,违章操作要人命。
29、健康发展,稳抓质量。
30、效率生产,安全第一。
31、领导违章指挥等于犯罪、职工违章操作等于自杀。
32、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33、检查走马观花、事故遍地开花。
34、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35、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36、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37、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七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守信观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行政约束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由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
(九)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2―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六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收集并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主要包括: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分享的“实用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精编8篇】”,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监管领域内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汇总全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四)信息公开。市安全监管局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汇总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上述部门单位可依托本级网站、新闻媒体及信息公布栏等平台,及时公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五)信息撤销。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整改情况等说明,申请撤销。监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移出“黑名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复查合格、符合相关规定后方能撤销。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逐级报送至江门市安全监管局。
第八条监管部门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以下惩戒约束和监管。
(一)发现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从严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县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督查一次,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市级监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督查一次,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方式为主,加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约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营造守法、自律、守信的安全生产诚信氛围。
第十条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在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
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业务交流,细化检查督查工作计划,改进检查督查方式,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是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定义。
第十四条。
本文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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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生产经营标语【第八篇】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