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全员聘用制具体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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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篇1

大纵湖镇卫生院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根据盐城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盐办发[201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

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聘用手册》,《聘用手册》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聘用手册》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

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

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大纵湖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大纵湖镇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

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医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

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职在编且工龄超过十年的可签长期合同。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

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2)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3)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

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

原合同制职工(即已办理聘用合同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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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篇2

何桥小学2012---2013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强校,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东湖开发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人员现状及发展需要,制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何桥小学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签订聘用合同,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3、设置岗位比例,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4、转换用人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

1、单位机构编制情况:我校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一所完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负责小学一到六年级学生的教育教学级科研工作,是以专业技术为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教育局有个标准核算,我校配置教师编制数18人。

2、现有岗位和人员配备情况:实有人数14人,其中;因病内退人员1人);实际有专业技术人员11人,管理人员1人,还需从兄弟学校聘用5人。

三、岗位聘用

(一)聘用范围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确定。

2、单位全体在编职工均需参加本次聘用。

(二)聘用条件

1、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具有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应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3)身心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符合聘用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聘用专业技术具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本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两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七级管理岗位: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1 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能努力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全盘工作。

2、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

3、实事求是,勤奋学习,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顾全大局。公正廉洁,艰苦奋斗,严于律己,善于合作。

4、具有勇于进取及改革创新精神。

5、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九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6、应具备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且考核为合格或以上。

7、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2)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我校的教育理念,关心爱护学生,师德高尚。遵守本校各项规章制度。任职期间,获有校级以上综合表彰。

2、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和小学一级教师应承担的其他教师工作量(正、副班主任,兴趣指导小组,大队辅导员等)。

3、积极参加本学科教研和集体备课活动,积极参加课改,并根据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完成教学任务。

4、努力探索教学规律,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听课节数,每学期至少上一节汇报研讨课;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并积极参加优秀论文交流。

5、在与教师结成“师徒结对”后,主动求教于老教师,认真履行“师徒结对”协议中的各项职责。

6、积极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虚心学习,认真做好班级工作。

7、考核合格及以上。

8、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2、计算机初级以上水平。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职责。

2、勤于学习和钻研,教于思想端正,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熟悉任教学科(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具有解决教学疑难问题的一定能力。

4、在教育教学领域中具有示范作用,举行过校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获得校、区以上优秀课评比等级奖,教育教学效果好,质量经学校综合测评为优秀,得到同行、家长和学生好评。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有教育教学经验,科研论文在校以上进行交流或发表。

6、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优先考虑。

2、已具备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履行 我校的教育理念,敬业爱岗,关心爱护学生,师德高尚,堪为师生的表率。

2、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任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

3、积极参加教研和集体备课活动,遵循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自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教学课时总量达到规定要求。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承担或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和研究性学习;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并积极参加优秀论文交流。

5、乐意承担指导初级教师工作,积极参加 “师徒结对”活动履行“师徒结对”活动中的各项职责。

6、愿意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认真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并卓有成效。

7、考核合格及以上。

8、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优先考虑。

2、已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但还未拥有聘任资格的老师可以根据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同时还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

1、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职责。

2、对任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能承担或组织教育教学教研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有一定成绩。

3、积极参与课题研究,能承担校级或校级以上课题负责人,并获得好效果。

4、乐意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在班主任、教研组长、学校部门负责人等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5、考核合格及以上。

6、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

2、获得省市区优秀青年教师、百名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优先考虑。

3、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和拥有聘任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4、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

1、认真履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教改实验中有所建树和创新,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能承担并胜任教育教学教研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成为教学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3、愿意承担正副班主任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

4、考核合格及以上。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岗条件:

1、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拥有聘任资格的教师。

2、具备中级岗位教师基本条件。

3、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先考虑。

4、根据参加工作年限、拥有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年限和拥有聘任资格年限长短综合考虑。

5、根据本人师德表现、业务水平、教师个人魅力、团队精神和对学校所作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三)聘用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

单位公布拟聘岗位类别、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2、公开报名。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须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申请表者,按拒聘处理。

3、资格审查。

单位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考核评价。

单位对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测评或考核。

5、决定聘用并公示。

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和个人身体状况,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6、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

四、聘用合同的管理

(一)合同的签订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所有受聘人员必须签订。

(二)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

(三)考核及聘用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解除

1、考核

单位对受聘人员采取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续订

聘用合同期满1个月前,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变更

聘期内,如受聘人员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化,合同做相应变更。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其工资待遇应相应改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 效。

4、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2)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5)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送达到受聘人的;

(6)因受聘人原因使单位无法将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直接送达,学校采取了有法律效力的其他送达方式后满30日的。

5、解除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聘用期内违反合同的,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

③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⑤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 ⑥在聘期内受聘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②受聘人员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②因公(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④患严重职业病或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考录(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高等院校的;

③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聘用合同规定,无故不兑现有关待遇,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5)除四

(三)5(4)条规定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履行相关手续。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手续期间,受聘人不得擅离职守。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①担任市、区级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技术改造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②掌握单位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的; ③与单位协议或国家另有规定的。

五、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一)受聘人员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需继续为单位服务三年。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单位的,应返还单位提供的学费、进修费、补助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等资助费用,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

2、受聘人员由单位出资培训,未达到双方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向单位赔偿培训费。

(二)单位的责任及经济补偿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单位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计发解聘费。

2、受骋人员因被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而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3、单位因分立、合并、撤消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的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受聘人员与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工作。

六、未聘人员分流与管理

(一)分流对象:首次聘用未被聘用人员。

(二)分流途径及待遇:按东湖开发区未聘人员管理安置的办法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吴后启 副组长:蔡宗乾

成 员:王安民、邹峰、胡明霞

(二)其他

1、本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3、原单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在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何桥小学

二〇一二 年六月 二十九 日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篇3

巩义市卫生院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文件精神,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在岗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七条

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八条 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 卫生院全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第九条

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十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巩义市卫生院 2010年4月2日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篇4

中心卫生院全员聘用制、目标责任制

及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各级文化体制改革的方针和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进一步深化我州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建设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一)职工全员聘用制。按照定员、定岗、定责的原则,实行人员优化聘用的管理机制,坚持双向选择,推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能者多劳、劳者多得的用人机制。

(二)目标责任制。对正副馆院长、员工的任期岗

位职责和管理目标进行科学设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形成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院长、副院长、员工逐级考核机制与民主推优以及社会民主测评相结合的综合考评制度。

(三)绩效工资制。推行优劳优酬,完善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发放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岗位、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紧密挂钩,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三、操作要点及措施

(一)全员聘用制

1、定编定员。按照单位职能职责和人事编制的相关规定,确定出单位行政、事业、工勤总编,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2、科学设岗。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做到因事设岗,按照编制总量与职工特长科学设岗,鼓励一岗多职和兼职。岗位设定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3、个人申报。每个职工要根据单位的设岗和自己 的特长,正确衡量自己,选准岗位,填写个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聘用委员会审核。个人申报为多轮进行。

4、全员聘用

(1)全员聘用程序。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长的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及评聘工作。院长评聘副职。院长、副院长评聘员工。所有评聘期限规定为2年一聘。

在全员聘用的过程中,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评聘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好全员聘用的具体步骤和细则,充分体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2)全员聘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择优选能,任人唯贤,把职工的德、能、勤、绩作为择优标准。②尊重群众意见,注重老、中、青搭配,形成梯队,使各类人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

(3)未聘用人员处置原则。①身患严重疾病,确实不能担负正常工作的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病休人员待遇。②自己申请征得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可调离本单位或本系统,也可辞职,发挥个人所长,从事其他工作。③在单位内部调整,用

其所长,自行消化安排。

④确实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责其脱岗自修待岗。待岗自修时间3年,待岗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固定工资部分。⑤自愿停薪留职人员须由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停薪留职人员合同期满可回原院参加全员聘用。⑥个别工作极不负责,经教育帮助不改,不服从安排的职工,限其另谋工作。如未联系好,6个月内发固定工资,第7个月停发全部工资。人事工资关系只保留一年。⑦对拒聘人员,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目标责任制

目标责任制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由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提出具体方案报上级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的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并由主管部门存档作为考核依据。目标责任制实行100分制,考核方式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民主评优相结合。

(三)绩效工资制

1、绩效工资发放。全体人员统一实行“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制,效绩工资占个人总工资的10%,由同级

财政暂扣。固定工资由财政局发放到个人,绩效工资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拨发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审核考核成绩后按成绩发放给每位员工。按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兑现100%、90%、80%、10%。

2、绩效等级评定。(1)绩效考核分a、b、c、d四等;a等95分以上(含95分);b等80分以上(含80分);c等60分以上(含60分);d等60分以下。

员工的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工作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滞留。

四、评聘程序及方法

(一)建立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有评聘资格的人员组成,在旗委宣传部、旗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负责审定编制岗位设置、岗位目标设定及人员聘用方案。负责制定评聘院长的具体方案并按方案评聘院长。

(二)报批聘用工作方案(草案)。在评聘出院长的基础上,由院长负责,分别制定出单位的聘用工作方案(草案)并上报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相关内容。按照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和聘用方法。

(四)申请报名。选择岗位,提出申请。教职工本人根据应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及条件等,提出聘用申请,申报竟聘岗位。根据实际,每人可同时申报2个工作岗位。

(五)考察考核拟聘人选。按照逐级评聘原则,逐级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考核,着重看个人近三年内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及奖惩情况。考核结束后,公布考核考察结果。

(六)实施逐级聘任。按照已审批的各单位评聘实施细则,实施逐级聘任。评聘领导小组监督所有评聘过程,以确保评聘的公平公正。

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篇5

第一条为深化本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实施暂行办法》(州府办发[xx]17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聘用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xx]73号)、《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10]3号)和《关于印发岑巩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岑府办发[xx]89号)文件的要求,改革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和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本方案的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责任、有约束、有激励、有竞争的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力支持。

第三条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聘用合同制转换用人机制,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岗位设置科学,人才结构合理的新型人事管理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实施聘用合同制在操作程序上,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由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被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是卫生院与受聘人本着自愿、平等、双向的原则,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实施全员聘用合同制之前的原固定制职工、原合同制职工,以及细则实施以后所有新进人员。

第七条卫生院为所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统一建立《聘用手册》,《聘用手册》是聘用合同制职工重新就业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凭证,由院人事处负责保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聘用手册》将随人事档案转交有关人才服务中心。

二、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与聘用

第八条结合本院任务和职能方向,结合我院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

第九条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详见“平庄卫生院岗位设置方案”、“平庄卫生院岗位说明书”。

第十条院长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案》(州人发[2010]3号)的文件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平庄卫生院管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卫生院院长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实行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体现了单位与职工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平庄卫生院设岗定员的方案,制订了岗位受聘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职工自身的工作特长选择竞聘上岗。职工有辞聘的权利,如果职工不愿参加本单位竞聘上岗,单位领导不得阻绕流动的自由。但是,已经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受聘职工不得随意辞聘。

三、聘用要求与条件

第十一条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原有职工的身份限制。对政治素质好、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聘用或低职高聘;对政治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涣散,又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人员,可以缓聘、高职低聘或不聘。

1、聘任

1)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②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③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属卫生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3)聘期一般为三年

2、试聘

1)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2)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3)社会招聘录用的;

4)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3、低聘

1)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2)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3)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4、短聘

1)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2)违反卫生院规章制度给卫生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3)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5、拒聘

1)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2)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6、待聘

1)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2)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3)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聘用与程序

第十三条成立所聘用领导小组,组织人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全员聘用制工作由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全员聘用按照自愿申请、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制度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聘用方式。

第十六条全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的内容包括聘用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应按照公布的岗位条件,填写“个人申请应聘岗位志愿表”。

3、述职与推荐。根据个人述职申请,依据考核和任期考核,聘用工作小组提出各岗位拟聘人选。

4、聘用。院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条例考察任命。其他岗位的聘用,应在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应聘人向聘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聘用领导小组讨论,报院聘用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所法人代表聘用。

5、签订合同。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事和主管部门各一份。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卫生院与职工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卫生院在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需再签订岗位合同(即上岗合同)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含试用期期限);

2、工作岗位、内容;

3、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4、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9、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限的确定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类: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1)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是指签订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长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未满10年、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未满10年,以及实行聘用合同制之后的新进职工原则上均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1)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聘用合同不明确终止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不出现合同约定终止条件,聘用合同就一直有效,聘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死亡时,聘用合同即自然终止。

(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终止条件,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约定终止的条件,聘用合同即约定终止。

(3)无固定期合同一般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中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或原合同制职工在本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

3、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任务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缓签聘用合同

1、正在病假期间的;

2、女职工在围产期内的;

3、单位同意外派、外借、进修学习和带薪上学、长病假等在编不在岗人员;

4、符合1、2、3条的人员缓签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卫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上述情况到期。

5、因患病正在住院治疗或被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缓签期可延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不再签订聘用合同,由卫生院保留其人事关系直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卫生院聘用新进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进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实行见习期。

第二十三条原合同制职工(即已办理聘用合同的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的,原则上应继续有效。如卫生院和本人同意,也可按本实施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原固定制职工本人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院给予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愿签订合同的,原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卫生院为其办理解除工作关系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不因卫生院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原签订程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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